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公租房可以住多久公租房的管理條例有沒有說明
直到條件不符,或者直至去世
符合下面的條件的,可去當地房管局申請。版
《公共租權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⑵ 杭州房改房政策關於上市的規定
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 杭州房改房政策內容如下: 第一條 根據《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試行辦法》、《關於取消「房改房上市交易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為規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為,進一步簡化手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房改房包括: ( 一 ) 職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 二 ) 職工、居民按市政府定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 房和解困房等。 ( 三 ) 國家扶持、單位資助、個人集資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證,權屬清晰。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改房暫緩上市: ( 一 )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改房。 ( 二 ) 已列入近期規劃改造范圍,戶籍已凍結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未經拆遷人同意的房改房。 ( 二 ) 超過房改房面積控制標准,未按規定標准補足應交款項的房改房。 ( 四 ) 與原售房單位在公有住房 ( 換購房 ) 買賣協議書中。有其它約定條件的,從其約定。 ( 五 ) 末滿 35 周歲的未婚職工購買房改房不足 5 年的 ( 不含經濟適用住房 ) 。 ( 六 ) 法律、法規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條 記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轉讓 ( 包括買賣、交換、贈 與、繼承或其他合法方式 ) 、抵押 ( 包括抵押、典當 ) 和租賃。
⑶ 杭州公租房管理辦法11月底施行 租賃期限為3年
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定義准入條件、申請審核制度、配租制度、杭州公租房管理制度、租賃期限、租金標准等35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與11月底正式實施。 三種人群可申請公租房 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辦法》規定,公共租賃房的申請對象,主要是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 申請人須具有申請地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並與當地用人單位簽訂一定年限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稅證明。 同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地無房,收入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標准,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按照「困難優先、人才優先」原則 實行輪候制度 《辦法》指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將根據房源數量確定選房人員數量,通過公開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對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未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進入輪候,輪候期一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 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輪候人員的資格再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終止。 按照解困優先、人才優先的原則,各地可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設情況,分類、分期制定受理條件,確定保障對象,實行梯度保障。 單套面積不超過50平米 租賃期限為3年 將根據房源分布情況和申請人情況,共租賃住房將實行公開配租制度。 其中,單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兩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一居室住房;三人(含)以上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二居室住房。而非本地戶籍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數。 按照保基本、可持續的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同時,《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期滿後經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續租。除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個租賃期限。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其申報的年度收入情況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 騙租公共租賃住房 5年內不再具有申請資格 《辦法》指出,申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不得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不得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對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或未繳納租金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對採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發現並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如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⑷ 杭州市關於小區架空層嚴禁住人的通告
《2016年杭州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杭州物業管理收費標准》
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以下是獨特資訊網小編為您整理的《2016年杭州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杭州物業管理收費標准》歡迎閱讀!
根據《關於印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價服[2009]68號)和《關於調整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杭價服[2012]115號)精神,結合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和杭州實際情況,杭州市價格協會和杭州市物業管理協會對《杭州市普通住宅物業菜單式服務參考收費標准(試行)》(杭價協會[2006]10號、杭物協[2006]6號)規定的甲、乙、丙、丁四個等級的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進行了重新修訂,現予以公布,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普通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參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業菜單式服務參考收費標准》,協商確定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物業服務項目和等級的劃分
本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和設施設備配置情況分為綜合管理服務、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服務五項,等級從低到高,最高為甲級(詳見《杭州市普通住宅物業菜單式服務參考收費標准》)。
三、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可分別選擇並組合確定。業主可在五項服務項目中根據物業具體情況及自身需求選擇不同級別的服務標准,物業服務收費標准為各級別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總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後,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並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四、實施時間
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後根據物價指數和國家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等因素進行調整並重新公布。
本標准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書面及時反饋至杭州市價格協會和杭州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便修訂完善。
⑸ 請問杭州的房改房政策
《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盤活存量住房,滿足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改房包括: (一)職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二)職工、居民按市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國家扶持、單位資助、個人集資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條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證,權屬清晰。 出售在學校校園、工礦作業區域內的房改房,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改房暫緩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規劃改造范圍,戶籍已凍結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改房。 (三)黨政領導幹部購買或集資建造的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房改房。 (四)購房貸款尚未還清,所有權已設定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房改房,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除外。 (五)職工原購公有住房時,經市房改辦批准,與原售房單位在公有住房(換購房)買賣協議書中有其他約定條件的,從其約定。 (六)法律、法規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賃。 房改房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評估,後交易"的原則辦理。 第七條 職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該戶職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難,交易後該戶不得再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不得再購買或租用政府優惠價格供應的其它住房。 第八條 職工、居民轉讓房改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⑹ 杭州申請公租房對財產有要求嗎
符合下面的條件的,可去當地房管局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內條申請公共租賃容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⑺ 公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法律條文嗎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二、該條解釋條款規定,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7)杭州公有住房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託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
⑻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築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保養,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按規定及時鑒定、治理,在台風、雨雪、汛期季節以及各類災害後,應當及時做好加固、修繕工作,排除隱患,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壞或改變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手續之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按規定繳納白蟻預防費。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竣工驗收合格後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由白蟻防治單位對裝修房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修時一並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一條 在白蟻防治包治期限內的房屋發生蟻害,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白蟻防治合同的約定進行滅治;發生蟻害的房屋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白蟻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所需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三章 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並實施裝修的住宅房屋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築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 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承重結構和建築主體;
(二)違法超過設計標准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增設;
(四)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本條例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結點和基礎等。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牆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牆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條 進行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證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進行備案的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裝修的證明;
(三)原房屋平面圖和裝修設計圖或裝修項目說明。
第十七條 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房屋裝修現場的監督檢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房屋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裝修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改變建築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經規劃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一條 房屋交付使用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築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五)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災害事故後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委託鑒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提出鑒定委託。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
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 委託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委託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託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託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託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並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准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復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前次鑒定費用和復鑒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復鑒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並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採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變更使用,適用於改變用途後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房屋。
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必要時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仍拒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並可將使用人依法強制遷離危險房屋,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並需拆除重建的,給予拆遷優先安置、規劃優先定點、重建減免費用等優惠措施。對於特殊困難人員,政府應當出資對其居住的危險房屋進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或未按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蟻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未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裝修中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有關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規劃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依法應當委託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拒絕委託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督促其委託鑒定,逾期仍不委託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委託鑒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接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後拒絕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拒絕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拒絕採取治理措施或白蟻防治措施、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拒絕或阻礙對危險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壞房屋結構或設備,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房屋發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
⑼ 杭州住宅搖號政策的具體文件是如何規定
針對近期商品住房市場出現的炒賣房號、捆綁搭售等違規行為,市有關部門高度重專視,一方面開展專屬項整治行動,對涉嫌企業個人進行約談調查,從嚴打擊各類違規行為。將採取公開搖號全程公證的方式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具體辦法將於近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