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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交房要求

發布時間:2021-01-29 16:26:25

⑴ 一般經濟適用房的交房標準是什麼

在具體收房時不僅要對房屋進行驗收,還要注意要求開發商出示相關文件資料。
(一)書面驗收:1、「兩書」———《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這是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要求的,現在交房時開發商都應提供。2、開發商已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對面積的實測數據,看是否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有出入,以便盡早使問題獲得解決。3、如果合同約定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是交房條件的話,應要求開發商提供;如果沒有這樣約定的話,就要求開發商出示與約定交房條件相應的文件資料。
(二)現場驗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購買的房屋,其結構設計是否和原圖相符;2、房屋質量是否合格、門窗等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3、水電氣等附屬配套設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做得如何。

驗房中若有任何一項不符,均可拒絕簽收並在交接記錄上如實記載。凡竣工房屋,一般須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給水、排水、供電、通訊、通路、土地平整。高層住宅樓生活供水系統,必須具有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用水合格證;高層住宅樓電梯,必須具有勞動部門核發安全運行合格證;高層住宅樓消防供水系統,必須經消防部門檢驗合格。房屋應按圖紙、文件要求達到設備齊全,手續完備。

購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購房人有權先驗收房屋,發現有質量問題,開發商應限期維修,由此導致購房人逾期入住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購房人注意務必堅持先驗收後接收房屋,在未驗收前,不要接收房屋,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⑵ 房屋交付條件是什麼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的有關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版房地產管理法權》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⑶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有沒有什麼規定

交房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3、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5、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7、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8、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障住房交房要求擴展閱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狀況;

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裝飾、設備標准承諾;

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解決爭議的方法;

12、違約責任;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⑷ 交房要具備哪些條件

按照規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說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住宅發展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

三、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俗稱"大產證"。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未取?quot;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付房屋交鑰匙的,買方應拒絕接受。不少購房者在開發商房屋不具備合法交房條件時,就提前進房裝修,等交房期屆滿,開發商卻交不出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質量存在問題或產權有糾紛;或有些費用未繳付,導致不能按時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這時購房者只能是左右為難: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裝修資金和時間、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確有諸多不便,或乾脆無法居住,再說,即使是要求退房,購房者也無法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全部經濟損失,因為購房者也有過錯,也應對提前裝修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

交房手續有哪些?

一、通知

開發商取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開發商約定的收樓時限一般在收樓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二、驗收

購房者應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標准對房屋工程質量及配套設施一一進行驗收,並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對房屋產權是否清晰進行核驗。驗收時,開發商應主動向購房者出示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單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開發商不出示的,購房者可以拒絕驗收,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根據《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等相關法規,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該法規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開發商不提供的,購房者可以拒簽房屋交接書。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

四、簽署房屋交接書

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進行檢驗,認為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做好記錄,要求開發商簽字,直至開發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標准,再簽署房屋交接書。

逾期交房的責任應該如何?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七條是關於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約定,第九條是關於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兩者是對應的關系。按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第七條和第九條對買受人義務和出賣人義務的約定應當具有對等性。但是在實踐中,一些開發商事先填好的合同文本卻明顯地違背了這一公平原則。如某開發商在第七條中約定?quot;(付款)逾期超過3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而第九條的約定則是:"(交房)逾期超過9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對類似的這種不公平約定,購房人應當予以警惕。最理想的結果,是爭取把第七條和第九條需要填空加以約定的數字統一起來。但是一些樓盤特別是緊俏樓盤,開發商往往不輕易讓步。買房人最好要據理力爭,盡量縮小兩者的差距,一旦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逾期交房可否先收房後追究責任?


擔心開發商逾期交房,擔心一旦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是沒有必要的。因為:第一、接收房屋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之間並無法定的先後順序,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第二、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第三、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並不意味著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當然,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受到訴訟時效限制,購房者應當在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此外,你不能僅以開發商未先行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因為在交房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只要開發商依約發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沒有按約前來接收房屋,也算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房屋毀損、滅失風險在交房通知確定的交房日就已經轉移給你。在此情況下,拒絕接收房屋,對你並無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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