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❷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費。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所注銷住宿登記。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執罰單位和受罰人。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❸ 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條例生成背景
2013年8月1日,武漢市十三屆人大常委第十三次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專條例》,屬經過多次修改,條例中禁止實施的危害房屋安全行為新增「將住房原設計的房間分隔後出租」條款,這意味著建「膠囊房」屬違法行為。
據悉,武漢市很多居民樓房被業主私自改裝,一套隔成多個單間進行出租,這種房間因面積小、價格便宜,被形象稱為「膠囊房」。因「膠囊房」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沒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所以一直無法取締。《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將「膠囊房」列為危害房屋安全行為,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的將由區房 屋主管部門責令其採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❹ 辦公樓,住宅樓辦公生活應注意事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水、電、消防)
廠辦工作管理制度
在工廠主管廠長的領導下,負責安排、協調、處理工廠安全保衛、環境衛生、財務報銷及成本核算及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
1.在廠長的領導下,負責工廠安全保衛部門(門衛)的日常管理工作。
1.1 每日監督、指導門衛工作的正常開展,特別是對門衛夜班的值勤情況應予以調查監督。每日監督門衛室衛生情況,確保整齊清潔,樹立工廠良好形象。
1.2 每月嚴格審查門衛的出勤統計,考核、評估門衛工作成效。
2.在廠長的領導下,負責工廠環境衛生維護的日常管理。
2.1 每日監督、指導清潔工作的正常開展,確保辦公樓、公共廁所、公共廠區每日打掃一遍,維持工廠整齊清潔的良好工作環境。
2.2 每月嚴格審查清潔工的出勤統計,考核、評估工廠環境衛生維護的成效。
3.在廠長的領導下,嚴格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和報銷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3.1 每周五前收集、匯總工廠各部門的費用報銷憑證,按公司財務制度和報銷制度嚴格審查每一份報銷憑證,對不合格的報銷憑證一律退回,確保各項報銷費用的合理性和正確性。在日常工作中指導工廠各部門的費用報銷工作。
3.2 每月25日至當月底期間按合同分項匯總當月材料成本,確保准確無誤完成。
4.在廠長的領導下處理好工廠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4.1負責工廠所有辦公用品和辦公設備的日常管理,合理申報、發放及監督管理工廠各部門的辦公用品和設施,建立工廠辦公設施的管理台帳。
4.2負責做好工廠質量文件的發放、登記及回收、存檔工作,做好公司下發的其
主題:質量管理制度 版本號:VER.1 共1頁 第1頁
江蘇中聖高科技產業有限公司管架廠 文件編號:QTGJ/XG01-2004
他各類文件和資料的發放、登記、存檔工作。
4.3 負責安排好工廠後勤部門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其工作開展情況,確保工廠後勤保障的穩定提供。
5.人力資源管理
5.1建立、健全工廠的人力資源檔案管理,每一在職員工應建立個人履歷表、轉
正評定報告、個人小結、年度評定報告、以及其他員工在廠工作期間的業績或處罰報告資料等,確保每一員工的個人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對離職員工按要求規范組織辦理員工的離職手續,對其個人檔案在三年內予以合理保管。
5.2負責在員工試用期後一個月內組織辦理好員工的轉正評定。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做好大中專畢業生的年度工作、薪資評定或定級報告。
5.3 按照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及時申報工廠員工的福利。
6.在廠長的領導下,做好工廠的對外接待工作, 任何到廠參觀、考察的客戶或公司來人由廠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接待工作或親自接待,接待客人應熱情大方,細致周到。
❺ 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構築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屋建築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築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築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房屋建築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築,及時向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築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築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並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築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屬於房屋建築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後,方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築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築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築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准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准確、真實地向委託人出具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後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託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採用統一的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並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委託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築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築採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並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築: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註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並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後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並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對房屋建築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並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築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築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並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築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築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檔案並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託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佔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❻ 高層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些什麼具體內容
普通住宅樓部分的安全管理制度,再加上高層住宅特有的部分,比如封閉樓梯間,防排煙設施,消防電梯等~
❼ 個人出租房屋怎樣寫管理制度
僅供參考。。。。。。。。。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牆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挖菜窯,確保房屋基礎、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處室、各班級及師生宿舍要切實加強房屋的管理力度,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少損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門、處室要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要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
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四、總務處要提高房屋檢查力度,每月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檢查,對於磚木結構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房頂雜物及碎瓦,並將檢查結果記入房屋檢查卡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六、凡因沒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