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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居住房屋管理

發布時間:2021-01-30 14:43:43

1. 蘇州市房管局

建議你轉戶口,雖然現在的入學政策放寬了,但學校選擇學生也是有標準的,也就是說順序,首回先考答慮戶口房子都在學校區域范圍內的生源,其次是戶口不在學校范圍內但房子在學校范圍內,再次是房子戶口都不在區域內但隨爺爺奶奶等近親屬居住的。
你們只要將你們夫妻兩個當中的一個轉到東港的房子內,就可以把孩子的戶口遷過去了。
你們的戶口在園區涇園嗎,如果在的話,只要在東港有房子,哪怕面積只有40多平方,也可以轉戶口的。
所謂75平米以上轉戶口,主要是限制外地人向蘇州轉戶口的。

2. 蘇州房產管理局副局長是誰

蘇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領導工作分工

張永清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地震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政策研究室)、組織人事處。

邵慶副局長,負責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房屋徵收、村鎮建設(美麗城鎮建設)、法規、建築節能、科研設計、行政許可和教育培訓工作。分管法規處、規劃設計處、村鎮建設處、建築節能和科研技術處(總工室)、行政許可服務處、教育培訓處、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市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中心。

顧超雄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地震、住房改革、住房保障、落實私房政策、直管公房、抗震管理、棚戶區和城中村(無地隊)改造工作。分管住房保障處(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公房管理處、房政和落實私房政策處、地震監測處、震災防禦處、應急救援處、市抗震辦公室、市防震中心、市直屬房屋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費元龍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房地產管理、物業管理、白蟻防治和城建檔案工作。分管房地產開發管理處、住宅產業處、物業管理處、市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市城鄉建設檔案館、市白蟻防治管理處。

周勇華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綜合計劃、財務資金、建築市場、城建監察、燃氣管理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綜合計劃處、財務管理處、審計處、燃氣管理辦公室、維修資金監管處、建築市場管理處、信息處、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工程造價管理處、市城建監察支隊(市城市燃氣管理所)、市建設信息中心。協助分管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張濤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和質量安全工作。分管城市建設處(重點項目處)、建築業處、質量安全監管處、市市政建設管理處、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市建築安裝管理處、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處。

張思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負責紀檢監察、信訪、黨群、宣傳、老幹部、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便民服務工作。分管信訪處、離退休幹部處、紀委(監察室)、機關黨委、工會、團委。

劉列平副調研員,負責工會的工作。

劉偉副調研員,負責組織人事處的工作。

李壽德副調研員,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包利廣副調研員,負責信訪處的工作。

王晉副調研員,赴貴州省銅仁市掛職。

3.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物業的移交和接管

受建設單位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除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外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同時,將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書、財物、印章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使用、保管的文書、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車位、車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道路。
地下停車位尚有空餘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新辟規劃以外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不足,確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作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並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或者佔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安全,並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利害關系人和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外,應當首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車庫用於居住、生產經營;
(二)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低於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私搭亂建;
(四)侵佔綠地、毀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雜訊和振動;
(六)擅自擺攤設點,無序停放車輛;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八)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飼養動物;
(十)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規定的裝飾裝修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清物業服務費用,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承租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
(二)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三)單幢房屋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四)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屋頂庇護范圍下的業主按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五)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頂(包括屋面和周邊圍護),為各層共用的,由屋頂庇護范圍下各層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為若干層(戶)使用的,由使用層(戶)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六)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屬於人為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負有維護責任的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住宅養護標准,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物業管理實行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以及賬面余額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 蘇州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資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4)蘇州市居住房屋管理擴展閱讀

居住證採用CPU晶元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證的以下社會服務功能:

1. 金融服務。可以綁定銀行賬戶,利用居住證查詢賬戶余額以及省內外銀行間匯款、支付業務。

2. 公交服務。可以「刷證」乘坐貼有居住證服務標識的公交車輛。

3. 電子政務。通過自助申報平台,在申領居住證以及申請居住證項目變更、續期等功能的自我實現。

4. 小額消費。通過載入電子錢包功能,居住證可以在商戶POS終端上進行小額消費。

5. 電信充值服務。可綁定移動、網通、電信號碼,並對該號碼隨時進行充值,可以自動獲得消費積分。

6. 公共服務。持證人可以預訂地鐵、火車以及飛機航班票務。

7. 門禁應用。通過載入門禁功能,可以有效識別小區居住人口。居住期滿,自動阻斷持證人在小區的出入。

8. 企業一證通。企業或單位可以根據實際,利用居住證對員工進行考勤登記、出入識別以及內部消費等。

5. 蘇州房管局的機構二

機構名稱:蘇州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委員會
對內辦公:
1.地理位置:
位於錦帆路55號(房管局新大樓後門)
2.負 責 人:富強
3.部門職能
蘇州市房產交易登記管理中心為行政管理類、差額撥款事業單位,2006年3月由蘇州市房地產監理處、蘇州市房產交易管理處成建制合並後成立,隸屬於蘇州市房產管理局,同時掛「蘇州市房地產檔案館」牌子。下設辦公室、人事教育科、法規科、財務科、登記科、審核科、發證科、租賃管理科、信息科、檔案管理科、測繪管理科、估價所共十二個部門。
作為蘇州市區房產交易和權屬管理的專職管理機構,蘇州市房產交易登記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對市區各類房產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承辦市區各類房產交易、立契、鑒證、過戶和房產抵押手續以及相關價格的審核工作;負責市區房屋權屬登記管理,依法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和其他權利,受託核發房屋權屬證書並做好市區房產普查、房產調查、房屋權屬證書的驗證和換發工作;承辦市區非居住單位房屋的租賃登記備案和市區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鑒證工作;負責市區房產權屬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以及開發利用,並對市區房產權屬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負責市區房產測繪成果的審核工作。
辦公面積達7400平方米,其中交易登記辦證大廳3165平方米、檔案庫房面積1700平方米。中心現代化設備齊全、服務環境整齊,擁有一支思想、業務素質較高的職工隊伍。中心核定編制為87人,職工中大專以上學歷達90%以上,工程師、經濟師等中高級以上職稱達37人,國家房地產注冊估價師12人。
作為服務窗口單位,從成立伊始,中心就以建設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與考核標准》為依據,努力構建房屋權屬管理標准化體系,實行房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管理一體化,堅持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努力推行社會服務承諾時限制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實行一站式服務,實現了從登記-確權-審核-收費-發證一條龍服務,努力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並依靠先進的科技手段,建立了蘇州市房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房產影像檔案查詢系統和房產測繪管理系統,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全面推進我市房產交易與權屬管理的現代化、信息化、科學化,為蘇州市經濟建設服務。

6.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法律法規嗎,可以作為打官司的依據嗎

1、《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地方性法規;
2、地方性法規是特定內的地方國家機關依照容法定的許可權程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維護法制統一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直接引用。
3、也就是說,地方性法規可以作為打官司的依據。

7. 蘇州群居房現有政策是什麼啊

《蘇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用於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2平方米;

8.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使用規定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加收滯納金;對於超過三個月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 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協助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的,責令其協助,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不承擔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成立費用的,責令其承擔有關費用,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服務用房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建設單位未對共用場地、設施設備單獨配置水、電等計量器具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設單位拒絕將未售出的車位出租給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使用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自助管理,是指業主不聘請專業物業服務企業,自發組織、自行實施管理物業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戶外牆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範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大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提供給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作為指導規范。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9. 蘇州市住宅房拆遷條例

關於印發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府〔 2004 〕 36 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及省、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市場評估價格和補償方式 (一)補償方式及選擇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為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的城市建設工程和招標拍賣地塊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選擇以原區位基準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並由拆遷人提供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其他性質的拆遷項目不適用此種方式);也可以選擇以同類區段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享受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 不得兼選。 市政府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古城保護等拆遷行為的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規劃要求和古城、古鎮、古村落保護需要逐步遷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環境的,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二、評估機構的准入和確定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目錄中選定並進行公示。如同一項目內半數以上被拆遷人持有異議,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 3 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三、評估結果公示和答疑 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 7 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評估機構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拆遷現場設立接待場所,向其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 四、評估復核和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 3 日內,可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技術鑒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本市當年最小戶型定銷商品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該總價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不願自行購置房屋的,可以放棄前款補償,由拆遷人直接安置最小戶型的定銷商品房(產權房)。 定銷商品房戶型標准以《蘇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准。 六、私房落實政策房屋的補償 拆遷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不包括原租戶性質)私有出租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 80% 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 七、非住宅房屋的認定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遷前一年的持續營業稅單),按非住宅房屋認定,經營面積按土地變更面積或房屋租賃面積認定。 八、價格標准適用時點 房屋拆遷評估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准。 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 蘇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蘇州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實施城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吳中區、相城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市政公用、房產、城管、水務、環保、園林和綠化、人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商品住宅建設,應當同步建設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設的,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分期開發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詳細載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並定期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實行備案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路燈、有線電視、電話通信、郵政、安全技防等配套設施或者配套工程的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建設。
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竣工,其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第六條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不使用臨時施工用水;
(二)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雨水、污水實行分流,分別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暫無條件的,經環保、水務部門同意後,應採取臨時性措施;
(四)燃氣管道納入城市燃氣管網。暫無條件的,應當完成室內燃氣管道敷設並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五)電話通信、有線電視等埠敷設到戶;
(六)路燈安裝完畢,照明條件符合標准。確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建設的,應採取臨時照明措施,臨時照明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七)郵政信報箱按規定設置,符合通郵條件;
(八)綠化工程應當按批準的規劃方案建設完畢,綠地指標符合規劃要求。確因季節原因暫無法實施的,應當出具承諾書,自交付使用備案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九)規劃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應當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十)住宅小區與外圍有效隔離,與城市道路之間有直達道路相聯。小區內部場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條件。分期建設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應當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小區內部道路;
(十一)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車庫、商業、環衛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分期建設的,其規模應當滿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二)前期物業管理單位落實,物業管理用房符合規定,權屬明晰。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交付使用備案,並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一)商品住宅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二)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三)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以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用房落實的證明文件;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交付使用備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內組織現場踏勘。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出具《蘇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備案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整改。
第九條 通過交付使用備案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條 商品住宅的質量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反本辦法不良行為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記入信用檔案。信用檔案中的信用信息作為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資質等級、年度綜合考評以及表彰評先的監督管理依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暫扣、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未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交付使用備案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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