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蒙古包頭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1.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版貨幣補貼。已權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2.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⑵ 呼市住房公積金政策: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6月1日起,推出多項住房公積金貸款利好政策,更多實惠惠及繳存職工。
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80萬元
借款人夫妻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至80萬元;單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3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延長貸款年限
貸款期限為1年至30年,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具體年限按照貸款金額、償還貸款能力、剩餘在職工作年限等綜合確定。
延長申請貸款有效期
貸款的申請有效期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或首付款繳交之日起至申請貸款日止,高層住宅不超過4年,多層住宅不超過3年,二手房不超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2年。
放寬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評定標准
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評定標准由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50%調整為不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60%。借款人家庭工資收入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如借款人夫妻雙方直系親屬或其他有償還貸款能力的自然人自願承擔共同還款義務,視為符合貸款發放條件。
推出異地購房貸款。
自治區其他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本市自住住房,可持有效購房手續、繳存證明及近6個月以上的繳存明細等材料,經繳存地、購房地管理中心核實無誤後,向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不收取任何費用
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抵押擔保,不收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評估、擔保服務費等任何費用。
一人買房可用全家公積金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狀態正常的在職職工,本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首付款比例降至20%
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貸款金額不超過總房款的80%且不超過中心執行的最高貸款額度。以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作抵押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80%且不超過中心執行的最高貸款額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首套房標准執行。
所購住房裝修費用、與所購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購置費用可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
符合國家住宅「全裝修」的政策要求,保證政策的公平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統一按住宅「全裝修」進行核定。購買未裝修住房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可同時將所購住房裝修費用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按照購房合同記錄的房屋面積及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核定可貸金額。
另外,鑒於我區冬季寒冷,為保證家庭車輛冬季正常使用,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可將與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購置費用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按照合同、發票記錄的實際支出核定具體可貸金額且不超過車位15萬元、車庫20萬元的上限。裝修貸款、車庫或車位購置貸款需在辦理住房貸款時一次性申請辦理,不可單獨申請。因裝修及購買車庫或車位貸款抵押物不足的,需另提供抵押物。
住房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一步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住房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
據了解,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以上(含)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工作地無自有自住住房及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租賃住房的,每年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企業單位自管住房的,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賃證」及當年繳納租金發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租住企業單位自管住房,需提供單位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當年繳納租金發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另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市屬旗縣8元)計算租金,144平米以下(含)按計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計算租金的 80%提取。提取時需提供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及配偶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個人信用報告》、房屋查詢證明、結婚證或單身證明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我市新增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及辦理流程
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新增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據了解,新增的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為:購房辦證費(含契稅、住房維修基金)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和契稅發票、住房維修基金發票、辦證費用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時間為准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
裝修所購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要件:《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為高層4年之內,多層3年之內,二手房及現房房本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裝修費用提取標准以購房面積為准,按照1000元/平米計算。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核定標准。
購買與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要件:《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與所購住房在同一小區的購買車庫、地下車位合同及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為以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日期為准,高層4年之內,多層3年之內,二手房及現房房本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提取金額以車庫、地下車位合同及發票記錄實際支出核定,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支出,且不超出上限:車庫20萬元(含),車位15萬元(含)。
⑶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容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 將原自治區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
(二) 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 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廳。
(四) 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
人民政府確定其管理體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
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
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 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提出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
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
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
實施。
(三)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
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區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 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
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 指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 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
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
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
門擬訂全區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 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會同有若部門擬訂全區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金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機關財務、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培
訓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辦法;指導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資格標准;指導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 理、職業技能培訓、從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承辦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法規與稽查處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稽查工作;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四)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劃,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六)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全區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施工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區外建築企業的入區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建築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准;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評審報批;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裝工程安全生產許可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合同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規劃處
擬訂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編制城市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盟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及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城市規劃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設計處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准;負責監管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區外勘察設計單位入區備案管理,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十)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
度、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初步審查及有關工作;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定全區村莊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指導實1;指
導旗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十二)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十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
監督實施;研究自治區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和自治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區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承擔自治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其中:廳
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
33名(16正(含機關黨委號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項
(一) 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
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自治區
交通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 地方性工程建設標准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編制,會同自治區標准化管理部門聯合發布。
(三)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除安裝、使用之外的監督管理。
(四)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⑷ 內蒙古烏海市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是什麼在哪裡申請
就是去民政府呀
⑸ 我想查詢一下呼和浩特有購房合同是否能落戶口
可以 新推出的政策
呼和浩特戶籍新政:持購房合同可落戶
2014-05-08 14:05:28北方新報微博(參與討論)
提要:5月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公布了最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辦法》進一步放寬了本市非農業戶口落戶限制,放開了農村戶籍人口進城的落戶轉移,並規定本市居民可將保障性住房作為合法穩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同時指出要嚴格控制本市農業人口落戶。
5月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公布了最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辦法》進一步放寬了本市非農業戶口落戶限制,放開了農村戶籍人口進城的落戶轉移,並規定本市居民可將保障性住房作為合法穩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同時指出要嚴格控制本市農業人口落戶。
無房本可持購房合同落戶
《辦法》規定,在本市市區及旗縣轄鎮擁有城市(鎮)規劃區域內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購買城市(鎮)規劃區域內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暫時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持購房合同(協議)及購房發票(收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請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保障性住房可作為合法穩定住所
《辦法》規定,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收入)並且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請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針對在保障性住房中居住的本市居民,《辦法》規定,「本市居民享受政府分配的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經濟適用等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可以作為其合法穩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手續。」
放開「農轉非」嚴控「非轉農」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市市長秦義在作《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全面放開呼和浩特市市域范圍內農村戶籍人口進城、城鎮人口在中心城區與小城鎮之間、小城鎮與小城鎮之間的落戶限制,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城鎮人口規模化。
對此,《辦法》新增了一條內容,即「本市市區農業戶籍居民,可以申請登記市區非農業戶口;本市旗縣農業、非農業戶籍居民,在市區投親靠友的,可以申請登記市區非農業戶口。本市以外居民,可以申請登記本市旗縣城鎮非農業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同一旗縣滿5年,在本市投親靠友的,可以申請登記市區內非農業戶口。」
《辦法》同時規定,「嚴格控制本市農業人口落戶,除出生登記、夫妻投靠、入伍士兵復原回原籍上戶外,不允許其他原因落本地農業戶口。」
⑹ 內蒙古牙克石市新城建設拆遷用地依據什麼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⑺ 內蒙古有沒有軍人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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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4-11-21來源:查看次數:27287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條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所歸集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四條 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退休、退職的;
(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且本人申請銷戶的;
(三)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
(四)戶口遷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戶籍,下同)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辦理非銷戶提取: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和購買二手房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不超過兩年(購買的從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計算,建造、翻修、大修的從工程完工之日起計算);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期限為辦理過戶手續一年內;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三)無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四)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需支付房租的;
(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因重大傷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時間應間隔半年以上。
第三章 提取額度與方式
第八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額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的,可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住房被拆遷後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應當不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後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計提取總額應當不超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條 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租、解決家庭困難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申請事由實際發生的金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採取轉賬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資金劃入提取人所在單位賬戶或個人資金賬戶內。除銷戶的外,提取金額原則上以百元取整。
第十二條 對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擔保責任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只允許以轉賬方式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三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儲蓄卡(或其他有效憑證)。職工與其配偶戶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不得用同一證明材料重復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應由本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與代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退休、退職的,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或提供養老金領取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文件,以及銷戶申請。
第十七條 職工因企業轉制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業轉制相關證明文件、職工與企業簽訂的經人事勞動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買斷工齡合同(協議書)》。
第十八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職工戶口遷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該職工《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繼承關系(受遺贈關系)證明文件或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提供經房屋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合同》、購房款發票;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還需提供住房拆遷安置合同或協議。購房時間以合同簽署或首付款發票(收據)時間為准。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完稅發票。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時間為准。
(三)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建房時間以《施工許可證》頒發時間為准。
(四)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建房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頒發時間為准。
(五)在國有(集體)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鎮及其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規劃部門批准文件或鎮政府出具的《准建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修房時間以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簽署時間為准。
第二十二條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銀行借據、銀行對賬單三者其中的任一項,供徵信核實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留存職工償還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收款憑證》。
第二十三條 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續: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戶口簿、當年全部租金發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戶口簿、當年全部租金票據。
第二十四條 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或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況確認表》、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當年全部租金票據。
第二十五條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父母因重大傷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當年的醫葯費專用發票、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關系證明。
重大疾病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即職工所在地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累計為患者支付的醫葯費已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入大病醫療救助范疇。
第二十六條 遇到突發事件(如火災等)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如《火災損失核定書》、家庭困難證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職工可持提取憑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直接辦理支取業務;
(二)單位設有住房公積金專管員的,應當對提出申請的職工身份、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條件、所附證明材料等內容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預留印鑒;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提取條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提取條件或所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於提取材料齊全的要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四)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八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當地工商聯為繳存單位的,參照以上提取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額。職工個人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錄其不良信用,並協調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相關單位出具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受託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各盟市依據本辦法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應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⑻ 內蒙古包頭保障性住房可以邊建邊辦證政府還下了文件,可以未批先建,就為了完成保證性住房任務
這應該是不可能的 誰也不敢提前建好保障性住房 這都是嚴格按照政府批文建設的 如果你買了這種房子 後顧之憂很多啊
⑼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黨建及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培養、選拔、任用和實績目標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文書檔案、應急處理、後勤車輛、房地產市場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察督辦重要工作事項;負責涉及房產事項的熱線受理工作。
(三)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擬訂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申報工作。
(四)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制訂系統內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本系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計劃使用工作;負責財務統計和會計統計監督;負責督促、檢查系統內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審核;負責對房地產執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工作;負責房地產政策研究、法律咨詢及法規知識的學習普及工作。
(六)住宅與房地產業科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穩定住房價格及提高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住房建設工作和危房改造;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登記、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產權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資質的備案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注冊備案;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審批備案;負責物業管理項目驗收;負責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承擔落實私房政策和危房鑒定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研究市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自治區、市廉租住房租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市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指導旗縣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住房公積金監管科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九)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
負責執行國家行政審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調整意見並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和全程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承辦行政服務事項和辦理事項必須的勘察、勘驗工作;組織需市和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有關會議論證、審核、審定事項的協調工作;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