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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費

發布時間:2021-01-31 07:53:45

① 建設公共租賃房人防費、環保建審費可以免嗎

不可以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回家國防動員答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以下四種情形可以申請減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1) 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改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2)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3) 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望採納

②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是否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專〔2015〕139號)的屬規定:「一、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③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稅收優惠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30日

④ 公共租賃住房土地使用稅減免如何計算

答,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內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容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⑤ 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後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規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統一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中有關廉租住房稅收政策的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11日

⑥ 北京市企業公租房有補貼嗎

公租房租金補貼對象
(一)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補專貼資格的家庭通過公屬開搖號方式承租公租房的。
(二)北京城六區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承租公租房並同時具備以下四項條件: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2400元。除承租公租房外,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已騰退。3人及以下家庭總資產凈值57萬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總資產凈值76萬元及以下。所承租的公租房須通過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開搖號方式獲得。
(三)本市其他區縣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申請公租房租金補貼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條件由區縣政府自行確定,其餘條件與城六區一致。

⑦ 什麼是廉租房異地建設費

廉租房異抄地建設費:
根據規定新開發的商品房小區必須配建5%的保障性住房即廉租房與公租房,如不在本小區內配建,必須按應建面積交納異地建設費,由政府異地建設,該異地建設費就是廉租房異地建設費。
廉租房的定義: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⑧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由誰出錢

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

⑨ 公共租賃住房是什麼意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9)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費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

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

⑩ 哪些項目/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

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情況有:

: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予以減半收費;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建築面積的危舊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建築面積重建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10)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費擴展閱讀

防空地下室建設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下列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以及居民住宅樓(包括整體拆建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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