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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於保障性住房

發布時間:2021-01-30 23:36:53

1. 國家什麼時候開始規定不讓建別墅了

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中國一律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供地和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對別墅進行全面清理(指獨棟別墅)。同時明確,聯排、雙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屬於別墅范圍,而被劃入高檔住宅范圍。

(1)中央關於保障性住房擴展閱讀

日前,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從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加強監管、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五方面著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

《通知》要求,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

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一是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按期開工建設。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通知》規定,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合同。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土地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

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開發建設企業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四類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通知》還要求,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一是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

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

二是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通知》強調,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一是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對企業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

二是嚴格查處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中玩忽職守、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三是嚴格查處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四是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

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季度將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的情況向社會公布,同時將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名單,及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工商、金融及監管、證券等部門。

參考資料: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通知

2.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性質是經濟適用房嗎

不是。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2)中央關於保障性住房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3. 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十二五」時期,國家確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1)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黨和專政府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屬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2分)
(2)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和民主執政。黨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體現了黨的先進性和科學發展觀要求,有利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4分)
(3)我國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堅持對人民負責的基本原則,具有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組織社會主要經濟建設、組織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政府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體現了政府的性質、職能和責任,有利於樹立政府的權威。(6分)

4. 中央關於房屋緊急通知是什麼

國務院辦公廳發電
國辦發明電(2010)15號 中機發566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朴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准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准。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15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就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是,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范圍公告後,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經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房屋的,應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徵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徵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徵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出具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調查結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補償估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並依法拆除;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徵收人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調查結果應當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據調查結果、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人的意見,對補償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房源情況以及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補償協議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

第二十七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經濟適用住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補償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賠償被徵收人的損失,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第二十九條 徵收租賃房屋,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租賃關系未解除的,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房屋徵收部門未按照補償協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實施的徵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

(三)未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對不符合規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五)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六)違反法定條件強制搬遷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徵收的;

(二)實施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三)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四)未作出補償決定實施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搬遷的;

(五)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的,責令退賠,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房屋徵收范圍公告後,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徵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三)未依據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並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

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本條例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建設單位、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可能會在今年10.1左右人大通過頒布

5. 中央什麼時候提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沒有詳細的政策條例那裡能找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常德市城區住房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區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常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武陵區、鼎城區武陵鎮、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管理適應本規定。
上款行政轄區內的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的申請、審核、退出參照本規定。
第三條 廉租住房的管理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常德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住保辦)負責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
第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兩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如實陳述家庭成員狀況及經濟狀況;填報《常德市城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3、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無低保證的,由申請人工作單位(無固定職業的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家庭收入證明;
4、申請人居住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5、屬優先照顧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出具革命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證等相關證書的復印件一份;
6、已租住國有直管公房的,退出國有直管公房後方可申請;已申請租賃補貼的,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年度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
7、以上1、2、3、4、5目所列復印件,經初審人員核實並簽署意見後生效。
(二)受理申請居委會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和初審,並簽署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所在的街道辦事處。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齊,超過期限通知申請人的視同受理。
(三)街道辦事處收到居委會送交的申請資料後,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及時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居住狀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復審並簽署意見。
(四)經審查合格的家庭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按其困難程度、優先照顧的條件依次排隊輪候。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所在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不及時向街道辦事處申報家庭基本情況變化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街道辦事處收到市住保辦下達的年度廉租住房分配指標後,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向市住保辦報送年度分配指標數120%申請人的相關資料,並提出分配意見。
市住保辦收到辦事處相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及居住狀況進行終審簽署意見。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保辦應說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終審合格申請人,由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在指定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後確定的本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對象,市住保辦報市住保領導小組批准,並由市住保領導小組在指定的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面積、特殊困難情況和其他優先照顧理由等。
(七)公示有異議的,市住保辦在10個工作日內與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針對異議進行復核,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
市住保辦下發《常德市城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以下簡稱《入住通知書》),由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將《入住通知書》送達給申請人。
(八)申請人應在接到《入住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到市住保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准、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標准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因申請人原因超過協議簽訂期限未簽訂租住協議或未按協議規定的入住期限入住的,視為不接受配租方案,按本規定的退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已安置的廉租住房住戶,由受理申請的居委會和辦事處對申請人的住保管理工作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七條 居委會、辦事處在每年3月31日前對已安置入住的廉租住房住戶對其進行動態調查,填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年度審核表》報市住保辦辦理審核和續辦租賃手續。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保辦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報市住保領導小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其他申報所需的基本情況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居住面積增加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在六個月以上未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九條 市住保辦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所在辦事處和當事人本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當事人應在收到市住保辦取消保障資格決定三日起,三個月內搬出廉租住房。三個月內沒有搬出的,租金按本市同類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收取。
第十一條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需騰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租住戶在接到限期騰退廉租住房書面通知後超過六個月仍沒有搬出廉租住房的做如下處理:
1、已另有住房且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廉租住房租住戶未按要求騰退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確無房居住需繼續租住廉租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原受理居委會或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受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市住保辦,經市住保辦研究同意並報市住保領導小組審批後,申請人與市住保辦重新簽訂租住協議,住房租金按同類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標准收取。
第十二條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但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住戶因家庭人口或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但仍可繼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市住保辦按審核、輪候結果調整保障方式。

第三章 廉租住房租金及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住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租賃協議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每月25日前繳納。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由管理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公司代市房管局收取,並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帳戶,月底前將租金月報表報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所收租金全部用於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物業管理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行社會化管理;由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廉租住房的保安、衛生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物業管理事務進行管理。
廉租住房住戶有義務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出,不足部分由廉租住房配套建設的非住宅收入彌補。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程序審批:
1、物業管理公司在每一財會年度前二個月內向市住保辦提交下一年度物業管理預算方案,經市住保辦審核報房管局批准實施;
2、在每一財會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管理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向市住保辦提交該年度的決算報告,由市住保辦審核,報市房管局審批。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中用於物業管理部分的資金在每一財會年度期滿後二個月內在廉租住房所在地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管理的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本管理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常德市房地產管理局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
按照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年度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數,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下達新建廉租住房套數之後的套數。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具體任務數詳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從2011年開始,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下達有關地區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不僅要考慮該地區當年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還要考慮該地區當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確保當年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於超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中央在分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將給予適當的資金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

7. 中央直屬機關保障性住房目前還審批嗎

1、這個政策肯定不會永久實施下去,但是近10年還是沒問題的。 2、至於補貼,這個要看每年的審核情況,年審時符合政策要求的,發給補貼。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就停止發放補貼。所以補貼對住戶來說,不是終身制。

8. 中央保障性住房補貼政策會每年一直執行下來嗎 就是說以後每年都有補貼嗎

1、這個政策肯定不會永久實施下去,但是近10年還是沒問題的。
2、至於補貼,這個要看每年的審核情況,年審時符合政策要求的,發給補貼。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就停止發放補貼。所以補貼對住戶來說,不是終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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