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知道大連經濟適用房補助13萬那個政策的具體文件是怎麼敘述的,我發一下唄,謝謝
依據《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99號)規定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大政辦發【2008】204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及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1、申請人須具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17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必須提供的有效證件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2、戶口簿;
3、家庭成員的所有房證或相關住房證明材料。
三、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時間及地點
自2009年4月1日開始進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發放和受理工作。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4時(節假日、公休日除外)。申請人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具體辦理,至2009年4月30日結束受理申請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間及地點
自2009年5月11日開始進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發放和受理工作。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4時(節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具體辦理。
五、受理和審核程序
1、申請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受理窗口,領取《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或《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以下均簡稱《申請表》);
2、按要求填報《申請表》,並到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證明收入情況;
3、將填報完整的《申請表》送回社區受理窗口,同時必須提供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4、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實行「四審二公示」,即社區受理核實、街道初審、國土房屋局區分局復審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終審,而且對申請家庭在社區公示15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媒體公示15天。對公示合格的家庭,將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單》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單》;
5、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單》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根據當年貨幣補貼計劃數確定貨幣補貼家庭數量,並對貨幣補貼家庭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憑證》;貨幣補貼家庭購房後,享受貨幣補貼13萬元。
對具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單》且報名參加搖號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房源數量確定搖號范圍、入圍名單及選房批次;對入圍的家庭名單和選房批次在《大連日報》上公布,並向申購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申購家庭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有甘井子區大連灣鎮前關村經濟適用住房和振興路大化渣場經濟適用住房共108萬平方米、1.2萬套。待其具備預售手續後,住房保障中心將發布銷售通告,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報名參加搖號。
六、政策咨詢電話:39662012 39662009
39662011 39662016
特此通告
大連市住房保障中心
2009年3月24日
㈡ 大連經濟適用房如何申請
據《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人民幣12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人均建築面積在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身人員,應年滿30周歲。
經審核,此次符合條件申購泡崖八區康順園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共有21004戶,2006年10月22日,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按照房源數量1:1比例進行公開搖號排序,確定3688戶入圍家庭,另搖出400戶家庭作為候補購房家庭。
大連市公證處公證人員,現場對本次搖號排序的全過程及結果進行了公證,認定入圍的申購家庭名單真實有效。
現將公開搖號抽取的3688戶入圍家庭以及400戶候補家庭基本情況予以公示,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入圍申購家庭的申報情況有異議者,請於2006年11月6日下午4時前向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各分局受理窗口舉報,舉報的內容要真實有效,經查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將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
此次公示無異議的申購人,必須本人持身份證、受理單按照公示指定選房日期的上午8時30分,到泡崖八區售樓處領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限定當日辦理購房手續(購房相關事宜請咨詢泡崖八區售樓處,咨詢電話:86497091、86499480)。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各分局舉報電話:
中山區分局:39858017,西崗區分局:39612524,沙河口區分局:3961256,甘井子區分局:86602151
大連市廉租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 2006年10月23日
註:1、公示指定日期未按時前來選房的申購人,購房順序將排在當日選房名單最後;未領取《審批單》的視為自動放棄選房;
2、領取《審批單》後,購房當日未選定住房的,將排在總選房名單之後再選;放棄購房的申購家庭將取消申購資格一年;
3、候補申購家庭的購房資格將根據剩餘房源數量及搖號順序確定,候補資格本次有效。剩餘房源將於2006年12月28日在泡崖八區售樓處現場公布,候補申購家庭可以按順序購買,查詢電話:82490844。
㈢ 大連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復少有制一人具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人均建築面積在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包括自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其中,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照同一地址戶口簿記載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所有家庭成員分攤全部住房建築面積來確定。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4、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身人員,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30周歲。
㈣ 求大連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的通知
(大政發〔1995〕32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大連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和經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內的,產權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轉讓、抵押、協議租金的租賃、典當等,按照省、市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其派駐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的房地產管理機構和其他縣(市)、區(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國家旅遊渡假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所在行政區域內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
第四條 凡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沒收的房屋、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房屋、經人民法院判決產權歸國家所有的房屋、由財政投資建造和收購的房屋,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房屋,均屬國家財產,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產權人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按照國家規定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和軍隊所有的房屋,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產權人經營和管理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依法行使產權人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公有房屋產權人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和經營人應認真遵守國家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產權產籍管理
第七條 公有房屋實行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制度,其產權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文本並指定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和撤銷。
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是辦理公有房屋轉讓、出租、抵押、改造、擴建、投資、入股、拆遷補償等相關手續時必須出具的憑證。
第八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必須按下列規定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持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准文件,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二)購買、交換、兼並、調撥、並轉、接受贈與或接受遺贈等受讓的房屋,持原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在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三)產權人名稱、房屋座落名稱和房屋用途發生變化的,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
第九條 公有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毀、損毀等原因滅失的,產權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滅失登記。逾期不登記的,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公告滅失,其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收回。
第十條 產權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應及時提出申請,經公有房屋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期登記,但延期登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公有房屋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房地產檔案管理制度,為公有房屋管理提供權屬狀況完整的資料和准確的依據。
凡是經營和管理公有房屋的單位,均應建立房屋管理檔案和台帳,及時向公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檢查和指導。
第十二條 對無人申請登記和暫時不能確認所有權歸屬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可予以代管,代管期間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房屋遭受損失的,公有房屋主管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代管三年以上仍無人認領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可在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後,依法收歸國有。
已代管的房屋和已做為無主財產收歸國有的房屋,原房屋所有人出現並認領房屋的,應辦理產權登記並補償代管費用。
第三章 租賃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租賃(不含協議租金部分,下同)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公有住房的標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租賃,產權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並使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製的文本與承租人簽訂公有房屋租賃合同,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公有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戶籍、入學、住所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按月繳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出租人可加收月租金1%的滯納金,出租人應向逾期不繳納租金和滯納金的承租人發出限期繳付租金和滯納金通知書。
第十六條 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繳,以單位名義承租者,通過銀行托收;以個人名義承租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代扣統繳;承租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出租人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體匯繳或自行繳納。
單位自管公房的租金收繳可參照直管公房辦理。
第十七條 未經產權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轉借、轉讓、轉租、交換、改變使用用途。
第十八條 承租人在不損壞房屋結構和原建築造型、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的公有房屋進行內部裝修、改造和增添設施,但必須徵得產權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房屋內部進行拆改裝修的由承租人繳納補償費並承擔材料和施工費用,增添的設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承租人遷離時不予補償。
承租人經批准在其承租公房基礎上自費擴大的房屋面積其產權歸原出租人所有,計租辦法由雙方按協議履行。
房屋內部進行拆、改裝修補償費標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承租人死亡或因調整分配房屋、舉家遷往外地等原因遷出的,騰出的公有房屋應移交給出租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調、私分和私占。移交時,出租人發現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有人為損壞的,原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居住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因其工作單位分配房屋而遷出,其工作單位欲將騰出的直管公有住房調劑給內部職工使用的,須提出內調方案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審批,並按政府規定的比例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門上繳解困房源後,由調入職工與直管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第二十條 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去世,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履行原租賃合同的可以辦理承租過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的同住人符合條件要求分戶或並戶承租的,出租人應予同意。但同住人他處有住房和原始設計為一戶使用的住宅,原則上不得拆套分戶。
第二十二條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返還承租的公有房屋,如需繼續租用的,應在期滿前三個月,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必須收回出租的公有房屋時,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公有住房的,同時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承租人因故需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提前三個月與出租人協商。當事人因提前解除公有房屋租賃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公有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一)擅自轉租、轉借、轉讓、交換和改變用途的;
(二)損壞房屋結構和設施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閑置房屋六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六)租賃期滿未簽訂租賃合同的;
(七)其他違反房地產管理規定,妨礙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正常履行的。
出租人收回公有房屋應向承租人發出限期騰退房屋通知書,逾期不騰退的,按侵佔公有房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有房屋使用性質按使用用途分為公有住房和公有非住宅用房,其中公有非住宅用房分為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生產經營性用房和社會福利性用房等。
產權人、使用人對公有房屋負有保護和正確使用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使用人應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經批準的使用用途正確使用公有房屋。凡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質的,須經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響環境和相鄰房屋的使用;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有礙公有房屋安全、影響正常使用的活動:
(一)除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專用庫房外,在公有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
(二)超過設計荷載使用房屋;
(三)安裝影響周圍環境和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四)拆動房屋承重結構;
(五)擅自佔用、拆除、改動房屋附屬設施;
(六)人為造成管線損壞、阻塞;
(七)擅自增設花台、吊欄等;
(六)從事其他影響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動。
人為造成公有房屋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施工需要動用公有房屋的,須經產權人同意後方可施工,因施工造成公有房屋損失、損壞的,由施工單位及時修復和按修復所需的實際費用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需要依附公有房屋的牆體(含平台、頂層等)和佔用公有房屋附屬的庭院進行臨時建設的,須事先徵得公有房屋產權人的同意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按照《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著平等互利、有利生產、方便生活、調劑餘缺的原則,使用人在徵得產權人的同意後可以交換公有房屋使用權,產權人對使用人正當的換房要求,應當給予支持。
適宜做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公有房屋,應當由政府統一安排用於商業、服務業。
禁止利用換房從事非法活動和從中牟利。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使用權交換,當事人應按統一規定的格式簽訂換房協議並到公有房屋主管部門規定的部門辦理換房手續,交換房屋使用價值有差異的,由公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按比例收取差額費。
房屋交換手續辦完後,換房人應與產權人簽訂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沒有履行換房協議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差價換房和辦理換房手續的收費標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房間、通道和庭院及其他附屬設施,應合理使用、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物和人為造成使用困難。
使用人之間因使用公共部位發生爭議時,應當以公有房屋租賃合同為准。無租賃合同或合同無記載的,以歷史形成的狀況為准或由出租人調解。
第三十三條 政府已劃給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房屋,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發給撥用證書。使用人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自行管理、維修,保證房屋完好和正常使用。使用人不得擅自轉租、轉借、轉讓和交換撥用的國有房屋,凡改變使用性質用作經營的,均須與公有房屋主管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納入經租管理。
因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調整和收回撥用國有房屋時,使用人應按期遷出。
第四章 修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及時修繕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保證完好和正常使用,是產權人的責任。產權人和使用人分離的,應在合同中明確公有房屋修繕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按照公有房屋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房屋完好狀況普查,並與抗震加固、白蟻防治和防颱、防汛、防寒、防漏、防阻相結合,及時進行大、中、小修繕和日常維修養護。因修繕養護不及時造成事故和防礙正常使用使承租人或者其他人受到損失的,由修繕責任人承擔責任。
使用人對房屋修繕應給予配合支持,不得借故阻撓、防礙房屋修繕,否則,造成事故的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工程質量評定標准和工程預算定額等,按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房屋修繕企業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資質審查,按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接修繕任務。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發現房屋及附屬設施損壞,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自然損壞的,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應予登記,由修繕責任人按照本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標准和要求,及時予以修復。
第三十八條 公有危險房屋的管理,依照《大連市城鎮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異產毗連公有房屋,其共有共用部位和附屬設施的修繕,由產權人共同負責,按產權人所有房屋建築面積占整幢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和用途分攤修繕費用。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修繕所需的資金,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有、查封房屋等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並處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辦理產權登記或者私自印製發放、塗改、偽造、冒領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處以房價百分之一以內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提高租金標準的,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內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私自改變公有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質的,處以房價百分之五以內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有礙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影響正常使用活動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使用人擅自轉借、轉讓、轉租、調換房屋使用權和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因修繕責任人的過失,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的,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對借故阻撓,妨礙房屋修繕的使用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挪用公有房屋修繕資金的,處以挪用資金一倍以內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公有房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侵佔公有房屋拒不騰房的,產權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平等主體之間因公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和糾紛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政府代管房屋以及公有房屋作為投資條件合資、入股經營和聯營的房屋,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大連市政府 發布日期:1995年04月13日 實施日期:1995年04月13日 (地方法規)
㈤ 大連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標准
申購經濟適用房要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1.2萬元以下;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2平方米以下。對於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購房家庭,待看到各大媒體近期刊登的《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公告》後,可持有關證明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內四區的國土資源和房屋分局窗口辦理申購手續。
另悉,在經過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會簽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方案》現已正式審定,市國土房屋局近期將對外發布。
經濟適用房購買指南
購買人群:持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所需證件:戶口本、身份證或相應證件。
購買程序:1、 有購買經濟適用房意向的消費者,持相關證件到大連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 購房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由大連市安居辦出具《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購房者持審批單到經濟適用房銷售單位購房。
2、 在經濟適用房銷售單位(目前只有錦綉和泡崖小區)購房的,購房者持《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審批單》和購房合同到大連市房地產交易所、登記發證中心等辦證部門辦理產權證書,無審批單的,不予辦理產權證書。
審批地址: 沙河口區西安路86號、大連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㈥ 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
『大連來經濟適用房辦源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大連經濟適用房辦理完全產權需要哪些手續?
㈦ 大連經濟適用房的標準是每人住房標准多少平方
大連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購經濟回適用房:
1、家庭成員至答少一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十七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㈧ 在大連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及辦法是什麼
申購經濟適用房需符合三個條件
市國土房屋局人士表示,近期我市就將開展首批經濟適用房的申購工作。其中,購房者需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1.2萬元以下;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2平方米以下。對於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購房家庭,待看到各大媒體近期刊登的《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公告》後,可持有關證明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內四區的國土資源和房屋分局窗口辦理申購手續。
另悉,在經過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會簽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方案》現已正式審定,市國土房屋局近期將對外發布。
經濟適用房購買指南
購買人群:持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所需證件:戶口本、身份證或相應證件。
購買程序:1、 有購買經濟適用房意向的消費者,持相關證件到大連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 購房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由大連市安居辦出具《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購房者持審批單到經濟適用房銷售單位購房。
2、 在經濟適用房銷售單位(目前只有錦綉和泡崖小區)購房的,購房者持《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審批單》和購房合同到大連市房地產交易所、登記發證中心等辦證部門辦理產權證書,無審批單的,不予辦理產權證書。
審批地址: 沙河口區西安路86號、大連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㈨ 大連如何申請經濟適用房
超過30周歲是符合條件之一,其他還有人均面積和收入,具體的看下大連政府第99號令的規定: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一) 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十七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照同一地址戶口簿記載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所有家庭成員分攤家庭成員全部住房建築面積確定。
第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條件情況,適時調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保障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家庭年收入按夫婦雙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計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住房公積金;
(三)生產、經營、承包、承租所得;
(四)勞務報酬;
(五)股息紅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條 每個低收入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住房相關證明;
(三)單位出具的家庭成員年收入證明(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四)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購家庭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對申購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初審並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並將申購家庭的材料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所在區設立的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
(三)區分局對申購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核實後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核定申購家庭的購房資格並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建立檔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
(五)市住房保障機構就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位置、數量、面積、價格及報名參加搖號的日期和相關要求向社會公告;
(六)申購家庭持《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報名參加搖號;
(七)市住房保障機構會同街道辦事處、區分局對報名參加搖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房源和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數量確定參加搖號的范圍;
(八)市住房保障機構公開搖號確定入圍名單和選房批次,在《大連日報》上公告,並向申購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申購家庭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辦理購房手續。
已經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的申購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購房的,視為自動放棄,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