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無錫新建住房對日照時間的規定
日照時間沒有統一規定,咨詢當地建委。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正處級。
⑶ 無錫市房管局投訴電話是多少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聯系電話:81823568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主要負責擬訂有關住房政策;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及委託經營管理工作,審核市管公房更新重置方案,辦理公房接、撤管手續,指導監督受託經營管理單位;
負責公房的出售審批及違紀違規糾錯工作;監督管理房產測繪和房屋面積計量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房屋產權管理工作;
負責單位職工住房貨幣補貼備案工作;落實私房政策,組織復查處理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建設行為和市場違規行為。
(二)編制和下達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綜合協調城市道橋基礎設施、城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參與城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概算審批;負責城建規費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並指導實施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引導新市鎮轉型發展;指導小城鎮和村莊改善人居生態環境、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四)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和建築市場監管。負責建設行業有關資質、資格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行為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合同備案、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
(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質量檢測工作;負責社會性投資建設工程和政府性投資道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
(六)負責推進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市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編制並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資金,統籌協調市(縣)、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
(七)負責全市房屋管理。負責各類房屋的安全、修繕、白蟻防治管理;牽頭組織舊住宅區、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私房政策落實工作;負責房產測繪、房屋面積、房屋交易檔案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基金。
(八)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監管房地產開發建設、商品房交付使用工作;負責安置房規范管理,指導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協調管理城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規范房屋交易行為;監督管理房屋交易和中介服務。實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健全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系統;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
(九)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管理工作。監管並規范物業管理活動;負責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的備案;指導監督舊住宅小區和拆遷安置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十)負責全市建築節能減排和住房建設系統科技進步工作。監管全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負責建設工程技術管理,組織開展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推廣應用;指導城鄉建設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及引進項目的技術創新。
(十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
⑷ 為什麼無錫市建設銀行住房商貸建行個人貸款利率表(利率表建行工作人員給的)上商利率基準利率15年是4.95%
6年以上的銀行住房貸款基準年利率是5.94%,4.95是月利率
⑸ 外地戶口怎樣在無錫申請經濟適用房
外地戶抄口無法在無錫申請經濟適用房
無錫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根據錫政發(2002)93號文件《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出售管理辦法》規定:
(1) 具有無錫市區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的;
(2) 上年度家庭收入在4萬元以下的家庭;
(3) 現住房面積未達到房改購房面積控制標准下限的。
參考鏈接:http://more..com/bszn/jjsyf/20141229/n40296.html
⑹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包括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所有權的車庫(位)等;
(三)其他應當交納維修資金的房屋。
第六條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以下標准交存:
(一)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設電梯的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交存。
(二)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與住宅結構相聯的非住宅設有電梯並能夠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交存。
(三)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所有權的車庫(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設有電梯並能夠直接使用的車庫(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不能確定建築面積的,按每個車庫(位)1000元標准交存。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提取交存;設電梯的公有住房,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提取交存。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交存標准。
第七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時,應當一次性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收交單位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維修資金的交納標准和方式,並在交付房屋時提供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有效憑證。
第十條 在申請產權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屋登記機構要求,出具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將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申請劃轉維修資金時,應當授權業主委員會代為辦理,並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劃轉維修資金的申請書;
(二)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決議,並附同意業主簽名名單、產權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清單;
(三)業主大會建立的日常管理、資金安全、風險承擔及責任追究等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四)業主委員會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專戶管理維修資金的書面委託書,並提供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證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0日內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籌。具體續籌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其中集中式車庫(位)的維修費用按相關業主擁有的份額分攤。
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獨立式房屋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未交納期間發生的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按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涉及公有住房單位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由公有住房單位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八條維修資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每年結息一次。維修資金使用應當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利息不足時可以使用本金,但業主分戶賬面余額不得低於首期交存額的30%。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未成立,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經審核同意後,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資金撥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需動用維修資金的,參照以上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使用方案,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符合規定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維修資金撥付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的處置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六)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依據通知和備案憑證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辦理;
(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其他不應列支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維修資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收益;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維修資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二十七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或者房屋所在地區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滅失證明)、本人身份證,至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資金賬戶注銷手續,房屋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余額返還業主;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維修資金,參照本項規定執行。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單位證明,至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資金賬戶注銷手續,並將房屋分戶賬中維修資金的余額轉為單位住房資金;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八條 維修資金管理有關機構應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查詢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情況;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查詢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九條 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
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以及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業的維修資金交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在銷售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業主已交存的電梯更新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已代為收取的維修資金,應當及時進行清理,統一交至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戶儲存。
第三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錫政發〔2004〕3號)同時廢止。
⑺ 無錫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建設項目實施和舊區改造,有利於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文物古跡,並遵循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關單位發布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前,具有完備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條 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設部門可以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遷日常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區人民政府和計劃、土地、房管、工商、物價、規劃、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市、市(縣)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後,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賃戶名。第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市(縣)房管、土地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第六條(二)、(三)項規定的事項。因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市(縣)規劃、房管、土地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超過一年。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在擬拆遷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有關暫停辦理的事項及期限。第八條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內,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項目批准文件;(二)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拆遷補償安置款總額50%的資金存款證明;(六)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存款金額與安置房 價值之和不足補償安置資金總額部分的分期到位時間。第十一條 建設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布。規模較小的房屋拆遷,可以在拆遷范圍內以及附近地區張貼房屋拆遷公告。第十二條 建設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拆遷通知書,並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第十三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調整拆遷范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拆遷范圍確需調整的,拆遷人應當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確需延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建設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建設部門應當對拆遷人的拆遷業務工作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訂立委託拆遷合同,並在15日內向建設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建設部門及管理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十五條 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應當掌握與房屋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其他業務知識,並經建設部門的專業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證明。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出具上崗證明。第十六條 在建設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統一文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人應當在5日內送建設部門備案。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七條 拆遷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共有房屋拆遷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訂立或者委託代理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達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建設部門裁決。建設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在裁決前應當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產權調換、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建設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二十一條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按照先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按照工程建設要求按期搬遷。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建設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設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三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並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金融機構應當配合建設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在進行拆遷施工時,必須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安、道路、交通運輸等規定。拆遷工地應當設置圍護,確保安全。第二十五條 拆遷工作結束後,拆遷人應當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第二十六條 建設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資料的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市(縣)房管、土地等部門移交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有關資料。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二十八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臨時建築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遷公益事業用房以及交通崗亭、交通標志等公共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因房屋拆遷需要遷移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擔;但結合道路擴建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擴建各種管線的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三十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少於兩處經建設部門審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選擇。第三十一條 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賃合同重新訂立。第三十二條 拆遷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拆遷補償金額的8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20%補償給被拆遷人。第三十三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經拆遷補償評估後,拆遷補償款不足5萬元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補足5萬元;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指定地點、層次的房屋供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租住,拆遷人應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後,支付拆遷補償款。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公房承租人)屬於孤老、孤殘、孤幼的給予酌情照顧,所在區民政部門應協助補償
⑻ 無錫市人民政府官網公: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資料:
1、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所已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權證》(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交易登記證明書》)和購房(銷售)發票。購買房改房的,應提交需經房屋所在地房改辦出具的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文件(或《房地產權證》)及付款收據。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國土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
5、離休、退休的需提交離休、退休證。
6、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外,還應提交市級醫院證明、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殘疾人證明》其中一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只能辦理封存手續。
7、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領取《失業證》的。提交《失業證》及身份證等。
8、外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身份證等。
9、工作調離、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市公安局戶口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出境定居證明等(出境進修、學習或短期出境的,不屬提取范疇,只能辦理封存)。
10、償還因購買自住住房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證明(購買外市住房無抵押登記證明的,可提供購房發票)及還款存摺(或最新還款清單)。
11、償還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銀行貸款本息的。應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證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無此證明的,可提供相關發票)、報建證明及還款存摺(或最新還款清單)。
12、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戶口)工資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資收入證明(由職工單位出具)、戶口簿及租賃合同、繳交房租發票等,憑當月繳交房租發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戶口職工提交租賃合同、繳交房租發票、收據或單位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交相關證明(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繼承人、受遺贈人公證書等),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14、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戶口簿、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東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保障金證》或《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保障證》。可每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資格。
15、職工家庭因突發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困難的。提交消防部門火災認定書或保險公司賠償證明等。
16、職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門診卡(市社保局核發)、醫葯費用發票。可每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市低保標准。
⑼ 無錫市應屆大學生住房補貼如何申請
一、辦理材料:
1、畢業證書原件
2、學位證書原件;
3、戶口簿原件;
4、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原件;
5、《無錫市大學生租房補貼申報誠信承諾書》(需大學生本人親筆簽名);
6、在錫自主創業的大學生還需攜帶營業執照;
7、本市市區戶籍且住房困難人員還需提供《住房情況查詢申請表》和《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
二、辦理流程:
1、申請:登錄大學生租房補貼申報系統完成信息申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http://218.90.158.61/personwork.html#)
2、初審:攜帶書面申請材料至房屋租住地所屬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進行審核
3、復審: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對系統申報信息和書面材料進行初審和復審
4、公示:次月進入公示階段,公式地址:租住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5、補貼發放:公示通過後進行補貼發放。
(9)無錫市住房建設保障局擴展閱讀:
租房補貼申請狀態、發放情況查詢:
個人登錄「大學生租房補貼申報系統」,分別點擊「申請狀態查詢」和「補貼申報查詢」功能模塊查詢相關信息。(注意:根據公示、資金內控流程,當月補貼一般隔月到賬,如:實發月份為10月,補貼一般於12月到賬。)
辦理租房合同續簽:
租房合同到期後,個人需登錄補貼申報系統,選擇「續租租房補貼」,點擊「網上辦事」,填寫續租信息,並上傳續租的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和《無錫市大學生租房補貼申報誠信承諾書》的掃描件。申報成功後個人需攜帶續租的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和《無錫市大學生租房補貼申報誠信承諾書》原件到租住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辦理審核手續。
補貼標准:
具體標准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碩士每人每月600元、學士每人每月500元。
⑽ 無錫的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啊
員工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進行查詢即可。
員工也可以選擇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上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