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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無償給政府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1-29 15:16:30

❶ 政府將注入某公司的房產原價收回後,評估增值再無償注入其他公司是否繳納增值稅

分幾種情況:
一、轉讓舊房能提供評估價格的。轉讓舊房可扣除的項目金額包括三項:一是回舊房及建築物答的評估價格;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三是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此外,納稅人支付的評估費用准予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二、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即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金額也包括三項:一是購房發票所載金額;二是加計扣除金額(加計扣除金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5%×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的年數);三是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轉讓舊房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三、轉讓舊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由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徵收。

❷ 自產產品無償贈送給本企業以外的其他個人,為什麼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

根據新《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會計准則第 14號——收入版》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權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以實物捐贈由於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而且以實物捐贈並非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不是企業的經營常態,而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所以會計上不能做收入處理,而應該按成本轉賬。

❸ 企業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應將已抵扣的進項稅轉出,請問是對是錯

不能將進項稅轉出,而是將無償贈送他人貨物的行為,視同銷售行為,計算銷項稅。版

1、用於投資、權配送、配送(投資、配送、贈與)的,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2、如果用於免稅、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原因很簡單:輸入轉出是因為購買是在最終消費環節使用的,當然轉出了,而投、分、送的鏈條沒有斷,還在繼續,所以算作銷售。

(3)保障住房無償給政府增值稅擴展閱讀

視同銷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范圍不同。

增值稅視同銷售:增值稅本質上是「扣除投入和產出」的鏈條終止,如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員工福利,而會計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BAI被轉讓,會計未做收入處理。

❹ 營改增後,您還認為企業無償借款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營改增後 單位之間無償借款要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未將非關聯企業無償拆借資金列舉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36號文將原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概念進行了擴充,涵蓋了所有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范圍,只是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舉例:
問:A公司用自有資金向B公司提供一筆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的貸款,借款期限為1年,無償使用,到期一次還本。假定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年利率6%,借款利息屬於貸款服務,適用稅率6%。
答:A公司應納增值稅1000×6%÷(1+6%)×6%≈3.40萬元,
同時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0×6%÷(1+6%)≈56.60萬元。
綜上所述,營改增後,無論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借款都要繳納增值稅,自然人無償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
視同銷售計稅方法
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註: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目前暫定為10%。
無償貸款涉稅風險
增值稅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存在被反避稅的可能。
根據文件規定價格無償屬於價格明顯偏低,特別是關聯企業之間可能存在謀取稅收利益等不合理商業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所得稅風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 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❺ 無償給政府的安置房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窮人農民多參與安置房購買。(國,對窮人的金口玉言,困住稱王稱霸的人。)

❻ 貨物無償贈予政府是否繳納增值稅

無償贈送要視同銷售,需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而買一贈一,在計征企業所得稅專方面,屬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而「買一贈一」增值稅的計征,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明確,所以現在在稅務處理上,各地國稅局存在一個政策把握問題,有的地方將「買一贈一」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也有的地方對此不征稅。從理論上說,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此問題上的口徑應該是一致的,問題存在的原因,是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和流轉稅司之間互不溝通的結果,造成各地國稅局無所適從。《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❼ 無償捐贈還要交增值稅太不合情理了

是啊,你的心情我是理解的,但是稅法的制定宗旨你不要忘了,一句話,就是不讓企內業佔便宜。若都要讓容企業佔了便宜,那國家的財政收入就會少了一塊。我舉個例子:你把自己生產的產品無償的捐贈給別人,假如不視為銷售,那麼企業就會不計算這部分產品的銷項稅額,在進項稅額一定的基礎上,企業勢必少交了增值稅了。稅法考慮,你生產的產品用的原材料已經讓你抵扣了,所以這回你生產的產品對外捐贈也要計算銷項稅額,否則國家就吃虧了。這是我的理解,也不能解決你的認識問題,只要對你有一定幫助,那筆者就非常高興了。特此回答!

❽ 單位無償使用法人的房產應繳增值稅嗎

無租使用,若房產為企業生產經營用,應該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從價計征。但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本人不清楚。
免租期內不用繳納房產稅。

❾ 無償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如何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1995]6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九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築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條 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准住宅。普通標准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一)項所稱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有意低報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價款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二)項所稱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不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是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摺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的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徵收辦法是指與本條例規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收益金等徵收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1994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計算徵收。
財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號

❿ 房地產開發商將商品房無償移交給政府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嗎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一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版主管國稅部門申請領權購增值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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