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丹東住房公積金提取有什麼流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回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答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2.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哪兒
丹東市振興區三經街18號房產交易中心三樓
3. 我的戶口是丹東東港那邊的,而且是農村戶口,我想在丹東內申請保障性住房,可以嗎
不行。這一點是肯定的。
必須要求戶籍。戶籍不在丹東當地,是無法申請。
一是戶籍,二是需要一件硬體如低保證、殘疾證、撫恤證、烈士證等等一些。三是家產出現重要變故的一些材料,如單親、失去勞動能力等
4. 丹東廉租房政策
日前,我市發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和退出辦法,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遼政發〔2007〕3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和《丹東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丹政發【2007】17號)的規定,為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丹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及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
(二)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6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本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第五條 採取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保障家庭現有住房使用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補貼標准及家庭人口確定。現階段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6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標准為7元/月。
第六條 採取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按保障家庭的人口配租相應面積的住房。保障家庭原有住房必須騰退出來,由政府作為廉租住房使用。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丹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等證明家庭收入情況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等證明家庭住房狀況的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審核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丹東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辦事窗口;
(二)市房產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市房產局;
(四)市房產局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市房產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局申訴。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按下列程序辦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手續或參加實物配租搖號:
(一)實行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市房產局與其簽訂租賃補貼協議,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經市房產局同意,保障家庭與出租方訂立房屋租賃協議並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後,市房產局將相關材料轉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支付租賃補貼;
(二)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市房產局採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實物配租對象及配租順序。房產局與確定的實物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後配租廉租住房。通過搖號未獲得本輪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選擇申請租賃補貼保障方式,或輪候參加下一次實物配租搖號。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退回實物配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的;
(二)因家庭人口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條 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而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已獲得實物配租住房的,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房租。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5. 公租房接收前要交錢嗎丹東公租房怎麼申請租
公共租賃住房抄的供應對象是本市中低收襲入住房困難家庭。
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已經取得上述三種住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
6. 丹東廉租房的產權可以買嗎
遼寧省已制訂出《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旨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目前,已送至各級政府有關部門。3月25日前,可將書面意見反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廉租小區實行屬地化物業管理
《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廉租房分配後,對保障對象實行實物配租過程中的管理,包括物業、出租出售、維修資金、產權產籍和騰退等,實行屬地化物業管理。廉租房保障對象,應按規定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統一建設的廉租房小區,可採取「業主自治」為主與市場化相結合的方式,允許「以工代費」,利用部分保障家庭的勞動力資源,按照當地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有組織地從事物業服務工作,以「工」沖抵物業管理費用。
建立獎勵機制,鼓勵和引導廉租房保障對象按時足額繳納各項費用。對於購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房的保障對象,可以通過與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用所購產權按購房時的不變價格抵押入住後的各項費用,對既不出工又不足額繳費的保障對象,用每年欠繳的各項費用充抵共有產權份額。
對於按照規定足額繳納租金、物業費等各項費用的保障對象,可採取「持票報銷」的獎勵政策減免部分費用。保障對象每年持物業管理交費票據,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報銷一定比例的費用,報銷所需資金使用廉租房租金收益等資金支出。保障對象不符合保障條件時,不再享受獎勵政策。
特困人群可零租金入住廉租房
已出售的共有產權廉租房,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產權份額於入住前,一次性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國有產權應承擔部分,從出售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售房款中列支。按份共有產權廉租房的共有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從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政府完全產權和共有產權廉租房專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物業服務費、採暖費及水、電、氣等費用,均由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承擔。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機構按照公有住房進行管理,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當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示。
特殊困難的孤、老、病、殘等保障對象,經當地政府審核確認,可以採取低租金、零租金或者社會救助等辦法,解決實際生活困難。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獲全部產權可自由交易
按份共有產權廉租房國有產權部分,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代表政府按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在允許出售全部產權前(售房之日起3年內),可以實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允許出售全部產權後(售房之日起3年後),對符合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騰退前按市場價收取租金。具體事宜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購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後,購房人按權屬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並按所購份額交納稅費。國有產權部分免繳各種稅費。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置。房屋產權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將房屋性質、按份共有產權份額等在房屋登記簿上註明,並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產權」字樣。
對於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後,可以申請購買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既可以購買完全產權廉租房,也可以按照按份共有產權廉租房的有關規定購買部分產權。享受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對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後,可以申請購買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國有部分產權,並享受已經出台的優惠政策。
保障對象取得全部房屋產權後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廉租住房實行一次性保障,將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廉租房保障。
對於按份共有產權的廉租房,產權共有人實施貸款抵押時須經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擁有的份額。保障對象將所購廉租房抵押,到期後無力償還債務的,銀行將廉租房拍賣時,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
保障對象已經取得廉租房全部產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對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房的私有產權部分,其合法繼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可依法繼承私有產權。合法繼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可按原出售價格回購,並參照同期銀行利率對保障家庭的投資收益給予補償。
騰退時裝修不予補償
廉租房保障對象應當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房屋建築結構安全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使用人在租賃期間對廉租房進行裝修的,騰退住房時不予補償。
享受政府完全產權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每年應依據有關規定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變動等情況,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重新確定保障資格。
按份共有產權廉租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對象的保障資格:將共有的廉租房轉借、轉租的;將共有的廉租房改變用途的;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居住房標准超出當地政府確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准較多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繳納廉租房租金及相關費用的;違反廉租房保障相關政策和約定的。
按比例提取專項維修資金
廉租房租金和出售廉租房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房維修維護、使用管理和購買房源,不得挪作他用,出售廉租房資金不再提取財政分成。按份共有產權廉租房出售時,可以按照廉租房出售價款的10%提取一定比例的專項維修資金和管理經費。
在新建廉租房小區中可以配建商業用房、車庫等經營用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其出租或出售收益,用於補貼物業管理、房屋維修等費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廉租房管理辦公經費,具體比例由各地依據實際情況確定。
7. 丹東公租房什麼時候蓋
公共租賃住抄房是指由國家提襲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8. 遼寧丹東鳳城公租房
可以咨詢丹東公租房管理中心,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9. 請給個 丹東市房管局的 官方網站地址 謝謝
專門管理個人住房的房管局網站沒有
這里有一個綜合行政中心的網站 。裡面回有有關個人答住房的相關政務信息。
http://www.ddpa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