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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

發布時間:2021-02-04 21:39:09

❶ 黨員幹部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律法規手冊的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基本知識
中國共產黨章程(節選)(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節選)(2005年4月27日)
中央紀委宣傳部監察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意見(2010年3月16日)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10年1月18日)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7月12日)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2009年7月2日)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2005年1月3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2003年12月31日)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2年7月9日)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節選)(2001年9月26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共產黨員要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的通知(1987年3月14日)
第二部分 黨員幹部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一)黨風廉政、反腐倡廉建設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一2012年工作規劃(2008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2007年5月29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2006年9月2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
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2005年7月26日)
中共中央紀委組織部監察部關於維護黨的紀律嚴肅處理黨風方面若干突出問題的意見(2005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1998年11月21日)
(二)重大事項、收入報告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1006年9月24日)
中共中央紀委組織部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2001年6月1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5年4月30日)
(三)公務接待、禮品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06年10月20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內公務接待工作中切實做到勤儉節約的通知(2001年4月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食宿不準超過當地接待標準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1995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1993年12月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
(四)禁止奢侈浪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大力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精神堅決制止各種鋪張浪費行為的通知(2008年6月19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1997年5月25日)
(五)辦公用房、住房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2003年1月7日)
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監察部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制止和糾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1998年9月22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清理黨政幹部違紀違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住房的報告(節錄)(1990年7月12日)
……
(六)車輛使用、通訊設備標准
(七)出國、出境
(八)旅遊、開會
(九)投資兼職、經商辦企業
(十)對配偶、子女從業管理規定
(十一)國有企業幹部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十二)其他
第三部分 黨紀政紀處分及相關法律處罰
…… 名 稱: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讀本作 者:本書編寫組
單 位:冊
類 別: 黨群紀委— 黨風廉政建設
出版單位:中國方正出版社
其它介紹:2010年2月/32開/292頁
定 價:26元 為配合廣大黨員幹部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我們組織相關專家編寫了《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讀本》。
本書理論聯系實際,層次清晰,闡述詳盡,是學習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參考,也是廣大廣大黨員幹部學習加強自身黨性修養、弘揚優良作風方面的重要輔助教材。 第一篇 黨性
一、黨性、黨性觀念和黨性修養
黨性
黨性的基本特徵
黨性觀念
領導幹部要做增強黨性觀念的表率
黨性修養和黨性鍛煉
加強黨性修養和鍛煉是領導幹部的
一項重要任務
二、中國共產黨黨性的基本內容
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
共產主義的最高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
共同理想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組織原則
群眾路線的根本工作路線和領導方法
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勇氣
三、領導幹部增強黨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是國際變革大趨勢的
必然要求
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是國內發展局勢與任務的
必然要求
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是保持和發展黨的
先進性的必然要求
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是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
必然要求
四、當前共產黨員黨性修養的重點
堅持理論武裝
堅定理想信念
堅持黨的宗旨
堅持黨的紀律
堅持勤奮工作
堅持「兩個務必」
五、黨員幹部增強黨性的基本路徑
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共產黨員
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領導幹部
黨性修養和鍛煉貴在自覺
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做出新貢獻
第二篇黨風
一、黨風建設的重大意義
應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局勢必須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
……
第三篇黨紀
……

❷ 易地調動幹部的周轉住房一定是公房嗎

你好,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相同之處:
1、都是由企業或國家向社會主體提專供出租的房屬子。
2、房子產權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不同之處:
1、幹部周轉房是指國家用於安置國家幹部周轉使用的,而公租房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幹部周轉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周轉房是指企業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產權歸企業所有的各種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稱「周轉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望採納,謝謝。

❸ 部隊房產收回有什麼相關規定

《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同時規定,房地產出租,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期滿後可續租。

第十五條規定,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單位合建房屋,其產權屬於軍隊。參加合建的地方單位取得合同規定數額的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無償收回。如地方單位要求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並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准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採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遷出。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❹ 易地調動幹部的周轉住房一定是公房嗎

1、都是由企業或國家向社會主體提供出租的房子。
2、房子產權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版
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權不同之處:
1、幹部周轉房是指國家用於安置國家幹部周轉使用的,而公租房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幹部周轉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周轉房是指企業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產權歸企業所有的各種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稱「周轉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望採納,謝謝。

❺ 部隊收回對外租賃最新政策

地方部隊都是欺上瞞下的。

❻ d軍休幹部管理辦法

我軍老幹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英勇作戰,努力工作,對革命戰爭勝利,對社會主義建設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是黨和人民的寶貴財富。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和幹部年輕化的要求,有些老幹部需要作離職休養安置。關心、愛護老幹部,是我黨我軍的光榮傳統。為了把離休幹部安置好、管理好,根據《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結合我軍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第一條 年大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參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團職或行政十八級以上幹部以及與其職、級相當的幹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師職或行政十四級以上幹部以及與其職、級相當的幹部,可以離休。具備上述條件的軍隊幹部,離休的年齡為:師職以下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軍職幹部年滿六十周歲的,兵團職和大軍區職幹部年滿六十五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推遲離休。已離隊的退休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由地方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改辦離休。第二條 離休幹部的安置,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區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區安置。自願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駐邊防、海島、高原等地區的幹部,在內地安置時,安置地區應優先接收。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第三條 離休幹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兩個月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四個月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第四條 離休幹部住房標准,與在職幹部相同。離休幹部住房列入軍隊營建計劃,由後勤部門統一修建和維修。建房經費和材料指標,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下達。建房任務當年沒有完成的,經費和材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自願在農村和縣(含)以下城鎮安置的,按規定標准發給建房費,由當地政府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已。住房可以長期使用。在城市有條件建房、買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規定發給建房費,節約歸已,產權歸公,可以長期使用,但不得轉讓、出賣或出租。第五條 各級領導和政治機關要關心離休幹部的政治、文化生活。對於資歷深或有一定影響的離休幹部,要適當安排榮譽職務。在全國政協等機構安排的,由總政治部負責同中央組織部商定;在省、市安排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等單位負責同省、市有關部門商定。幹部離休後,按同職級在職幹部規定的范圍看文件,聽報告,發學習材料。重大節日和慶祝、紀念活動,要安排離休幹部參加,並安排適當的席位。對離休幹部的文娛活動,應優先安排。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第六條 要關心離休幹部的生活和身體健康,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離休幹部的車輛、公勤人員,仍按中央軍委規定的標准配備,或者按規定的標准發給交通補助費和公勤人員補助費。離休幹部不領軍服的,可按規定發給服裝費。離休幹部治病、住醫院,與在職的同職級幹部同樣辦理,就診時應優先照顧。到農村安置的,按干休所的醫療費標准發給。干休所和離休幹部駐地附近有軍隊醫療機構的,將醫療費撥給該單位負責醫療,沒有軍隊醫療機構的,將醫療費撥給供給單位,按規定報銷。離休幹部供養的直系親屬,醫療待遇與在職幹部供養的直系親屬同樣辦理。副軍職以下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准工資。第七條 幹部離休時,身邊無子女的,可商請安置地區的人事、勞動或知青部門調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區工作。離休幹部的配偶和子女隨遷、調動,按在職幹部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家屬原為市鎮戶口的,包括隨離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後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市鎮戶口辦理。第八條 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撫恤等按同職級在職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要發揮離休幹部的作用,鼓勵他們總結部隊建設、作戰、訓練、政治工作、後勤工作等方面的經驗,撰寫革命回憶錄,進行革命傳統教育等。離休幹部要發揚革命傳統,關心國家大事,關心軍隊建設,積極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要加強對離休幹部工作的領導。要把做好離休幹部工作列入黨委和政治機關的議事日程。要經常了解情況,及時解決問題。健全各級離休幹部管理機構,配好乾部。要注意總結交流做好離休幹部工作的經驗,宣揚先進典型,切實把工作做好。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總政治部制定,報中央軍委批准後公布。

❼ 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還有效嗎

進入所在地政府官網,即可知道

❽ 單位用公款給異地領導幹部租房子可以嗎有沒有文件規定

單位可以用公款給異地領導幹部租房子,有文件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住房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章 領導幹部住房行為規范:

第五條 不準超面積購房、租房。

領導幹部購買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積標准,按照鄂清房領發〔1996〕3號文件第一條控制標准執行。

超過上述規定面積標准購買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視為超面積購房、租房。超面積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價格購買或市場租金租住。

第六條 不準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住房。

領導幹部住房裝修標准,可按1996年清房時的控制標准執行。

第七條 不準多處購房、租房、占房。

(一)領導幹部一戶允許購買或租住一處住房。在居住的城鎮有私房的,不準再購買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領導幹部異地調動,其配偶不能隨遷的,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應保留其產權關系,但不允許在異地再購買公有住房;其配偶隨遷本人不願保留其原產權關系的,可將已購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給產權單位,在異地再購買公有住房。不允許在兩地購買公有住房。

(8)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住房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 不準違反規定集資建房。

(一)已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且面積已達到本職級標準的,不得參與集資建房。

(二)在居住的城鎮有私房的不得參與集資建房。

第十條 不準低價購買公有住房和用公款專門為領導幹部購買商品房。

(一)領導幹部不準低於房改和物價部門規定的售房價格購買公有住房。

(二)禁止用公款專門購買商品房以標准價或成本價出售給領導幹部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購買商品房的,應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領導集體決定,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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