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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

發布時間:2021-01-28 14:53:18

⑴ 吉林省住房公積金,原來是省公積金,現在變成市公積金,沒有離職,變

你要提取原公積金,那麼要提供原單位離職證明和提取公積金證明,帶上身份證、儲蓄卡,才能到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⑵ 吉林省省住房公積金和市住房公積金區別

一、吉林省省住房公積金主要由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
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國家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後,2003年經吉林省人民政府(吉編辦〔2003〕34號)批准成立的。現為隸屬於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中直、省直在長企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工作。
二、吉林市住房公積金主要由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於2003年4月,是隸屬於吉林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吉林省省住房公積金和市住房公積金只是管理機構不同,但是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是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開展工作的。
參考資料:http://www.hnszgjj.com/viewCmsCac.do?cacId=
http://www.jlgjj.gov.cn/website/zxjs.jhtml

⑶ 吉林省公積金轉到市公積金都需要准備哪些手續

公積金貸款還清後裡面的錢是可以取出來的,但是需要符合公積金提回取的條件。
住房公積金答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⑷ 吉林省住房公積金怎樣領取

吉林公積金提取條件需要符合什麼要求?吉林公積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樣的呢?今天為您一一解答。 一、吉林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入校學習、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調動、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五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 第六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具體內容: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徵收安置房(增購面積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准、城建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敬運等部門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准試行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准(試行)》規定,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是指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商業性(按揭)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按照合同約定如期還款,可申請按年提取本人、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租賃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職工租賃住房,用於本家庭居住,實際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夫妻雙方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四)離休、退休,是指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離休、哪遲退休年齡,已取得離(退)休證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因公致殘或者因病、非因公負傷致殘,身體喪失勞動機能或者大部分、部分喪失勞動機能,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2、入校學習,是指在職職工重新入校學習,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3、職工被判刑,是指職工在職期間觸犯刑律,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職職工到他國或地區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5、工作調動,是指在職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勞動關系轉移離開吉林,並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6、單位宣告破產,是指在職職工所在單位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含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李稿李准撤銷)等原因,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職職工家庭經民政部門認定被列為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按月領取由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是指在職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類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額治療費用從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家庭遭遇突發事件是指在職職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二、吉林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在單位對職工提取條件應予以核實,由所在單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並加蓋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規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提取業務。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對申請提取職工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定的,當天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需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做好記錄。 (四)由職工本人提取的,經審批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審批後的《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提取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由他人代辦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轉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業務辦結後,提取人需將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憑證回聯交回單位記賬。 第十九條 職工家庭遭遇突發事件或其它極特殊情況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規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業務受理人員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匯總、整理,填寫《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理呈報表》,為申請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留件回執清單》,經本部門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報管理中心提取業務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後,提請住房公積金支取審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支取審理委員會應於接到提取申請的次月第一個周二例會,做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由提取業務受理部門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做好受理業務記錄。 第二十條 職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條中第(四)、(五)、(六)款規定的,賬戶內余額全部提取後需同時注銷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如其所在單位有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的,須由單位補繳後按程序提取;如單位確無補繳能力的,經依法清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後,按程序辦理。

⑸ 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哪電話是多少

這是很簡單的抄,你襲發現,你公司將負責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同事問你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然後採取的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手柄可以成??為朋友,並很快基本上出來的同一天。在我們公司,我是負責這一塊,不知道怎麼可以問我

⑹ 吉林省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手續

例如長春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流程:

一、本人申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2、職工所在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予以核實,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由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到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鐵路分中心及各分理處繳存職工只能在繳存機構辦理)。

4、長春市各分中心(鐵路分中心除外)繳存職工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只能到高新分中心辦理。

5、職工須提供本人公積金卡或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一類卡。

二、受理及審核

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窗口對符合提取條件並手續齊全的,當日受理,即時辦結;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向提取人明確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對提取證明材料提供不全的,應對提取人提供必要的業務指導,並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對提取證明材料有異議需要留置審核的,填寫《留置審核受理單》,並由職工確認簽字,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職工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明確答復。

四、需要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

(1)未取得產權證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非長春市轄區購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

(2)已取得產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房產交易申報單(非長春市管轄區內購房及榆樹、農安、德惠、九台、雙陽購房的須同時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非長春市轄區購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

2、購買公有住房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2)國有住房出售統一發票或交納購房款的部隊專用票據。

3、建造自住住房

(1)《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購買建築材料及施工費用發票。

(6)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擴展閱讀

公積金提取所需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具備提取條件後二十四個月內,夫妻可同時提取,總提取額不得超過售房款);

2、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4、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在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業務。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須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以上可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間隔12個月以上;夫妻可同時提取,但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12個月還款額);

6、出境定居;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8、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9、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10、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且租賃住房;

11、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後的職工,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自放款日起60日內且距離上一次提取間隔12個月);

12、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提取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自貸款批准後6個月內且距離上一次提取間隔12個月)。

⑺ 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貸款操作,有效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貸款資產安全,根據《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是指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繳存須滿6個月(含)以上;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借款人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造成斷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該斷繳期間可視同連續繳存。

對申請貸款時所在單位連續欠繳超過三個月的借款人,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中心)不予貸款。

第三條《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條《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內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按以下情況區分確定:(1)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於購房款總額的20%,對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執行首套房貸政策;(2)購買存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內評價值較低值的60%,但所購住房房齡在10年(含)以內的,貸款額度可以提高到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評估價值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於工程概(預)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按以下情況區分確定:(1)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購房款總額的40%;(2)購買存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內評價值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購買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借款人購買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商品住房開發單位應當已與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以下稱《合作協議》),且借款人購買的成套商品住房應在《合作協議》范圍內。

第六條借款人購買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存量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售房人已就該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齡不超過30年;

(三)售房人對該交易房屋具有完全處置的權利;

(四)該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轉讓。

第七條借款人購買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一般採取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或抵押的擔保方式。

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以本次貸款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

第八條《辦法》第七條所稱「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資總收入」參照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附以個人所得稅證明或工資流水等相關證明材料確定。

第九條《辦法》第十條所稱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貸款期限為退休後5年。

借款人購買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加上所購住房房齡不得超過30年。

第十條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執行同期首套公積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條《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身份證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戶口簿、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借款人未婚的,需簽署承諾書;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借款人離婚的,需簽署承諾書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

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護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貸款發放後,借款合同中已確定的還款方式不再變更,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還款賬戶發生變化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新的還款卡(折)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新的還款賬戶自辦完變更手續時生效。

借款人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申請變更,以便中心及貸款銀行與借款人聯系。

第十三條還款期內,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償還一年後方可辦理提前還款;公積金貸款償還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況,須經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提前還款。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提前償還貸款的金額是指不低於人民幣三萬元。借款人辦理部分還款後,可以選擇月還款額不變、還款期限縮短,也可以選擇還款期限不變、月還款額減少。

第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銀行有權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借款人或擔保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在還款期內,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後期限一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請借款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將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轉讓、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還款期內,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六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根據貸款結清證明,將抵(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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