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建局,建設局和城建局一樣嗎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內管建設行業的行容政部門;
2、城建局--主管城鎮建設(主要指城管大隊負責的市容市貌);
3、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4、幾年前只有建委後來改為城建局,現在細化為城鎮建設局與城市住宅建設局。
2. 縣級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有房產預售審批職能嗎
房管局和房產局性質差不多 ,有 的地方叫房管局,有的叫房產 局,實際上應該叫房產管理 局,專主要負責房產登記屬、房產證審批、新建住宅預售證審批、公有住房管理等。
建設局全稱為城鄉建設管理局,主要負責城鄉建設項目的審批、建設市場的規范和管理等。
過去,在一些地方房管局和建設局是分設的,按照國家關於機構改革的要求,現在大多數地方將建設局、房管局合並,
設立了住建局(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局),職能包含了過去房管局和建設局的職能。
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局主要職責: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 住建局和建設局是一樣嗎
一樣。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內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容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3)安圖縣住房建設局擴展閱讀:
建設局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4.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縣級復住房和城鄉建設制局是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是政府部門,是行政機關,是行政單位。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批准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所以縣建設局是行政機關,不是事業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小區物業管理行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辦法及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實行行業管理。
機關單位,指國家機關,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5. 縣建設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是事業單位還是政府部門還是行政機關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版革方案和《國務權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所以縣建設局是行政機關,不是事業單位。
拓展資料
建設局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