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鎮化發展,強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鼓勵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新村建設的。
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禁止農村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嚴禁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經批准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條 農村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住宅用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佔地面積。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村民單獨建設住宅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3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用地批准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連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經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認後,不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由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村委會按規定確認後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用地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章確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確
認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分戶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有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委託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圖。住宅施工質量和生產安全由承建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採取有償提供住宅建設用地的辦法籌集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於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農村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後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擴建住宅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 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
攤繳納。
第二十一條 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用於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佔、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農村
村民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規劃)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4年 12月1日起施行。
❷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解讀下
農村建房來一般程序, 先到村自委打報告,村委同意建房的宅基地,然後到土管所申請准建證,建好房後再到土管所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最後再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跟商品房的國土證是不一樣的,同時農村的房屋是不可交易的,因為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❸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章程內容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及用地要求
第三章 建房審批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五章 技術標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及用地管理,提高農村住宅建設水平,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鎮鄉、村莊(不含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村民建房按照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開發區的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堅持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應符合規劃、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農村地域特色,並妥善處理通風採光等相鄰關系。
第四條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個人建房是指單戶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動,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擴建、異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鎮鄉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集中建設自住住宅的活動,包括統規統建、統規自建、統一舊村改造等方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鎮或小城鎮集聚,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一)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集中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災後集中統一建設的;
(四)實施造福工程、地質災害搬遷統一建設的。
第五條 村民建房規劃管理要方便群眾,高效管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託鎮鄉人民政府實施。 規劃及用地要求
第六條 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原則。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上述規劃的,不得審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鎮鄉、村莊規劃編制或修編進度。村莊規劃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福建省村莊規劃導則》(試行)。規劃編制要注重村民參與,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尊重村民意願,符合農村實際,方便生產生活。村民建房應按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整治規劃的要求建設。
第八條 村民建房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條 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改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宅基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含基礎)垂直投影范圍內的佔地面積。 建房審批
第十一條 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准,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二)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三)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鄉、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屬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七)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批准回原村莊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於法定標准,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二)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三)年齡未滿18周歲的;
(四)不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五)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第十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取得規劃許可。鎮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建房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村民個人申請住宅建設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四)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部門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五)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築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牆等關系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含四至范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或者選用標准通用圖。
村委會應當根據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整治規劃要求,與建房戶充分溝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月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況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和確認宅基地情況,並報鎮鄉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鎮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房屋建設技術標准,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鎮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5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並分新建、擴建和改建兩種情形報批。
第十六條 屬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鎮鄉人民政府根據鎮鄉、村莊規劃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即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屬新建、擴建的,應報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鎮鄉人民政府進行規劃審批。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鎮鄉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受委託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由鎮鄉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鎮鄉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八條 採取集中建房的,村民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由組織集中建房的鎮鄉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依據經批準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建房戶需求和數量,劃定集中建房范圍,制定統一建設方案,按照十五條、十七條新建擴建情形規定程序,統一、分戶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屬於文物保護建築和控制性保護建築范圍內的危房改建,鎮鄉人民政府在規劃審批前,應將其改建方案書面徵得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 對村民建房規劃申請不予批準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村民建房用地申請不予批準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村民建房規劃和用地審批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鎮鄉人民政府應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一並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鎮鄉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村民即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實施住宅建設,逾期不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鎮鄉、村莊建設用地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國土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等相關規定和村民建房審批情況進行公示。村民委員會應將村民建房申請和審批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村民建房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發證機關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實施監督和檢查,被檢查者應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負責規劃許可審批後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設檔案,做好放線、核樣工作,並加強施工期間的規劃實施監督和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村民建房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設計,或者選用省級和當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編印的村鎮住宅建設通用圖。選用通用圖建房的,應有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住宅基礎施工。建設多層單元式住宅的,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二十八條 農村住宅施工質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參與建設各方共同負責。農村住宅建設一定規模以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者集中統建的),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對集中統建的農村住房項目應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一定規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選擇農村建築工匠或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農村建房村民或者組織村民建房的單位應與參與建設各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所承建的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村建築工匠從事村民建房施工,應具備相應的建築施工技能。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建築工匠培訓,將建築工匠培訓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提高建築工匠技能,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資格證書。鼓勵和引導村民建房選擇有資格證書的建築工匠。
第三十條 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集中統建的農村住宅項目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特別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關鍵環節加強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村民建房按鎮鄉、村莊規劃建設的,只收取土地證書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不得收取規劃許可證書工本費、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二條 村民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後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
第三十三條 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攤繳納。
第三十四條 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用於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佔、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免費提供住宅通用圖紙,加大技術宣傳力度,主動向村民宣傳住宅小區規劃、建房技術標准、質量安全要求、減災防災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定。
鼓勵社會各方面技術力量支持農村住宅建設,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組建農村住宅建設技術服務機構,為農村住宅建設服務。
第三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技術標准
第三十七條 村民建房應當遵守以下技術標准規定:
(一)選址:應避開地質復雜、地基承載力差、地勢低窪不易排澇以及易受風口、滑坡、雷電和洪水侵襲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
(二)規劃:集中建設的住宅小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個人建房要符合村莊整治規劃,靠近城市、縣城、鎮所在地住宅小區,引導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相關標准,建設多層單元式住宅。
(三)層數和面積:農村獨棟式、並聯式或聯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住宅建築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建設多層單元式住宅的,每戶住宅建築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層高:層高控制應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一般3米左右。
(五)間距和朝向:住宅建築前後間距與前建築高度比一般不低於1:1,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不低於4米,建築宜朝南、朝南偏東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築宜後退村莊幹路紅線3米以上,後退村莊支路紅線1米以上。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須符合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板、梁、柱不得採用石結構。
(七)建築單體:應滿足村民生產、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應設有客廳、卧室、廚房、衛生間、儲藏間(農具堆放間),應滿足面積、通風、採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簡潔美觀,宜採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觀應進行一次性裝修。
(八)配套:應同步配建化糞池等處理設施;集中建設住宅小區的,給水排水、電力通信、道路、廣電、綠化和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小區建築密度控制在30%左右,綠地率不低於30%。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十九條 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書的,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鎮規劃區內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嚴禁對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四十一條 參與農村住宅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築工匠依法對住宅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村民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村民建房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9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❹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閩政[2004]21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專通知
各市、縣(區屬)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❺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戶口不能到農村買地建房的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暫行規定
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制止亂占濫用耕地,保證農業用地和適應農村建設的需要,加快發展社會主義農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土地政策,法令,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土地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是一切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必需的物質條件,是農業的基本生產資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們的國策。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十分珍貴,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職責。省、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
要指定主管部門,對土地實行統一管理,並把它作為一項主要任務擔當起來。
第三條:一切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社員承包的土地,及自留地、飼料地、自留山、宅基地,只有按規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權,一律不準買賣,變相買賣、出租和擅自轉讓;也不準擅自在承包的耕地、果園和自留地上建房、修墓、起土、燒磚瓦等。
第四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社隊基本建設用地和社員的住房建設用地,都必須珍惜土地、節約用地,除少數確需的按規定審批許可外,一律不許佔用耕地。
第五條:列入計劃的國家和地方建設項目用地,應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空地。確需徵用耕地的,也要嚴加限制,認真執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批手續。制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未征先用。城市郊區菜地和魚塘,尤其要從嚴控制,一般不得徵用。
第二章 農村社隊建設用地
第六條: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興辦社隊企業、事業和公共設施,必須從有利發展農業生產和建設社會主義新村鎮出發,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荒地、雜地、空地、宅基地和山地,盡量不佔耕地、果園。
第七條: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舉辦企業,事業需要佔用耕地和果園的,必須根據縣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文件和佔地平面布置圖,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佔用耕地、果園一畝以下的(不含一畝)由人民公社審核,報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一畝至二畝(不含二畝)由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畝至三畝(不含三畝)由地區行署批准;三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社、生產大隊企事業佔用生產隊的山地、荒地的,必須按照國家基建征地規定辦理手續。佔用耕地的單位,有條件的應在保持水土,保障生態平衡的前提下,開荒造地,以補償、恢復和發展耕地面積。凡在城鎮
近郊新建社隊企業、事業,其建設地點,要同時徵得城鎮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八條: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舉辦企業、事業經批准需要佔用耕地的,必須與地權所有單位擬定合理負擔的協議。一般應調劑土地,不能調劑土地的,要給予合理補償,由社隊企業利潤或由受益社隊公共積累中支付。
社隊各種建設用地,國家不調整糧食購銷指標和經濟作物收購基數,應在公社、大隊范圍內根據受益情況作適當調劑。
第九條:農村社隊磚瓦窯,應建在非耕地上。已建的磚瓦窯佔用耕地,應由縣社隊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清理。經批准繼續生產的,其佔用土地的數量由公社審查,經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不準繼續生產的,必須立即封窯,拆遷。必需在耕地中取土的,也應按上述規
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保存好表土、挖土後要及時平整恢復利用,不準廢棄。
發展淡水養殖要盡量利用現有水面,不要毀田造塘,個別確需佔用耕地的,事先必須經過縣一級水產主管部門的可行性研究,認可後,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山採石,必須向所在公社辦理申報手續,經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在規定的地點和范圍內作業,搶修水毀工程,可先徵得所在公社同意後,補辦審批手續。在城鎮、文物、古跡、風景區及國營公路、橋梁、水利和水電設施附近開山採石,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按
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准。開采後要搞好水土保持,不準破壞自然資源,影響農田水利和道路。
第三章 社員住房建設用地
第十條:各級政府要把村鎮規劃和建設擺上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作出部署,定期檢查。各級建委、農委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協同,依靠農民自己的力量,在統一規劃下,搞好村鎮建設。
第十一條:農房建設,要貫徹「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設」的方針,在人民公社領導下,在農業區劃的基礎上,本著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節約土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的原則,由生產大隊、生產隊統一規劃,社員大會通過,人民
公社審查,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城市郊區大隊、生產隊社員建房規劃要同時徵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沒有制定建房規劃的,或規劃未經審批的大隊、生產隊的社員,不準擅自建房。
第十二條:社員修建住房,要服從規劃,盡量利用宅基地、空地、荒地、山坡地等,不佔耕地(包括自留地)、果園。城市郊區,農村集鎮,平原地區和地少人多的地方,提倡建樓房;山區,提倡依山建村。在統一規劃社員建房用地時,先解決無住房困難戶用地,後安排住房擁擠戶用
地。凡住房夠用者,不安排用地。社員建房應向生產隊申請,要經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通過,人民公社審核,報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如確需佔用少量耕地(包括自留地)、果園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按國家征地補償標准向生產隊繳納補償費。
第四章 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理
第十三條: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進行處理。
(一)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地、自留山)是違法的,一律無效。要沒收全部價款,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土地由集體收回。
對為首策劃買賣集體土地的、轉手倒賣土地牟取暴利的,要從嚴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經辦理審批手續擅自佔用耕地、山地、果園及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飼料地、自留山建造房屋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折價歸公、限期拆除、沒收等處理。
(三)對違反批准許可權、擅自批准徵用或佔用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征地手續,並向上級機關控告,對有關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
(四)對拒不執行徵用耕地的規定,不按規定歸還借用土地的,要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因擅自建造住房損害農副業生產、農田水利設施或嚴重影響城鄉交通和公共衛生的,要限期拆除,並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五)對農村社隊各級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審批動用耕地過程中,利用職權、接受賄賂、徇私舞弊的,要從嚴從重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理,凡給以罰款,沒收、賠款等經濟處罰的,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決定;給予行政處分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對本規定公布之前,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的土地,和一九八○年三月以後,未經審批擅自佔用耕地建房的,要先進行認真清理,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對在此以前一些情節嚴重,群眾意見大的違法佔地事件,也要清查處理。處理原則,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社員之間買賣的土地,凡是未建房的,必須退地還款;未經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強行圍基佔地的,要自行拆除圍基,退還耕地;已經建房的,參加第十三條(二)項規定處理。對少數憑借權勢侵佔耕地建房,包括給子女建房的幹部要從嚴處理,不僅要沒收其房屋,而且要給予處分。
不準任何單位擅自租用、佔用生產隊的耕地,凡租而未用的,一律退回生產隊;已佔用的,限期退還。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罰款、沒收等款項,要上繳同級財政,用於當地造地,不得移作它用。
第十六條:對於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功人員和單位,應根據情況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受經濟制裁或刑事處理、行政處分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理不服,可以申訴,由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人民法院裁決;拒不執行的,要加重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規定適用於農村村莊和集鎮。縣城和設鎮建制的鎮不適用本規定。省人民政府過去有關農村建房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具體的情況,制訂一些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1982年3月30日
❻ 福建農村住宅建設和用地審批建築面積和高度限制多少
江浙一帶包括福建,農村的住宅規劃審批建築面積45~50平方/間。高度4層,帶一個小閣樓算半層。總高度限在17米左右。
❼ 農村蓋房有沒有法律要求不能超過多高啊
沒有高度限制,關鍵要符合城鄉規劃,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
第四十二條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
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應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開工前,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
未經驗線,不得開工。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
(7)福建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蓋房的基本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農業戶口。
2、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當地或者是本村。
3、申請人或者是家屬必須沒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證。
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時需要的資料:
1、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所在地的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登記表。
申請宅基地的必要條件
1、農村居民無宅基地的。
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准,這里所說的標准時平均低於267平方。
3、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等需要建房而又沒有宅基地的。
4、原來宅基地影響到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者是搬遷過以後而又沒有宅基地的。
❽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具體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若干意見
[本網] 2009-01-23 11:23:00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閩政辦〔2009〕17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推進我省「兩個先行區」建設的過程中,認真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是當前城鄉規劃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海峽西岸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是指導福建發展的綜合性、前瞻性、戰略性的規劃,是協調福建省各城市發展、統籌區域重大建設的綱領性文件,是制定區域內相關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積極推進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積極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加強對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編制的指導。跨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編制由共同上一級政府牽頭,所涉區域市(縣)政府參與的工作機制,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及相關部門落實。
完善城鎮總體規劃修編。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峽西岸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和《福建省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要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列為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統籌兼顧城鎮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需要。在城鎮總體規劃中,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對不能滿足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總體規劃,市、縣、鎮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及時組織修編;規劃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規劃期限屆滿前完成修編和報批工作。
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要嚴格依據總體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加快城鎮規劃區內近期建設用地和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先修改總體規劃並報經批准後,方可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開展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工作。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編制近期建設規劃,保證總體規劃有序實施。要對規劃期限內的近期建設作出科學預測和合理安排,將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擬出讓的建設用地納入近期建設規劃。
加強鄉村規劃編制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盡快確定應當編制鄉村規劃的區域。編制鄉村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鎮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強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近現代建築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要按照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近現代建築保護規劃,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按照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突出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城鄉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鄉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保持一致。
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前的技術審查工作、設區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備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實施。
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
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許可行為。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嚴把規劃許可關,對於不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規劃許可;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注重維護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開展鎮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試點工作,選擇一批省重點中心鎮作為試點,由鎮政府核發所在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業務上接受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規范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程序,對於村民在鄉村規劃區內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設住宅的,按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完善城鎮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管理措施,市、縣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城鎮規劃區內危舊住房居民的安全問題。對原住房確已形成危房的,應當及時組織遷出安置,符合條件的,在分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時予以優先解決,確保安全。
加強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城市公共綠地、教育用地內不得批准作為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商業、旅遊、娛樂、文教、體育、辦公等公共建築及工業生產性用房不得以臨時建設名義報批;對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響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得批准。臨時建設為商品房售樓屋或工地建築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其他臨時建設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審批機關經核實後可批准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加強臨時建設批後監管,對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嚴格核實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制度,嚴格核實規劃條件,保證規劃條件落實。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條件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三、強化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自覺接受監督。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監督,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將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依法公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監督人員,及時發現違反城鄉規劃的情況,並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等,受理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案件的舉報。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城鄉規劃全面實施。
加強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省重點中心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建設行為的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巡查責任制,做到違法建設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加大對城鎮規劃區內非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力度,對於未經用地審批,非法佔地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國土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由城鄉規劃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證件管理,實行持證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行為。
四、加強領導,推動《城鄉規劃法》全面貫徹實施
做好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各部門要把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要結合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組織集中學習《城鄉規劃法》,研究促進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科學發展的具體舉措。要將《城鄉規劃法》列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不斷深化宣傳。各級公務員培訓機構要將《城鄉規劃法》列為領導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制度建設,加快清理與《城鄉規劃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抓緊修訂有關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提供保障。完善規劃實施機制,加強地方部門協作。堅持「統一規劃、整體布局、設施共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的原則,加強城市聯盟工作,促進區域規劃實施。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統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託實施城鄉規劃管理權。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實施城鄉規劃管理,認真落實《城鄉規劃法》各項規定。對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責任部門和人員,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❾ 法律規定私人住宅最高修幾層了
國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地方政府都有專門的政策規定。
以福建省為例:
根據《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村民建房應當遵守以下技術標准規定:
(一)選址:應避開地質復雜、地基承載力差、地勢低窪不易排澇以及易受風口、滑坡、雷電和洪水侵襲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
(二)規劃:集中建設的住宅小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個人建房要符合村莊整治規劃,靠近城市、縣城、鎮所在地住宅小區,引導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相關標准,建設多層單元式住宅。
(三)層數和面積:農村獨棟式、並聯式或聯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住宅建築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建設多層單元式住宅的,每戶住宅建築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層高:層高控制應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一般3米左右。
(五)間距和朝向:住宅建築前後間距與前建築高度比一般不低於1:1,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不低於4米,建築宜朝南、朝南偏東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築宜後退村莊幹路紅線3米以上,後退村莊支路紅線1米以上。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須符合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板、梁、柱不得採用石結構。
(七)建築單體:應滿足村民生產、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應設有客廳、卧室、廚房、衛生間、儲藏間(農具堆放間),應滿足面積、通風、採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簡潔美觀,宜採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觀應進行一次性裝修。
(八)配套:應同步配建化糞池等處理設施;集中建設住宅小區的,給水排水、電力通信、道路、廣電、綠化和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小區建築密度控制在30%左右,綠地率不低於30%。
(9)福建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十九條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書的,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鎮規劃區內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嚴禁對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❿ 農村建房,最高能建幾層層高一般多少米相鄰房子間距多遠
農村建房有許多要注意的,為了避免因建房與鄰居產生糾紛,為了鄰里和睦,有些地方規定,農戶申請宅基地建房要宅基地周圍的鄰居簽字同意。所以,在農村建房時,包括房子層數、房子層高、房子間距等都要注意。那麼,在農村建房,最高能建幾層?每層層高一般是多少米?相鄰房子間距多遠?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總之,農村建房在宅基地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數、每層層高、建房間距等方面都是有要求的,大家一定要按規定來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