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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農牧區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8 12:59:58

『壹』 青海省海北州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何規定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西海鎮城鎮房地產開發與拆遷安置價格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擬定的《西海鎮城鎮房地產開發與拆遷安置價格補償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並上報州委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西海鎮城鎮房地產開發與拆遷安置價格補償辦法(試行) 一、西海鎮城鎮房地產開發、拆遷、補償、安置,根據國務院令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嚴格執行。二、在西海鎮實施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必須取得:(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的批准文件。三、房地產開發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一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補償方式(產權調換、一次性補償);(二)貨幣補償金額和付款方式;(三)原房屋狀況及產權調換的房屋地點、樓層、戶型結構、樓號和建築面積;(四)結算方式;(五)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方法。四、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調換。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准。五、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築面積、新舊程度、朝向、裝修、配套設施等因素,參照西海鎮城鎮房屋拆遷安置價格評估確定。
六、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應以償還房屋的建設成本價加5%的利潤與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率確定價格並結算差價。七、以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過度安置原則上按照原建築面積進行安置,安置面積不足拆除住宅房屋面積的,按市場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元給予補償。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除而遷出,不用臨時過渡房的,由拆遷人付給每戶搬家補助費300元,臨時過渡的付給每戶搬家費600元。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臨時過渡房的,拆遷人應當按被拆除房屋產權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八、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按時騰退周轉房。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不按時騰退周轉房的其費用自理。九、本試行辦法中拆遷安置價格補償標准以上年的價格補償標准為參考,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確定並公布。十、本試行辦法由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十一、本試行辦法有效期自2010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 西海鎮城鎮房屋結構類型等級標准磚混一等房屋:地基基礎有足夠承載能力,無不均勻沉降。承重構件:磚牆、屋架完好牢固。非承重牆:牆體完好無損。屋面不滲漏,排水暢通。整體屋面完好平整;門窗完好無損、開關靈活。內外粉刷完整無損。頂棚牢固不變形。上、下水管道暢通無阻,衛生器具完好,零件齊全。電照線路、照明裝置完好無缺,絕緣良好。磚混二等房屋:地基基礎有承載能力,有少量不均勻沉降。承重構件:牆、柱、梁基本完好,非承重牆輕微裂縫,面層破損。屋面局部滲漏,排水基本暢通。整體屋面基本完好。門窗少量開關不靈,玻璃五金少量殘缺,油漆尚好。內外粉刷稍有空鼓、裂縫、風化。頂棚少量面層破裂、缺損,少量壓條脫釘。上、下水基本暢通,衛生器具基本完好,個別零件缺損。電照:線路和各種照明裝置基本完好。磚混三等房屋:地基基礎有一定強度,局部有較大不均勻沉降,對上部結構已產生一定影響。承重構件:牆、柱產生下沉開裂,非承重牆部分裂縫,間隔牆面層局部損壞,失修嚴重。屋面局部漏雨,整體面層部分空鼓、脫落。門窗,部分開關不靈、局部破損,油漆老化、剝落。內外粉刷部分空鼓、裂縫、剝落,勒腳嚴重侵蝕。頂棚面層損壞較大,有明顯下垂變形。上水管銹蝕,下水不夠暢通,衛生器具個別滴漏損壞嚴重,電照電線老化,照明裝置殘缺。磚混四等房屋:地基基礎強度不足,有較大不均勻沉降。且仍繼續發展,嚴重影響住房安全。承重構件:承重牆、柱嚴重損壞,有明顯傾斜變形,非承重牆嚴重開裂、傾斜,面層破損。屋面嚴重漏雨,排水設施嚴重銹爛。門窗開關普遍不靈,缺損嚴重。內外粉刷嚴重風化剝落,無頂棚。上水設備齊全,無下水設備,電照設施齊全,電線零亂、老化。磚木一等房屋:結構採用木結構,水暖電齊全,基礎無不均勻沉降,木屋架牢固。門窗完好無損、開關靈活,屋內有裝飾板頂棚。有組織的上下水、電、暖、獨用廚房、廁所,耐用年限一般為40年。磚木二等房屋:純磚到頂,磚牆承重;木屋架,材料較好,瓦屋頂。基礎有承載能力,有少量不均勻沉降,牆體有輕微裂縫,牆面有破損。門窗及封閉玻璃五金少量殘缺,頂棚有缺損;有組織的上下水、電、暖、獨用廚房、廁所。耐用年限一般為40年。磚木三等房屋:純磚到頂,磚牆承重;木屋架,材料一般,瓦屋頂。基礎有一定強度,局部有不均勻沉降,牆面失修嚴重,頂棚損壞較大、有明顯下垂變形;電照設備齊全;有幾戶合用的上、下水設備或沒有上、下水設備。耐用年限一般為40年。磚木四等房屋:純磚到頂,磚牆承重;木屋架,材料較差,草泥屋面。基礎強度不足,有不均勻沉降,牆、柱有明顯傾斜變形,屋架節點有下翹變形。門窗缺損嚴重,無頂棚;電照設備齊全;沒有上、下水設備,室內無裝修,耐用年限一般為40年。其它結構一等房屋:牆體、屋面等結構按照磚木、土木結構形成進行建造或跨度5米以下的磚木結構其他用房,一般門窗,室內無裝修,電照設備齊全,沒有上、下水設施,耐用年限一般為20年。其它結構二等房屋:牆體、屋面等結構按照磚木、土木結構形成進行建造或跨度5米以下的磚木簡易用房,一般門窗,室內未進行裝修,有電照設備,沒有上、下水設施,耐用年限一般為10年。西海鎮城鎮房屋拆遷安置價格參照表 結構等級價格標准(元/㎡)備注磚混一等1200殘值率2%磚混二等1050殘值率2%磚混三等900殘值率2%磚混四等750殘值率2%磚木一等900殘值率6%磚木二等770殘值率5%磚木三等640殘值率4%磚木四等510殘值率3%其他一等450殘值率0其他二等300殘值率0

『貳』 青海省農村牧區重點幫扶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江西省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管理,杜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問題發生,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我省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順利完成,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使用范圍。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是指對有農村戶籍且居住於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貧困農戶進行危房改造給予補助的財政專項資金。危房是指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鑒定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
第三條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補助標准。原則上新建房屋每戶補助1-1.5萬元,家庭最貧困、住房最危險的可按上限補助。維修住房補助標准,可根據房屋破損程度實施分檔補助,最高不得超過1500元。各試點縣(市)在確保完成試點任務的前提下,可結合翻建新建、修繕加固等不同情況確定分類補助標准。
第四條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使用原則。按照省批復的危房改造總體規劃,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實行「省撥、縣用、市監管」的辦法,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上級下達的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均納入同級國庫設立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專戶」管理。
第五條 縣級建設部門要定期將核定的資金發放人數及金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撥付補助對象,補助資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項目動工時,按審批補助額度先支付50%補助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餘款。
第六條 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台帳,內容包括: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收入和支出明細帳冊,資金審批、發放表、補助對象家庭情況備案表等。
第七條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發放,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補助政策、補助標准、補助對象、補助金額「四公布」,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資金不被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八條 對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使用不當、貪污、私分、挪用、亂支、虛報、冒領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追究責任,嚴肅查處。對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對補助對象騙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要取消其補助資格,並及時追回其所領取的全部農村危房改造資金。
第九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叄』 青海省貴德縣農村入住廉租房的政策

只要符合下面的條件抄即可去申請。
《公襲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肆』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未來中國農村會是什麼樣子?
----------回復:除了中國,我對全世界所有國家的耕地狀況,和種植情況很不了解,我只能說中國。
中國質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長江中下游平原,具體就是江蘇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這里是平原地區,溫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為是平原,地下水豐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區不行,所以,這個地區,是最適合大規模,機械化種植糧食的地區,要保護,要優先種植糧食。類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這些是最高質量的1級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麥。華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溫度差點,質量次點,一年2熟可能勉強。東北平原溫度不夠。也許能種點小麥。現在要做的是在質量最好的1級耕地上創辦機械化農場,專門
種糧食,作物的秸稈,可以做沼氣---非常純凈的天然氣,最優質的清潔能源。這些耕地上不能蓋別墅,別墅只能在山腳下。請大家監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廣東,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塊平原不多,但是溫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讓農民承包,種植蔬菜瓜果。
1級耕地上,盡量不辦工業,工業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請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來自農業,有了糧食可以搞養殖,有了養殖就有了有機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糧食和沼氣。等於這個肥料,既可以種糧食,也可以做沼氣。
如此,我們中國,就可以非常富足!請大家努力!

『伍』 農村住房重建需要依照怎樣的法律法規走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准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並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後,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於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並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准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佔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後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強制拆除)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並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和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的《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陸』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有規定嗎

使用耕地最高不超過125平方,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6)青海省農牧區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佔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還土地使用權,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阻撓、干涉、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2020年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那麼,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各地具體標準是多少呢?

青海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標准為:(一)城市郊區及縣轄鎮郊區,每戶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其他地區,水地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過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三)牧區的固定居民點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平方米。宅基地申請條件和批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廣西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二)丘陵地區、山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北京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四十條規定: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標准,近郊區以及遠郊區人多地少的地區,每戶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每戶不得超過0.3 畝。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2020年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綜上,各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是不同的,具體可查看當地的實施辦法。

『捌』 現如今農村宅基地每人可含多少平方米

農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佔地面標,須遵守各省、市、專自治區的規定,各屬省、市、自治區都會有本各省、市、自治區的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或條例。

以江蘇為例子: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

1、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2、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准,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8)青海省農牧區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玖』 青海草場佔用補償標准

呼倫貝爾市石油開發徵用地,草場補償標准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勘探開發建設用地管理,規范征(占)用土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佔用、徵用林地徵收費標准和管理使用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呼倫貝爾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石油勘探開發建設征(占)用土地的,對被征(占)用土地單位的補償安置,均執行本規定。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除需要由呼倫貝爾市土地管理部門管理的以外,旗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用管理工作。農牧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能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徵收工作。
第四條 征(占)用土地,應當對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補償、安置;征(占)用土地,應當根據使用年限、資源情況進行補償。
第五條 屬徵收土地的,用地者應向土地所有者可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上資源、建築物、附著物補償費、基本農田(草牧場)建設補償費等費用。屬臨時征(占)用土地的,用地者應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使用期限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地上種植物、建築物、附著物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用地者不負責復墾的,還應當交納土地復墾費。
第六條 徵用土地的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標准向被征(占)用土地單位繳納補償費;
(一)永久性徵(占)用地補償標准,經測算每畝天然草場的平均年產值為200元。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平均年產值12倍計算。
2.基本草牧場建設補償費按平均年產值的20倍計算。
3.征(占)用地管理費按征地費總額的4%計算繳納。
(二)臨時用地補償費標准:
1.石油勘探開發等臨時用地,按平均年產值逐年補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繳納。勘探井場的臨時用地按15畝進行復墾,油區內輸油管道按5米寬計算復墾面積。
2.草原養護費:
(1)地表淺層勘探造成草原植被毀滅性破壞的作業面積,草原養護費按每平方米2元繳費。
(2)地表淺層勘探未造成草原植被毀滅性破壞的作業面積,草原養護費按每平方米1元繳納。
3.植被恢復費。包括草籽費40元/畝,整地費40元/畝,播種施肥費50元/畝,管護費20元/畝,總計150元/畝。
4.土地復墾費1000-5000元/畝。
5.勘探井場每口井補償標准:
(1)草原養護費按每口井佔地15畝(10000平方米)2萬元。
(2)植被恢復費按每口井佔地15畝(10000平方米)2250元。
(3)土地復墾費按每口井佔地15畝(3000元/畝)4.5萬元。
6.採油廢井按勘探井計算。
(三)其它用地補償標准:
1.地震炮眼每個綜合補償費10元,小折射炮點回填勞務費每個2元。
2.施工鋪設地下管線,破土開槽寬度在1米以內的按每延長米0.1元:破土開槽寬度在1米以上的按每延長米0.2元繳費。
3.修建臨時地上建築物等其它臨時施工,按2元/平方米繳費。
4.施工對草原造成污染的,按污染面積5元/平方米繳費。
5.在草原上臨時作業車輛,應按照草原監理部門指定的臨時路線行駛,並按照臨時道路距離繳納草原養護費300元/千米,不按照指定路線行駛,隨意碾壓造成草原破壞的,按20元/車次繳納草原養護費。
第七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項目、內容,在征(占)用土地時,可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或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協商確定。
第八條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如國家和自治區出台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

我們有的旗縣補償草場是按1000元每畝來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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