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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房建設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02 01:36:38

Ⅰ 公共租賃房的優惠政策

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通知,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政策進行明確。通知表示,對公租房建設用地及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免徵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該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通知明確,對公租房建設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通知同時明確,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對於這一政策,業內人士稱對開發環節影響並不大,但可以有效降低持有方的成本。這一系列措施將促進公租房制度的完善,但在開發環節的優惠力度仍很小,不足以吸引開發商建設公租房。
中原地產研究部高級經理劉淵認為,公租房建設最大的問題是資金投入和管理,稅收優惠可以減輕公租房經營過程中的成本,顯示出配套政策正在完善,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通知》中對於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可以說是最主要的優惠措施,但這一塊優惠,和土地成本、建設成本等大的投入比起來,還是比較低的。

Ⅱ 租賃市場迎來重磅監管政策

租賃市場迎來了今年最重磅的監管政策。12月25日,住建部網站公布了6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條是,未來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都可依法改造成租賃住房。另外,政府對租賃市場的管控力度明顯加大,對房源、價格、備案等等都有涉及。
商業辦公和廠房可改成住房出租
《意見》表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規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於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使用的材料和設備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裝修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未來可供出租的住房,將顯著增加。
業內人士表示,這是落實多渠道供應的又一重要政策。前幾年已經先後推出「商改租」「集體物業進入租賃市場」等重要舉措。「工改租」目前還是第一次表態,具有非常大的意義。廣州市房協專家委員鄧浩志認為,「工改租」在全國是新事物,但在深圳,大概7、8年前就已經出現,所以並不是完全的新事物。對於人口多、居住用地少的特大型城市,「工改租」是非常有前途的。一方面工業用地的價格大幅低於住宅,也低於商辦類項目,所以其經營成本優勢十分突出,實現盈利可能性更大,所以可能願意參與的舊廠房會更多;另一方面也能解決住房總量不足、租賃市場發展受限等本質問題。
不過有專家認為,地方政府對「工改租」可能會比較謹慎,此前僅深圳等個別城市有推進類似項目,其他大城市出於各種原因對此事都比較慎重,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怕擾亂了原來因為各種土地性質不同所建立起來的體系。比如說,住宅用地會否因此出現價格下降?工業企業會否放棄「主業」轉做「包租公」等等。比較典型的參考例子就是前兩年倡導的「集體用地進入租賃市場」,大的政策扣子雖然開了,但各地方仍然比較謹慎推進,所面臨的考慮也是類似。
租金貸收入佔比不得超過30%
《意見》還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申請銀行貸款。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金融業務的監管。開展住房租金貸款業務,應當以經網簽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按照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租金躉交期限與住房租金貸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做好貸前調查,認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定融資額度。
加強貸後管理,嚴格審查貸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賃企業形成資金池、加杠桿。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對採取「高進低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經營模式的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指導住房租賃企業在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將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賬戶。住房租賃企業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貸款金額佔比不得超過30%,超過比例的應當於2022年底前調整到位。
鄧浩志分析認為,此前有部分租賃企業誘導承租人採用「長租貸款」,企業一次性獲取長時間的租金;高價收取市場房源,惡性搶占市場。這種模式所引發的問題已經在最近兩年持續曝光,諸如:燒錢搶占市場不可持續性;「騙租賃貸」引發的投訴、金融風險等等;大量前端收款引發的經營管理風險、道德風險等等。所以這次明確要規范以上行為。
嚴管房源信息發布,租賃也要網簽
《意見》規定,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實名並註明所在機構及門店信息,並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委託、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路信息平台僅可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託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
對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機構及從業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信等部門應當要求發布主體和網路信息平台刪除相關房源信息,網路信息平台應當限制或取消其發布許可權。網路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驗發布主體和房源信息責任的,網信部門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意見,對其依法採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
此外,經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即時辦理網簽備案。網簽備案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提供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數據介面,推進與相關企業業務系統聯網,實現住房租賃合同即時網簽備案。
明確規定中介機構不得吃差價
《意見》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前應當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准、收費金額等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餘租金、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記者了解到,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房產中介一般都不會讓買家與賣家兩邊直接碰頭攀談,這也造成了信息不對稱、生意不通明、交流不到位等狀況的產生,致使不法中介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吃差價」的待機而動。「吃差價」在房產生意中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現象。
有二手房經紀人表示,政策還沒有細則規定「如何避免吃差價」,建議如果在無法碰頭的狀況下,買賣雙方也應該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委託合同,一般委託合同中會寫明價格及中介署理權力規模,以利於保證生意兩邊的利益。而且,在合同上要明晰註明生意兩邊的詳細個人資料。為了進一步保證署理合同的真實性,能夠撥打業主電話核實相關狀況。而對於賣家來說,中介在處理相應過戶手續時,應該留意相關詳細費用,避免中介公司在沒有處理手續之前,將房子賣出從中賺取差價。
專家觀點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此次住建部等6部門印發了《關於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充分體現了發展租賃住房、穩定市場秩序的重要導向。尤其是在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明確要在2020年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所以可以認為此次住建部發文,也是為了更好地配合2020年租賃市場發展工作,也充分體現了租賃市場穩租金、穩預期的導向。
從此次意見可以看出,當前租賃市場發展過程中存在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惡意剋扣押金租金、違規使用住房租金貸款、強制驅逐承租人、侵害租房群眾合法權益等問題。從此類問題看,包括互聯網平台的信息不規范、住房租賃貸款操作不合規等,是一些新的問題,所以此次6部委中也包括了銀保監會和國家網信辦,實際上也是為了加強金融和信息等方面的管控。

Ⅲ 十部委: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重點支持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9日訊 今日,十部委聯合印發《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 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提出加快推進老舊小區和老年家庭適老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家裝電梯等給予補貼。進一步滿足農業轉移人口適齡化的住房消費需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支持人口凈流入、房價高、租賃需求大的大中小城市多渠道籌集公租房和市場租賃的住房房源,將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作為重點支持的內容。
並且,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城市養老設施建設,提升養老服務的供給水平,加大城市養老服務的用地供給,規劃建設一批、改建擴建一批養老服務機構。

Ⅳ 多少地方住房租賃政策落地

主持人孫華:日前,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家統計局局長寧吉喆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房地產長效機制正在緊鑼密鼓制定,會適時出台。在這個背景下,本報今日從房地產供應渠道多樣化;需求方遏制投機;稅收調節;土地供應等四個方面采訪專家學者,給予解讀,以饗讀者。

易居研究院智庫研究中心總監嚴躍進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市場需求的多元化決定了供應渠道的多元化,分層次的多元化消費模式要求供應體系不斷做改進,這也是分類調控下的一個衍生內容,對於豐富產品系和促使供求關系平衡具有積極作用。

中國銀聯與沈陽房產局

簽署住房租賃服務平台合作協議

本報訊10月11日,中國銀聯宣布與沈陽市房產局簽署住房租賃服務平台合作協議,共同推動住房租賃市場建設,提升老百姓租房、用房綜合服務體
驗。此次與沈陽市房產局簽約的同時,中國銀聯正在積極加快與其他住房租賃試點城市的合作進展,今年年內有望在12個試點城市全部實現服務開通。

今年7月份,住建部等9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加快推進租賃住房建設,其中廣
州、深圳、南京、杭州、廈門、武漢、成都、沈陽、合肥、鄭州、佛山、肇慶等12個城市成為首批開展住房租賃試點城市,大力建設政府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

政策下來要有人監督執行。

Ⅳ 國家對建造,購買,銷售,租賃公租房等出台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在四個環節享有稅收優惠。
在公租房建設環節,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設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也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可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 相關材料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應當包括建築合同印花稅以及材料、設備等購銷合同印花稅等。
在公租房購買環節,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購買環節契稅及印花稅。
在公租房銷售環節,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公租房租賃環節,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同時規定,公租房的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營業稅、房產稅的稅收優惠;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也予以免徵;經營單位公租房用地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暫定三年。

Ⅵ 北京集體租賃住房政策發布了嗎

今年4月,北京市發布了《北京市2017-2021年及2017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計劃明確,今後五年,北京將繼續加大租賃住房供應,計劃供地1300公頃,建設租賃住房50萬套。

3

租金租期?

單次租期不得超10年

這部分是大家最關心的。

比如租金。

根據《意見》,集體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統籌考慮區位、配套、市場需求等因素,並參考周邊市場物業水平,與房屋租賃市場接軌。

也就是說,租金應該是和市場租金看齊的。

很多人可能要問了,租金和市場租金差不多,為什麼我要租這個房子?

首先,明確一點,集體租賃住房不是保障房,不是公租房,還是一種市場租賃的房源,所以租金自然要和市場看齊。

其次,這種租賃住房的優勢,就是管理規范,租房人不用擔心被房東隨意漲租金、或是租期未到就被毀約趕出等。

下面自然就要說到租期了。

其實在集體土地租賃房的政策設計時,無論是全國還是北京,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要防範變相對外出售或以租代售,杜絕變相開發建設成小產權房。

因此在租期規定的設計方面,就考慮到這個問題。

集體租賃住房鼓勵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但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單次租賃期限不低於3年;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內的,出租機構不得拒絕。

Ⅶ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這個有什麼意義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這個的意義就是支持公共租賃住房。
關於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後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規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統一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中有關廉租住房稅收政策的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11日

Ⅷ 集體建設用地建房出租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據報道,日前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地方自願,確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相關人士表示,住房租賃市場試點是按照地方自願原則,部署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這些城市租賃住房需求較大,村鎮集體經濟組織有建設意願、有資金來源,政府監管和服務能力相對較強。

希望住房租賃試點可以早日落實下去!

Ⅸ 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後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規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統一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中有關廉租住房稅收政策的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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