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慶市公租房租滿5年能買嗎
不能。《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不能購買!
1、公租房租滿5年可交易,近幾年來,國家核心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在確保符合條件家庭購房需求的前提下,適度減少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數量。
2、政府*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3、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公共租賃房以5年為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房後,可以退出公共租賃房。
4、公共租賃房不滿五年規定上是不得上市交易的,購買人需要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隨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另外用虛假信息騙取公共租賃房租住,將強制要求其退出。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❷ 重慶公有住房管理條例怎麼百度找不到
發文單位: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文號:渝住改發[2001]1號
發布日期:2001-6-1
執行日期:2001-6-1
第一條為推進城鎮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大公有住房改革力度,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1997〕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非成套房)系指戶門內無獨用廚房或廁所的公有住房。
我市非成套房均可依照本辦法向承租人出售。
經鑒定為危險非成套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不能出售。
第三條非成套房承租人均可自願向產權單位申請購買自住非成套房。
出售非成套房執行公有住房出售面積控制標准。
購買非成套房的建築面積包括戶內面積、共用部位的分攤面積。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廚、廁、通廊、過道、樓梯等部位。
第四條出售非成套房應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房改部門申報辦理審批手續。
承租人購買非成套房,應先填寫《購買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請書》,同意維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的使用現狀。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使用有異議的,由產權單位確定。
第五條凡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認定掛牌的非成套房,在出售前均應由房屋產權單位先行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
第六條非成套房出售價格以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地區類別成本價的75%為計價依據,在此基礎上由房改部門授權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先行評估。
出售非成套房應予計算的房屋年折舊率、年工齡折知額按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執行。出售非成套房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實際售價:
實行售價=〔地區類別成本價×75%×(1±調節因素增減系數-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工齡和〕×建築面積出售非成套房的實際售價不得低於地區類別成本價的18%。
第七條產權單位出售非成套房所收取的房價款,提取總額的30%建立住房公共維修基金,並按《重慶市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應交存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八條承租人依照本辦法購買非成套房擁有完全產權,並可按照《重慶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辦法》(渝住改發〔1999〕7號)的規定進入市場再交易。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❸ 重慶:如何申請公租房
如何申請公租房?哪些人能申請公租房?申請時要帶些什麼材料?記者從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昨起實施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對此一一作了明確,現有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也能申請公租房。 《細則》共分12個部分,分別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方式、申請條件、申請要求、審核配租、租賃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允許合租,但不超過3人 《細則》規定,申請人可以由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3種方式申請。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同時,《細則》也在《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對申請人必須符合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界定。 《細則》規定,穩定工作的界定共有4類:一是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二是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三是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四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收入限制標准更細 《細則》對《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中「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的收入限制標准,也有了進一步明確:一是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二是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 為了讓真正需要的人住上公租房,《細則》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無住房:一是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二是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三是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此外,申請人(包括配偶)直系親屬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的,視為家庭具有住房資助能力,同樣也不符合申請條件。 申請時要帶五種材料 《細則》中稱,公租房的申請審核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審、復審、公示、輪候和配租。那麼,申請時,申請人須帶上哪些材料? 《細則》中規定,申請材料主要有五種:一是身份證明,二是婚姻證明,三是工作和收入證明,四是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五是住房情況證明。 針對不同類別的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細則》還進行了規范:主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靈活就業人員由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稅收繳納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主城區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有單位的申請人,還需由單位出具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此外,搖號配租時將通過電子搖號系統,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搖號配租,搖號結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的公眾媒體公布,並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輪候。 租滿5年後可申請購買 若承租人的5年租期滿了後,可以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購買之後的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但不能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而且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需要轉讓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同時,《細則》還規定,符合《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審核合格後,由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租房管理局統一申請。廉租住戶配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並按現行廉租住房政策規定交納租金,優惠部分物業服務費。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差額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地政府承擔。
滿意請採納
❹ 重慶公租房住滿五年後的優惠政策
重慶公租房住滿5年 可以成本價加利息購買自住。
一是公共租賃房以5年為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房後,可以退出公共租賃房;
二是業主住滿5年後,可以成本價+銀行利息購買自住(其中成本價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綜合成本,並交納部分稅費),購房時可選擇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繳納租金。公共租賃房不得上市交易,購買人需要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隨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
三是用虛假信息騙取公共租賃房租住,將強制要求其退出。
(4)重慶市公共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重慶公租房、戶籍制度、考核基尼系數三項改革透視
重慶市從制度設計、機構設置、程序審查、社會監督和責任追究等五方面入手,確保公租房的配租公開、公平、公正。關鍵節點的掌控十分重要:
申請公開,建立了聯通社保、稅收和公積金管理等系統的信息網路,嚴格審核,網上公示;搖號配租,全程監督;
退出嚴格,對承租人實行年度收入申報核實制度,由於收入提高和自購房等原因不再符合條件的,政府強制收回。
特別是為遏制「保障房被倒賣牟利」現象,重慶市規定,公租房租客住滿5年後,可以成本價+銀行利息購買自住,但是不得上市交易,購買人如需要轉讓,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隨房價的上漲而上漲。
「公租房永遠姓『公』。管住了公租房上市交易的閘門,沒有利潤可圖,就能有效防止腐敗。」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局長張定宇說
❺ 重慶的公租房五年後可以買斷產權嗎
重慶的公租房在住滿5年後是可以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5)重慶市公共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❻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准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
第六條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託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九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十四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由開發區和園區實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❼ 重慶市公共租憑住房是怎麼搖號的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准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規劃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三章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准入管理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託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執行。
第五章配租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六章租賃管理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七章退出管理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轉租、出借的;
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出售管理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附則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由開發區和園區實施住房管理。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❽ 重慶廉租房怎麼申請
一、重慶市廉租房申請條件
1、有穩定工作: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2、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4、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5、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二、重慶市廉租房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當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審核
(1)初審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於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
(2)復審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會同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共同對申請家庭的戶口、人口、住房情況、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復審,並於收到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3、公示
(1)初審公示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一並報送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對初審不符合規定保障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2)復審公示
對復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保障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4、輪候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輪候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5、建檔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8)重慶市公共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