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農建設用地全覆蓋是不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
買賣前的產權審核:
擔心買到產權有瑕疵的房子,是買家們不敢進行自回主交易的一大答原因。但做足前期准備工作,這一問題也將不是問題。
首先,要仔細查看業主的房產證,注意房產證上有幾個人的署名。如果有兩個人,在簽訂後邊的合同時就需要有兩個人的名字;其次,看購房時的相關憑據,比如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作為輔助證據以初步確認房屋產權歸屬。
風險提示:此環節最大風險即是產權瑕疵問題,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須去查檔並得到確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處於抵押狀態,也有可能因為有債務糾紛而處於查封狀態,而一旦房屋產權有問題,交易即宣布無效。
『貳』 江西省鉛山縣我2016年公租房什麼時候開始
查看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公租房信息。
《公共租賃住回房管理辦法》答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叄』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佔用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開發、統一按項目供地。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下列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一)用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的,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在依法批准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在南昌市八一廣場和南昌火車站規劃范圍內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用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用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外,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市、縣人民政府按本條規定審批土地的有關資料,應當逐級報省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徵收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徵收設區的市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九倍計算,徵收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七倍計算;
(三)徵收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四)徵收宅基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五)徵收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第二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徵收耕地,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耕地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四至五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五至七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七至九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九至十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十五倍計算;
(二)徵收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四至五倍計算,徵收精養魚塘按六至十倍計算;
(三)徵收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二至四倍計算。
第二十九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布征地方案後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准,按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村民小組的耕地全部被徵收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農業戶口可以按比例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按《江西省徵收土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徵收的菜地或者精養魚塘的,應當繳納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養魚塘,經土地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水產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積的精養魚塘開發基金。凡繳納了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統一由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收取,繳入同級財政,由市、縣財政部門將其中百分之五上繳省財政。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收取標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南昌市每平方米不低於四十五元;
(二)其他設區的市每平方米二十一至二十六元;
(三)縣、不設區的市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四元。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不得低於依法評估確認的地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質或者用途改變以及擴大土地使用范圍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該幅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當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依照國家規定標准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除按規定需要上繳中央財政外,其餘部分按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二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十五,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分成;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縣級人民政府的分成比例,除上繳中央和省財政以外的部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非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成比例,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的臨時用地,由縣(不含區)土地主管部門批准,區內的臨時用地由設區的市土地主管部門批准。
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土地使用者在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時,涉及土地復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臨時用地的,應當在災後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期滿需要延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於期滿前兩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
第三十六條開采地下礦產資源造成地面塌陷,開采者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後,無法達到復墾要求,屬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征地處理;屬國有土地的,開采者應當給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安排給開采者改造使用,也可以另行安排使用。復墾後,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用地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審批許可權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其中佔用非耕地興修農田水利、修建農村道路,應當依照規劃,控制規模,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條鄉鎮企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在省土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用地標准范圍內。
鄉鎮企業用地的補償標准參照徵收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但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的企業,用地補償標准參照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補償外,其他補償費參照鄉鎮企業用地的補償標准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的土地,調劑了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補償外,其他補償費可以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制定本鄉(鎮)和村的年度建住宅用地總控制指標,個人建住宅納入計劃用地審批,分批進行。
農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準佔用耕地,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按規劃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鄉(鎮)和村的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農村村民遷居後的原宅基地,應當限期退回集體。經批準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條農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村委會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後整理匯總,每年分批次上報有農用地轉用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下列規定的限額內制定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積標准:
(一)佔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佔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佔用荒山、荒坡的,每戶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平方米。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須從嚴控制,標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佔地面積已經達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用地面積標準的,不得批准佔地建住宅。
第四十二條城鎮非農業戶建住宅,應當使用國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建單家獨院的住宅,必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農、林、牧、漁場和墾殖場職工個人建住宅佔用本單位使用的土地,應當由本單位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後整理匯總,每年分批次報有農用地轉用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肆』 農民建設用地建房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農民建設用地建房需要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伍』 江西省鉛山縣公務員住房公積金每月多少
你工資總額的15%。
『陸』 江西省城市拆遷房屋及拆遷房屋土地賠償相關的法律有哪些在哪能找到,能具體貼出來就最好了,謝謝!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0825
實施日期:20031001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保障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拆遷人提交的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三)拆遷人擬提供的拆遷補償標准;
(四)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五)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予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採取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需要實施拆遷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該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詳細規劃,不符合詳細規劃或者該拆遷范圍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註明,不得重新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拆遷前,必須具有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並足額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專門賬戶;按拆遷許可證實行分期拆遷的,在每期拆遷前,拆遷人存入金融機構的資金應當不少於該期拆遷所需要的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遷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開具領款憑證,被拆遷人憑領款憑證到拆遷人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取補償款。
當拆遷補償安置實際所需資金超出預計所需資金時,拆遷人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的專門賬戶追加資金;拆遷人完成全部拆遷補償安置任務後,存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尚有餘額,拆遷人可以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提取餘款。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5日內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後的土地用途(含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號)。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拆遷人應當將拆遷方案予以公布;拆遷人不公布拆遷方案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必須停止施工。拆遷人應當就該在建工程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對該在建工程的補償范圍,以經證據保全的范圍為准。
第十五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有與拆遷項目相適應的熟悉有關房屋拆遷、工程建設、房屋面積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臨時性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六條 承擔房屋拆除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建築企業資質,並對施工安全負責。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補償金額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支付辦法和期限;(六)違約責任。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應載明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地點、層次、戶型、成新、結構、朝向等;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過渡用房地點、面積;
(四)產權調換差價結演算法;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政府在裁決時,應當就拆遷補償的估價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並就裁決確定的補償款中被拆遷人未接受的部分辦理提存公證。未辦理證據保全和提存公證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第二、三款規定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提倡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折抵的貨幣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拆遷補償費用組成。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的差價,也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協商或者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時,應當綜合反映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環境、容積率、結構、成新、層次、建築面積等情況以及裝飾裝修等因素。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情況,確定、調整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作為市場評估的參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縣人民政府在確定、調整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時,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應當真實地反映市場行情。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並遵循房地產估價規范。
房屋評估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對被拆遷的房屋,宜選用兩種以上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有條件選用市場比較法進行估價的,應當以市場比較法為主要的估價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價,應當選用收益法作為其中的一種估價方法。
房屋拆遷估價的具體技術規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估價時,應當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運用相同的估價方法,對被拆遷的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分別進行估價確定差價;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期房的,該期房按同類地段、環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價格的95%進行估價。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拆遷補償估價的,先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拆遷人應當將評估報告送達被拆遷人。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名稱)、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拆遷補償估價結果等在被拆遷地段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被拆遷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要求原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請求之日起3日內出具復估報告;被拆遷人對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委託其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經復估、另行委託評估,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拆遷人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產權清晰、未設置抵押或者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准。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發證部門重新核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辦法施行前連續2年已改為非住宅房屋,並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拆遷時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屬於連續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額應當足以保證被拆遷人在低一級別的地段購買建築面積不小於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五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二)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補償給被拆遷人,9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需要對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者產權不清的房屋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到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公證和證據保全手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第三十七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擔保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並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屬於現房安置的,應當支付1次搬遷補助費,屬於期房安置的,應當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6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每月付給3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構築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准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到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待搬遷期限(含強制拆遷限定的搬遷期限)結束後,方可對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
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和其他重要設施遷移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因拆遷損壞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拆遷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拆遷人將房屋拆除工程委託給不具備相應建築企業資質單位承擔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除,並對拆遷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結果嚴重背離市場行情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估,並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知暫停辦理手續期間,弄虛作假,給被拆遷人辦理了手續的,所辦手續無效,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規定拆遷人完成拆遷工作的期限;
(四)過渡期限,是指實行產權調換且屬期房安置的被拆遷人自遷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搬入產權調換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遷方式,是指拆遷人實行委託拆遷或者自行拆遷的方式;
(六)搬遷補助費,是指拆遷人補助給被拆遷人用於搬遷的費用;
(七)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在實行產權調換的情況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未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租用臨時住房費用的補償;
(八)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屬市、縣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出租給城市中低收入的居民居住的房屋。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柒』 住宅建設用地是否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
作為個人資產,有房產證或房契就好了。
不知道你辦土地證幹啥?
各地區執行細則不同,找房地局辦事窗口咨詢一下即可。
『捌』 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者究竟是如何劃分的
隔壁老王土地被徵收,他參加了一次庭審。庭上,被告一會說他的地是農用地,一會說是耕地,一會又說是建設用地。還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土地又不是變色龍,這到底怎麼回事?
1、國家管理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中國實行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規定土地利用。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使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行耕地專項保護。農業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使用地三類,耕地屬於農用地。土地利用分為規劃利用和現狀利用。現在的用途是土地在現實生活中的用途。
建設用地類型包括:①城鄉住房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住宅、學校、醫院用地,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信、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② 工礦用地,即工礦用地,包括工業生產建築、各類倉庫、電力設施、各類堆場、道路等,礦山作業場地等配套設施③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水路、水電站、水庫、人工運河用地,不含天然河道用地。④ 旅遊用地是指旅遊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游樂園、高爾夫球場等。⑤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用地、軍事指揮用地、國防設施用地、營房用地、武器裝備庫用地等;⑥其他建設用地,除此之外的各類建(構)築物用地。第二,這兩種土地如果改變用途,都會造成很大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