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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發布時間:2021-01-30 09:11:50

❶ 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應做好哪些方面工作

1保障國家利益
2洞察政策走向
3了解民生問題,從多數人利益出發
4適用中國經濟發展

❷ 如何完善社會保障法

(一)社會保障法制制度的構建應與基本國情相適應
目前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經濟實力不強,這就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應結合我國國情,一方面,在社會保障立項上應分重點、多層次,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並制定相比的必要的法律,依法保障實施;另一方面,要將社會保障定位在保障人們的最低生產生活要求,重點加強就業促進的保障項目,充分調動人們的就業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從而更好地為社會保障服務。

(二)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發展,並確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許可權
目前,中國社會保障立法大量表現為地方立法。當進入社會保障總體設計與整體推進階段,就必須高度重視並有計劃的頒布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這是在全國范圍內使社會保障法制走向統一的基本保障。

(三)樹立正確的社會保障立法價值理念
有學者將20世紀初的歐洲社會保障制度原則概括為四個方面:強制性和自願性相結合原則;僱主責任原則;共同責任原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如德國社會保障的基本價值:公平與效率兼顧,自我負責和團結互助結合。因此,我國在完善社會保障法制時,要根據實際情況樹立正確的社會保障立法理念。

(四)選擇合適的立法模式
就國外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看,主要有三種:一是美式立法,即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作為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二是德式立法,即制定多部平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共同構成社會保障法系統;三是混合立法,就是在頒布有關社會保障的專門法律的同時,將另一些社會保障法的規范納入其他法律部門,從而形成一種混合性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王樅為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應採取以社會保障基本法為龍頭,單行法律法規為主導,相關法律為補充的立法模式。首先應抓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這是因為這是整個社會保障法體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目前最急需制定的一部法律。在此基礎上,由國務院分別制定《社會救助條例》、《社會福利條例》、《社會優撫條例》等單行條例,待條件成熟時將其上升為人大的立法,最後再編撰為綜合性的法典。

(五)完善社會保障法的監管機制
我們要明確劃分各執法部門的職責范圍,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從嚴執法,公正執法,建議充分調動廣大市民,實施信息公開化,加強監督和監管,從而達到完善社會保障法的監管機制。

❸ 試論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論文摘要怎麼寫

首先要對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政策有所了解
其次對目前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的漏洞有所了解
另外還要對目前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目前存在的漏洞如何改進有所措施及改進建議。

❹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祝你順利,如果對回答滿意,請採納,這年頭助人為樂也不容易,鼓勵鼓勵熱心人~~~~~~~

❺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是什麼

1.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政府應切實負起的責任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確立了房地產市場作為住房資源配置的主渠道,但低收入家庭由於支付能力的不足,難以通過市場自行解決住房問題,被排斥在市場之外。在住房資源配置中,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也要積極發揮政府保障的作用,一個完善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場機制和住房保障制度有機構成、各負其責的制度。因此,住房問題需要政府介入,通過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權,解決住房上的社會問題和公平問題。

從一些市場經濟國家解決住房問題的經驗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政府通過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支持住房保障,運用多種政策手段給予低收入群體不同的保障支持力度,幫助低收入群體獲得基本的住房。如英國政府扶持非贏利組織興建的普通住宅和對低收入者的租金補貼,近30年來每年一直保持在佔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目前,我國部分地方政府重視房地產市場發展對本地經濟的拉動作用,但忽視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截至2005年,全國291個地級以上城市中,仍有70個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僅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方式,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對市(區)、縣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和明確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標及具體考核辦法。因此,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應負之責,盡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構建和諧社會要求關注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加快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保障是保持社會穩定和實現社會和諧的「托底」機制,如果廣大人民群眾可以享有可靠的社會保障,就可以安居樂業。住房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證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

3.當前房價的過快上漲使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更具緊迫性

近兩年,我國部分城市房價處於高位上漲的階段,房價上漲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對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當前,由於住房保障制度不夠健全,即便是低收入群體,也只能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隨著房價的持續攀升而日益凸顯,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價之間的差距呈逐步擴大之勢。

❻ 強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實施機制的措施

個人答案簡單陳述:強化社會保障最根本還是要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只有在發展快速的
前提下,社會群眾生活,消費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法律的建設只是
維護社會和諧的一個措施,並不是約束某個人或群體,它的目的就
是讓社會人士,老百姓在整個過程中得到公平,和諧,全面的一種
保護措施,當然了現在的制度改革並不完善,原因有很多,例如我
國邊境地區像新疆一直經濟發展不起來,包括國內很多地方,我個
人認為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快促進各方面經濟發展,宣傳我國從古
到今的傳統思想教育,各個企事業單位(學校)開展大力宣傳活動
政府部門加強辦事工作能力,切實.務實.認真.全心全意為老百姓辦
實事,辦好事,讓整個社會發展和諧創新都能提高。

❼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觀點評論

早在1998年,我國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市場化改革之始,就是一個「雙核體制」:一個是注重效率的商品房體系,由開發商負責,完全按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供求關系調節。另一個是注重公平的保障性住房體系,通過政府導向、政策介入,以投資或提供優惠政策等形式,為單純依靠市場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人群,提供安居性住房。
這兩個體系,本來可以並行不悖、互不沖擊,共同構成我國完善的住房制度。然而,混亂也由此肇始。
重視效率的商品房部分,急遽發展,造就了一個狂飈的「黃金十年」。而保障性住房體系,一直都被當作一個可有可無的附屬品,只是政府手中的一張牌,需要時候,就當作調節商品房市場的政策牌,打一打。大多數時候,則被打入「冷宮」。
究其混亂的原因,一方面,源於保障房會沖擊商品房市場的擔心。我們害怕保障房規模太大,會沖擊土地財政和商品房市場規則,導致房地產行業低迷,影響整個國民經濟大環境。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對房地產的依賴性的逐步降低,這個擔心不再有。
另外一方面,其時的住房保障制度規定,大都屬於政策性規定,存在隨意性和不穩定性。無論其規劃建設,還是供應分配,始終都缺乏制度性保障。之前國家相關部委也發布過政策性條文,但嚴格說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在關於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執行上,缺乏動力和積極性。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和實施,可以加強已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剛性,為各項政策措施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為保障性住房體系的真正確立和落實保駕護航,完善「雙核體制」薄弱的一面,使之不再是跛腳的拐子體制。
以住房保障為契機,政府全面退出發育已經成熟的商品房領域,而把精力放在依然薄弱的保障房體系中。

❽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沒有社會的穩定,就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社會保障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有保險、災害有賠償、失業有救濟、殘疾有安置、貧困有支援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從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從而為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器」。因為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能夠有力地支撐經濟發展,並對經濟發展的格局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佔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過對債券、房地產、股票、儲蓄等進行合理投資能對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在經濟發展低迷的情況下,高額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能支撐經濟的發展並帶動經濟的再次騰飛;另外,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在債券、房地產、股票、儲蓄等方面調整其投資比例從而對經濟格局發揮宏觀調控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同時從微觀經濟來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規范和均衡企業的社會負擔,有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微觀基礎的形成,特別是有助於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

(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產生的一種客觀要求。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員之間沒有過分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存在的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方能發揮其積極作用。

❾ 如何理解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我國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廣較好的上海為例,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認定標准由人均居住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認定標准再一次上調到7平方米以下,同時把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於570元的老勞模和重點優撫對象也納入了廉租住房的解決范圍。當今世界,住房難題幾乎困擾著所有國家的平民百姓。即使在發達國家,「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單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實現的。但在這些國家,政府對這個重要的民生環節,已經總結出了豐富的經驗及政策。中國建設部明確要求,全國所有市縣在2008年年底前必須建立「廉租房」制度。廉租房的福利性特點,決定了其與一般商品房的開發與運作有著明顯的不同。然而也正是由於這些特點的存在,廉租房的開發與運作面臨新的困難。廉租房一直是中國房地產市場中重要的住房制度之一,雖然建立時間不短,但是因為種種因素的制約發展程度有限,成為當前房地產市場結構性失衡的關健問題之一。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經批准用於市場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商品房按銷售對象可分為內銷商品房和外銷商品房。
內銷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後用於在境內范圍(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外銷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建成後用於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築物。 為進一步簡化交易手續、刺激住房消費,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平穩的原則,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發文規定,除花園式住宅、部隊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內銷商品房、僑匯房、經濟適用住房,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動遷房、職工住宅和其他劃撥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統一歸並為內銷商品住房交易,銷售對象為中國境內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改革開放後赴境外的中國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內、外銷商品房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推向市場的,並可以自由買賣交易的房屋都應該是一種商品。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
商品房是指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埔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對災害地區進行安置是正確的,廉租房一般使用於低收入家庭,是國家為了保障各階級住房需要而推出的,為避免亂收費,收費標准可咨詢當地房產部門或物價部門,出售房即商品房可以在市場自由流通.

❿ 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應做好哪些方面工作

具體來講,有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要加強立法工作,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第二、要加強執法工作,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監督制度。第四、要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廣泛進行法制宣傳,不斷提高廣大幹部和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特別是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第五、要把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結合起來。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這是依法治國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國的首要環節。有法可依是指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需要法律調整的領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資依據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僅要求立各種各樣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僅會給壞人提供為非作歹的機會,還會使好人無從依法行事。從內容上說,社會主義法至少要滿足下列幾個條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達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個有利於」為根本標准,反映社會生活與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各項人格尊嚴、人生自由、民主權利、政治自由、經濟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總之,社會主義法在實質上應當實現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規律性幾個方面的深刻統一,這也正是社會主義法的生命力與優越性之所在。從形式方面說,社會主義法至少要滿足下列幾個要求:(1)要具有穩定性與連續性,也就是說,為了保證社會秩序和社會關系的相對穩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頻繁變動,反復無常,而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連續性。(2)要具有內在的統一性與協調性,也就是說,整個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以憲法為總綱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級各類法律法規內在和諧的體系,這樣有助於促進統一的、穩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經由民主的、科學的立法程序制定,這是保障法律科學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礎。民主的、科學的立法程序有助於發動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立法,廣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單純受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驅使,或者完全依領導人個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講究立法技術,注意借鑒歷史上的和國外的立法經驗,更要注意總結自己的立法經驗,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必須依法辦事。這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有法必依的具體要求包括:(1)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執政黨作為國家的領導核心,能否做到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能否依法決策和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能否實現的關鍵。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實行並堅持依法治國,要求執政黨不去隨意干預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更不能代替國家政權包辦一切,而是要時刻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與廣大人民群眾一起嚴肅認真的監督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嚴格執法守法,保證其充分、正確、合理地行使職權。全體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務必加強對法律和法學知識的學習,努力增強法治意識,掌握和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本領,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帶動廣大幹部和群眾,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用法的良好風氣,為堅持依法治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2)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是代表國家制定、執行和實施法律的專門機關和人員。它們嚴格依法辦事,是實行並堅持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這是因為,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司法機關,能否依法辦事直接決定法律能否正確、有效實現,直接影響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另一方面,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有著重要的示範、導向和教化作用,有助於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帶動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風氣。因此,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要嚴格依法辦事,這樣才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又為人民群眾樹立守法的榜樣。(3)廣大社會成員要依法辦事。廣大社會成員不但要自覺以法律為行動指南,還要善於運用法律來爭取和捍衛自己的權力和自由,勇於同一切破壞法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法律的威嚴。這是依法治國廣泛而深厚的社會基礎,是依法治國真正實現的重要標志。

(三)執法必嚴依法治國的關鍵是執法,難點和重點也在執法。執法必嚴,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執法必嚴一是講執法要嚴肅,即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要本著對人民負責、忠實於法律的精神嚴肅認真地、一絲不苟地執行法律。二是講執法要嚴格,這又可具體化為五項基本要求,即正確、合法、合理、公正、及時。所謂正確,首先是指查清事實真象,事實認定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這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確理解法律,准確適用法律。這是執法的中心內容。再次是指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所謂合法,是指執法機關要依照法律規則、原則從事執法活動,不得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更不得貪贓枉法;執法過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結果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則和精神。所謂合理,是指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執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會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願望和實際的需要。所謂公正,是指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各方當事人一視同仁,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同樣的案件同樣處理。所謂及時,是指在保證執法正確、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執法工作速度,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從而早日解決社會糾紛,保證社會關系健康、穩定地發展。

(四)違法必究違法必究,就是要嚴格追究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是依法治國的必要保證,是法律威嚴的重要體現。違法不究,不但會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和救濟,使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得不到恢復,而且還會損害法律的威嚴,使法律失信於民。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專門的國家機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1)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保證責任的認定客觀、正確、合法。(2)堅持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一切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縱任何人的違法行為,不得畸輕畸重。(3)堅持責任與違法行為相稱原則。法律責任的種類、輕重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相適應,既不能輕犯重罰,也不能重犯輕罰。(4)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辦案工作正確、高效、合法進行。(5)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對於因各種主客觀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錯案,要依法予以糾正,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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