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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蘆山地震災後農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8 10:23:23

1. 汶川地震災後農村住房重建國家補貼多少

聽說每月六百元,還有糧食但多少就不清楚了

2. 蘆山地震重建房屋補貼多少錢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關於「5.12」汶川地震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發放

公 告

為加快我市城鎮居民因災毀損(受損)住房恢復重建,切實解決城鎮受災居民居住問題,根據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關於5.12地震災後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實施意見》(都府發[2008]116號)、都江堰市財政局《關於轉發〈省財政廳關於印發5.12汶川地震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都財發[2008]240號)文件的精神,現就我市發放城鎮居民因災毀損(受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公告如下:

一、發放對象

1、毀損住房資金補助對象: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自有產權住房因災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

2、受損住房修復加固資金補助對象: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自有產權住房因災受損(指住房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可修復)需除險加固的城鎮受災家庭。

3、自行過渡安置資金補助對象: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租賃直管公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嚴重破壞不可修復、嚴重破壞可修復和中等破壞需修復加固後使用的,同時未居住政府或單位提供的過渡期安置房(板房),選擇自行過渡的城鎮受災家庭。

二、發放條件

1、毀損住房資金補助發放條件:毀損住房戶完成受理登記,選擇確定重建意願,簽署「承諾書」。其中置換安居房的住戶須簽定等額繳納建房費「授權委託書」。

2、受損住房修復加固資金補助發放條件:受損住房戶完成受理登記、修復加固後,按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完成竣工備案手續。

3、自行過渡安置資金補助發放條件:房屋垮塌、嚴重破壞不可修復、嚴重破壞可修復和中等破壞需修復加固後使用的住戶,同時未居住政府或單位提供的過渡期安置房(板房),選擇自行過渡的。

三、發放程序

本著屬地管理的原則,以戶或棟為基礎,採取自願申請(受理)、微機審核、社區公示、部門審批的程序進行。

1、毀損住房資金補助發放程序:凡符合條件的毀損住房戶,由財政局根據受理登記確認情況,在銀行為受災家庭戶建立「個人專戶」,將毀損住房補助資金直接發到「個人專戶」上。選擇置換安居房的住戶,銀行將根據住戶在受理登記時簽定的等額繳納建房費「授權委託書」,把政府發放的補助資金劃轉至指定的「建房專戶」。

2、受損住房修復加固資金補助發放程序:凡符合條件的受損住房戶,在修復加固完成,且按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完成竣工備案後,由財政局按實將受損住房修復加固補助資金劃撥到鄉鎮,鄉鎮按實按棟發放給修復加固住房的組織者或施工單位。

3、自行過渡安置資金補助發放程序:凡符合享受過渡安置政策的受災家庭戶,由信息辦提供名單,鄉鎮或社區負責審核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財政局按實將自行過渡安置補助資金劃撥到鄉鎮,鄉鎮按實劃撥到社區或場鎮居委會,按戶發放。

四、發放標准

1、城鎮毀損住房資金補助標准

單位:萬元/戶

1-2人戶
3人戶
4人戶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9
3.2
3.5

低收入家庭
2.6
2.9
3.2

一般收入家庭
2.3
2.6
2.9

高收入家庭
0.5
0.7
1

2、城鎮受損住房修復加固補助標准

單位:萬元/套

受損程度
輕微損壞
中等破壞
嚴重破壞

補助標准
0.3
0.5
0.8

3、自行過渡安置資金補助標准

倒塌、嚴重破壞不可修復和嚴重破壞可修復的住房,符合條件的按每戶一次性發給過渡安置資金補助1800元。

中等破壞的住房,符合條件的按每戶一次性發給過渡安置資金補助1500元。

一戶多套的毀損或受損家庭只享受一次過渡安置資金補助。

五、發放時間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符合條件的即予以發放,發放截止時間為2009年7月30日。

六、紀律監督

市紀委、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對各類重建補助資金發放過程中出現的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冒領虛領等行為要依法依紀予以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騙取冒領補助資金的人員要依法進行處理並追回已發放的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舉報電話:87131993
用清醒的頭腦,淡薄的心情,做自己該做的事情。

3. 誰有都江堰市政府發布《關於加快災後農村住房重建的實施意見》的原文如題 謝謝了

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了《關於加快災後農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實施意見》,對永久性住房重建的補助標准、重建方式、資金籌措等各方面作出了細致入微的規定。 補助對象 「5·12」地震後彭州市行政區內,經房屋安全評估為住房災毀不能居住(滅失、倒塌、嚴重損壞)的本地正住戶口的農村村民,將成為農村災毀房屋的補助對象。 補助標准 其平均補助標准,為每戶2萬元。根據受災補助對象的經濟狀況和家庭人數實行分類分檔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將分為兩類三檔。一般農戶: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以上家庭22000元;低保戶: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農戶家庭人數、低保戶的認定,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和檔案記載為准。恢復重建永久性住房的補助將按照建房進度等要求發放。 申請程序 據介紹,申請補助程序為:第一步,受災群眾以戶為單位自願向災毀房屋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補助申請,並提供戶口證明材料、房屋及宅基地權屬證明材料或國土、房管部門確認的宅基地面積和房屋面積;第二步,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補助對象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第三步,村民評議小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會議產生)對擬補助對象進行評議;第四步,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擬補助對象名單予以公示;第五步,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公示無異議後的擬補助對象向鎮政府申報,由鎮政府進行審核;第六步,鎮政府將審核後的擬補助對象報民政局審批,彭州市民政局將審批後最終確定的補助對象名單予以張榜公布。 彭州將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在政策、措施的引導下,尊重補助對象意願,由補助對象自主選擇重建方式進行住房建設。 原址重建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補助對象可按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積重建。同時,必須遵守「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原址重建佔地面積應不大於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積;補助對象不得在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再申請宅基地,且不得享受『拆院並院』每人8000元的建房補助;原址重建不得在省道、縣道路兩邊夾道建設,不得在統規自建和統規統建安置用地區內建設」等規定。 統規自建 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引進的社會資金投資者作為項目實施主體進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給予補助對象每人8000元的建房補助,由補助對象按規劃自行建設住房。如引進社會資金的,合作協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報。節約的建設用地,項目實施主體可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政策,掛鉤到建新區依法使用,也可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劃用於旅遊業、服務業、商業和工業等。 統規統建 對規劃確定的農村新型社區和集中居住點實行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對補助對象自願選擇入住統一建設的安置住房,按照每戶人均建築面積35平方米的標准分配,每戶應按政府給予的住房重建補助資金等額繳納建房費。統規統建實施主體可以是當地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引進社會資金按「拆院並院」項目實施。 異地安置 對有創業能力、自願舉家搬遷的補助對象,允許其自願放棄宅基地異地安居置業,鼓勵其到天彭鎮、致和鎮、蒙陽鎮、麗春鎮、通濟鎮居住,補助對象不再申請宅基地。補助對象自願放棄宅基地的集體建設用地,按市場化配置的原則,由當地政府或「拆院並院」項目實施主體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在成都市范圍內置業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並享受入戶、社保、醫療、就業和子女入學等待遇。 開發重建 按照重建規劃,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綜合整理,集中使用。也可引入社會資金進行綜合整理和產業開發。開發性重建的實施主體須按每戶人均住房不低於建築面積35平方米的標准安置補助對象,並按規劃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加固維修 受損房屋通過維修加固可以入住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按《四川省建築抗震鑒定與加固技術規程》規定進行維修加固,政府將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助,補助政策另行制定。 據悉,彭州在出台的意見中,提出了以「群眾自救、社會援助、市場運作、政府補助」等方式來籌集農村住房重建資金。除了引導受災群眾不等不靠,利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就業援助等政策,多方面自籌資金外,還可爭取住房重建貸款,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彭州支持受災群眾按照規定的程序向銀行申請住房重建貸款,專項用於災毀房屋的重建工作。 彭州還提出,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到農村災後住房重建,支持有條件的鎮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本地優勢資源,自籌資金或招商引資開展住房重建,鼓勵受災群眾利用宅基地和環境資源,吸引社會資金合作建房。有條件的鎮,可將恢復重建與開發建設相結合,引導有實力的企業參與開發。

4.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

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發〔2008〕3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為做好「5·12」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加快解決房屋因災毀損而無房可住的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災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導意見》(建法〔2008〕151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自力更生、科學重建。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堅持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與促進住房市場發展相結合,堅持修復加固與重建相結合。注重省地節能環保,注重防災減災和建設質量,注重保護傳統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則。

災後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政策,分類指導;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級負責;立足自力更生,積極爭取各方支持。

(三)總體要求。

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規劃指導下,建立健全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機制,優先安排受損住房除險加固,大力推進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鼓勵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進住房市場發展,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通過三年努力,使城鎮受災群眾住上符合國家居住區規劃設計標准、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環境優化的永久性住房,實現家家有房住的目標。

二、補助政策

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可享受資金補助、建房稅費減免優惠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

(一)資金補助。

1、補助對象:資金補助對象為自有產權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駐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庭,下同)。

2、補助方式:資金補助通過現金發放方式實施。

3、補助標准:資金補助標准為戶均2.5萬元,符合補助條件的每戶受災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據城鎮受災家庭收入狀況和家庭人數,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戶均2.5萬元標准予以資金補助,重點照顧最低收入家庭,另外高收入家庭適當予以補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低保困難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鎮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間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體補助標准見表一:

表一:住房毀損的城鎮居民住房資金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1-2人戶3人戶4人戶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 2.7—2.9 3—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據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數適當補助0.5—1萬元。

(3)城鎮低保家庭中的「三無」家庭,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家庭,住房因災毀損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終身免費居住,不再予以資金補助;對因災造成的「三孤」人員(孤老、孤兒、孤殘)不單獨重建住房和資金補助,通過納入福利院、敬老院統籌解決,省財政按人均3.5萬元的標准補助給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災家庭戶籍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為准。家庭收入根據災後實際情況核定。

(二)建房稅費減免補助

地方政府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和交易過程中減免相關稅費,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實現對購(建)住房的受災居民的建房稅費減免補助。減免的稅費主要包括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銷售合同印花稅,減半徵收契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政配套建設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

(三)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地方政府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中通過行政劃撥土地,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價格,從而降低房價,實現對購買安居住房的受災居民的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三、優先安排除險加固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省政府令第226號)及配套文件精神,盡快組織實施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鑒定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破壞程度與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質條件等因素,對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術方案。鼓勵房屋所有權加固受損住房。受損住房經鑒定可加固後繼續使用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指導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所在單位盡快實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拆除。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拆除清理,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對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住房,給予適當補助。省財政根據各地住房總體受損情況撥付專項資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損住房按受損程序分為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三種類型。各類型補助標准見表二:

表二:城鎮受損住房加固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

補助標准 0.1-0.3 0.4-0.50.6-0.8

輕微損壞中不需加固修復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補助。城鎮受損住房加固具體補助辦法及標准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省政府撥付補助資金及住房受損情況制定。

四、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災群眾。安居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每戶限購買或租賃1套。

安居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政府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價格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劃撥成本、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成本和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政府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住房項目,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安居住房具體銷售(租賃)價格由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安居住房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廉租住房。

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資集中建設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優先供應住房毀損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實行土地行政劃撥,稅費減免,由政府組織建設;實行低租金標准(「三無」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

(三)住房供應。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購買、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可購買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過市場購(租)其它住房。

五、積極推進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下同)在毀損住房原佔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須符合地質安全、生態環境和重建規劃等要求。原址重建須由毀損住房所有權人依據重建規劃和災後抗震設防標准實施,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二)城市(縣城及以上,下同)毀損住房所有權人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原址重建住房;毀損住房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單位組織原址重建。毀損住房為單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單位組織原址重建後按安居住房有關政策出售或出租給原居住職工家庭;單位不組織重建的,可由政府為原居住職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毀損的職工家庭享受資金補助及建房稅費減免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政策,單位不得提高資金補助標准,不得將系統內對口援建的資金和其它資金用於住房建設和發放資金補助,重建住房建築面積不得突破原毀損住房建築面積標准。原職工住房困難需要改善的,經批准可適當增加重建住房建築面積,但不得超過安居住房面積控制標准。

六、縣城以下鎮鄉居民住房重建

(一)縣城以下鎮鄉居民(指縣以下建制鎮及鄉政府所在地非農村戶口居民,下同)因災住房毀損、無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災居民住房資金補助政策。

(二)鼓勵縣城以下鎮鄉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園。滿足原址重建條件的,鼓勵鎮鄉居民原址自建住房,災區地方政府要給予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劃撥土地,由鎮鄉居民按原住房標准異址自建,並享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項優惠政策,原毀損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並根據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鎮鄉居民自建住房應滿足災後抗震設防要求,保證住房質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統籌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組織建設辦法辦理。

七、促進住房市場發展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住房市場發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要優先落實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積極發展二手住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私人住房出租。各地可根據災後城鎮住房市場實際,制定恢復發展住房市場的政策措施。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稅費減免。

1、稅收優惠。災後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鎮鄉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所簽訂的建築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契稅減征80%。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災損毀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徵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建設災後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等項目;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免收的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證書一次性工本費、免收房屋產籍查詢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等項目。

(二)信貸扶持。

對受災地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

1、優先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重災區的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災後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貸優惠。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

對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購買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在各檔次利率基礎上優惠1個百分點。

(三)土地政策。

1、對廉租住房和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關費用。

2、根據災後重建規劃確定的城鎮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

3、城鎮居民住房毀損的,原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法定土地使用權權益。因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依法給予土地使用權人經濟補償。土地使用權人申購安居住房的,經濟補償中應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劃撥土地與市場出讓土地價格之間的差額;不申購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額補償。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

(四)對口支援政策。

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優先安排幫助受援災區開展住房安全鑒定、損毀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損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對災後城鎮住房恢復重建提供資金援助,用於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積極爭取援建省市參與城鎮住房建設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九、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是災後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實施主體、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統籌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將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納入目標管理,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查,狠抓落實,確保城鎮住房建設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二)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准,確保住房工程質量。

災後城鎮住房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汶川地震災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批準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2008)和新修訂的《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強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災設計和施工管理,確保重建住房滿足抗震設防標准要求。災後重建住房項目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招投標。各級建設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等單位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質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資供應。

各地應盡快恢復和加快建材生產,努力增加建材供應;建立政府組織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的供給體系,大力組織貨源,建立綠色通道,保障建材供應;要加強建材質量監督監測,嚴把建材質量關;要依法規范市場主體,加強價格監督,堅決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嚴格資金管理。

省財政根據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進度分期分批撥付重建資金。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嚴格按照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項規定,規范資金補助發放,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保證資金補助發放公開、公平、公正。

各市(州)政府要根據本工作方案,抓緊制定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備案,同時抄送省建設廳、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

5. 我屬於雅安蘆山大地震災區由於政府災後重建資金沒有下文我屬於危房急需資金維修可否申請貸款

災區農房維修加固的政府補貼只有數千元
而一般農房進行維修加固一兩萬元即可
這種情況下進行貸款申請可能也會有一些難度
如果您是重建戶,政府補貼比較高,而且部分工程完成後就可以到信用社申請貸款了
具體情況請到當地鄉政府或鎮政府向主管工作人員咨詢
僅供參考
追問不要使用網址鏈接哈
祝你好運!

6. 國家出台的關於四川省災後重建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一、財政政策 (一)努力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省和受災市(州)、縣(市、區)三級要整合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彩票公益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捐贈資金),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與國家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統籌安排,用於災區恢復重建。恢復重建期間,省直各部門在分配中央和省級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時,要重點向受災嚴重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傾斜。(二)給予重災區過渡期財力補助。三年恢復重建期間,對受災嚴重且財政減收較大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給予過渡期財力補助,支持災區保障政權機構正常運轉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三)統籌預算內投資安排。整合省直各部門基本建設投資,協調並調整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基本建設投資和結構,按照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優先啟動應急項目,先期安排與災區群眾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四)整合省級現有貼息資金。整合省級現有的各項貼息資金,對恢復重建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公司)貸款、企業(公司)債券給予貼息或部分貼息。(五)減免災區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1.一次性免收證照工本費。對因地震災害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拖拉機行駛證、拖拉機駕駛證、婚姻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土地登記證、老年優待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證(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卡)、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各類職業(執業)資格證書、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工商(含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其工本費一次性免收,同時免收房屋產籍管理費等辦證查詢費。為鼓勵工商企業投資經營、恢復生產,對地震災區新建注冊的工商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本費。2.減免部分重災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汶川、北川、青川、綿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縣、江油、彭州、茂縣、理縣、黑水、松潘、小金、漢源、崇州、劍閣共18個縣(市)免收因地震破壞需要災後重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地管理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河道砂石管理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其它受災地區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和本地實際情況,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對以上收費或其它需要減免的收費進行免收或減收,並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3.免收管理類和其他收費。免收收養登記費、集貿市場管理費;運輸帳篷、活動板房的車輛以及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安排的救災物資車輛,經鄉鎮以上政府統一組織運輸臨時轉移安置和集體返鄉災民的客車,憑救災物資調撥單和運管部門開具的派車單可免繳通行費。對環境檢測收費減半收取,免收重災區營運旅遊汽車客運附加費。二、稅收政策(六)落實國家已出台政策。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的規定,省政府授權災區縣(市、區)政府批准,因災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在3年內減征五至九成個人所得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稅減征80%。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天然氣除外)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徵應繳資源稅。(七)支持企業吸納就業。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800元。(八)調整重災縣營業稅起征點。三年恢復重建期間,重災縣(市)按期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九)減免因災損毀房屋有關稅收。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地震災害損毀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徵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十)允許延期申報納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稅款,可以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十一)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應急管理。1.地震前發生出口業務2年以上且3年內無違反稅法行為的出口企業,經省國稅局批准,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企業於2008年12月31日前補齊相關紙質單證。2.受災地區出口企業尚未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因災損毀、滅失無法補辦的,主管稅務機關於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3.受災地區企業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等資料在地震災害中損毀、滅失的,將備案單證的損毀、滅失情況的書面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不再補辦備案單證。4.受災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期限及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三、金融政策(十二)開啟綠色授信通道。制訂信貸支持計劃,從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授信審查等方面優先支持災區恢復重建,擴大二級(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屬分行的信貸審批許可權,簡化貸款流程,改善服務質量。(十三)增加重災區再貸款、再貼現限額。人行成都分行新增重災區部分再貸款限額,並授權有關市(州)對新增限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切塊到縣(市)管理。增加再貼現限額,新增部分重災區再貼現窗口,授權其按有關規定辦理再貼現。新增成都、綿陽、德陽、雅安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限額,支持重災區城市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十四)創新信貸產品。針對不同的受災對象,制訂恢復生產經營、重建家園、安居工程和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等專項授信產品,並實行靈活的貸款方式。(十五)放寬機構准入條件。靈活調整災區機構准入政策,在網點重建和增設、遷址、高管任職資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到災區設立分支機構。(十六)支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建設。整合工業、中小企業以及旅遊發展資金,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為災區中小企業和旅行社恢復重建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助。(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機構。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成都、德陽、綿陽等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鎮銀行股東增加資本金,積極發展適合災區特點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十八)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和首發上市中涉及的災區土地、環評、項目審批等,提供直通車服務,由終審機構直接受理。四、國土資源政策(十九)確保恢復重建用地。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的城鎮、農村居民點用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產業項目用地新增的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由省根據各地實際預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災毀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劃進行整理。(二十)調整耕地佔補平衡方法。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原有的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可以繼續使用,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縣(市)城鎮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掛賬,在三年內完成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銷掛賬。獨立選址項目按法定標准低限納入項目預算繳納耕地開墾費。(二十一)提高用地審批效率。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重建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直接上報省政府。災區恢復重建項目及增強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省進行用地預審的,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屬國家預審委託省審理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審理並報國土資源部。符合條件的單獨選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請先行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恢復重建項目建設用地審批一律納入「綠色通道」快速審批。(二十二)妥善解決農民住宅用地。災區農村居民原宅基地已滅失或存在安全隱患確需另行選址建設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重新分配宅基地。確有必要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重建的,可以採取調整、互換方式解決。也可相對集中宅基地建設農民新村予以安置。(二十三)維護城鎮居民土地權益。城鎮居民原住房垮塌或嚴重受損,經法定機構認定不能繼續使用應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建設(房管)部門應當現場完成對原居民土地使用權屬的調查和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在災後恢復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調整、置換或改變規劃條件的,應當依法保護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二十四)調整災毀耕地復墾項目實施方式。省、市(州)、縣(市)要將災毀耕地復墾納入災後重建復墾專項規劃,編制實施方案,擬定復墾工程項目,並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災毀耕地進行災情評估,將受損耕地分為受損較輕、受損較重、受損嚴重3類,鼓勵農民自行組織復墾。經驗收合格後,按受損程度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及支付方式,根據國家批準的復墾項目資金,由有關部門制定。要加強災毀耕地復墾項目資金管理及審計監督,受損耕地評估分類及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在當地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辦法執行。(二十五)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開展地質災害重災區、易發區應急排查巡查工作,重點對震前已有的地質災害進行復核,對地震新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詳細調查,及時提出防災避險措施;恢復、重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不斷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開展地質災害重災區、易發區各類安置點,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為恢復重建提供地質安全保障依據;開展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應急勘查、排危除險以及綜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根據國家安排的資金組織實施。(二十六)辦理我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發證工作。從即日起,辦理全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發證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能源支持。五、產業扶持政策(二十七)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電子信息、裝備製造、能源電力、油氣化工、釩鈦鋼鐵、飲料食品、現代中葯、航空航天、汽車製造、生物工程、環保建材、商貿物流、旅遊等優勢產業,以及化肥、農葯、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對特色優勢產業企業給予技改、流動資金貸款支持。(二十八)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災區產業恢復重建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二十九)優化產業布局。支持重災縣(市)恢復重建工業區,不適宜發展工業的災區可建立「飛地產業」集中發展區。根據條件經按程序批准可增設或擴大部分省級開發區,重建項目原則上向園區、集中發展區聚集,逐步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發展區。(三十)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恢復重建期間,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實行直購電試點。六、工商管理政策(三十一)放寬市場准入。支持因災造成《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適當放寬設立登記和注冊資本認繳出資期限,擴大內資企業投資主體范圍。簡化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1年內可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地址的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免收工商管理相關費用。(三十二)實施商標戰略。對災區已申請還未發布初審公告的商標注冊、農產品(000061,股吧)商標和地理標志注冊,以及涉及商標變更、續展、異議、爭議等商標確權事項,主動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優先受理、加快審理的請求。認定一批對災後恢復重建有重大推動作用的災區企業商標為四川省著名商標。以災區內「百億工程」企業為重點,積極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推薦認定一批中國馳名商標。七、就業援助政策(三十三)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將地震災區的城鎮失業人員和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村勞動者納入就業援助范圍,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三十四)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在一定時期內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結合災後恢復重建,繼續開發一批公益性崗位,組織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就業。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三十五)鼓勵使用災區勞動者。優先安排災區勞動者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對組織企業招用災區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災區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全程免費就業服務。災區企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政策,給予相應的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各地企業吸納災區勞動者的,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三十六)組織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就業去向的災區城鄉勞動者實行免費定向培訓、訂單培訓;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的指定工種提供免費職業技能鑒定。(三十七)支持災區外派勞務工作。對赴境外務工的災區勞務人員實行免費定向、訂單培訓和派出服務;對外派勞務企業給予補貼。(三十八)促進原籍災區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優先安排災區畢業生參與「三支一扶」計劃、農村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部隊在高校畢業生中錄取士官等國家項目,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和「大學生志願者服務西部計劃」,鼓勵災區畢業生在當地或異地從事基層工作。八、社會保障政策(三十九)實施失業救助。受災企業可在1至3年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因災停產、歇業並積極組織恢復生產經營的,給予職工培訓補助,並對其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預先進行失業登記,發放失業保險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並帶動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創業補助。(四十)擴大養老保險支付范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規定的,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四十一)緩繳、核銷社會保險費。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單位及職工經批准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徵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按規定予以核銷。(四十二)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凡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人員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對無住房、無生活來源、無生產條件的受災困難人員實施定期定量的臨時救助。繼續實施對「三孤」人員的救助政策,提高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的供養標准。九、糧食政策(四十三)穩定災區糧食市場。適時充實災區省、市(州)、縣(市、區)糧食儲備,增加市場供應。對已安排出庫的抗震救災地方各級儲備糧,新糧上市後要及時補庫。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運用各級糧食儲備吞吐,確保當地糧食市場穩定。(四十四)支持災區受損糧庫維修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糧庫應急維修資金,抓緊搶修受損糧庫。災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食倉房,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統籌考慮。(四十五)促進災區種糧農民增收。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災區傾斜,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十、其他政策措施(四十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恢復重建。鼓勵外地企業在災區投資辦廠,興建各類服務設施。參與災區恢復重建的對口支援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按規定全面享受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四十七)下放項目審核許可權。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簡化審核程序,有關部門同步進行審核並下放審核許可權,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為省級審批和核準的項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擴權試點縣(市)。

7. 08年四川5.12地震災後重建政策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抗震救災重建家園「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 四川回汶川地震發生後,安答徽鴻路集團、安徽偉宏鋼結構公司迅速反應,組織捐款獻愛心活動,積極投入抗震救災重建家園之中。 

8.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地震災後農房重建的實施意見

廣元市人民政府
關於「5·12」地震災後農房重建工作的意見

廣府發〔2008〕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災後農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發電〔2008〕96號)精神,及早規劃、抓緊實施,有力有序有效地搞好災後農房重建工作,幫助受災群眾早日重建家園,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結合廣元實際,現就「5.12」地震災後農房重建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災後農房重建工作要以《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為准則,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自力更生,統籌兼顧,把災後農房重建擺在突出位置,統籌規劃、精心組織,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充分發揮受災群眾的主體作用,通過政府組織、群眾自建、社會支持,扎實開展災後農房重建工作,確保受災農戶盡快住進經濟、實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災後農房重建必須做到規劃先行、科學選址、規范建設,在全面准確掌握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的基礎上,科學制定重建規劃和實施方案。規劃和方案要體現科學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在出台重建規劃的前提下盡快啟動分步實施。
(二)農民自建,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災後農房重建必須在當地政府的組織下有序進行。各級政府要做好農房重建的科學選址、規劃設計、建設管理、資金補助、政策扶持、社會動員等方面的工作。要調動受災農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體作用。
(三)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災後農房重建必須依據統計台賬,結合農房損毀具體情況,因地因戶制宜,做到統籌兼顧,除因災無法在原址重建的外,原則上應在原址建設,要嚴格按照「一戶一宅」的規定,建新必須拆舊。異地重建的,宅基地可新舊折抵、一戶一宅。要注意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並要注意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傳承農房民族文化特色。在重建農房的同時,要把建圈、建沼氣池等同步考慮。
(四)整合資源,搞好結合。災後農房重建要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與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相結合,與高山和工程移民搬遷相結合,與扶貧、以工代賑項目建設相結合,使各項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
(五)技術指導,強化質量。災後農房重建應按照國家、地方建築技術和抗震設防標准進行建設,切實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做到「安全、經濟、適用、省地」,降低建設成本。
三、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任務。力爭用1年半時間,全面完成因震倒塌和嚴重損毀農房重建任務,保證受災群眾在2009年12月底前住進新房。
(二)階段目標任務。
1、2008年,除青川縣外,其他受災縣(區)全部完成災後農房重建任務;青川縣完成災後農房重建任務60%。全市力爭完成災後農房重建任務60%。
2、2009年12月底前,全市完成災後農房重建任務100%。
四、災後農房重建方式
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恢復等工作,城鄉統籌安排,統一規劃和組織。受災農戶可選擇原址或新址重建、異地搬遷重建、購房、投親靠友、自謀出路等多種方式進行住房重建,一戶一宅。符合規劃原址或新址分散重建的,農房重建戶宅基地點位符合災後重建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面積原址或新址重建;按照規劃集中自建的,按照集中規劃的布點,可由農房重建戶自建或與他人合作建設。對在規劃確定的城郊社區、經濟園區和農村新型社區重建的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對購房、投親靠友、自謀出路和外遷安置建房的,政府給予建房補助。對有創業能力、自願舉家搬遷異地重建的災毀住房農戶,允許其自願放棄宅基地異地安居置業,不再申請宅基地。災後農房重建房屋結構應選擇適合當地自然條件和生活環境的結構,以符合川北民居特色的磚木結構為主,有條件的可建設磚混、框架等結構。
五、政府補助對象和標准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對恢復重建永久性住房的農戶,政府按以下政策給予建房資金補助。
(一)補助對象和范圍。
政府對因震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家可歸(含地質災害必須搬遷)的農戶重建住房,給予補助。
其中:對前述對象採用購房、投親靠友、自謀出路和外遷安置建房的重建戶在出具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後,給予補助。
1、購房重建戶應出具的相關證明:
(1)公證處出具的購買房屋公證書;
(2)房屋所有權證明書。
2、外遷安置戶應出具的相關證明:
(1)被安置地戶籍證;
(2)遷出地的遷移證;
(3)在被安置地出具房屋修建開工證明。
3、投親靠友、自謀出路的重建戶應出具的相關證明:
(1)被安置地戶籍證;
(2)遷出地的遷移證;
(3)被安置地政府出具的住房證明。
對因災造成的農村「三孤」人員(孤兒、孤老、孤殘)和無房的散居五保對象不單獨重建住房,通過納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規劃統籌解決。
以下情況不屬於補助對象:
(1)按照「一戶一宅」的規定,原建新房未拆舊房的,在本次地震災害中,舊房倒塌或成為D級危房的不屬補助對象。
(2)凡未經批准、不符合規定違法亂建的房屋在本次地震災害中其違法構建建築物倒塌或成為D級危險建築的不屬補助對象。
(二)補助標准。
全市平均補助標准為每戶2萬元。根據受災農戶的經濟狀況和家庭人數實行分類分檔補助,對不同人口家庭適當予以區別,對建卡絕對貧困戶和低保戶兩類農戶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補助標准分為兩類三檔:

農戶類別
1-3人家庭
4-5人家庭
6人及以上家庭

一般農戶
16000元
19000元
22000元

困難農戶
20000元
23000元
26000元

在上述補助標准中,對農戶家庭人數的認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記載為准;對建卡絕對貧困戶和低保戶兩類困難農戶的認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檔案記載為准。
各縣區必須嚴格執行上述補助標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准。援建單位和部隊可在規劃設計、場地平整、提供建材、人力等方面給予幫助。
(三)恢復重建永久性住房的政府補助資金中地方承擔的部分,由市、縣(區)共同分擔,具體辦法另定。
(四)在上述恢復重建永久性住房補助標準的基礎上,自建過渡安置房的農戶,對每戶給予2000元建設過渡期安置房的資金補助。所需資金仍按四川省「5.12」抗震救災指揮部《關於鼓勵農村居民自建過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104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補助方法仍按廣元市「5.12」抗震救災指揮部《關於「5.12」地震災害農村居民自建過渡房享受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廣指〔2008〕222號)的規定執行。
六、災後農房重建有關政策
(一)凡涉及災後農房重建的收費,一律實行「零收費」。
(二)凡涉及災後農房重建的行政性審批事項,一律從簡,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各職能部門要主動服務,依法、依規、從快辦理。
(三)災後農房重建用地選址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且要避開地質災害危險區,確實無法避讓的,必須採取工程治理措施,通過驗收評價後方能使用。凡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未採取工程措施治理的,對地質環境有較大影響的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設。
(四)災後農房重建用地標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用地按照每人20-30平方米的標准,由各縣區人民政府依據本地的資源環境承載力確定,但不得超過震前農房建設審批面積。凡災後異址新建住房的,對舊房必須拆除,原宅基地收回統一組織復耕。
(五)凡符合災後農房重建政策的,在確定選址後即可放線先行建設。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及時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
(六)按照規劃集中建設農房的基礎設施建設,實行招投標管理。
(七)因資金緊缺需要貸款的農房重建戶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各級金融機構要大力支持,主動取消住房建設貸款擔保。
(八)凡涉及災後農房重建的物資運輸,憑各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運輸途中市內各收費站免收過路過橋費用。
(九)災後農房重建涉及的運材價格按2008年5月11日的價格執行。
七、工作程序
(一)登記建卡。縣(區)人民政府要從民政、國土資源、規劃和建設、扶貧等部門抽調力量,核准、查實農房因災倒損情況,分門別類,登記造冊,逐戶建檔立卡。按照災民申請、群眾評議、村組公示、鄉鎮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確定重建對象。
(二)制定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調查核實的農房倒損情況,抓緊編制完整的受災農戶住房重建規劃和實施方案,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科學選址和房屋設計等工作。
(三)實施重建。縣(區)人民政府要採取農民自建、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等形式,整合各方面資源,周密組織,指導督促災後重建新民居。按照《城鄉住房建設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和《民政部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管理工作規程》要求,對災後農房重建實行全程跟蹤、指導督促和質量監管,加快建設工程進度。
(四)工作驗收。災後農房重建完工後1個月之內,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民政、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監察、農業、扶貧等部門,對重建農房進行檢查。要建立完整的農村房屋檔案,做到「一戶一表一卡一證」(建房審批表、建房登記卡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一鄉一冊」(恢復重建花名冊)「一縣一帳」(農房重建戶台帳)。
八、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地震災後城鄉住房建設安置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工作職責,配備工作人員,健全工作機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門要做好毀損農戶恢復重建補助工作;規劃和建設部門要做好建房選址,免費提供農房戶型設計,技術指導災後農房重建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籌集撥付補助資金;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用地審批等;農業部門要做好土地調整等工作;水利部門要負責農民建房采砂點的設置,供農房重建戶免費採用;林業部門要依法、依規、從快保障建房佔用林地和林木採伐需求;經委要組織好建材企業生產,並配合商務部門做好受災群眾建房所需建材的供應銜接工作;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督;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建材價格監測監管,認真實施鋼材、水泥、磚瓦、砂石等建材臨時價格干預,嚴防建材格暴漲;交通運輸部門要做好重建物資調運工作;扶貧、以工代賑等部門要極積做好農房重建戶有關扶持工作;金融部門要做好農房重建信貸支持工作。
(二)技術指導。地震部門應根據我市實際,按最新設防標准對災後農房重建提供抗震技術指導。規劃和建設部門要制定農房建設技術政策,做好戶型設計、技術指導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應滿足《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設計技術導則》(2008修訂版)和《四川農村居住建築抗震設防構造圖集》的相關技術要求。各地要迅速啟動一批原地重建的農房建設試點,起到以點帶面的示範作用。
(三)民主議事。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廣泛集中民智,尊重群眾意願,進行民主決策。對每個重建戶建立檔案,准確記載重建戶的基本情況和照片資料;要召開農戶會議,對重建對象、重建方式、具體問題的處理進行民主討論,形成「一事一議」決定書。總之,要把農房重建各項工作一件一件地商量決定,並將結果公開張榜公示,進行陽光操作。
(四)督促檢查。各級民政、財政、規劃和建設、扶貧、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深入到村、組、農戶,對重建工程進度、建房質量、政策落實和建房資金分配使用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確保災後農房重建任務圓滿完成。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9. 四川省災後重建政策

5月12日,經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物價局召開了有相關企業、新聞媒體參加的抗震救災價格政策提醒告誡會,四川省物價局陳少傑副局長到會講話。提醒告誡會目的是進一步宣傳當前價格政策,提醒告誡我省生產經營與抗震救災有關的物資和商品的企業和商家,嚴格按照國家價格政策合法經營,積極參與抗震救災,萬眾一心,奮力奪取抗震救災斗爭的勝利。

陳少傑副局長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改委關於非常時期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四川省物價局報經省政府同意,於5月15日授權我省災區市、州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期間,對食品、飲用水、交通運價實施臨時干預措施。這次採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主要是針對與抗震救災有關的物資和商品,是今年年初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繼續。年初採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主要是針對部分食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目的都是為了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嚴格控制價格上漲的連鎖反應,消除群眾漲價心理預期。但側重點不同,年初開始的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側重於控制CPI指數,這次的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是為了抗震救災以及災後重建!因此,凡與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相關的企業和經營戶,都要義無返顧地遵守價格法律法規,這是政府的要求,也是每一個企業和經營者的責任!在這里,要特別提醒經營與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品種相關的企業和商家,以及生產經營鋼材、水泥、木材、磚瓦、油毛氈等建築材料的企業和商家,經營盒飯、方便麵、餅干類點心、礦泉水、純凈水等方便食品的企業和商家,經營葯品、口罩、醫療器械等醫療品的企業和商家,從事交通運輸的經營者,凡屬政府定價的,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定價,不得稍存僥幸心理僭越雷池;屬於放開價格的商品,在價格臨時干預措施范圍之內的,要按照價格臨時干預措施規定調價和提價;沒有列入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既要規范自身的價格行為,又要有「國家有難,匹夫有責」的豪氣,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務必保持價格的穩定。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企業或個人借地震災難之機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凡在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中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漲價謠言的,一經查實,我們將依法從快、從嚴進行處罰!

陳少傑副局長特別強調今年1月國務院修定公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該《規定》第四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該條所列三種價格違法行為,其中第一種就是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該《規定》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該條所列六種價格違法行為,其中第一種就是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其中第六種是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我們重申法規、宣講政策,目的是為了告誡廣大經營者,在地震災害面前,我們都要有責任心,都要有仁愛之心,都要盡到自己的責任,共同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切實保證我省奪取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勝利。

企業代表成都紅旗連鎖有限公司、川糧米業等紛紛表示將嚴格執行價格法規政策,增強社會責任感,保障物資生產供應,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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