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置殘疾人的規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發〔1998〕60號 1998年5月6日公布施行)
一、為了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進一步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有利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具有西安市轄區戶口,並持有西安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三、全市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並執行就近安排的原則;各中小學、職業學校、盲聾啞學校對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免收雜費;殘疾人子女在校學習期間,堅持低標準的特殊教育收費,小學階段雜費每生每學期60元,初中階段雜費每生每學期90元,並對特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酌情減免雜費;對於父母雙方均系殘疾人,其子女正常生活、學習確實不能得到照顧或保障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按借讀生就近安排入學,並酌情減免借讀費。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入園學習並酌情減免有關費用。
市屬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否則,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在每學期開學檢查工作時,要認真檢查殘疾兒童、少年、殘疾考生及殘疾人子女的人學和收費情況,確保有關優惠政策的落實。
四、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它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五、各級團組織在實施「希望工程」中,應貫徹「殘疾兒童、少年優先」的原則;駐地部隊在支援「希望工程」、「春蕾工程」援建愛民小學活動中,要把扶助殘疾兒童、少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計劃,予以特別考慮。
六、市和區縣各醫院、各職工醫院應在門診設立向導醫生和護士,主動協助引導殘疾人就診,免收掛號費。在掛號、劃價、收費、取葯、功能檢查等服務窗口要有「殘疾人優先」的標牌。
實施西安急救中心「醫療急救」助殘計劃。對持有「醫療急救助殘卡」的殘疾人,可免費體檢一次,輸入急救中心電腦庫;免費進行醫療咨詢;免費醫療急救出診;家庭病床醫療服務八折收費;可享受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陝西省分公司1萬元意外傷害保險1份。
七、市及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內設立殘疾人法律援助機構,協調、受理殘疾人的法律援助業務。律師在殘疾人和殘疾人企事業單位的訴訟代理中一律比照財政部、司法部收費標准減半收費。對收入低於全市居民生活保障線的殘疾人,律師代理案件一律免收費用。
八、各級司法、公安、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和社會團體要維護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當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堅決依法進行保護。
2. 殘疾人安置房政策
一、增值稅——限額即征即退
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2.優惠事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二、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2.優惠事項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三、土地使用稅——減征或免徵
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2.優惠事項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四、地方政府——就業獎勵
為鼓勵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促進和穩定殘疾人就業,部分地方省市殘疾人用人單位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以下以北京市為例。
1.政策依據
關於印發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12〕44號)
2.優惠事項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按照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標准給予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
①對與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准給予崗位補貼;
②對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存續期間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
3. 單位安置殘疾人在崗工作的具體標准
各地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都要安置殘疾人。版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權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都應考慮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4. 什麼單位要安置殘疾人
個體工商戶不需抄要襲安置殘疾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5. 安置殘疾人就業是什麼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3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第一項『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中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安置殘疾人單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殘疾人,與其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該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6. 對於殘疾人分安置房,國家有什麼優惠政策(注意看詳細描述哈)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扶弱助殘優良傳統,使全社會更加理解、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從解決殘疾人的實際困難出發,切實保障殘疾人以平等權利、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使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制定並實施以下優惠政策。
一、本政策享受對象是常住戶口在本市的殘疾人。
二、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落實殘疾人優惠政策等工作,各成員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業單位對殘疾職工作出下崗、辭退、除名、開除等決定時應徵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一般不宜安排殘疾職工及其配偶下崗。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將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范圍。民政部門對城鎮、農村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四、教育部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或貧困殘疾人子女(包括隨殘疾人父親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市屬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
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在招生時,應當錄取符合分數標準的殘疾考生。
五、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醫院享受掛號、就診、交費、取葯四優先。
六、為減免農村殘疾人的負擔,凡被確定為貧困戶的殘疾人家庭應繳納農業稅的,可視其家庭的生活情況及殘疾人的勞動能力情況給予「農業稅社會減免」照顧,徵收辦法按照《四川省農業稅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七、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市屬非商業性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共圖書館、公園、動物園等公共場所。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同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陪護。
八、盲人憑《殘疾人證》或《免費乘車證》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送;殘疾人乘車時可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殘疾人使用市內收費公共廁所憑《殘疾人證》予以免費。殘疾人專用車在(指定)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
九、對我市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條件具備的,工商、稅務、公安、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應按政策規定優先辦理,核發執照。工商部門免收管理費,稅務部門按稅收政策給予減免稅照顧。公安、文化部門要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對殘疾人從事文化娛樂經營給予適當的照顧。
十、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設施等,規劃、建設部門要按照國家《關於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對現有道路、公共設施,應當有計劃地按照《規范》進行改造。對殘疾人使用的公共設施要設置無障礙標志。
十一、各法律服務機構要認真貫徹關於法律援助的規定,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對持有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的涉及殘疾人權益的事件,優先接待、優先辦理。
各公證處對持鄉、鎮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的貧困殘疾人涉及財產事項需要公證的,酌情減免公證費。
十二、夫妻一方或雙方是殘疾人,持有城鎮戶口的一方申請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殘疾子女轉為城鎮戶口的,有市級醫院出具的傷殘證明,公安機關應按戶籍政策予以優先辦理。
十三、殘疾人住宅安裝有線電視、煤氣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憑《殘疾人證》,安裝單位應優先安裝。
十四、貧困殘疾人經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應酌情減免其他相關費用。
農村殘疾人在申請住宅基地時,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和辦理手續。
十五、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安置房樓層上予以適當照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家費時,對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貧困殘疾人應當比規定標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殘疾人過渡用房,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拆遷單位提供周轉用房。
7. 拆遷安置中低保戶,殘疾人可享受哪些福利
殘疾人是有社會福利的。
殘疾人福利是國家和社會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內為殘疾人在生活、容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拓殘疾人就業門路,擴大就業范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權利;
2、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3、開展立法、宣傳和教育,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呼籲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4、興辦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的設施及器材的生產;
5、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一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項目。
8. 殘疾人保障金按比例安置是多少
哇,兩位前輩你們好呀!我也來攪和一下
公司有殘疾人和沒有殘疾人有什麼區別呢?內
基本規定:
機關、團體容、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該比例的,給以適當的獎勵;未達到該比例的,應當按其差額人數和上年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有殘疾人是不是交的少啊?
計算方法:
每年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殘疾人數)*本地區職工上年平均工資
說明: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採用按年徵收,時間在每年的7月份(各地可能有差異)
9. 市政府拆遷,對沒產權的殘疾人如何安置
房屋拆遷對殘疾人沒有什麼特別補助,其補助規則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