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大連經濟適用房的手續和流程
手續流程:
1、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貳』 大連經濟適用房補貼政策
肯定不能。
因為你買的雖然是二手房,但也是商品房啊,即使你申請過經濟適用房,但跟後來的買房沒有關系,不可能有補貼的。
另外今天看到的消息,由於國家投資四萬億拉動內需,現在很多省(包括遼寧省)已經停止建經濟適用房了,而改為建廉租房了,將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並軌」,紛紛提出以擴大廉租房保障范圍解決低收入者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更新:
我又給你查了一下,的確大連最近是出台了「大連經濟適用房補貼"政策,即"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普通商品房,政府每平方米補貼2000元,補貼面積65平方米"的政策,但未詳細規定具體的申請補貼的程序,因此,有關具體操作辦法還有待於相關部分出台更細化的規定。您可以先向市房產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下面是沈陽的政策:沈陽市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堅持先購後補、不購不補的原則,分步驟實施。符合條件的家庭通過申請登記、購房、發放補貼等步驟,最終拿到補貼款。而且,要在《沈陽市保障住房補助資格認定書》發放3個月內在沈陽市范圍內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3個月內沒有購房的,需要重新認定。利用貨幣補貼購買的房屋,其產權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實施程序:凡符合條件的對象,可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提出申請,填寫《沈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議定書》,並提交以下資料:1、身份證,2、家庭收入證明,3、住房情況證明。 經社區、街道辦事處初審,區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備案,並發放《沈陽市保障住房補助資格認定書》。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申請並取得購買經濟房資格的申請人,可繼續購買已經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政策;已經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尚未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需要重新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需重新申請。
從沈陽的政策來看(我還查了其他省市的政策),應該是先申請認定,取得《沈陽市保障住房補助資格認定書》後再買房,然後拿著房產證和《沈陽市保障住房補助資格認定書》獲得補貼並在房產證上加蓋經濟適用房標志,按經濟適用房管理。
你現在的情況恐怕享受不到補貼,因為雖然你曾經申請過經濟適用房,但現在要享受補貼必須得重新申請認定,而你現在已經買了二手房,可能就不具備申請條件,所以未必能夠通過申請認定,恐怕就享受不到補貼了。
你再向市房產局等相關部門咨詢一下吧。
『叄』 誰知道大連經濟適用房補助13萬那個政策的具體文件是怎麼敘述的,我發一下唄,謝謝
依據《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99號)規定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大政辦發【2008】204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及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1、申請人須具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17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必須提供的有效證件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2、戶口簿;
3、家庭成員的所有房證或相關住房證明材料。
三、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時間及地點
自2009年4月1日開始進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發放和受理工作。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4時(節假日、公休日除外)。申請人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具體辦理,至2009年4月30日結束受理申請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間及地點
自2009年5月11日開始進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發放和受理工作。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4時(節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具體辦理。
五、受理和審核程序
1、申請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受理窗口,領取《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或《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以下均簡稱《申請表》);
2、按要求填報《申請表》,並到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證明收入情況;
3、將填報完整的《申請表》送回社區受理窗口,同時必須提供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4、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實行「四審二公示」,即社區受理核實、街道初審、國土房屋局區分局復審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終審,而且對申請家庭在社區公示15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媒體公示15天。對公示合格的家庭,將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單》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單》;
5、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單》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根據當年貨幣補貼計劃數確定貨幣補貼家庭數量,並對貨幣補貼家庭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憑證》;貨幣補貼家庭購房後,享受貨幣補貼13萬元。
對具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單》且報名參加搖號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房源數量確定搖號范圍、入圍名單及選房批次;對入圍的家庭名單和選房批次在《大連日報》上公布,並向申購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申購家庭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有甘井子區大連灣鎮前關村經濟適用住房和振興路大化渣場經濟適用住房共108萬平方米、1.2萬套。待其具備預售手續後,住房保障中心將發布銷售通告,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報名參加搖號。
六、政策咨詢電話:39662012 39662009
39662011 39662016
特此通告
大連市住房保障中心
2009年3月24日
『肆』 在大連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及辦法是什麼
申購經濟適用房需符合三個條件
市國土房屋局人士表示,近期我市就將開展首批經濟適用房的申購工作。其中,購房者需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1.2萬元以下;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2平方米以下。對於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購房家庭,待看到各大媒體近期刊登的《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公告》後,可持有關證明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內四區的國土資源和房屋分局窗口辦理申購手續。
另悉,在經過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會簽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方案》現已正式審定,市國土房屋局近期將對外發布。
經濟適用房購買指南
購買人群:持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所需證件:戶口本、身份證或相應證件。
購買程序:1、 有購買經濟適用房意向的消費者,持相關證件到大連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 購房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由大連市安居辦出具《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購房者持審批單到經濟適用房銷售單位購房。
2、 在經濟適用房銷售單位(目前只有錦綉和泡崖小區)購房的,購房者持《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審批單》和購房合同到大連市房地產交易所、登記發證中心等辦證部門辦理產權證書,無審批單的,不予辦理產權證書。
審批地址: 沙河口區西安路86號、大連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伍』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住房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單位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陸』 我這個條件可以申請大連經濟適用住房嗎
你倆是哪的戶口啊 滿5年了嗎 你婆婆的房子多大啊
一是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
二是家內庭人均年收入1.2萬元以下容;
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你們家房子住幾個人啊 平均12平一下的話應該可以申請
『柒』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有2004和2007年兩個版本,2007年由7個部分聯合發布,較2004年條款更加完善。
中國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這個屬於部門規章,國務院的屬於行政法規,人大的屬於法律。
『捌』 在大連如何申請經濟適用房要哪些手續要什麼條件哪位好心人可以告訴
據《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人民幣12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人均建築面積在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身人員,應年滿30周歲。
經審核,此次符合條件申購泡崖八區康順園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共有21004戶,2006年10月22日,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按照房源數量1:1比例進行公開搖號排序,確定3688戶入圍家庭,另搖出400戶家庭作為候補購房家庭。
大連市公證處公證人員,現場對本次搖號排序的全過程及結果進行了公證,認定入圍的申購家庭名單真實有效。
現將公開搖號抽取的3688戶入圍家庭以及400戶候補家庭基本情況予以公示,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入圍申購家庭的申報情況有異議者,請於2006年11月6日下午4時前向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各分局受理窗口舉報,舉報的內容要真實有效,經查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將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
此次公示無異議的申購人,必須本人持身份證、受理單按照公示指定選房日期的上午8時30分,到泡崖八區售樓處領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限定當日辦理購房手續(購房相關事宜請咨詢泡崖八區售樓處,咨詢電話:86497091、86499480)。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各分局舉報電話:
中山區分局:39858017,西崗區分局:39612524,沙河口區分局:3961256,甘井子區分局:86602151
大連市廉租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 2006年10月23日
註:1、公示指定日期未按時前來選房的申購人,購房順序將排在當日選房名單最後;未領取《審批單》的視為自動放棄選房;
2、領取《審批單》後,購房當日未選定住房的,將排在總選房名單之後再選;放棄購房的申購家庭將取消申購資格一年;
3、候補申購家庭的購房資格將根據剩餘房源數量及搖號順序確定,候補資格本次有效。剩餘房源將於2006年12月28日在泡崖八區售樓處現場公布,候補申購家庭可以按順序購買,查詢電話:8249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