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省陽泉保障性住房能不能遷戶口
山西省陽泉保障性住房能不能遷戶口?可以的,你必須得簽。
⑵ 山西省限價房項目有哪些法律法規
山西省限價房項目抄的法律法規:《山西省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辦法》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銷售對象和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開發建設的,面向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滿足其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山西省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供應、分配及退出等問題,均有明確的制度依據。包括《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山西省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辦法》、《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辦法》、《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辦法》、《山西省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辦法》和《山西省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辦法》這六大辦法。
⑶ 幫我找一些關於國家、山西省關於拆遷法的一些規定和法律條款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有利於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報經批准。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於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於拆遷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於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於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使用協議,並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八、九條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定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築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二)拆遷范圍確定並公告後,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確認。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由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經營者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年限及納稅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前兩款規定的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屋拆遷中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房屋且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45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准。
第三十條 安置用房為期房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過渡期限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月起3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區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支付被拆遷人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時,一並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房屋有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將搬遷補助費支付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每年制定並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補償標准參考價格,並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守房地產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經其所在評估機構蓋章。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庫。
技術鑒定專家應當具備連續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
第三十八條 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延長拆遷期限的,估價時點為批准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10日內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隨機抽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
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前款規定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實地勘察。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認可的,依照該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支付。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在3%之內的,採用原評估結果。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超過3%的,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的專家組成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經鑒定維持其中一個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來兩個評估機構分攤。
第五章 拆遷糾紛裁決
第四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事實與理由;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拆遷期限屆滿前30日。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裁決的當事人,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是拆遷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結構、建築面積、平面示意圖以及相應的評估報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因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配合,拆遷人無法提供被拆遷房屋結構、建築面積、平面示意圖及其評估報告的,可以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裁決機關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關系證明;
(二)戶口簿、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申請裁決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裁決機關工作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裁決機關裁決時,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不予受理裁決申請的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拆遷期限內,因拆遷人的行為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房地產評估價格顯失公正的,評估結果無效;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警告、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定發布拆遷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標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對城市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過渡期)和經營性用房停產、停業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權屬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為依據計算。
第四條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回遷安置的,按協議約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經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六條拆遷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准為:
(一)設區的市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200—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7—10元。
(二)縣(市)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150—200元;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5—7元。
(三)建制鎮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90—200元;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3—5元。
第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准為:
(一)設區的市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縣(市)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鎮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條實行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九條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的標准為:
(一)設區的市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120—20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4—6元。
(二)縣(市)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90—15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3—4元。
(三)建制鎮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60—10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2—4元。
第十條拆遷經營性、生產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的上一年度納稅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包括工資補償和經營補償兩部分。經營補償金額按照實際納稅額計算;沒有納稅的,不予補償。
拆遷公告發布前,雖已獲取營業執照,尚無納稅行為的不予補償;拆遷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拆遷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補償標准為:
工資補償應當根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在冊(在崗)人員,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准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
造成全部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拆遷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的,補償標准為:
工資補償應當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被拆遷單位在冊(在崗、繳納勞動保險)的人員名冊,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准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額給予一次性補償。
造成全部停產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產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非正常生產的企業,工資補償按前款規定標準的一半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住宅房屋,補償標准為:
工資補償根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在冊(在崗)人員,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償;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不予補償。
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額給予一次性補償;未納稅的不予補償。
造成全部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四條拆遷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已簽訂租賃合同的,並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標准為:
(一)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給予被拆遷人3個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
(二)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補償標准,給予承租人經濟補償。
未簽訂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房地產)、物價、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經濟適用房在不在保障性住房范圍內山西晉中榆次什麼人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什麼人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來租房、公源租房、經適房、限價房。保障房的申請必須是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月收入達到相關要求,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限價房收入要求各不相同,而且一個地方一個標准,這個可以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咨詢。
⑸ 殘疾人住房有什麼政策
殘疾人買房暫時還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但對家庭困難的低保戶,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建造一批價格便宜的經濟適用房,買不起房的可以提供租金非常便宜的廉租房。
你可以到當地街道和居民委去咨詢和申請,讓他們幫助你解決。
中國目前對殘疾人的補貼優惠包括: 對重度殘疾人有安最低標准繳納養老保險。
優先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山西省的一級殘疾人而且領取了二代殘疾人證的有480元的補貼。
國家對聾啞人以無生活自理能力為由,到民政的低保局辦理低保。
農村低保最高可以達到每月90元。
(5)山西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分類標准
制訂殘疾標準的原則有二:
1、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 即以社會功能障礙的程度劃分殘疾等級。
2、為利於國際學術交流和資料的互相比較 凡是已經有國際統一標準的,盡量和國際統一標准取得一致;對沒有國際統一標準的,自行制訂。
因此,我國制訂的五類殘疾標准中的視力殘疾標准、聽力語言殘疾標准與國際標准基本一致。
智力殘疾標准也是一致的;肢體殘疾標准則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殘疾標准也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精神病分級標准而自行制訂的。
1987年我國殘疾人抽樣調查,對五類殘疾的定義及分級標准如下:
視力殘疾
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視力殘疾的分級 見表1-1。
1、盲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0.02,而低 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殘疾人
⑹ 山西:規范租賃住房改建行為 推進城市建設安全專項整治
8月5日,從山西省住建廳傳來消息,根據全省住建系統安全生產專項整內治三年行動和「零事故」創建容工作安排部署,我省將從四方面扎實推進城市建設安全專項整治。
加強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安全運營管理
強化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對燃氣新用戶實行三條強制性標准,對燃氣老用戶在2022年底前,完成三條強制性標准改造;
保障市政排水管網運行安全,對降雨時易發生快速匯流的重點區域加大人員和排水設施配備,進行重點防範。
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規范租賃住房改建行為,確保租賃住房建設和使用安全;✦ 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安全防範,加強物業小區安全管理;
抓好農村住房安全,在全省抗震設防烈度7度以上地區,實施抗震改造試點。
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管理
狠抓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安全風險防控,重點抓好危大工程、防高墜、有限空間作業等方面的風險排查整治,有效防範化解安全風險。
加強安全風險源頭管控
進一步規范建築市場秩序,對違法違規建設開展拉網式、全覆蓋排查,依法嚴厲打擊建築工程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未履行監管職責、沒有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部門,嚴肅問責。
⑺ 山西發生大事故,八十年代建的預制板樓是否該拆除重建
近些年來,好多地方都發生了坍塌事故。有的是由於房子修建的期限太長了,期限已經到了,然後一直不給重新修建然後就坍塌了。有的是因為修建的時候偷工減料來,偷工減料的房子是經不住風吹雨打的,其實也不用風吹雨打,偷工減料的房子過一段時間它自己就會突然坍塌。想必大傢伙都知道,就是上個世紀80年代的那種樓房,大多數都是用預制板構成的。在上世紀80年代那個時候也沒有其他的製作工藝了,在當時候也只能使用預制板製作了,而且那個時候的水泥和我們現在的水泥也是不一樣的,在質量上的話,以前的比現在的會差很多,所以生活中21世紀的我們應該感到非常的幸福,還有就是應該對預制板房進行實地勘測檢查,一旦發現質量不行的,有問題的,有危險的那些房子,就應該立刻拆除並且重新修建。
⑻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范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起草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定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各市組織實施,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城鄉規劃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鎮化工作。擬定全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指導和管理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五)承擔建立全省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省級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定全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全省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國家和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全省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范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全省勘察設計、施工、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定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規范全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全省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業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八)承擔指導全省城市建設的責任。研究擬定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全省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參與全省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建監察工作。擬定全省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全省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村鎮規劃編制、調整和實施,指導全省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全省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全省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十)承擔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定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省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全省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制定全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制定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技術標准及規定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全省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省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推進城鎮減排工作。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省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對全省重點工程建設的協調、服務、監督、管理責任。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⑼ 山西省建設廳148號文件,誰知道這個文件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檢查范圍及內容
(一)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詳見附表)
1、國發[2010]23號、晉政發[2010]24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文件貫徹落實情況。
2、本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行為專項行動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開展情況。
3、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等制度落實情況。
4、轄區內每個建築施工企業的監管責任「三落實」情況。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市縣(市、區)檢查抽查發現的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
(二)建築工程項目(詳見附表)
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開發區),其中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築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辦理情況。
2、按照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大檢查的總體要求,本項目質量安全大檢查安排部署情況。
3、質量方面
⑴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情況;
⑵工程勘察陵賀改設計質量,主要是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及強制性條文情況;
⑶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重點檢查建築結構及抗震設防的勘察設計質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
4、安全方面
⑴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安全責任情況;
⑵腳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制定、專家論證審查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⑶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制度落實情況;
⑷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⑸建築工地食堂的衛生狀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建築市場監督執法(詳見附表)
1、各地貫徹落實《建築法》、《招投標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文件的情況,規范和整頓建築市場秩序的情況。
2、法定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工程合同備案等情況。
3、工程各方主體履行責任情況,重點檢查施工、監理等企業是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為,是否存在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企業自查和縣級檢查(尺判2011年5月3日至5月15日)
企業對省內承攬的在建建築工程進行質量安全自查,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轄區內所有在建工程進行拉網式、無縫隙、全覆蓋的質量安全檢查,對建築市場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各縣(市、區)要區分符合法定建設程序、手續齊全,部分建設手續不全和沒有任何建設手續三種情況,對所有在建建築工程項目逐項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帳(詳見附表7)。
第二階段:市級抽查(2011年5月11至5月25日)
各市抽調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責任心強的監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檢查組,對本地區開展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抽查拍亮。在建項目抽查比例不少於工程總數的50%,抽查范圍要覆蓋轄區內的所有縣(市、區),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對各縣(市、區)上報的在建工程登記情況進行匯總。
第三階段:省級督查(2011年5月20日至6月5日)
省廳組成11個督查組,對11個市的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督查。督查范圍覆蓋受檢市的所有縣(市、區),抽檢項目數量不低於所檢市在建工程數量的20%,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
第四階段:總結通報(2011年6月5日至6月20日)
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匯總後,上報廳安委會,對存在問題的項目和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和嚴重違法違規市場行為,向省政府安委會等上級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同時,對各市、縣的檢查開展情況進行梳理、總結,並向全省進行通報。
五、督查分組
在廳安委會的領導下,省廳分11個組對各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督查。每個組由質量、安全、結構專家、施工技術人員、建築市場、稽查人員組成。各組人員數量根據所檢市在建項目數量多少確定,具體分組另行下達。
六、保障措施
(一)人員及車輛
省廳督查組由省廳抽調各市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稽查人員和相關專家組成,現場實體質量檢測人員由各市負責安排。督查組所需車輛由各組負責解決。
(二)新聞報道
1、信息中心負責在廳網站開辟專欄,對督查情況進行同步報道。新聞素材由各督查組安排專人提供,每組簡訊不少於4期。
2、督查中,由各市負責配備相關人員跟蹤照像、錄像,每天定期提交檢查組。
(三)檢查器材保障
現場實體質量檢測所需回彈儀、鋼筋掃描儀由受檢市提供。
七、督查處罰決定下達
為保證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執法檢查和打擊非法違法施工行為專項行動取得實效,確保檢查中發現的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到位,省廳督查組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歸類梳理,填寫《工程項目存在問題登記表》。同時,視情下達《執法建議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陳述申辯、聽證告知書》等行政執法文書。 詳細情況可以到住建廳網站這里查http://www.sxjs.gov.cn/NewsRead.aspx?CatalogId=111&refId=16642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