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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周轉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3 22:09:19

Ⅰ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可以住多久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第一條 為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管理,妥善解決新錄用公務員等人員的居住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下稱各單位)周轉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供應、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周轉住房採取以下方式供應:

(一)統一組織建設或改造;

(二)各單位經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宅或對筒子樓、招待所等進行改造時予以適當安排;

(三)通過市場統一購買或租賃;

(四)其他方式。

第四條 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中央和國家機關建設規劃,確定周轉住房的建設地點及規模。周轉住房建設項目按現行許可權劃分和審批程序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所需建設資金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周轉住房以單間為主,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安排一室一廳的成套戶型。單間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內,成套戶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配套建設相關公用生活服務設施。

第六條 主管部門對統一建設、改造、購買或租賃的周轉住房實行集中管理。各單位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或改造的周轉住房,原則上實行集中管理;具備自行管理條件的,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相關單位管理。

第七條 統一建設、改造、購買或租賃的周轉住房由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需求調配使用。

委託各單位管理的周轉住房,適度優先考慮本單位的需求,並將一定數量的房源交主管部門在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范圍內統一調配使用。委託管理的周轉住房租住方案須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周轉住房主要面向新錄用公務員出租,適當兼顧外地調京幹部和軍隊轉業人員。

申請租住周轉住房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

(二)錄用或調入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未滿5年;

(三)本人及配偶未在京購買或承租住房。

第九條 申請租住集中管理的周轉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匯總情況後,按系統報送主管部門;

(三)經過審核,確定人員名單及房屋安排;

(四)主管部門與承租人和所在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租住委託管理的周轉住房,由所在單位審核、安排、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周轉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稅金等因素確定。委託管理周轉住房的租金標准,報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周轉住房租金由產權單位向承租人收取,實行專戶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周轉住房的租住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騰退承租的周轉住房:

(一)已購買住房;

(二)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解除工作關系;

(三)已滿最高租住年限;

(四)其它不適合繼續承租的情況。

第十三條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繼續承租集中管理周轉住房,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核准;需繼續承租委託管理周轉住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核准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繼續租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繼續承租的租金,按照屆時同區位、同類別普通商品房的租金標准繳納。

承租人未經批准逾期佔用周轉住房,應責令其騰退,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各單位建設或改造的周轉住房產權,原則上屬主管部門所有,批准後也可屬原產權單位。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自行支付租住周轉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網路服務等費用。

第十六條 周轉住房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和服務。物業費和採暖費的收費標准及收繳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集中建立周轉住房使用和管理檔案信息系統,根據承租人的變化情況,及時變更相關的檔案信息,以加強周轉住房使用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將周轉住房出租、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一經查實,立即收回周轉住房。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全國人大機關和全國政協機關周轉住房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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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Ⅱ 黨政領導周轉住房建設實施方案

第一整體規劃如位置,佔地,規模,耗資作出具體規劃。 第二工程實施如包工,用料要求,工期等。第三最主要是涉及佔用強征的事情一定要做好安撫工作,讓百姓滿意。

Ⅲ 周轉房申請書舉例介紹 周轉房管理辦法有哪些

所謂的周轉房,就是政府為了安撫一些因為拆遷而暫時失去了住所的居民設置的房產,但是它也不是完全可以自由隨意使用的,因為在具體的情境之下,只有按照合適流程填寫了一系列的申請書,並且得到相關部門批准後,准備對應的材料進行配置,才可以合法合理地使用周轉房。那麼接下來不妨就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周轉房申請書方面的舉例知識以及管理辦法板塊的信息吧。

一、周轉房申請書舉例

職工周轉房申請書:祝站鎮中周轉房申請報告

關於祝站鎮中周轉房建設申請報告

孝南區教育局:

我校是一所傳統式的農村初級學校,佔地面積28000平方米,現覆蓋人口為3萬人,服務半徑約5公里,設有12個教學班,在校學生近700人,教職工52人;目前有面積為1584平方米教學辦公樓;1531平方米的四層學生宿舍樓;24套面積為20XX平方米的教工宿舍樓;標準的學生食堂、沖水式廁所。去年我校對操場、校內池塘進行了整治、改建了跑道,學生的活動場地擴大為原來的兩倍,改善了我校的辦學條件。但是,目前我校有七位教師住在危房中,二十多位教師在校外租房居住,住房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我校師資隊伍穩定和教學質量提高,制約了學校的可持續性發展。因此,為了進一步提高辦學條件,辦標准化寄宿制學校,教師們迫切要求早日新建周轉房,特申請新建教師周轉房。

新建教師周轉房的布局及造價預算

在校內新建四層教師周轉房24套,戶型為一室一廳一廚一衛,以滿足教師的基本生活需要。建在學生宿舍樓西北方向,東西走向,長36米,寬10米,佔地面積360平方米,建築面積1440平方米,造價約120萬,預計20XX年4月開工,20XX年12月完工。

妥否,請批復。

二、周轉房管理辦法

周轉房,又稱「周轉用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上文為大家講解的是關於周轉房申請書方面的知識以及管理辦法方面的信息,由此可以得知,在申請書的書寫過程中,最好可以結合實際詳細列舉自己的需求,並且還應該准備相對應的材料進行申請,除此之外,必要的時候還應該學習周轉房管理辦法方面的信息,比如國務院的相關規定,並且配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或者可以參考專業人士,比如律師朋友的介紹,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Ⅳ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回答: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回答: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軍隊住房新體系解讀:

1、公寓住房,是指劃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軍官、文職幹部、士宮和在編職工在職期間住用,不能出售,離職要遷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轉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安排住房或購買住房的,應當限期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應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2、自有住房,是指個人出資購買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自有住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

3、幹部轉業復員後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法:

地方停止實物分房後,轉業、復員幹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單位解決住房的辦法已不適應新的形勢。今後,轉業、復員幹部、士官住房將納入國家社會保障系統,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經費由國家安排,補貼由軍隊發放的原則實施保障。

目前,對現居住在營區里的轉業、復員人員,在確認其在地方確無住房的,經批准,也可以允許其購買軍隊售房區的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4、住房保障方式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2)租住周轉住房

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3)購買軍產住房

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Ⅳ 周轉房的相關規定

周轉房,又稱「周轉用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5)達州市周轉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Ⅵ 求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粵府辦[2009]122號

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省國土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確保我省「三舊」改造工作有序推進,現就「三舊」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開展「三舊」改造工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有條件的鎮(街、開發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委員會)經上一級政府同意也可組織編制。「三舊」改造規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年度實施計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舊」改造規劃為期5年,分年度實施。年度實施計劃依據「三舊」改造規劃編制,納入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編制要點見附件1。

二、符合條件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經申請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納入「三舊」改造規劃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農村集體羥濟組織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一)該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且符合城鄉規劃。

(二)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人員同意。

(四)已納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申請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並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審核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2、3、4)。

三、完善歷史用地手續

(一)制訂改造方案。納入「三舊」改造范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歷史用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訂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內容:

1.基本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具體范圍、面積,用地發生的時間及涉及的所有權人,土地確權、登記情況。需繼續保留自居自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還應明確其范圍、面積。

2.規劃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符合「三舊」改造規劃並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3.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土地用途、面積、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築物的面積、容積率,土地產出率等。

4.協議補償情況:是否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並作了補償,是否有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PI發糾紛,是否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進行處理(處罰)。

5.擬改造情況:改造後的土地用途和產業安排、建築面積、容積率,擬投入的改造資金、建設改造主體、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後的綜合效益等。

(二)審查審批。有關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5、6)。

四、安排「三舊」改造用地周轉指標

在實施「三舊」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設用地騰挪需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可按《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8號)、《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179號)的有關規定,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使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單列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周轉指標使用情況。

五、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處理

(一)定義。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式控制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夾心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包圍或者夾雜於其中、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與「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形成交互楔入狀態、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二)「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下簡稱「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項目用地面積10%,經改造主體提出申請,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1.「三地」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按照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2.「三地」為集體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手續的,由各地按批次報批方式,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三地」屬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各地將「三地」納入需完善徵收手續的「三舊」改造方案一並上報。

「三地」處理中涉及土地徵收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有關用地計劃指標及耕地佔補平衡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手續。

六、分散土地歸宗

根據「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實施主體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

(一)擬收購歸宗的土地,已全部辦理了土地確權登記。

(二)收購人與有關土地權利人已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落實了相關補償安置措施。

(三)土地權屬性質相同。

(四)收購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地役權登記的土地,必須分別徵得土地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的同意,並辦理注消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相關手續。

(五)擬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法律法規限制權利的類型。

(六)涉及補繳地價的,己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定辦理完畢。

辦理歸宗登記時,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共同到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受更登記。土地登記申請人除拄《土地登記辦法》規定提交土地權屬來源等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擬收購合並歸宗前宗地權屬分布圖和各宗地的權屬狀況列表(含權利人、權屬性質、土地坐落、宗地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證書編號等內容)。土地合並歸宗後按規定重新編制地號。

七、明確部門職責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三舊」改造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涉及投資項目的立項和產業政策制定;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組織編制和審查「三舊」改造規劃和近期改造片區的詳細規劃,提供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及時辦理項目有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等用地手續,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建設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房屋的拆遷管理,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財政、稅務、監察、農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林業、文化、公用事業管理、人防、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共同推動「三舊」改造。

八、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不得借「三舊」改造的名義,擅自擴大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范圍;不得將末使用和不進行改造等不屬於「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按照「三舊」改造特殊政策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對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手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三舊」改造工作進行自查,及時對「三舊」改造情況進行總結,尤其要認真總結「三舊」改造對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成效,於第二年2月底前專題報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餘則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進行公示:具體操作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Ⅶ 關於達州市47號令,

這個是達州第47號令

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拆 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人員的社會保障和房屋拆遷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鐵路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可依法徵收或徵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不得阻撓,並依法享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就業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籌措、核撥、管理和已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經費的劃轉及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戶籍辦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建制撤並、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的建立和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最低生活保障的辦理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做好征佔用林地手續的辦理及協調工作;
發展和改革、監察、水利、環保、交通、農業、規劃和建設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因建設需要征地拆遷的,由征地拆遷機構按規定組織落實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並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除社會保障項目經費外,剩餘部分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絕交付土地,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六條 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標准及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等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被征地單位征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人口數作為征地補償人員安置的計算基數。耕地數以實際耕地面積或農村第二輪耕地承包面積為准。農業人口數以擬訂征地方案時當地公安戶籍部門在冊戶口為准。
征地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類按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規定或現狀進行確認。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對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征地拆遷管理
第九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不得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搶裝(修)飾,否則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出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征地拆遷補償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人員及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到期的,經國土資源部門核實後,可到公安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口遷入及流轉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土地類別、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其他權利人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的,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公證機關對調查結果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位置、土地類別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准、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建(構)築物權利證書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征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未按期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拒絕征地拆遷機構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的,其補償內容以本辦法第十條確認的或經公證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三條 依法批准徵收或徵用土地范圍內的原《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自《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廢,權利人應當交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或有權機關予以注銷。
征地范圍內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承包、轉包、租賃、聯營、合夥開發等流轉行為,自《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對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布公告的單位提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提出的意見或舉行聽證會的情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連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施行,嚴格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侵佔、挪用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的征地補償安置費。
第十七條 被征拆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居住在拆遷范圍內的,由征地拆遷機構通知該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無法通知或者被拆遷人有意迴避不配合丈量登記的,由征地拆遷機構做好被征拆建(構)築物的勘測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手續。
第十八條 徵收或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限期交地通知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縣(市、區)種植業年產值標准執行。其它土地減半執行。
徵收園地、魚塘按耕地標准補償。
第二十條 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以土地徵收時的實際種植面積按以下標准補償:
種植業:大春900元/畝,小春700元/畝。
專業養殖水面補償魚苗損失費:1800元/畝。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間種、套種的經濟作物(果樹、桑樹、茶樹、葯材)及其它樹木等,一律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不再單棵計補;其他農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准減半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佔用成片種植的園地,以實際面積按以下標准補償青苗補償費:
(一)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圃:培植期 2000元/畝;盛產期 4000元/畝
(二)成片有林地及成片竹林、麻:1500元/畝。
(三)牧草地:600元/畝。
利用房前屋後3米范圍內空閑地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補償。必須砍伐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准按附件4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地拆遷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的建(構)築物,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的標准執行。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按拆遷企業的建(構)築物補償費總額的10-15%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三條 拆遷水、電、氣設施和閉路電視、有線廣播路線等,按現行安裝費用補償;電話、寬頻等按移機費標准補償。
以上設施、桿線、管道拆遷後需恢復建設的,各職能部門不得再重復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拆遷橋涵、水利設施,名木古樹、文物古跡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損失大小,給予修復或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建(構)築物,違法、違規(章)建(構)築物;
(二)經批准使用臨時用地期滿的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三)廢棄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天然石壩、野生植物;
(四)從《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的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五)《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應嚴格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42條、44條規定管理使用。
青苗、附著物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或支付給被征地單位轉付。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征地拆遷村(居)民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件1、附件2、附件3執行。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的征地拆遷,實行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按附件1標准補償,原住房殘值歸被拆遷人。其中原住房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內的,以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按附表1磚混結構住房標准1級予以補助,原住房不再享受補償。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附件1標准補償。不符合或不具備條件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需實行貨幣安置的,經本人申請,原住房部分按附件1標准提高50%實行貨幣安置,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貨幣安置後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因實施城鎮建設的征地拆遷,實行統建還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統建還房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標准補償,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其中原住房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內的,按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還房安置,被拆遷人既不支付購房費,也不享受原住房補償。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附件2標准補償。貨幣補償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標准提高補償,其中建制鎮(鄉)提高50%,縣級城鎮提高80%,達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提高1倍,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
第二十八條 實行補償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依法重新申請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其用地面積在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面積內的,費稅由拆遷人承擔,超過原面積部分發生的費稅由被拆遷人承擔。
安置過渡期按12個月計算,過渡期間按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標准一次性給予周轉房補助。
第二十九條 實行統建還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選擇與拆遷房屋面積相等或相近面積的安置房套(戶)型安置。除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外,安置房建築面積與被安置房建築面積相等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結算補差。安置房建築面積不足原房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補差。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原房建築面積的,超出15平方米內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補差,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房價格補差。
安置過渡期按18個月計算,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或現房安置的,不付給安置過渡期補助費;對自行安排住處的,按原住房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標准付給過渡安置期補助費。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標准支付逾期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條 被拆遷住房安置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必須是持有合法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所屬戶籍登記人員;3、必須是在被拆遷住房內長期居住的家庭人員。
第三十一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由被拆遷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佔用耕地的,按耕地補償標准減半補償給被佔地集體經濟組織,佔用其它地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按《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土地用途認定。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仍按批准建房時的土地性質和用途認定;將原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但沒有繳納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認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構)築物不作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其中: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標准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被拆遷人處置;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實行貨幣或統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標准提高20%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拆遷人處置。
第三十四條 拆遷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應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權利的申請,並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第五章 人員安置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被全部徵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村民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耕地被部分徵收的,按人均、勞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安置人數和勞動力安置人數。
被征地單位應將擬被征地安置人數落實到人員,並將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和農業人口數增減變化情況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被征地安置人員以《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在冊的常住農業人口(含現役義務兵和士官、在大中專院校就讀學生和勞改勞教人員)為准。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被安置人員,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被安置人員,實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征地後人均耕地資源少,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障項目經費,由征地實施單位提出方案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後,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單位,作為被安置人員個人生活安置費用。安置被征地農民所需的個人繳費不足部分,屬城鎮規劃區內用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地調節資金中支付;屬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列入劃撥或出讓土地成本,在項目資金中支付。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被征地單位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
(二)計劃外生育未繳清社會撫養費且未上戶口的人員;
(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幹人員;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征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提前或按時完成征地拆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前或按時搬遷的,由征地拆遷機構按戶一次性計發獎金100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
第四十條 建設徵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在規定日期內拒不搬遷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63條規定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造成損失的或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征地費的,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建設施工過程中需臨時用地的,由施工單位提出計劃,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報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批准後使用。臨時用地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自行復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標准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復耕費統一安排復耕。
第四十三條 施工損毀征地紅線外土地上的附著物,由施工單位按本規定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准協商補償。
第四十五條 國有農用地(含收歸、徵收國有未作補償的土地)及附著物的補償按本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達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發的《達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試行辦法》(達市府發〔2000〕23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的建設項目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仍按原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農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2.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城鎮建設征地拆遷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3.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4.房前屋後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補償標准
5.原住房評等定級標准

附件1:
農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單位:元/平方米
區分 結構類別 房 屋 結 構 補 償 單 價
一級 二級 三級


房 磚 混結 構住 房 磚牆(條石)預制蓋樓房 400 390 380
磚牆(條石)預制蓋平房 370 360 350
磚牆(條石)瓦蓋房 340 330 320
磚木穿
逗結構
住 房 穿逗(磚、木牆)樓房 310 300 290
穿逗(磚、木牆)瓦蓋房 290 280 270
穿逗石棉瓦(草蓋)房 270 260 250
土 木結 構住 房 穿逗瓦蓋房 250 240 230
石棉瓦、玻纖瓦及草蓋房 220 210 200




房 柴 房、
圈 舍、
生產性 用房等 磚混結構 120 110 100
磚牆瓦蓋(石棉瓦蓋、棚蓋) 90 80 70
穿逗瓦蓋(草棚、棚蓋) 70 60 50
土牆氈蓋(棚蓋、石棉瓦蓋) 40
簡易棚房 30
註:1. 框架、鋼混結構住房部分在磚混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
2. 室內裝璜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補償20-60元。

附件2:
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城鎮建設征地拆遷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單位:元/平方米
區分 結構類別 房屋結構 補償單價
一級 二級 三級


房 磚 混
結 構
住 房 磚牆(條石)預制蓋樓房 500 480 460
磚牆(條石)預制蓋平房 460 440 420
磚牆(條石)瓦蓋房 420 400 380
磚木穿
逗結構
住 房 穿逗(磚、木牆)樓房 380 370 360
穿逗(磚、木牆)瓦蓋房 360 350 340
穿逗石棉瓦(草蓋)房 340 330 320
土 木
結 構
住 房 穿逗瓦蓋房 300 280 260
石棉瓦、玻纖瓦及草蓋房 250 240 230




房 柴房、
圈舍、
生產性
用房等 磚混結構 120 110 100
磚牆瓦蓋(石棉瓦蓋、棚蓋) 90 80 70
穿逗瓦蓋(草棚、棚蓋) 70 60 50
土牆氈蓋(棚蓋、石棉瓦蓋) 40
簡易棚房 30
註:1. 框架、鋼混結構住房部分在磚混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
2. 室內裝璜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補償20-60元。

附件3:
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名 稱 結 構 單 位 單 價(元) 備 注
保坎圍牆(含魚塘坎) 條石 立方米 80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塘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片石 50
磚 50
土石 10
曬壩 水泥 平方米 15 曬壩必須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續才能予以補償,但每戶最多不超過30平方米。
石板、三合土 10
土 5
糞池貯水池沼氣 條石、堅石硬 立方米 140 室內糞坑和野外燕窩型糞坑不予補償。
三合土、水泥 100
窯 磚瓦 立方米 30-40 廢棄的各類窯一律不予補償。
石灰
焦窯
墳墓 土堆墳 座 100-300 補償後就地深埋或火化。無主墳墓不予補償。
石砌墳 墳頭石砌 300-500
合圍石砌 500-1000

續附3:

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名稱 結 構 單 位 單價(元) 備 注
水井 條石 立方米 60 按容積補償後一律
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水泥 40
土井 20
機井 口 深25米以下(含25米) 800
深25米以上 1000
預制場 平方米 30 指預製件澆制場地。
宅基地 平方米 10-20 指經依法批准用地,僅平整了場地或下了屋基石的宅基地。
塑料大棚 鋼架 畝 1800
竹(木)架 1000
水渠 條石、水泥 立方米 10-20 按過水斷面計算

說明:小型蓄水塘、庫參照專業養殖水面補償,不再另計算建(構)築物補償費。
附件4:

房前屋後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補償標准

名 稱 規 格
(含下限不含上限) 單位 單價(元) 備 注




木 5公分以下, 棵 10 1、按離地面1.2米處的胸徑計算補償。
2、春芽樹按用材木標准補償。
3、桐樹、杜仲、銀杏參照用材木同等級補償標准提高一倍補償。
5-10公分 棵 20
10-15公分 棵 40
15-20公分 棵 60


樹 未掛果樹 棵 10 移栽
1-2米 棵 60 果樹指掛果的柑、橙、梨、李、桃、蘋果、核、枇杷、花椒樹等。按樹冠直徑分類補償。
2-3米 棵 100
3-4米 棵 140
4米以上 棵 160


萄 單株掛果葡萄 棵 30-50 未掛果葡萄、能夠栽的自行移栽,不予補償。
未掛果葡萄 棵 10


樹 5-10公分 棵 10 按樹杈下主桿圍長
分類補償。
10-20公分 棵 20
20公分以上 棵 30
茲竹
雜竹等 1米以下 籠 5-10 按每籠竹桿部佔地直徑分類補償。
1-2米 籠 10-20
楠 竹 直徑5公分以下 根 5 以離地面1.2米處的
直徑計算。
直徑5-10公分 根 10
直徑10公分以上 根 15
黃角蘭桂花等木本花樹 5公分以下 棵 5-10 按樹桿直徑分類補償。盆栽花卉一律不予補償。
5公分以上 棵 10-

Ⅷ 易地調動幹部的周轉住房一定是公房嗎

你好,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相同之處:
1、都是由企業或國家向社會主體提專供出租的房屬子。
2、房子產權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幹部周轉房與公租房的不同之處:
1、幹部周轉房是指國家用於安置國家幹部周轉使用的,而公租房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幹部周轉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周轉房是指企業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產權歸企業所有的各種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稱「周轉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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