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中 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 是否可以邊施工 邊辦理手續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三個月企業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不允許邊施工,邊辦理手續。這樣做是違法的。謝謝
㈡ 工程,邊施工 邊報建,合法嗎
屬於黑工程,嚴重違法,建議盡快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㈢ 內蒙古包頭保障性住房可以邊建邊辦證政府還下了文件,可以未批先建,就為了完成保證性住房任務
這應該是不可能的 誰也不敢提前建好保障性住房 這都是嚴格按照政府批文建設的 如果你買了這種房子 後顧之憂很多啊
㈣ 2008年政府要求邊建設邊辦理手續企業建成一直未能辦理,政府要征地可以補償嗎
政府征地的規定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㈤ 邊施工邊辦理施工許可證合法嗎
首先這是違法的,其次在辦理過程中如果出事情業主單位是要負主要責任的,建設的其他方包括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也會因為該不合法的市場行為受到處罰的
㈥ 修建社會保障性住房需要到哪些部門辦審批手續
民政局,房產局,土地局,檢測部門
㈦ 政府項目可以邊施工邊補手續嗎
不可以!
㈧ 可不可以一邊辦施工許可證一邊施工
雖然不合法可是在工程實際中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
建設方
法律觀念
淡漠;
建設方有「靠山」或關系「有恃無恐」;
法定手續辦理程序太多、時間上滿足不了建設方的要求;
依法可以不申報「工程許可」的項目。
㈨ 邊施工邊完善手續政策是指要完善那些手續
現在指導這個最好的就是代辦的了,北京的學之習谷能幫到你,我辦的就很糾結,自己辦了2次都沒有成功,後來找了學之習谷一次就成功了,這個學校是口碑最好的!
㈩ 土建項目開工前需要做哪些審批邊辦邊施工會有什麼影響
1、土建項目開工前首先要具備三通一平,施工單位進場需報驗單位資質、人員、機具等,版同時一系列的報當地質權量監督站(這是業主方需要辦理的)。邊施工邊辦理查到會責令在一定期限內補辦就行。
2、土建一詞,一般是指土建工程,土建工程是指一切和水、土、文化有關的基礎建設的計劃、建造和維修。現時一般的土建工程項目包括:房屋、道路、水務、渠務、防洪工程及交通等。過去曾經將一切非軍事用途的民用工程項目歸類入本類,但隨著工程科學日益廣闊,不少原來屬於土建工程范圍的內容都已經獨立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