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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軍人住房保障條例

發布時間:2021-02-03 02:02:10

1. 轉業軍人能否申請廉租房

理論上是可以的

2. 雲南省轉業軍人安置新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退役士兵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到本省安置的義務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即士官。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實行就業安置、扶持就業與鼓勵自謀職業相結合,多渠道進行安置。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農村退役義務兵,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就業扶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確保安置任務的完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該機構設在民政部門。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第六條 退出現役的士官,由少人民政府退役士拴安置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統一審核和予以優先安置。
第七條 退役士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接待,並負責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和組織科學文化知識及職業技能技術培訓。
第八條 退役士兵的就業安置,根據當地退役士兵數量和接收安置單位的職工總數等情況,按比例下達安置計劃和分配安置任務,包干安置。
中央直屬單位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會同計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下達安置計劃;省屬和地、州、市屬單位由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下達安置計劃;其他單位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下達安置計劃。
下達安置計劃必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的安置計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從退役士兵中錄用、招收專職武裝幹部和安置警衛人員。
第十條 傷殘和立功的退役士兵,應當優先安置。
接收傷殘退役士兵的單位,每接收一人視為完成二人的安置計劃任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傷殘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保險、福利和其他待遇,按照國家因公致殘的規定執行,非個人原因,不得辭退或者安排下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特等、一等傷殘退役士兵建房所需經費。
第十一條 接收單位與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再就業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介紹就業。
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內或者到接收單位工作期限不滿3年的,非個人原因,不得辭退或者安排下崗。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此期間的失業、醫療、養老等保險所需費用由接收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城鎮退伍義務兵在待分配期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當年接收退役士兵人數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於200元的標准列支安置經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於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就業補償,對超額完成 安置任務的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以及對退役士兵的培訓、生活補助等。安置保障金的來源為:
(一) 中央和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安置專項資金;
(二) 用人單位繳納的退役士兵轉移安置金;
(三) 上述資金專戶儲存的銀行利息;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上述第(二)、(三)、(四)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予以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下達安置計劃的人民政府書面申請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經批准並按規定繳納轉移安置金後,相應減定發給補償金。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舉辦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見面會,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保底安置。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單位,依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持介紹信進入會場設點招聘;退役士兵持退役證進場擇業。
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的人才、勞動力市場,應當為退役士兵就業安置提供服務,並給予減免費 用等優惠。
第十八條 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謀職業的,由本人在報到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從安置保障金中發給一次性補償金,當地人民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檔案移交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或者人才交流機構,本人憑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出具的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九條 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新辦私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憑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營業執照,並在兩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經縣級地方稅務部門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可以免徵所得稅兩年。
第二十條 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要求保留兩年分配工作的資格。但是,在保留分配工作資格期間的生活費用自理。兩年內本人要求分配工作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安排,其軍齡和待分配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超過兩年的視為自動放棄分配工作資格,檔案移交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或者人才交流機構,可以享受本規定第十九條有關自謀職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的退役士兵,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幫助;對有專長的退役士兵,應當提供條件,幫助創辦經濟實體,扶持發展第三產業和種植業、養殖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退役士兵兩用人才服務工作,把開發使用兩用人才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建設和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規則劃。
興辦以退役士兵為主體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憑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的證明,可以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城鎮退役士兵,退役時憑入伍地徵兵辦公室和退役士兵安置機機構所發的《城鎮非農業人口應征青年退伍安置登記表》安排工作;對佔用農村徵兵指標和在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只予辦理落戶手續,不予安排工作。對在服役期間或者退役後待分配期間違反規定農轉非的農村退役士兵,不予安排工作。對在服役期間或者退役後待分配期間違反規定以農轉非的農會退役士兵,不予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到接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報到的;
(二) 不服從分配或者接到分配工作介紹信後逾期不到所分配單位報到的;
(三) 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偽造傷殘、立功榮譽證明的;
(四) 待分配期間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由下達安置計劃的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自退役士兵分配工作介紹信開出的當月起,按其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承擔應安置人員待安排工作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轉移安置金、補償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機構會同省財政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雲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以本規定為准。

3. 中國軍人轉業安置條例

轉業之後,是由地方政府安置 你什麼地方的?各地都有所不同……望採納

4. 1985年軍轉幹部住房政策

我是八七年轉業的幹部,到地方後沒給我領取建房補助金,安班住家屬院,去年會上要單位擴建,說我們非法佔用公房把我趕出來了,我該怎麼辦?

5. 轉業軍人安置政策2021

1、軍齡不滿10年的不再安置,採取買斷的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軍齡滿10年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採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3.2萬,10年後按每年5.4萬計,並給予解決住房問題,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轉業後每月發工資的百分比、醫療保險金自己交;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3、軍齡滿16年的採取自主擇業,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4、軍齡滿25年的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軍齡。

6、2010年開始實施。

(5)轉業軍人住房保障條例擴展閱讀:

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6. 軍隊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有沒有住房保障什麼文件依據來執行的

有住房補貼的,根據《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規定:

住房供應保障

(三)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四)房源供應。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六)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七)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九)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十)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住房補貼

(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十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

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十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十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6)轉業軍人住房保障條例擴展閱讀

以崑山市為例,根據《崑山市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書;

2、崑山市轉業幹部購房政府貨幣化補貼審批表;

3、戶口簿、家庭人員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轉業軍人證明;

4、無自有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原所在部隊師(含師)以上住房管理單位的證明(夫妻雙方均未按政策享受過地方或軍隊房改待遇,包括房改購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及其它相關貨幣補償)。

第六條 申報程序:

1、市軍轉辦負責我市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對象的受理、初審;

2、初審單位必須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同時加蓋「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在崑山市轉業幹部購房政府貨幣化補貼審批表上明確審批意見。

3、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第三季度,具體以書面通知為准。

4、市雙擁辦、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對符合初審規定的申請人進行聯合復審,並將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名單予以公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崑山市政府關於印發崑山市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7. 軍轉幹部關於住房保障的相關問題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
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
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
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
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
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
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
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
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8. 軍人轉業房補怎麼算

不知道下面的內容能不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三、工作分配與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四、待遇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劃,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憮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10.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五、培訓
1.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4.自主擇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5.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六、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 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七、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向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能幫上你得忙,我也是名軍人

9. 轉業軍人安置政策

你老公是軍官嗎?如果是軍官,你必須取得成都市常住戶口滿兩年以上,你老公轉業就能轉業到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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