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黑龍江省供熱管理條例全文
這個條則共有六十三條,條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障安全穩定供熱,規范供熱採暖行為,改善民生,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冬季採暖是本省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用事業。本條例所稱的熱是具有不可選擇性的公用服務性特殊商品。
供熱實行政府主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參與經營。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並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逐年提高集中供熱比例。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供熱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和重點國有林區的供熱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財政、價格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電力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技術和設計規范,推廣科學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用熱方式和技術。加強對供熱事業的管理和監督,提高供熱科學管理水平,保證供熱質量。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重點發展集中供熱。
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和最終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年限。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九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熱源建設單位在項目列入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前,應當取得相應供熱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論證報告書。50萬平方米以上(含50萬平方米)熱源項目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 50萬平方米以下熱源項目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核發。
市(地)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供熱主管部門受理用熱申請,確定供熱方案。
第十條 新建建築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對既有建築供熱系統,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建築節能改造時,同步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負責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和安裝,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均不得自行采購、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自行采購、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熱計量裝置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在保修期內,由生產企業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外,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選用、安裝、使用和維護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貳』 公租房租全補貼應該是租戶都有的.因為申請條件是夠標準的.為啥租金是統一的租金補貼就不統一這樣公
租金補貼主要是針對苦難戶的,租金是政府制定的統一標准。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版辦法》
第十權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叄』 求《黑龍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地址或者內容都可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齊齊哈爾市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已經二00一年一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代市長 楊信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齊齊哈爾市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住宅區管理,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規劃區域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設備、設施和相關連的場地等。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依法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按照合同對物業進行有償維護、修繕、管理以及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條 凡具備條件的本市城鎮住宅區均應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市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辦法和規定。
(二)對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進行行業指導、監督與檢查。
(三)對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業務指導。
(四)對住宅區物業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管理維修專項資金。
(五)對住宅區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發放物業崗位證。
(六)組織查處住宅區物業管理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受理有關投訴。
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其所在行政區域的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城建、工商、規劃、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中相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以及使用人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及業主代表組成。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七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及吸收的若干使用人組成。業主人數比較多的區域,應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住宅按戶推選代表;辦公、企業和商業用房以每100平方米為一個單位推選一名代表。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過半數業主或者過半數業主代表通過。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或罷免業主委員會。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報告。
(四)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市(縣)房產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以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制定業主公約。
(四)聽取業主以及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活動。
(五)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大中修或其他重大改修項目的報告,監督檢查本款前列項目費用支出情況並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籌集資金。
(六)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監督檢查業主遵守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履行義務情況。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房產部門備案。
業主公約示範文本由市房產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三章 物業管理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區,可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實行物業管理:
(一)公有住宅建築面積出售達35%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達60%以上的。
(三)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35%以上、不足60%,但使用期限已超過一年以上的。
單棟樓房或數量較少的住宅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業主小組,實行自治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經市房產部門物業管理資質審查批准後,持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
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取得本市的物業管理資質,辦理工商登記和領取收費許可證。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范圍:
(一)房屋管理
1、維護規劃、設計的嚴肅性,禁止使用單位或個人破壞、改造房屋結構、平面布局。
2、對房屋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禁止在公共場地、樓房共用部位私建、亂建以及擅自鑿門開窗。
(二)環境管理
管理和保護住宅區的環境,制止亂貼亂畫、亂拋、亂堆、亂放行為和雜訊污染,做好美化環境工作。
(三)衛生管理
1、清掃住宅區的道路、綠化帶和公共場所並保持整潔。
2、及時清運垃圾,對衛生設施進行清理、保潔,保持住宅區衛生。
3、制止飼養家禽、家畜行為(經有關部門批准飼養的犬類除外)。
(四)綠化管理
1、對住宅區進行綠化,對綠化帶、園林小品以及樹木、花草等進行專業化管理養護。
2、制止破壞住宅區綠化工作行為。
(五)治安管理
1、住宅小區設巡邏隊。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建立住宅安全110報警聯網。
2、建立住宅小區安全、防護檔案。
(六)車輛管理
1、設車輛看護站,為用戶提供服務。
2、制止車輛亂停亂放。
(七)市政設施管理
對住宅區內道路、上下水管道、水井、消防等市政設施進行管理和養護。
(八)市場管理
對住宅區內的市場進行管理,防止商販場外經營和亂擺亂賣及破壞環境衛生。
(九)提供有償便民服務。
(十)對住宅區附屬配套設施實施租賃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應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名稱、住所。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和管理項目。
(三)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四)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要求和標准。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六)物業管理服務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終止和解約的約定。
(九)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房產部門的管理和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二)在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將住宅的共用部位、設備和公共設施的使用維護方法、要求、注意事項及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通知業主和使用人。
(三)執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按時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價格以及收支情況。
(五)定期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使用人的意見及要求,改進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接受委託期間,按規定在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收取下列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
(二)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備維修、更新費。
(三)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
本條第(一)項費用由業主支付,第(二)項費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按比例承擔,第(三)項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按比例承擔。
第十九條 以預付形式或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房租的形式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的,在進行物業維修、更新時,按預交款規定支付形式或者以房租提取維修費用的形式支付維修更新費用,其不足部分仍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承擔形式繳納。
第二十條 按規定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應存儲到市房產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業主自管、自修的房屋、設施和場地整體或部分影響市容、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改造。拒不維修或改造的,業主委員會可授權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或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 毗連房屋、設施、場地確需維修的,有關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使用人發現室內共用設備損壞時,有責任報修。延誤報修時間或人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的十日內,在房產部門的監督下,向業主委員會移交財務收據帳冊,各類物業管理帳、籍、卡以及各種資料,共有和政府所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二十五條 由物業權屬單位整棟或者整單元自管的房屋,由權屬單位每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3.5元的標准繳納環境配套維修改造費。其中,住宅房屋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房租,由其代管代修,產權隸屬關系不變。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
(二)單體建設的結構、設備竣工圖和採暖、供氣、供水等系統圖、平面圖。
(三)各類地下設施竣工圖。
(四)其他有關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兩個月內,將圖紙及資料整理完畢,不得遺失和損毀。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式實施。新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必須招投標,舊住宅小區可採取招投標和選聘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八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於房屋、設施、場地的使用和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維修、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關系。
第二十九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住宅,應當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其中,改變平面布局的,應經房產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市政等部門在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內進行施工,應在施工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負責竣工後恢復原狀。緊急搶修未及通知物業管理企業的,應在事後向其補報;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立面、內部平面布局、用途,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改動採暖、供水、排水、供氣等設施。
(二)高空丟拋雜物以及亂堆、亂倒垃圾雜物和在建築物上隨意吊掛、張貼、寫畫各種廣告。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木,折花,佔用場地、小區道路、自行車棚、停車場和其他共用設施。
(四)損壞、塗刻園林小品。
(五)機動車輛隨意進入,自行車等車輛隨意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物質,排放易燃、有毒、有害物質。
(七)設置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或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飲食、服務業店(點)等。
(八)私設攤點、棚廈從事經營和其他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利用物業設施設置廣告等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徵得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支付設置費用。該項費用列入物業管理維修費用。
第五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使用人入住住宅後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
新建房屋出售單位應當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在房產部門監督下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副本報市房產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新建房屋出售單位與房屋銷售人簽訂住宅買賣合同時,應將住宅使用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作為銷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建設住宅的單位,不得將住宅的共用部位、設備或者公共設施(包括自行車棚以及批建公共設施場地及室內外樓梯間、廳間、走廊)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轉賣。
第三十六條 動遷的無償安置住宅產權歸政府所有,由市房產部門明確產權並進行產權登記後,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其他住宅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圍承擔住宅設備、設施的保修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新建住宅入住前應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接管驗收。
住宅建設期間遺留的質量問題及丟失的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以及維修和配置。
第三十九條 前期住宅使用公約至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新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
第四十條 公有住宅出售後的前期物業管理由公房出售前的管理單位實施。
第六章 物業經費與管理用房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商品房屋(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繳納的維修基金;集資建房以及以其他形式建設,的房屋的購買者按集資房款的3%繳納的維修基金(暫不收取)。
2、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後,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5%的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公共設備設施管理維修基金,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納的維修基金。
(二)按有關規定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用。
(三)專項委託服務收入。
(四)特約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收取的維修基金由市、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存儲到指定銀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備、設施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收取標准按省、市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費用分等級收取,按物業管理企業等級和住宅小區等級劃分,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物業管理企業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按物價部門規定執行並在收費地點公布,已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
第四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時,應以成本價按住宅小區建築面積0.1。%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於70平方米。
管理用房未經市房產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3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可並處2000元-5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由市房產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年費用總額的0.5%收取滯納金。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移交或整理,可並處500元-1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正第(七)項除外)、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可並處500元-20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 (三)項、第(四)項
、第(五)項,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罰款應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統一票據並按本市有關罰沒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房產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齊齊哈爾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1年01月20日 實施日期:2001年01月20日 (地方法規)
『肆』 黑龍江廉租房申請條件
根據《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或者單位公共戶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四)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等優惠政策。
第九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或者單位公共戶口;
(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學校畢業不滿五年;
(三)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兩年以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五)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外來人口居住證明;
(二)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並且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兩年以上或者累計繳納社會保險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第十一條 外籍來哈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外國人居留許可;
(二)持有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
(三)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經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4)黑龍江易公有住房租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
(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經營或者違法活動;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的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發生改變,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伍』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怎麼定
公租復房價格規定如制下:
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縣級政府房產局公租房管理部門報物價部門核定。地區不同、房源不同,租金價格都不同。
2、公租房是不賣的,在我國公租房只租不售,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費1元/平方/月左右。租滿五年後可以購買,價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築成本加上利息,前5年的租金可以沖抵購房款,但是此房以後只能由政府回購(購買價格加上利息回購),不能自行出售給其他第三方。
『陸』 黑龍江省廉租房政策是不是規定低保戶和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就取消廉租房的享受資格了嗎
要點1:具備三條件可申請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含單身)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滿3年,且在市區實際居住;二是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標准;三是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其中,父母與子女同住或子女與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及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30,如果得數小於等於零,則均按零計算。如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有單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兩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論同住與否,均要按上述公式進行核定。要點2:實物配租實行打分正在享受社會租賃實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內優先選擇直接實物配租。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也可享受實物配租。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則不在實物配租范圍。此外,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18周歲以下孤兒,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不實行實物配租保障。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總的原則是評分排隊、按序配租,量入為出、遞次配租。相關部門將對享受實物配租的申請人,依據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狀況評分排隊。按照實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數量和保障對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殘等方面的狀況,從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開始實施配租,逐步擴大到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同一類別家庭按照總分數由高到低的順序排隊配租,如總分數相同,則依次按照孤老病殘、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排序。此外,已確定廉租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租賃協議下月起,停發租賃住房補貼。保障情況要點3:保障標准人均15平方米如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被保障對象可享受哪些廉租住房保障呢?《辦法》稱,石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准為人均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市政府將根據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實時調整並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方面,對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積標准之內的免收租金;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執行。對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積標准之內的按照現行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執行;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准執行。據悉,租金標准執行時不考慮樓層系數、結構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要點4:每套廉租房都得獨門獨戶據了解,新建廉租住房,將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石市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有六大來源,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在城市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區域,利用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閑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等。針對市民比較擔心的廉租住房建設問題,《辦法》對廉租住房規定了一個基本標准:房屋結構安全;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每套獨門獨戶,設有卧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並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境良好。要點5:廉租房租賃合同期1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拆改房屋結構;不得改動房屋的設施;不得擅自進行裝修。租賃期間室內自用部分的維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廉租住房小區按規劃建設的經營性用房只租不售,租金收入主要用於管理經費的不足和房屋修繕。承租家庭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前到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指定的地點繳納下一季度租金。逾期不繳的,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對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並經催交無效的,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並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此外,實物配租的家庭必須與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簽訂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為1年,合同期滿前1個月,廉租住戶經個人申請、逐級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到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續簽合同。處罰措施要點6:七種行為將取消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保障資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並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規定時間入住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行為的。凡是取消實物配租資格的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從第2個月起按市場租金收取租金,並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未在規定時間內騰退的強制清退,不得再次納入保障范圍。此外,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能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各項費用並騰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後又具備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仍可納入保障范圍。各區住房保障局對實物配租家庭的資格進行動態管理,對已經騙租的廉租住房,除收回廉租房外,將按市場租金補交以前房租,並記入誠信檔案。祝你申請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