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汶川住房安置政策
供你參考
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見》出台後,筆者在網上先後發表了《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見的四大缺陷》、《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見》(建議稿)、《首份住房安置意見沒有法律依據》等文章,在住房安置這場紛紛擾擾的論戰中,為災民一方提供了一點微薄的支持。
6月中旬,有朋友啟發我,為什麼不為災後住房重建起草一份系統的文件?比如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我甚覺言之有理,便立即行動,查閱了台灣《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等資料,結合大陸具體情況,形成了這篇《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救助安置辦法(建議稿)》。
完稿後,我想辦法將這篇《建議稿》呈送國務院,然而我不過平頭百姓,下情上達何其不易,所以直到現在,建議稿還在途中。我也不知道最終能否送達領導的手中。
都江堰政府在這次爭論中,顯然還是非常理性的,所以他們鳴金收兵,開始等中央政策。但中央政策怎麼出?我想這篇《建議稿》應該能有一些幫助,若國務院能吸收《建議稿》里的合理建議,那將真是國家之幸、百姓之福。
★這篇《建議稿》最核心的內容是:
(一)住房救助的方式包括三種
1、實物救助:災民放棄原房屋產權,獲得政府安置房。三大原則:(1)原地重建。(2)原地分配。(3)按原面積補償。
2、貨幣救助:災民獲得貨幣救助,但不放棄原房屋產權。貨幣救助的金額按災民自行重建的建築成本的一定百分比來計算。我大概估計了一個值:70%。估70%的原因是,建築成本的70%剛好跟第三種救助方式「建築面積獎勵」價值相當。
3、自建的建築面積獎勵:不願接受住房實物救助和貨幣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請自建的建築面積獎勵。簡單地說,就是自己重新蓋房,但是可以蓋得比原來高一點或大一點,只要不違反建築物防震安全標准。這是台灣災後重建的一個重要救助方式。
(二)危房鑒定可提出異議
危房鑒定失實的情形在所難免,國務院應專設一個機構來處理災民以危房鑒定提出的異議。
有興趣的朋友不妨讀一讀《建議稿》的全文。如下:
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救助安置辦法(建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積極、穩妥恢復災區居民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包括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經營性用房。
第三條 住房重建應當在原址進行。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的,可以異地新建。異地新建的住房救助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救助方式
第四條 地震中住房受損,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定經修繕可繼續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可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獲得修繕的貨幣救助。貨幣救助的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所花修繕費用,並不得超過當地平均建築成本的10%。
地震中住房挎塌或住房受損嚴重,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定不能繼續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可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獲得實物救助、貨幣救助或建築面積獎勵。
第五條 自願申請並接受住房實物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權屬自行終結。
第六條 政府對自願申請住房實物救助的居民進行登記,匯總後編制住房重建方案。住房重建方案應包括重建具體地點、重建面積、分配方法等內容。
住房重建方案是城鄉住房建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七條 重建具體地點由建設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等共同協商確定。
第八條 自願申請住房實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戶受災家庭提供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政府提供建築面積70平方米救助安置住房後,住戶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
★第九條 原住房面積大於第八條規定的最低救助標準的,由政府提供額外補償。額外補償按照以下步驟計算:
第一,計算全體申請救助居民原住房大於最低救助標準的合計數。
第二,根據政府的重建方案,計算出擬重建後的住房面積扣除最低救助標准後的剩餘面積。政府應將該剩餘面積按一定比例作為對居民的額外補償,該比例由政府與居民代表協商確定,但不能低於剩餘面積的2/3。
第三,計算補償率。補償率=用於額外補償的剩餘面積÷全體申請救助者原住房大於70平方米的合計數。
第四,計算每戶申請救助居民可獲得的額外補償。某戶申請救助居民可獲得的額外補償=該戶居民原住房面積大於最低救助標準的面積×補償率。
每戶居民獲得救助和補償後的住房面積不得大於地震前的原住房面積。
第十條 自願申請住房實物救助的居民可請求減少或增加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計算的住房面積,並獲得或支付相應貨幣金額。貨幣金額根據請求減少或增加的面積和新房建成後的公允價值確定。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之間自願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價格。確定房地產的公允價值時,可以參照活躍市場上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現行市場價格,並考慮交易情況、交易日期、所在區域等因素;也可以基於預計未來獲得的租金收益和相關現金流量予以計量。可以採用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資產評估師評估確定新房的公允價值。
第十一條 住房重建方案擬定的建築面積規格與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計算的住房面積有差別的,可由相關居民選擇減少或增加住房面積以滿足建築面積規格的要求,並獲得或支付相應貨幣金額。貨幣金額根據請求減少或增加的面積和新房建成後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十二條 救助住房應堅持原地分配的原則。申請救助居民獲得的救助住房,應盡量靠近原住房地址。
第十三條 經營性用房的所有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願申請住房實物救助的,應盡量為其分配經營性用房。若經營性用房不夠分配的,應為其分配住宅並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不願接受住房實物救助的居民,按照原住房面積,可以申請獲得一定比例的貨幣救助。貨幣救助的標准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部門協商確定,但每一平方米貨幣救助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建築成本的70%。
★第十五條 不願接受住房實物救助和貨幣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請自建的建築面積獎勵。建築面積獎勵的部分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的20%,並不得違反建築物防震安全標准。
第十六條 同一建築物內,經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認定部分房屋不能繼續使用,部分房屋可以繼續使用或經修繕可繼續使用的,視為全部不能繼續使用。相關房屋所有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可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獲得實物救助、貨幣救助或建築面積獎勵。
★第十七條 同一建築內的業主應申請同一救助方式,該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八條 在地震災區有兩套以上住房的,每套住房均適用上述救助安置規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編制城鄉住房建設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舉行聽證,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二十條 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住房重建承包人。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住房重建工程的審計。
第二十一條 受災居民申請貨幣救助或建築面積獎勵,自主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進行重建。
★第二十二條 居民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住房安全鑒定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成建築物安全鑒定小組。居民對上一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依然不服的,可向建築物安全鑒定小組申請重新鑒定。建築物安全鑒定小組的鑒定結果為最終鑒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農村的房子要如何報建要如何辦理手續謝謝
近幾年,回鄉建房的城市精英越來越多,回到老家,看到到處拔地而起的小洋墅,自己也心癢癢,但卻不知道從何入手,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回鄉建房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農村建新房一種是拆了舊房子在原舊址建設。第二種是舊址不適合居住新申請一塊地來建設。有宅基地的不用再申請,同理,沒有宅基地的就需要申請。
01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六個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很多地區還會根據家庭農業戶口人數計算宅基地使用面積(比如一個戶口用地按30平方米計,四口之家就能按120平米建房),建幾層就是自己的事情。
【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
【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建房效果圖三
另外還有一點,由於現在農村自建房大多是農村建築施工隊承包或者自建,如果房主要建三層以及以上的話,還要注意以下問題:
2017年1月27日開始施行的《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建築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並要求凡是達到以上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㈢ 農村災後重建房屋需要審批嗎
第一條 為了有力、有序、有效推進「5.12」汶川地震災後城鎮居民住房重建工作,加強城內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容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和國家救災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專項用於地震災區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資金。包括對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的補助資金和對其它受損住房的除險加固補助資金。
第三條 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嚴格按《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中確定的范圍和標准執行,各地不得擴大或縮小補助范圍,不得提高或降低補助標准。
第四條 對住房受災城鎮居民家庭住房、收入、戶籍、受損程度、補助對象和標准等的核實和審批。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受災居民家庭的住房情況和災損情況;鎮(鄉)居民住房未在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確權的,可由鎮(鄉)政府核實確認。
㈣ 2020年的最新土地管理法設施農用地怎麼辦理手續
農業生產經營者需申請設施農用地的,應擬定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設施類型,數量,用地規模等。
與土地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用地協議。農業生產經營者持用地協議和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用地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基層國土資源所對用地申請條件,用途,規模,選址,復墾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出具選址意見書和選址圖,報縣級農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確需使用基本農田預留指標的,須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第十三條及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報批手續。
(4)中國汶川農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發展設施農業有利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於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有利於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是發展現代農業、實現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對推動農業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農民創新創業,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和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設施農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做好設施農用地各項服務和管理工作,保障設施農用地的合理需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嚴格保護耕地,保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
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設施農用地應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緩坡,閑置土地和劣質農用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設施農業建設,要保護好耕地耕作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㈤ 國家對汶川地震後的房屋設計有新的要求嗎
有的。
2008年5.12地震抄後襲,為落實國務院對汶川地震重建工作的指示,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標函[2008]65號(關於開展《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等三項國家標准局部修訂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組成修訂編制組,與2008年6月4日起開展了相關修訂工作。
新的國家標准《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 50011-2008和《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已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聯合於2008年7月30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農民建設用地建房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農民建設用地建房需要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㈦ 在住房和建設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需要開發商提供什麼資料
住房和建設管理局需要如下資料進行辦理備案: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回營業執照及答注冊號;
國家企業等級證書、信用等級證書;
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
企業法人代碼書;
質量體系認證書;
施工單位的試驗室資質證書;
工程預標書、工程中標價明細表;
工程項目經理、主任工程師及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上崗證。(上述資料均為復印件)
建設工程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審查表及上崗證復印件。(安全員、電工須持建設行業與
勞動部門雙證)
建設單位提供的水準點和坐標點復核記錄;
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與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建設工程開工報告。
關於施工單位在建設局備案具體流程如下: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件);
建設工程開工審查表;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規劃部門簽發的建築紅線驗線通知書;
在指定監督機構辦理的具體監督業務手續;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
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書;
圖紙會審紀要;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水準點、坐標點等原始資料;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水文地質資料;
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授權書;
建設單位與相關部門簽訂的協議書。
㈧ 請問如何辦理建房許可證
附:<<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第十四條村民個人申請住宅建設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四)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部門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五)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築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牆等關系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含四至范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或者選用標准通用圖。
村委會應當根據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整治規劃要求,與建房戶充分溝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月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況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和確認宅基地情況,並報鎮鄉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鎮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房屋建設技術標准,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鎮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5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並分新建、擴建和改建兩種情形報批。
第十六條屬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鎮鄉人民政府根據鎮鄉、村莊規劃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即可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