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武漢市新洲區申請保障房的條件是什麼
低保家來庭廉租住房租賃源補貼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標准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標准為7元。 遠城區參照本通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相應保障對象和標准。
新標准規定,2008年,我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家庭的條件為,「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24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這其中「824元」和「16平方米」的制定依據是,「武漢市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收入標准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及以下,住房困難標准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及以下」。
B. 武漢市新洲區陽邏鎮 保利辦房產證流程,
房產證辦理程序來如下:源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C. 武漢市新洲區下面可以開工改建房屋嗎
武漢市新洲區下面是可以開成改造房屋建設的,但是要取得合法的手續
D. 武漢市新洲區陽邏的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沒有環建房)
目前, 武漢市房屋拆遷的「市場單價」 由拆遷房屋的「區位價」和「重置價」等確定,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金額等於「市場單價」乘以建築面積。這次主要提高的是「重置價」,它是指假設對拆遷房屋進行重建時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地價)。根據實施的新標准,將使補償金額明顯提高。以前,鋼混結構的房屋重置價格(每平方米)最高分別為多層700元、高層900元;在新標准中,相同房屋每平方米的補償價平均上升了200多元。 這是1993年以來武漢市第三次調高房屋重置價,主要原因是建材價格、工程定額、房屋造價等都上漲了。另外,通知還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裝修也將根據新舊程度得到補償。據悉,今後該市每隔一兩年都會將房屋重置價調整一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並切實做到保護文物古跡。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江岸、江漢、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等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其他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或有關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
(三)還建方式及還建期限;
(四)產權清晰的安置用房證明;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來源及預算資金額度。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依法收取拆遷管理費,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有關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就上述暫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後,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必須在暫停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暫停辦理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長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拆遷期限經批准延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予公告。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對拆遷范圍內的危房進行監護。
第十二條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單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的地點、面積、差價結算等事項訂立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代辦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業務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 拆遷代辦單位從事拆遷代辦業務,應當事先依法報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並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市或有關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人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數額,以專戶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並就還建工程或補償安置進度制定相應資金量使用計劃。
該項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有關金融機構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前,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控管理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金融機構不按協議約定擅自劃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導致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控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完畢,拆遷人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並到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辦理房屋拆遷審批、核准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和拆遷代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
第二十七條 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區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級別執行。
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確定建築面積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計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
(一)在本市他處另無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
第二十九條 房屋根據用途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產用房、商業經營用房、辦公用房和其它用房。
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不明確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用途為准。
直管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直管房由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認定,並對其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范圍公布後,由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
第三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評估結果向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提出鑒定申請,由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拆遷當事人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7日內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
拆遷房屋評估收費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後的房屋按市場評估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 拆遷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進行安置。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安置承租人,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房與原房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價,超出原房建築面積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費用,並取得該部分房屋的所有權;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20%,對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80%,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下列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二)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託代理人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代管房屋。
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托、代管的房屋,按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中的商業經營用房和生產用房,拆遷人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購置價扣除折舊後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且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對被拆遷范圍內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在冊人員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用。
前款規定的在冊人員,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前已與被拆遷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到勞動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含未進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有關經濟補償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 武漢市新洲區的戶口可以申請武漢市內的經濟適用房嗎
不可以,你只能買在新洲區的經濟適用房,武漢城區的經濟適用房只適用武漢中心城區的戶口,連東西湖的都不可以
F. 武漢市新洲區單身是否能審請公租房
申請公租房抄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G. 武漢新洲區房產證信息在網上怎麼查不到
新洲區房產證抄信息系統正襲與市局聯網中,目前還差不到。
如果你需要對所取得房產證情況進行具體了解,可電話聯系武漢市新洲區政務服務中心房產服務窗口,2007年下半年以來全區所有房產證都從此發出。
該中心電話:89360551
H. 請問武漢的朋友,我是武漢新洲人,在漢工作已經7年多,戶口在新洲,能申請到武漢廉租房嗎要怎樣才可以
申請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鎮常住戶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
(三)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現承租的住房為公有住房;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8平方米以下;申請配房租賃的家庭,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6平方米以下。各區房產局、房改辦,各有關開發建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落實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特製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核准工作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規定適用於購買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核准實行申請、公示、核查制度,由各區房產局(房改辦)負責組織實施,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負責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無房家庭(含舊城改造、重點工程拆遷家庭),或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建築面積)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參與過集資、合作建房。
「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和「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體標准,以武漢市統計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指標為准。
第五條 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應按如下程序申請核准其購房資格:
(一)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區房產局(房改辦)領取並如實填寫《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共一式兩聯,一份由區房產局留存,一份轉交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備案);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提請各自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收入和住房情況的書面證明,並在《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加蓋公章確認。若申請人或其配偶無工作單位,則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相應證明;
(三)申請人持《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向戶籍所在區房產局(房改辦)提出購房資格核准申請,並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戶口簿、夫妻雙方身份證(附復印件);
2、現住房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附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收入狀況證明。
第六條 對申請資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區房產局(房改辦)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在申請人戶籍(居住)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七條 公示期內有投訴的,由區房產局(房改辦)進一步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由區房產局(房改辦)向申請人核發《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該證明有效期限為18個月。
第八條 取得《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在有效期內持該資格證明可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並憑該資格證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房源和價格信息,由市房產局通過本市主要報刊和市房產局公眾網站集中向社會公示,便於中低收入家庭掌握信息,並及時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核准手續。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向未取得《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擅自向未取得購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出售的,購房合同無效,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責令其開發建設單位須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影響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須退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將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將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房產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購房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購買2004年以前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購買資格核准工作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I. 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買的房歸哪裡管,查詢備案怎麼查
新洲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邾城街衡州大道2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