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行政級別是處級還是副廳級
應該是正廳,寧波市副省級城市,它下屬的的一級機構應該是正廳。
B. 2010年寧波市鎮海區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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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家庭(人員)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至2004年12月31日,具有本區城鎮居民戶口3年以上(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員除外);
(二)已婚[含未滿35周歲離異(或喪偶)帶小孩]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員;
(三)無房或現有(原有過)住房建築面積滿足下列條件:
1、1人戶建築面積低於22平方米(含22平方米);
2、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且總建築面積低於54平方米(含54平方米);
現有(原有過)住房包括:自有私房和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房;承租公房、落實政策私房、集資建房、村民建房、貨幣分房、拆遷安置(補償)住房和各類政策性住房;自購住房以及已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400元以下。
第九條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人員),根據房源情況申購房型按下列建築面積標准進行控制:
(一)家庭成員為1至2人的,控制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以內;
(二)家庭成員為3人及以上的,控制建築面積為80平方米以內;
(三)帶閣樓的頂層住宅,閣樓面積不計入控制標准,但購買時閣樓應按規定計算面積。
第十條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人員)在規定申報期限內,持現住房情況資料、收入證明、戶籍證明、本人身份證等規定材料一次性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報街道(鎮)審核,區房委辦審批。
經審批具有準購資格的家庭(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輪候制,採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房屋歸屬。當已登記輪候的准購家庭(人員)為無房戶(人員)可優先購買。
當購房者因房源不適合而放棄購買的,需隔次在房源確定時再重新申請購買。放棄兩次後作不願購買處理,其購買申請不再受理。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廉租住房對象在辦妥交付手續之日起4個月內,原租金補貼停止發放,原配租住房騰退;仍承租公房、落實政策私房的,在辦妥交付手續之日起4個月內,承租公房騰退歸還原產權單位,承租的落實政策私房歸還產權人。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五年後,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時,應當向政府交納一定比例的收益,具體辦法另定。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產生的房產所有權轉移的,經房委辦核准後,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但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計算以原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之日起計。
第十二條為補充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經費和公共設施、住房公用部位維修資金的不足,小區物業經營用房的面積可比普通商品房提高一倍比例配置。
第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紀律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級審核、審批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現住房在列入拆遷范圍(以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前未提出申請的,拆遷補償只能按拆遷有關規定辦理,不再適用本辦法。
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權但尚未實際購買的(以簽訂《購房合同》為准),自行處理的已購公房和自有私房涉及拆遷時(以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選擇放棄購買權的,可以按拆遷有關低限政策處理。否則,已取得購買權的住房建築面積計入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國土、民政和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