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社會保障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個包含范圍很廣的概念。廣義地說,「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們是低生產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
就是在社會發展中,買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們有房子住。
也就是說村民在集體劃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則分類解決:高收入者面向市場購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購買「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
詳情可以見網路。
❷ 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勞動者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或喪失勞動收入時,能從社會獲得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保障基本生活。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災害的生活困難者提供無償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嘩中坦。
3、社會福利
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貼、福利設施和社會服務的總稱。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向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中需要給予特殊關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4、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國家對從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屬,如軍人及其親屬予以優待、撫恤、安置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5、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和非營利的特徵,其資金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和成員自願交費,政府往往從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
社會互助主要形式包括: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組織的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
(2)簡述住房社會保障的基本形式有哪些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功能:
1、社會保障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保護器
社會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勞動力培答再生產遇到障礙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維系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從而保證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2、社會保障是社會發展的穩定器
通過社會保障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適當縮小各階層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避免貧富懸殊,使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協調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3、社會保障是經濟發展的調節器
社會保障對經濟發展的調節作用主要體現在對社會總需求的自動調節作用。
4、社會保障具有促進發展的功能
社會保障制度在產生初期或許主要體現出穩定和與調節亂桐功能,但發展到已經明顯的具備了促進發展的功能。
5、社會保障具有互助的功能
社會保障實質上體現了互惠互助以及在互惠互助中的他助與自助。社會保障採用責任分擔機制,所以是一種以互助為基石並在互助中使風險得到化解。
除以上幾大功能外,社會保障還具有防控風險、資本積累等功能。
此外,社會保障可以解除勞動力流動的後顧之憂,使勞動力流動渠道通暢,有利於調節和實現人力資源的高效配置。
❸ 當代社會保障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是基本形式吧,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除了社會保險還有一些社會救濟,如最低生活保障
❹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那幾種形式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作用在於保障全社會成員基本生存與生活需要,特別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的特殊需要。由國家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實現。由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和安置等各項不同性質、作用和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構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現代國家必須制定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貫徹實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社會保險制度。指由國家依法建立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傷殘、生育和失業時,能夠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
(2)社會福利制度。廣義上與社會保障同義,狹義上指由國家或社會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向全體公民普遍地提供資金幫助和優化服務的社會性制度。
(3) 社會救濟制度。指國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經濟、社會原因而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成員給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 社會優撫制度。指國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為,對有特殊貢獻的軍人及其眷屬實行的具有褒揚和有待賑恤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
❺ 我國社會保障的類型有哪幾種分類
根據2004年9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內容是:
(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保障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從而失去工資收入後仍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它是現代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是一國居民的基本保障。我國社會保險的項目主要有:①養老社會保險;②失業社會保險;③患病或非因工傷保險;④工傷保險;
⑤生育保險。
(2)社會福利。主要包括:①老年人社會福利;②兒童社會福利;③殘疾人社會福利。
(3)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是指通過國家財政撥款,保障生活確有困難的貧困者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它的主要特點有:第一,全部費用由政府從財政資金中解決,接受者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第二,受保人享受社會救助待遇需要接受一定形式的經濟狀況調查,國家向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或家庭提供救助。我國的社會救助主要包括:對無依無靠的絕對貧困者提供的基本保障;對生活水平低於國家最低標準的家庭和個人的最低生活提供的保障;對因天災而陷於絕境的家庭和個人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主要包括: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②災害救助;③流浪乞討人救助;④社會互助。
(4))社會優撫。社會優撫是指對革命軍人及其家屬提供的社會保障。主要包括:對現役軍人的安置;對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的優撫;對烈屬和殘廢軍人的撫恤;對軍人退役後的生活保障等。
(5)農村社會保障。①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②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③實行農村社會救助。
(6)住房保障。①住房公積金制度;②經濟適用住房制度;③廉租住房制度。
❻ 社會保障有哪些形式
這項支出,有社會保險,也有商業保險,但是仍有很多人不知道這二者究竟有何關系。 經常碰到有人問:「我有社保,還需要買商業保險嗎?」 保險生活特為你准備社保課堂系列「講座」,讓你了解自己所擁有的社保。 社保: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 關健詞:廣覆蓋、低保障保而不包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們以前所說的「三險」和現在所說的「四險」「五險」就是對社保的一個概括。「三險」即「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四險」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四項,「五險」即「四險」加上生育險。 簡單地說,社會保險是國家給勞動者的一種保障,保障勞動者在不能勞動時有一些生活保障,在什麼時候不能工作勞動呢?老了的時候,患病的時候,失業的時候,工作中受到人身傷害、女性生育的時候。這些保障是一個人生存的基本保障,是「廣覆蓋、低保障」的。前總理朱鎔基在十五大中針對社保醫療發表講話時曾說過:「基本醫療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包』,『保』即有一個基本的保障,超出部分主要應通過商業保險解決。」 社保的特性: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 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社會政策,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可以這么來理解,社保是國家強制性地要你為自己的將來作一定的准備,以維持基本的生活保障。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是通過國家、企業、個人三方或企業和個人雙方來共同承擔的,在正規的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中的職工,每個月你的工資中有一部分是被扣繳社保的。
❼ 簡要回答社會保障的五種基本模式
保障制度大致可以分為救助型、保險型、福利型、國家保障型和自助型等五種模式。
(1)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
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有關規章制度,保證每個社會成員在遇到各種不測事故時,能得到救助而不致於陷入貧困。對於已經處於貧困境遇的人們,則發給社會保障津貼,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其特徵是:1、政府通過相應的立法,作為實施救助的依據。公民申請和享受社會救助是其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不附帶屈辱條件,不同於慈善機構的「施善」或「恩賜」,也不同於資本主義初期的濟貧和賑濟。2、社會救助的費用列入政府的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於國家稅收,個人不交納保險費。3、救助的對象為因失業或天災人禍而陷入貧困的公民、棄嬰、孤兒、殘疾人、老年人。4、救助的標准為低水平,以維持生存為限。
這種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開始前後所實行的單項或多項救助制度。按社會保障的標准來衡量,只能說它處於起步階段,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種初級的、不成熟的、不完備的形式。這種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發展較為遲緩的非洲國家實行。
(2)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
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效,經濟有雄厚基礎的情況下實行的。其目標是國家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業、年老、傷殘以及由於婚姻關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別支出的情況下,得到經濟補償和保障。它起源於德國,隨後為西歐、美國、日本所仿效。
這種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徵:1、政府通過有關社會保障的立法,作為實施的依據。2、這種保險為強制性保險,個人交納社會保障費,企業主為雇員繳社會保障金,各國政府以不同標准撥款資助。公民只在履行交費義務取得享受權利後,才能依法領取各種社會保障津貼。對公民來說,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3、保障的覆蓋面大,幾乎包容了社會全體成員。4、保險的項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人們生、老、病、死、失業、傷殘的後顧之憂。5、資金來源多元化,。有利於形成保障基金,增強社會保障的經濟後盾。
(3)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
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經濟比較發達、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情況下實行的一種比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標在於「對於每個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險,諸如疾病、災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鰥、寡、孤、獨、殘疾人都給與安全保障」。這項制度來源於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國初創,接著在北歐各國流行。
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徵是:1、社會保障政策是福利國家的一項主要政策,依法實施,並設有多層次的社會保障法院監督執行。2、強調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義、人權觀念,服務對象為社會全體成員。3、個人不交納或低標准交納社會保障費,福利開支基本上由企業和政府負擔。4、保障項目齊全,一般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標准也比較高。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預防貧困和消滅貧困,而在於維持社會成員一定標準的生活質量,加強個人安全感。不僅要滿足人員社會保障需求,而且開始注意滿足人們的社會福利需求。
(4)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
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傳統的社會主義國家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屬於國家保障性質。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滿足無勞動能力者的需要,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並維持其工作能力」。國家把社會保障作為解決勞動的社會經濟問題的杠桿之一。原蘇聯是這一類型的首創與代表。90年代參照這一模式建立勞動保險制度的。
這種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徵是:1、國家憲法把社會保障確定為發展中的國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權利是由生產資料公有制保證的,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政策在整個國家國民經濟范圍內實行管理取得的。2、社會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業承擔,個人不交納保障費。其傳統觀念認為國家已經事先對社會保障費用作預留和扣除。3、工會組織保障事業的決策與管理,一方面勞動者通過人民代表機構對社會保障施加影響,另一方面,工會從基層工會到中央理事會,都參加實施社會保障。4、保障對象為全體公民。憲法規定,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必須積極參加社會生產,對無勞動能力的一切社會成員提供物質保障。保障的經濟來源靠全社會的公共資金無償提供。
(5)自助型社會保障制度
自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為主,以促進經濟發展為目標的保障形式。其特徵是政府不提供資助,除公共福利與文化設施外,費用由僱主和雇員負擔。這種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實行並在新加坡等國取得了顯著成效。
❽ 社保形式有哪些內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可是感覺那上面都講的是社保的發展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在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最早被採用的社會保障形式是(社會救助)
❾ 我國社會保障的主要規范形式有哪些
你的這個問題太大了,一般人還真的回答不了。但我不畏懼困難,也不怕問題的難度,我願意把自己的知識與見解與大家分享。實話說,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和政策是非常復雜的話題。社會化保障在目前的世界都是一個讓所有國家感到頭疼的問題,至於哪個國家提供的社會化保障是完美的,這個答案還有爭議。我們現在把國際上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方式或路徑選擇)來做個比較,目前主要有一下幾種:1.自保公助型養老保障模式。這種制度主要實行於德、美、日等西方化國家。強調養老保障是個人的事,國家只能予以部分資助。這種模式的特徵是:一是政府制定並通過有關立法,作為其具體實施的依據;二是以自我為主,國家資助為輔,公民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金,企業主為雇員繳納社會保險金,政府福利機構依法撥款和發放;三是保險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義務,取得享受這一制度的資格後,才能領取養老保險津貼;四是保險基金來源多元化,受國家發展形勢的影響較小,並以較強的經濟基礎做後盾。先說德國,養老保障的目標在於養老金應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計,維持其購賣力。養老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大,既包括一般的年老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養老金及遺囑養老金。原則上講,所有雇員都是法定養老保險的義務參保人。法定養老保險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雇員繳費,費率採取根據實際需要一年一定的法。養老保險機構支付的養老金有三種:達到退休年齡的「正常養老金」、喪失就業能力的「傷病養老金」和「遺囑養老金」。只有當投保人參加保險達到一定期限之後,才有權享受養老保險機構的服務。每個年滿65歲並且參加保險至少35年的男性投保人,都有權享受正常養老金,婦女則降至60周歲。實行靈活養老金之後,男性投保人年滿63周歲後,也可以享受養老金。再說美國,1935年頒布了《》,經數次補充和修改,擴展成了一個包括老年和殘障者在內的綜合性社會保障制度,規定:凡繳納社會保險稅的年滿65歲的公民都可享受養老退休金,62~65歲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養老退休金。此外,對於參加保險的因傷殘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給予一定的保險費。聯邦政府的養老基金是通過徵收社會保障稅獲取的。根據《聯邦社會保障法》規定,凡是參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障稅,直接從個人工資中扣除,也稱為工資稅。社會保障稅率隨著聯邦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自動調整。再來說說日本,養老金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退休金、傷病養老金和家屬撫恤金。在現行的養老金保險制度體系中既;政府承的養老金也有企業主的企業養老金,還有個人自行投保的個人養老金儲蓄。公共養老金用來保障基本的、標準的需要,難以充分滿足的個別需要則由企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儲蓄來滿足,力求保證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穩定。公共養老金根據加入者的職業分為厚生養老金、國民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厚生養老金保險制度建立於1942年,目前與國民養老金保險一起構成日本公共養老金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厚生養老金保險以日本政府為保險人,目前參加厚生養老金保險的人數占整個參加養老金保險人數的51.4%。國民養老金保險是根據1959年4月《國民養老金法》設立的,它是指農民、自營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員,一般要繳納保險費。1961年4月正式制定和實行包括全體國民在內的國家養老金體制。1986年日本又將國民養老金改為向全體國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對在國家及企事業單位供職的人則另外再實施厚生養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基礎養老金制度。國民養老金保險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基礎養老金撥款和被保險人的保險費。2.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障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實行於瑞典等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它是這些國家藉助於財政經濟政策的調節作用,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緩解社會矛盾的主要措施。其特徵有:一是立法把養老保障作為國家福利政策的一項主要內容,並設有主管的專門法院依法監督、管理和執行。二是強調福利待遇的普通性和人權性。所有老年人可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還可以享受與收入有關的養老金。三是養老金支出由國家財政承擔,公民個人不繳納或繳納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四是養老保險基金一般來源於政府稅收。主要說說瑞典,高福利國家,其社會保障從「搖籃到墳墓」幾乎無所不包。瑞典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65歲以上老年人的收入來源主要靠養老金。瑞典的養老金由三部分組成:基本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部分養老金。最突出的特點是它的基本養老金,這是每個公民的社會權利。瑞典公民年滿65歲即可領取全額基本養老金,年滿63歲可以領取養老金的94%,而且無須繳納任何費用,也無須經過收入情況,貧富一視同仁。僱工和雇員不需繳納保險稅,而僱主主要繳納4.7%的工資稅,政府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總額的55%。政府在這方面的開支來源於稅收。基本養老金的數額僅供老年人在瑞典境內維持最低生活水平,這也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證。附加養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退休者退休前工齡有長有短,原收入有高有低,因而得到的附加養老金有多有少。部分養老金是指年滿60歲的人可以要求減少工作時間,並能領取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收入補貼。3.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障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一是實行儲蓄保險基金制度,其費用只由僱主和雇員兩方負擔,政府不負擔;其待遇由僱主、雇員繳納的保險費和一定利息三部分組成,多為一次性支付。二是具有強制性,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能獲得保障。主要說說新加坡,新加坡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中央公積金制度於1955年7月建立,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它是一項為新加坡職員而設的養老儲蓄基金,是一項強制性的儲蓄計劃。50多年來,它已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及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個就業者都在公積金擁有戶頭,每月要向公積金交納一定比例的個人工資,目前交納的基數上限是月工資6000新元,會員年滿55歲或永遠離開新加坡時,就可提走全部公積金存款,存款享有與利率掛鉤的利息。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使用公積金儲蓄,還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以保護公積金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管理、使用公積金儲蓄的行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路徑選擇,還在思考和論證之中。不知這樣回答,你是不是對養老社會化保障有點認識和了解。
❿ 社會保障法有哪些形式
社會保障法是典型的社會法,因而社會性是社會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徵。其社會性表現在:第一,目的的社會性。社會保障之設立即為社會利益,保障社會全體成員的生活安全,所以社會保障法的目標即在於通過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來達到社會穩定。第二,享受權利主體的普遍性。社會保障的權利由全體社會成員享有,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員數目以及可以離開受的社會保障項目會截止來越多。第三,社會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社會化。社會保障要獲得長久的生命力,需要整個社會的參與,社會保障通過立法,採取國家、用人單位和社會成員共同負擔的原則,將責任和義務分散到整個社會,以資金來源的多渠道來保證社會保障的正常運轉。
嚴格的法定性
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有其自身的特點,它不同於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於公法的國家行使行政權利。它帶有明顯的國家干預法的特徵,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強行規定的一系列准則,從社會保障項目的確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繳納到社會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圍,以及社會保障金的發放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任意更改。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統一性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對法律功能的劃分。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是實體法;為保障實體法的實現,規定實體法的運用和實現手續的法是程序法。一般而言,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一種互為依存的關系,有一定的實體法,就有與之對應的程序法,例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但社會保障法則不然,其既有實體性法律規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規范,並非具單一特性的實體法或程序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社會保障法所在地調整關系的復雜性。社會保障法調整的是一個在社會保障領域中由各種社會關系、各個運行環節組成的系統,因而社會保障法就必須不僅有具體的權利義務的規定,還要有維持程序正常運轉的程序性規定。例如社會救助性,既有救助對象所享受的權利義務的實體規定,又有救助對象資格認定以及發放手續的程序性規定。
特定的立法技術性
社會保障的運營須以數理計算為基礎,這使得社會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較高的技術性。「大數法則」和「平均數法則」在社會保障立法中會經常用到。另外,還有一些保障項目在費率、范圍等的確定上會常用到統計技術。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養老保險立法中的關鍵技術,涉及到退休後平均存活年數的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范圍的確定、養老保險費率的確定等種種問題,都需要運用數理技術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