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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維修

發布時間:2021-02-03 14:59:56

❶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違反什麼法規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並沒有違反什麼規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權利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需統一填寫《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須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並且一旦不滿足入住條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並不會強制性進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動申請,一種極端情況,沒人申請或者沒有符合入住條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❷ 廉租住房管理

關於廉租住房小區後續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廉租住房小區的後續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設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歡迎和擁護。截止目前,(**單位)管理著**個保障性住房小區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區***套、****小區***套、****小區***套),住戶均屬於**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隨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數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廉租住房後續管理工作,怎樣管好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讓這些住上新房的群眾過得舒適,把好事辦好,是(**單位)在當前和今後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決的新問題。
近年來,(**單位)採取建章立制和優質服務並舉的方法,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設立管理服務站,選派工作人員進駐小區配合物業管理;二是嚴格准入退出機制,對小區人員入住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對溜狗戶、開私家車、私自轉租、出借、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嚴肅查處;三是租金收繳根據承租住戶經濟實際水平採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階段收取方式進行。
但同時,實際管理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現歸納總結幾點意見匯報如下:
一、 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障對象檔案。
對住房保障對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況進行分類區分,大致分為4種情況:低保特殊困難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難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難家庭是指:家庭為孤(孤身1人,無子女,無依靠)、老(年齡在60歲周歲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殘(一至二級傷殘且持有二代殘疾人證,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對這部分人員的入住情況重點關注,生活上給予照顧。
實行一戶一檔,建立電子檔案及實物配租台賬,登記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實物、區位、權益等方面的基本狀況,做到帳實相符、帳表相符、帳卡相符,便於及時核查。傾聽廉租住戶的訴求,確保該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條件。
入住異動狀況、回訪記錄、核查結果載入檔案。
二、應當注重加強保障對象的入戶教育。
通過板報宣傳欄、張貼公告、入住咨詢解答等形式多樣的宣傳引導工作,規范承租戶的生活行為與方式。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統一簽訂合同,向每位承租戶發放《廉租住房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與《承租戶須知》,為承租家庭入住後實施規范化管理打好基礎。
三、 應當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繳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繳形式基礎上,增加對住房保證金金額的收取,並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強化交費時限的約束力,嚴格執行滯納金、違約金等經濟懲罰措施,減少因延遲交租或惡意欠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以方便群眾為宗旨,可以與小區就近的銀行網點聯系協商,實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務交費。
對廉租住房小區的商業店面,由於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繼續面向社會以公開招租、競價拍租方式獲得收益的最大化。這部分租金收入應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作為今後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等運營成本的項目支出。
四、應當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嚴格規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機制。
根據詳實的承租戶資料,採取定期、不定期、月訪、季度訪、半年一核、一年一審、接受舉報等方法,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方式,登記每戶的經濟收入、人口、住房變動情況,調查核實每位承租戶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條件。對於騙取住房、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私自轉租、轉讓、出借、調換、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一經查實,直接解除租賃合同關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資格。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違規承租住戶故意隱瞞超標收入及住房狀況,查實違規後,在處理時拒不騰退,甚至態度野蠻抗拒清退,給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單靠(**單位)的部門力度根本無法獨立解決此類問題,這就需要建立起協管機制,與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稅務、銀行、公積金等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賬戶、股市賬戶、納稅記錄、房產紀錄、公積金繳納、購車等情況,從而了解保障家庭實際情況,提供核查報告。
應當運用法律手段規避不必要矛盾糾紛和法律風險,與住戶所在地的街辦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達限期騰退住房通知書進行告知,並在(**單位)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協助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的騰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區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實現。
五、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並實現物業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種稀缺的公共資源,當家庭收入超過最低收入標准又拒絕退出的,可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執行市場租金標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資源。
應當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從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為宜)的維修費用,專項用於整個經濟壽命期內房屋維護,這對於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養房」政策的良性循環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強化小區物業的監督管理,有利的規范小區的物業管理行為,實現保障性住房小區在物業管理上統一性、規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業管理專門隊伍。還可以設立專職的維修隊,解決處理小區住房的日常報修、維護、修繕等業務。目前,由於市場上的物業管理公司良莠不齊、內部管理混亂,造成只顧前期物業就急於後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業管理費而不管事、推諉拖拉,致使小區臟、亂、差的狀況嚴重,****小區就曾有類似情況的出現,現暫由(**單位)整改接管。今後,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統一,有利於為小區住戶創造宜居環境,便於各項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六、應當完善小區管理服務站的職能作用,發揮好小區住戶的群眾力量。
應當在每一個廉租住房小區,按項目標准化建設設立管理服務站。要撥付專項的經費支出,切實解決這些管理服務站軟硬體配備(如辦公設備、通訊、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員勞動報酬等實際需要開支的問題。
針對小區衛生環境不盡人意,車輛、設施偷盜現象屢有發生,承租戶成分復雜、難於管理的問題,應聯系轄區居委會、治安警務室、物業公司等機構,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群防群治。並且以點帶面,組建小區住戶志願者服務隊伍或居民理事維持會,建立維權維穩服務站、健康醫療服務站、扶貧幫困服務站、文化服務站、再就業服務站、黨員活動站、書報閱覽室等服務機構,在住房的維修與管理、小區環境、計劃生育、小區治安、鄰里關系等綜合治理上,積極管理小區與幫扶困難承租戶,建設和諧社區。
七、借鑒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進自身發展。
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是一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認真貫徹落實**發[2012]**號文件「*******」。
(**單位)不能局限於坐井觀天、閉門造車,應放開眼界,走出去、學進來,應當積極向在廉租住房後續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縣市(區)單位考察學習,借鑒他們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經驗,發展摸索、整理總結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還應加強職工的隊伍建設,通過有專業性的業務知識培訓,促進房地產專業技術人員的隊伍培養,為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礎。
以上意見,當否?懇請予以批評指正。
] 撰稿人: @ xubin

❸ 四川出台政策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從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四川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的通知》,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據了解,近年來,四川省大力推進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從總體看,目前大多數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質量良好,但也有少數工程存在建設質量標准不高、過程式控制制不嚴、監管力量不足等問題。通知主要從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質量過程管控、進一步構建長效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詳細闡述。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交通不便、基礎設施不全、公共服務設施不匹配不同步和建設過程中質量問題頻發的情況,通知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選址、規劃方案審查以及具體建設環節的監管責任。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存在的諸如屋面牆面滲水,砌體混合砂漿抹灰面層空鼓、開裂,混凝土表面蜂窩、麻面等質量通病問題,通知明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針對質量通病問題提出了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加強工序質量控制、加強重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加強竣工驗收監督等管用措施,把握住管控質量通病的重點環節,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水平。
在構建長效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監管環節、監管內容、監管方式上提出加強監督檢查的重點;要求完善投訴處理制度,拓寬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輿論監督機制並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信用檔案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要求建立回訪保修機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訪保修工作情況監督檢查。通知提出,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企業或其他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維修養護等管理服務,並指導業主用好用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❹ 關於對房屋維修基金管理加強的建議,切實維護業主的權益的政協提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165號
當建設部網站查詢

❺ 對於老舊小區,你覺得該翻新重建還是加強維護

對於老舊小區加強維護就行了,因為老舊小區翻新重建的難度是很大的。

每一座城市都是有很多老舊小區的,這些老舊小區往往也是以棄管小區居多。沒有物業公司進駐,只有街道派遣一些人管理小區的衛生。一般老舊小區的一些設備設施,需要維修的時候,也不知道去找誰。但是似乎在2018年的時候,一些城市開始提倡保障型物業,接管棄管小區。

加強對老舊小區的維護,相比小區重建還是更加容易實現的。因為老舊小區的問題,想要徹底解決的話,那就是重建,不過難度太大。

❻ 如何加強老舊小區長效管理

健全機制,完善網路

一是按照「重心下移、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老舊小區管理的組織領導。成立區住宅物業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區住建局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協調工作。民政、執法、市容、司法、公安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街道負責指導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工作,調處物業管理糾紛、應急處置等;社區要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召集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定期收集居民建議,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疑難問題,在解決社區重大糾紛應急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區政府負責、部門協調、街道組織、社區落實」的管理格局。

二是積極推進老舊小區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進程。對於條件成熟的小區,街道要積極指導,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對產權關系復雜,不具備條件的小區,可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通過業主委員會將業主訴求反映給政府,協調溝通解決問題,減少上訪率。

三是進一步加大對駐區物業公司的監管、扶持力度。要建立聯評機制,對物業公司的評審定級,要充分徵求、聽取、吸納街道、社區及業主的意見。要建立准入、退出機制。建立物業管理公司的動態管理信息庫,對進入的物業公司,要嚴格審查;對於動輒退出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採取全區通告、暫扣營業執照、3年內不準再次進入本轄區等措施嚴加制約。要建立物業獎勵機制。設立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獎勵基金,通過以獎代補形式,對聯評中等級較高的物業公司予以獎勵。

分類實施,逐步整治

老舊小區類型不同、整治也應有別。對於個別「先天不足,後天老化」情況過於嚴重,改進管理的餘地極為有限的老舊住宅小區(主要是上世紀80年代以前建設的小區),要納入舊城綜合改造計劃,通過拆舊建新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對於近期沒有改造計劃但有整治提升空間的老舊小區(主要是上世紀80年代以後建設的小區),可通過逐步整治,讓惠於廣大居民。

一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加大投入、分期治理、逐年解決。可依據小區破損程度,同時參考建設年代,對老舊小區進行排序。每年選擇若干個小區進行試點,打造樣板工程,發揮示範作用,逐步完成老舊小區的綜合整治提升工作。整治重點包括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水、電、氣等問題,以及環境整治、道路、綠化、照明、健身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

二是要多措並舉解決資金難題。老舊小區整治提升投入大、問題復雜,單靠區政府力量難以有效推動,必須依靠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建議市上加大資金、政策支持力度,設立「老舊小區維修專項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解決,並研究出台相關政策,明確籌資途徑、出資比例。如,對有主管部門的老舊小區,按照市財政、主管部門一定比例出資投入;對沒有主管部門的小區,按照市、區財政一定比例投入;老舊小區水、電、氣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專業經營設施分戶計量裝置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房屋建築本體設施由業主承擔,有大修基金的提取大修基金,沒有大修基金的,按「一事一籌」的原則,由業主分攤。

因地制宜,創新管理

老舊小區基礎條件不一,其產權性質、房屋年限、業主結構、配套設施等方面差異很大,情況復雜,物業管理必須因地制宜,區別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一是對於初步具備條件的小區和經過整治可以達到引入規范化管理的小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入規范的物業管理,把管理權交給業主與物業。街道、社區要幫助、指導各小區組建業主委員會或小區管理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管委會)根據實際,選擇合適的物業公司,確定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宣傳、監管,引導物業管理公司提高服務水平。

二是對於條件較差,難以請到專業物業公司的,可以採取「1+N」的自治管理模式,可有效減少居民需要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用。「1」:即小區自治管理小組。在社區的引導幫助下,小區居民採取自願方式,成立自治管理小組,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非營利性、費用均攤」的原則,管理居民事務。成員由熱心公益事業的小區樓棟長、黨員及部分居民組成,採取抵償、免費等不同形式。「N」:包括聘請專業人員、服務外包、居民互助及引入非營利性物業服務機構等多種方式。其中,服務外包是將物業管理中的專業服務部分外包給專業物業機構;居民互助是居民自己向小區自治管理小組報名提供綠化、保潔、維修水管等相關服務,並因此獲得部分收入。

三是對於條件較差且無法實施自治管理的小區,可以採用保障型管理模式。成立依託於街道的非營利性物業服務機構,廣泛吸納轄區就業困難人員組成,經培訓上崗,通過向居民低收費以及多方籌措資金等方式,實現准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運作。

無論採取何種管理模式,在運行過程中,均可充分整合小區資源,多方籌措資金,通過院內泊車抵償服務、便民設施的收入等,彌補資金短缺,確保管理服務到位。

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要廣泛深入宣傳《物業管理條例》,營造依法管理、依法履行義務、文明有序的物業管理良好氛圍。

一是積極引導居民轉變觀念、更新觀念,盡快實現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福利性生活方式思維向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償服務的思維轉變,樹立「花錢買服務」的意識。

二是要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考核與監督檢查力度。對在物業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街道、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經驗和先進事跡進行總結推廣,大力進行表彰獎勵。

三是提高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水平和服務能力。加大對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服務意識、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充分運用科學管理技術,優化服務質量,真正營造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

❼ 怎樣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❽ 如何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這是需要政府主導的事情,必須要做到公平公正,廉潔自律,保障分配的合理,對於需要的人群要做好調查研究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❾ 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一、嚴格建設和准入管理
(一)各地區要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堅持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相結合,以配建為主。新建廉租住房項目要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業、就醫和子女入學。
(二)嚴格執行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的規定。要根據低收入家庭人口結構情況,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積住房的比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門要提出套型面積等控制要求,作為項目法人招標的前置條件。
(三)優化廉租住房戶型設計,加大建築節能技術的推廣應用,力求在較小的戶型內滿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節能環保和經濟適用。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要落實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的有關規定,明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的收入和資產申報義務,抓緊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著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的准確性。
(五)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程序,確保廉租住房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
二、強化租賃管理和服務
(六)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廉租住房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確承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載明租金水平、租賃期限、轉借或轉租的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等事項。
(七)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的管理和服務,可由租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選擇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承擔。在其他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務,要納入項目統一的物業管理。
(八)強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務收費的繳交率。對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並經催交無效的,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並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九)廉租住房租金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用於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預算安排。按規定落實對低保家庭的供暖費補貼、水電氣開戶費減免政策。
(十)完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管理制度,確保補貼資金專款用於改善居住條件。
(十一)正在享受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續。
(十二)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信息,比對申請登記人家庭成員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三、切實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健全管理機制和實施機構,充實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切實履行政府資產管理和對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務的職責。
(十四)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通過定期入戶調查等方式,及時了解保障對象家庭成員變動情況及廉租住房使用情況。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廉租住房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廉租住房使用情況的檢查等工作。
(十五)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閑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責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並取消該家庭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六)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各種形式主動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對社會各界舉報投訴的騙取廉租住房保障及違規使用廉租住房的行為,要及時處理,並公布結果。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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