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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業務由哪個部門管理

發布時間:2021-02-03 00:55:00

㈠ 公租房屬於哪個部門管

公租房屬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申請公租房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1)住房租賃業務由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㈡ 房屋出租屬於國家什麼部門管

房屋抄出租屬於房管局。

1、負責全襲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住房租賃業務由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房屋出租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

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㈢ 房屋租賃糾紛歸哪個部門管,租房糾紛怎麼處理

首先可以找當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決,也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問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房糾紛的處理辦法: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3)住房租賃業務由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一、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系無存續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

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協商或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

鑒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㈣ 在我國公租房由哪個部門管理

公共租賃來房:是對住房困難人自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於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公共租賃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等。公共租賃房有規劃合理、配套完善等優點,但在實際使用中也存在戶籍、租金等問題。公租房申請材料
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將進一步完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准入程序和租金定價機制。
1、本人手寫申請書(黑色水性筆書寫,簽名按手印)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除申請人之外的家庭成員或合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兩面);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證明;
5、收入證明;
6、房產證明。

㈤ 廉租房是國家哪個部門管理

主管部門是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120號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第四條 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於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五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准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發布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

㈥ 公租房是屬於哪個部門管的

樓主抄,你好
由房管局管, 公共租賃住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房源籌集,組織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公示、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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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房屋租賃合同是什麼行政單位管的

房屋出租屬於房抄管局。

根據《襲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條款。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7)住房租賃業務由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房管局負責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㈧ 公租房由哪個部門所管

如果你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由房管局管理,房管局有一個保障房辦理中心,專門管經適房,廉租房,公租房這些保障房的。

㈨ 商業用房出租的相關規定是由哪個部門管理的

權屬出租方所有;
2、出租方按規定收取房租;
3、出租方無特殊情況保證水、版電、正常供權應;
4、承租方承租房屋應交納的房屋設施保證金,在租期內無違約行為的,到期後出租方如數退還。
第七條 承租方的權利與責任
1、承租方租賃房屋時,需持楊陵戶口或楊陵暫住證,且在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經營資格後,方可在所租賃房屋內,嚴格按照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擔,出租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2、承租方在承租期內對所租房屋行使使用權;
3、承租方必須按規定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按時繳納水、電、等使用費;
4、承租方自覺對所租房屋及房屋內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其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並不得擅自在所租房屋內進行拆挖、改造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不得在房前、房後搭建臨時棚舍。合同到期後,若承租方對所租房屋進行了裝修,經出租方同意,裝修可無償歸出租方,否則無論裝修與否承租方均應無條件按原樣恢復或向出租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不得無故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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