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國家住房管理條例

國家住房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1-30 02:14:21

Ⅰ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質量。加快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

第三條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 商品住宅價格應以合理成本為基礎,有適當利潤,結合供求狀況和國家政策要求制定,並根據樓層、朝向和所處地段等因素,實行差別價格。

第五條 商品住宅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成本

1、征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依據批準的設計概算計算;

3、住宅建設、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算計算;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級非營業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施工圖預算計算;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執行;

5、管理費:以本款1到4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6、貸款利息:計入成本的貸款的利息,根據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商品住宅建設佔用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開發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二)利潤

以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成本1至4項之和為基數核定。利潤率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稅金

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

(四)地段差價,其徵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地段差價收入存入建設銀行。

第六條 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築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七條 根據樓層、朝向確定的商品住宅差價,其代數和應趨近於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 第八條 物價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除國家物價局另有規定者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制定商品住宅價格,必須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應在前期工程結束時,按商品住宅的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申報價格,報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審核,由物價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不得在已批准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區配套工程項目而提高商品住宅價格。工程後期發生不可預見的建設費用,需要調整價格時,應按前期程序重新報批。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價格銷售商品住宅。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可以適當下浮。

第十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嚴禁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企業要遵守國家物價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國營城市綜合開發企業成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商品住宅定價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的成本項目和開支范圍,隨意攤提成本費用的;

(六)其它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除第(五)項和其它違反財政、審計法規的行為,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外國人、僑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價格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會同建設、財政、建行等有關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和財政部、建行總行備案。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搜狐焦點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裝信息

Ⅱ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的住宅包含哪些

總則裡面主要提到的是要遵循管理工作,保證質量與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與利益,政府回按照區域性的對工作經行答管理;一般規定中,是對違規活動的限制,必須要經行批准才能從事一些具體的相關工作,不得擅作主張,對於要按照國家標准來做的,必須按照國家標准來行事,不能毀壞公共設施,危及他人安全。

開工申報與監督是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比較重要的問題,申報的材料,服務協議都是在裝飾裝修中必須用到的,而監督則是給了裝飾裝修工程吃上了一顆定心丸;委託與承接要求制定合同明確雙方的利益與義務,發生糾紛時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室內環境質量是對裝修裝飾工程中所產生的一些廢物所進行的規定。

在工程竣工後應當進行驗收工作,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正常情況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保修的最低期限是兩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等地方防滲漏為五年,竣工後應向業主提交保修單,說明書,確保保修服務的順利經行;保修的日期從竣工驗收合格日算起。

Ⅲ 佛教居士住房管理辦法

參考世俗之法,略加修改即可。

Ⅳ 工商法規有沒有關於規定不許民用房商用的法規或是物業管理條例也行,求法律大神解答,急!!!

我看到你是江蘇人,下面是適用的法律法規。
對擅自改變住宅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依據該《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上面是最直接的法律法規,不過不知道你的處境是如何,你是從什麼角度看這個問題的。
如果你是一位居民的話,碰上有人改變用途尋找維權的話:
「住宅樓內開公司」可能侵犯公民的正常生活環境權。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據此,受到環境雜訊污染的居民可依該法條的規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還可要求其依法賠償損失。
「住宅樓內開公司」也可能侵犯公民的相鄰權。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
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
妨礙,賠償損失。據此,被侵權人可依該法條的規定,要求相鄰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
償損失。
此外,憲法第43條規定了勞動者休息權。被侵權人可依據信訪條例,向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請求其依法解決。
最直接也最重要的一條
《物權法》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2009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權法》兩部司法解釋,於當年10月1日起施行。「民宅商用」須經整幢樓所有業主同意!

如果你是一位從業者,希望工商登記機關給與登記的話:
工商登記機關如果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民宅商用「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禁止登記注冊,這並不與現行法律沖突。因為國家法律是一個整體,我們評判一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必須審視法律整體,而不能僅依據某一孤立的單個法律規范。
當然,工商登記機關如果脫離開上述法律規定,不管企業的行為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一律禁止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經營活動,則與現行公司法沖突。
公司法第23條僅規定「有公司住所」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之一),該法和其他法律均沒有規定公司住所不得為居民住宅。從這個角度講,工商登記機關無權作出全面禁止性的規定。(公司住所不同於經營場所,請注意)

總的來說,
普通住宅從規劃、立項,到開發、銷售,所有環節都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限於「居住」用途,這就等於排斥了「非居住」功能。
民宅開公司或改為其它商用,就是改變了住宅的用途。對此,規劃管理法規和房屋開發、銷售管理法規中都是明令禁止的。對開發行為、銷售行為適用的法規,對「使用人」也應同樣適用。也就是說,「使用人」也不能改變住宅用途。
(如果此事不發生在江蘇的話,就查閱當地省市的規劃條例即可。)
最後,民宅商用本身不符合規定,也不被法律認可。但是這種現象也是規劃部門的對過渡性質的功能規劃不重視的結果,這也是規劃部門的問題吧,畢竟只有人們需要才會產生市場。

Ⅳ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內容有哪些方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直轄市、市、鎮和未設鎮建制的縣城、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佔、毀壞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城市私有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補償,並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對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徵用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條 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依照本條例管理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六條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
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七條 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
(一)新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和建築圖紙;
(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
(三)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
(四)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和契證;
(五)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契證; (六)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單或分割單和契證;
(七)獲准拆除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批准拆除證件。
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楚的,暫緩登記,待條件成熟後辦理。
第八條 嚴禁塗改、偽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證。
遺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報告,申請補發。
第三章 買 賣
第九條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私買私賣城市私有房屋。嚴禁以城市私有房屋進行投機倒把活動。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准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
第四章 租 賃
第十五條 租賃城市私有房屋,須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准,協商議定;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
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
第十七條 承租人需要與第三者互換住房時,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換房後,原租賃合同即行終止,新承租人與出租人應當
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八條 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設備,使用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照顧公共利益的原則,共同合理使用和維護。
第十九條 修繕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當及時、認真地檢查、修繕,保障住房安全。
房屋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二十條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代 管
第二十三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管理。代理人須按照代理許可權行使代理權並履行應
盡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不清楚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代管。
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房管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請發還由房管機關代管的房屋,必須證件齊備、無所有權糾紛,經審查核實後,才能發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請提供國家頒布的最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一、最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政府網鏈接:http://www.cdsgjj.gov.cn/art/2009/11/17/art_7844_281009.html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專例》於1999 年 4 月 3 日中華人屬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62 號發布, 2002 年 3 月 24 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Ⅶ 房屋登記管理條例詳細版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在某些場合對我們自己或是身邊的人起到保護作用,畢竟現在方方面面的瑣事似乎都會牽扯到未來的萬一,而提前做好萬無一失的准備對大部分人而言還是極其重要的。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房屋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通過對以下相關篇幅內容的學習能夠在實際碰到房屋登記等等類似場景時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依法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特定空間。

本細則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房屋權力的取得、轉移、變更、抵押、滅失和終止,應當辦理登記。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登記的指導、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房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設置的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房屋登記簿及有關的登記文本、表格;房屋登記簿、房屋檔案及有關證書、文本、表格填寫與管理應當採用統一標准。

第六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記機關管理。

《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已經登記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利用已登記的房屋檔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記簿。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簿記載內容有錯誤或者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更正。

第七條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專業培訓,取得房屋登記上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八條共有人因下落不明無法共同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確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繼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繼承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和監護人有效身份的證明。

被監護人的房屋申請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監護人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轉移、抵押房屋目的是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的相關信息在登記簿中進行附記。

第十一條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

房屋登記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有資格的或者公正部門認可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國機構或者其他的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代理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登記房屋坐落和委託權利范圍。

申請人申請處分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辦理公證。

第十三條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時,代理人除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申請人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經申請人簽字後,隨申請材料一並存檔。

申請人對房屋登記事項詢問內容的真實性和詢問結果負責。

申請人拒絕接受登記機構詢問或者拒絕簽字確認詢問結果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申請人不配合,導致無法完成查看的,工作人員應當記載,並可以據此不予受理房屋登記。

申請房屋登記的證明文件與實地查看情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受理登記。

第十六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應當出具受理書面憑證。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撤回登記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請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登記申請;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依據撤回申請的授權委託提出撤回登記申請。

申請人撤回登記申請,已交的登記費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房屋登記事項公告的,公告應張貼於申請登記房屋所在地的顯著位置或者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開發行的主要報紙,也可以在登記機構的網站等公開媒介進行公告。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公告,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地點公告欄上公告。

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不同的房屋登記種類確定,一般應為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體期限由設區市、縣(市)確定。

第十八條在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認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

第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公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存檔,並將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事實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第二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在政府網站和房屋登記機構方便申請人了解的場所公示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登記程序。

第二十一條對共有房屋的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向共有人每人發一本權屬

以上我們詳細介紹了二十一條與房屋登記相關的管理條例,它們從各個方面給出了房屋登記時可能碰到的情況,並且做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與合法合理的措施,可以說是提前做好幫助與保障了。了解一定內容的房屋登記管理條例可以幫助我們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以及家人的相關利益權益,因此學習房屋登記管理條例對我們而言是極其重要的。

閱讀全文

與國家住房管理條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