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准入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入保障性住房的供應范圍: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且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農村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且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自願放棄宅基地;
(三)新就業無房人員。應當持有大中專院校、職校畢業證書,自畢業時起未滿5年;在本市簽訂2年以上就業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無住房;
(四)來銅務工人員。應當在本市簽訂勞動合同並就業2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在本市無住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集資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申請前5年內轉讓自有住房、且超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住房困難條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將原住房轉讓造成家庭住房困難的除外。
第十七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房屋徵收范圍內無經濟能力回購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徵收人家庭;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徵收後,在本市內無其他住房的;
(四)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銅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軍屬、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家庭;
(五)放棄計劃生育政策指標,或家庭成員中有計劃生育後遺症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登記,仍按原規則輪候。
第十九條 市、縣(區)政府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並逐步擴大到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等群體。市政府每年確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別用於解決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
縣、區政府投資,在鄉鎮居民點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轄區內具有本市農村戶籍、且自願放棄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開發區、園區、企業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轄區、企業內符合條件的人員供應。
機構投資者或房地產企業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人員供應。
2. 銅陵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政〔2008〕99號文
這種東西太不好找了,找到了個【2008】98的。99的找不到
轉發省建設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糾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建政〔2008〕98號
委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現將省建設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糾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建辦〔2008〕137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委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並認真執行。
一、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治理力度,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
積極會同市監察、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全市房地產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嚴肅查處房地產企業發布虛假廣告、捂盤惜售、哄抬價格、合同欺詐、售後包租、返本銷售、惡意炒作以及預售許可等環節的違規違法行為。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管理,強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監管,推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解決。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
二、規范有形建築市場的管理和服務,保證建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狠抓建築市場的管理,健全工程建設備案制度,規范施工合同管理,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加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設計、開工到驗收等環節的全程監督,保證建築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認真組織對建築施工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情況檢查,加大對簽訂用工合同、工資發放、保險費繳納的監督檢查,鞏固清欠農民工工資的成果,防止新欠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完善建築企業誠信評價機制,加大建立誠信檔案的步伐,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推進政風行風建設,全面提高工作效能
全面推行政務、事務公開制度。完善行政許可監管制度,認真抓好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和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的落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規范信息公開內容,拓寬公開形式,實行「一站式」服務。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和機關作風建設,全面推行「一線工作法」。加強調查研究,關注民生問題,認真做好老百姓在「行風熱線」和「市民論壇」投訴反映問題的辦理工作。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監管,進一步推進行業協會會務公開、財務公開和民主監督等制度,規范服務行為。積極開展民主評議活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
四、採取有力措施,確保糾風各項工作落實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糾風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把糾風工作擺在突出的位置,落實糾風工作責任制,細化任務,明確目標,落實到人,嚴格獎懲。要暢通反映渠道,通過設立舉報電話,接待來信來訪、社會問卷調查等形式開門納諫,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改進工作,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中,及時查處損害群眾利益、頂風違紀的案件。在注重解決現實問題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積極探索建立防範不正之風的長效機制。
3.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政﹝2011﹞51號
縣、區內人民政府,容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4.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承租家庭,在租住滿5年後,可以按政專府指導價購買保障性住房。屬保障性住房出售價格,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80%確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測算公布。
第三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明確出售價格、付款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部房款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登記,權屬證書附記欄內標注「保障性住房」,享有有限產權。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向政府主管部門或相關建設單位付清房款滿5年後方可上市轉讓或者出租,上市時,應當按屆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住宅價格和購買價格之間差價的20%繳納增值收益,取得全部產權。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園區、企業、機構投資者建設的成套保障性住房,5年後方可分戶出售,並執行本規定的出售價格和有關管理規定。
5.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口、代際關系等相適應,原則上3人以下(含3人)戶安排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戶安排建築面積65平方米以下住房,高層適當放寬5至10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鄉戶籍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區(村)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社區(村)經初審公示後報街道(鄉鎮、辦事處)、縣區政府逐級審核公示。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單位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文件、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所在單位經初審公示後,連同《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匯總表》、對申請人的組合租賃安置方案、對入住人員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保證的擔保書和收入核定證明、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報市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具體審核辦法由市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由市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審核單位應當對申請人住房狀況進行核查,市、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由市、縣住房保障機構按住房困難狀況、申請的時間、選擇的保障性住房位置和相應的戶型和房源情況,確定輪候順序。本市城鄉戶籍家庭與新就業無房人員、來銅務工人員、引進人才分別排隊輪候。
新增房源達到入住條件後,由市、縣住房保障機構依輪候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指定的營運機構簽訂《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3年。因就業地距離房源地遠等原因,聲明不簽訂租賃合同的,可以繼續輪候。未按期簽訂合同的且不主動聲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水電氣、通訊、電視、電梯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標准參照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測算,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支出超過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給予租金補貼。不同收入家庭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由住房城建部門會同統計、民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園區、企業投資籌集建設、面向園區和本企業職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其自行組織審核、公示、配租,租金自主確定。配租情況應當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條 成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由營運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或專業管理機構承擔。物業管理服務機構在選聘物業服務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住戶。
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小區物業管理范圍。
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申請人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6.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原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銅陵市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供應、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企業和其他機構在政策支持下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按政府指導價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經濟適用住房等。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供應,適應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異和保障需求,實行先租後售,租售並舉。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並對縣(區)、開發區(園區)、企業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物價、民政、人社、稅務等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申請的受理、審核、復核、公示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管理、維護和運營由市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其他主體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其委託的機構負責管理和營運。
7.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本市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或不在本市就業和居住的,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退出的,經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查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的;
(三)改變保障性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採取虛假資料等方式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8.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資金和優惠政策
第十二復條 保障性住房資金通過以制下渠道籌集:
(一)上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入的2—5%;
(四)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
(五)政府債券資金;
(六)企業債券;
(七)銀行貸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
(九)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機構投資者或房地產企業投資建設用於長期運營的保障性住房,享受本條第一款規費減免政策。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9.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介紹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而制定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