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軍人的住房補貼是什麼
軍隊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及職工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住房補貼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以及離退休人員,在其退出軍隊公寓住房,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時,可以享受住房補貼。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購買住房的地區,或離休、退休、轉業、復員安置的地區,或犧牲、病故後合法繼承人戶口所在地區,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於每平方米2300元的,在支取住房補貼時,另給予相應的地區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主要依據補貼比例、個人基本工資、服役年限和職級補貼面積等4項因素計算。
計算公式為:
1999年以前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額=〔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2000年以後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額=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
地區補貼在購房時,或轉業、復員時,或犧牲、病故後結清住房補貼時,另行計算。
按照上述標准計算(不含地區補貼),工作35年的正軍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24.5萬元,退休前每月還有480元的補貼;工作30年的正師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16萬元,月補貼約400元;工作25年的正團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10萬元,月補貼約300元。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黨委按有關規定解決。
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復員的人員,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發放住房補貼;其他人員不得發放住房補貼。已購住房應計發貨幣補差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對個別批准轉業未離隊需要繼續安排轉業的幹部、士官,確因組織原因的,必須經所在單位黨委集體討論,並分別報大單位政治部、司令部批准後,按其實際離隊時間核定住房補貼;其他原因的,以首次批準的轉業時間為准核定住房補貼。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符合住房補貼發放條件的轉業、復員人員,按規定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並附個人住房檔案及配偶住房情況調查資料和轉業、復員命令,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營房部門會同軍務、幹部部門審定後,報上一級單位審批。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轉業、復員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其住房補貼從停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算;住房公積金支取,從2001年起納入住房資金管理渠道;地區補貼按照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當年公布的地區住房補貼系數計算,未列入公布范圍的城市和地區不計算地區補貼,對在批准轉業、復員以前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購房地安置條件的,可按購房地計算地區補貼。
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資料來源——中國軍網網頁鏈接、網頁鏈接
B. 雙軍人都已退休,其中一人可以領住房補貼嘛!
退休時,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全部提取了,以後就不存在這個事了。
C. 軍隊人員如何支取個人住房補貼
軍隊人員按規定申請支取住房補貼,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憑批準的住房補貼計劃、個人購房申請書、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轉業復員命令等有效證明,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購房時,按照批準的支付金額,從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撥付給售房單位或在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抵扣;軍人離退休後,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余額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補貼計劃,支付給本人。
軍人轉業時,尚未購房的,在其離隊騰退軍產住房後,從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劃轉給地方安置接收單位或指定的銀行賬戶;已購房的,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本人。軍人復員時,在其離隊騰退軍產住房後,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本人。
軍人犧牲、病故後,其合法繼承人租住軍隊住房的,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住房時,從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撥付給售房單位或在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抵扣;未租住或已騰退軍產住房的,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合法繼承人。
D. 軍隊人員如何支取個人住房補貼
軍隊人員來按規定申請支取住自房補貼,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憑批準的住房補貼計劃、個人購房申請書、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轉業復員命令等有效證明,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購房時,按照批準的支付金額,從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撥付給售房單位或在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抵扣;軍人離退休後,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余額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補貼計劃,支付給本人。
軍人轉業時,尚未購房的,在其離隊騰退軍產住房後,從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劃轉給地方安置接收單位或指定的銀行賬戶;已購房的,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本人。軍人復員時,在其離隊騰退軍產住房後,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本人。
軍人犧牲、病故後,其合法繼承人租住軍隊住房的,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住房時,從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撥付給售房單位或在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抵扣;未租住或已騰退軍產住房的,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合法繼承人。
E. 部隊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政策
你好,你是要問上海的還是杭州的啊。
F. 雙軍人已退休,如何取住房補貼
軍隊人員按照規定申請支取住房補貼,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憑批準的住房補貼計劃、個人購房申請書、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轉業復員命令等有效證明,按照下列有關規定辦理。
(1)對於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批準的支付余額,從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撥付給售房單位或者在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抵扣。
(2)對於離休、退休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按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從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撥付給售房單位或者在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抵扣。
(3)對於經批准自理住房的離休、退休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在其與原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後,按規定先從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支付一部分;在其騰退原軍產房後,再支付余額部分。
(4)對於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離休、退休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其個人的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余額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補貼計劃,支付給本人。
(5)對於尚未購買住房的轉業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在其離隊時騰退軍產住房後,從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劃轉給地方安置接收單位或者指定的銀行賬戶。
(6)對於已購買住房的轉業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本人。
(7)對於復員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在其離隊騰退軍產住房後,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本人。
(8)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犧牲、病故後,其合法繼承人租住軍產住房的,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住房時,從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撥付給售房單位或者在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抵扣;未租軍產住房的,將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計發給合法繼承人。
G. 軍隊退休幹部算帳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可以一起算清嗎
有幹部算賬時,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可以會申請嗎?當然可以會算清了
H. 軍人退伍後住房補貼可以一次性領取嗎
關於退役和在職犧牲病故軍人住房補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租住軍隊公寓住房的人員。退休、轉業、復員離隊時,由本人提出支取申請,與住房管理單位簽訂公寓住房騰退協議,所在單位可一次性發放其住房棚老補貼。
二、購買軍隊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個人的住房補貼,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神和鋒次性發放給本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土地折款**時由營房部門抵扣。
三、配偶為軍職以上幹部的人員。其家庭選擇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住房的,出具購房相關證明可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游晌。
I. 軍隊幹部批准退休後能否領取住房補貼公積金
一、軍隊幹部批准退休後可以領取住房補貼公積金的。
二、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版條例》
第二十權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