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范》 GB/T 50626-2010 的文檔
文檔是找不到的,得買書才行。不過這兒有一個表格的文檔你可以參考一下:
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情況表
會住房01表附表1
編制單位: 年第 季度 單位:元
序號 項目
名稱 項目編碼 借款人 期初項目貸款余額 發放項目貸款本金 收回項目貸款本金 期末項目貸款余額
期初余額 其中:逾期貸款余額 本期發放 累計發放 本期收回 累計收回 期末余額 其中:逾期貸款余額
1
2
3
4
……
合計 – – –
(二)編制說明
1.本表按季度和年度報送,反映建設項目貸款本季發放、本金收回和貸款余額等情況。年度報表中應當將本表中的「 年第 季度」改為「 年度」。
2.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項目名稱」和「項目編碼」項目,反映建設項目的具體名稱和編碼。本項目應根據《關於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填列。
(2)「借款人」項目,反映建設項目的借款方。本項目應根據《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借款合同》填列。
(3)「期初項目貸款余額」項目,反映截至本期期初已發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設項目貸款(包括項目逾期貸款)余額情況。本項目中「期初余額」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期初借方余額和「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期初借方余額合計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貸款余額」欄目按照「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本期期初借方余額填列。
(4)「發放項目貸款本金」項目,反映建設項目貸款本金的發放情況。其中,「累計發放」是指按照建設項目歷年累計發放金額。本項目中「本期發放」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本期借方發生額填列,「累計發放」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各項目歷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5)「收回項目貸款本金」項目,反映建設項目貸款本金的回收情況。其中,「累計收回」是指按照建設項目歷年累計收回金額。本項目中「本期收回」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和「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本期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累計收回」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和「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各建設項目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歷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6)「期末項目貸款余額」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發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設項目貸款(包括項目逾期貸款)余額情況。本項目中「期末余額」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和「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各建設項目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期借方余額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貸款余額」欄目按照「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本期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貳』 房屋建築規范
住宅建築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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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住宅建築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11月30日
目錄
介紹公告
規范全名
英文名
國家標准編號
主編部門
批准部門
施行日期
住宅建築規范前 言
1 總 則
3 基本規定
4 外部環境
5 建 築
6 結 構
7 室內環境
8 設 備
9 防火與疏散
10 節 能
11 使用與維護
其他輔助實施資料住宅建築規范及配套規范實施手冊
住宅建築規范實施指南
介紹 公告
規范全名
英文名
國家標准編號
主編部門
批准部門
施行日期
住宅建築規范 前 言
1 總 則
3 基本規定
4 外部環境
5 建 築
6 結 構
7 室內環境
8 設 備
9 防火與疏散
10 節 能
11 使用與維護
其他輔助實施資料 住宅建築規范及配套規范實施手冊
住宅建築規范實施指南
展開 編輯本段介紹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85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住宅建築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386—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規范全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
英文名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國家標准編號
GB 50368—2005
主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2006年3月1日
編輯本段住宅建築規范
前 言
本規范根據建設部建標函[2005]84號(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 本規范是主要依據現行相關標准,總結近年來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使用和維護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參照發達國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的全文強制的標准。 在編制過程中,廣泛地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對具體內容進行了反復討論、協調和修改,並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外部環境、建築、結構、室內環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能、使用與維護。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 加 單 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為 童悅仲 林建平 塗英時 陳國義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瑋華 劉文利 孫成群 張 播 李引擎 李娥飛 沈 紋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維 洪泰杓 胡榮國 趙文凱 趙 鋰 梁 鋒 黃小坤 曾 捷 程志軍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1.0.4 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國家批准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住宅建築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築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 綠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台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 公共綠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階或坡道與建築人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 無障礙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築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輪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 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 非結構構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連接於建築結構的建築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
3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雜訊、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築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採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採取防止外窗玻璃、外牆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採用質量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准。 3.2.3 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後,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環境
4.1 相鄰關系 4.1.1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h的標准; 2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h的標准。 表4.1.1 住宅建築日照標准 建築氣候區劃 Ⅰ、Ⅱ、Ⅲ、Ⅶ氣候區 Ⅳ氣候區 Ⅴ、Ⅵ 氣候區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標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時數(小時) ≥2 ≥3 ≥1 有效日照時間帶 (當地真太陽時) 8~16 9~15 計算起點 底 層 窗 台 面 註:1 底層窗檯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牆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最小距離(m) 路面寬度 與住宅距離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無出入口 高層 2 3 5 多層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牆面向道路 高層 1.5 2 4 多層 1.5 2 2 註:1 當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2 其中「-」表示住宅不應向路面寬度大於9m的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 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並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 公共服務設施 4.2.1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 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 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2.5m; 2 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於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地; 3 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 無障礙通路應貫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表4.1.3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 ≤1:20 ≤1:16 ≤1:1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於1:20,坡寬應大於1.2m。 3 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於1.5m。 4.3.4 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 室外環境 4.4.1 新區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0% 。 4.4.2 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於1m2/人。 4.4.3 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於0.5m。 4.4.4 受雜訊影響的住宅周邊應採取防噪措施。 4.5 豎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於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台階式用地的台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牆連接,相鄰台地間高差大於1.5m時,應在擋土牆或坡比值大於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 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於0.5; 3 高度大於2m的擋土牆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http://ke..com/view/1120207.htm
『叄』 現行《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中的一般規定,需嚴格遵守嗎
條文說明解釋:4.3.1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8.內0.1條中規定,容小區道路應適於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即要求做到適於機動車通行,但通行范圍不夠明確。隨著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購物方式改變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諸如機動車能進入小區,但無法到達住宅單元的事例,對急救、消防及運輸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損害了居住者的權益。為此,提出「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的要求。執行本條規定時,為保障居民出入安全,應在住宅單元門前設置相應的緩沖地段,以利於各類車輛的臨時停放且不影響居民出入。
『肆』 建築專業近年來更正的新規范有哪些
2011年、2012年比較重要的有《中小學設計規范》(GB50099-2011)、《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范》(GB50631-2010)、《民回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答范》(GB50118-2010)、《展覽建築設計規范》(JGJ218-2010)、《保障性住房建築規程》(DBJ/T15-80-2011)、《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
『伍』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設計應該圍繞四個基本問題構建框架:一是為誰供給即保障對象問題;二是由誰供給即保障責任問題;三是供給什麼即保障方式問題;四是供給水平即保障標准問題。
二、適用范圍(
第二、第四十四條)
1、在區域范圍上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其他
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執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三、基本原則(第三條)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安排和區域布局,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法制建設、制度設計、規劃編制、標准制訂、公共投入、運營監管和政策支持上。創新住房保障供給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實現供應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2頁 /(共2頁)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小戶型
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積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並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會所
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陸』 住宅建築規范
住宅建築規范:
前 言
本規范根據建設部建標函[2005]84號(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
本規范是主要依據現行相關標准,總結近年來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使用和維護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參照發達國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的全文強制的標准。
在編制過程中,廣泛地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對具體內容進行了反復討論、協調和修改,並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外部環境、建築、結構、室內環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能、使用與維護。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 加 單 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為、童悅仲、林建平、塗英時、陳國義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瑋華 劉文利 孫成群 張 播 李引擎 李娥飛 沈 紋林海燕林常青 郎四維 洪泰杓 胡榮國趙文凱趙 鋰 梁 鋒 黃小坤 曾 捷 程志軍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1.0.4 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國家批准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住宅建築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築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綠地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台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公共綠地public green space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階或坡道與建築入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 無障礙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築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輪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設計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 非結構構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連接於建築結構的建築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雜訊、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築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採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採取防止外窗玻璃、外牆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採用質量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准。
3.2.3 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後,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外部環境
4.1 相鄰關系
4.1.1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h的標准;
2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h的標准。
『柒』 深圳保障性住房,可以選多大面積幾房的
根據2012年6月中旬公布實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標准(試行)》(以下簡稱《標准》)中規定,新建保障房戶型面積應在88平方米以下,且為保證保障房住戶以公共交通為主,選址區域必須在公交車站點500米半徑覆蓋范圍內或地鐵800米半徑覆蓋范圍內。同時強調了建設的低碳環保要求。
4類戶型均為標准戶型
《標准》對於保障性住房的戶型也有具體要求,必須按4類戶型建設。其中A類戶型為一個或兩個居住空間模式,建築面積約35平方米;B類戶型為三個居住空間模式,建築面積約50平方米;C類戶型為三個居住空間模式,考慮可改造為四個居住空間的設計,建築面積約65平方米;D類戶型為四個居住空間的模式,建築面積約80平方米。各類戶型建築面積允許上下浮動5%-10%。
《標准》中還規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選用標准戶型庫中的戶型不應少於80%,20%以下的戶型可根據項目用地的實際情況,在滿足本標准相應指標的前提下進行針對性的設計,但均不得超出四類戶型的面積標准。即所有保障房的戶型面積不得超過88平米的最高上限。
新建保障房面積不得超88㎡
今後,深圳的保障房建設將更加規范。市住建局昨日公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標准(試行)》(以下簡稱《標准》),新建保障房戶型面積應為88平方米以內的標准戶型。今後,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將全部帶有室內裝修。同時,保障房將優先選址公交較便捷的地區。
根據《標准》,保障性住房戶型按照房型分為四類。A類戶型為一個或兩個居住空間模式;B類戶型為三個居住空間模式;C類戶型為三個居住空間模式,並考慮可改造為四個居住空間的設計;D類戶型為四個居住空間的模式。
同時,各類戶型均有嚴格對應的建築面積。A、B、C、D四類戶型建築面積分別約35平方米、50平方米、65平方米和80平方米。各類戶型建築面積允許上下浮動5%~10%。所有保障房的戶型面積不得超過88平方米的最高上限。另外,《標准》對四種戶型的起居室、卧室、衛生間、廚房、陽檯面積都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今後,市民入住的保障房將全部帶有室內裝修。《標准》中明確,保障性住房一次裝修率為100%,並且對保障房質量,裝修材料的選擇做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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