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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94年

發布時間:2021-01-26 22:30:24

Ⅰ 1992年退休1994年病故的軍人有住房補貼

軍人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含由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士官(以下簡稱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軍人的住房補貼,採取的是「基本補貼+地區補貼」的辦法。
軍人住房補貼的基本補貼主要依據補貼比例、個人基本工資、服役年限和職級補貼面積等4項因素計算。計算公式為:1999年以前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額=〔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2000年以後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額=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
軍人住房補貼的地區補貼在購房時,或轉業、復員時,或犧牲、病故後結清住房補貼時,另行計算。
軍隊師職以下人員與中央機關各職級人員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一致,具體補貼標准如下:
正師職120、副師職105、正團職90、副團職80、營職70、連排職60平方米;六級士官,軍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滿26年的80平方米;五級士官70、四級以下士官60平方米。
根據軍隊住房面積標准沿革情況,參照師以下幹部住房面積標准提高幅度,軍職幹部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暫按正軍職180、副軍職165平方米計算。

Ⅱ 軍人如何計算個人的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主要依據補貼比例、個人基本工資、服役年限和職級補貼面積等4項因素計算。

計算公式為:

1999年以前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額=〔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2000年以後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額=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

地區補貼在購房時,或轉業、復員時,或犧牲、病故後結清住房補貼時,另行計算。

按照上述標准計算(不含地區補貼),工作35年的正軍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24.5萬元,退休前每月還有480元的補貼;工作30年的正師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16萬元,月補貼約400元;工作25年的正團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10萬元,月補貼約300元。

這樣,在低房價地區購房,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邊遠地區購房,即使配偶方拿不到補貼,如本人在部隊工作時間較長,也能買得起相應的住房;在高房價地區購房的,增加地區補貼後,加上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普遍能夠買得起相應的住房。


Ⅲ 現在軍官的住房補貼和公積金是怎麼算的,也網上搜索過,還是有些不明白,請詳細解答一下,回答好的再加分

你好:軍人的住房貨幣分配製度包括兩部分:一是住房公積金,一是住房補貼。
軍人的住房公積金,是指軍人個人在服役期間由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按月繳存的一定數額專門用於住房支出的資金。關於軍人的住房公積金,目前都是空帳戶,因為沒有跟地方掛鉤,所以你只能看到數字,沒有用處的。只有退伍、退休、失去勞動能力、離開所住城市或死亡等情況下才能申領,實際上是以法定強制儲蓄的形式為你積累的一筆個人財富。
(1)現役軍人享受的是軍隊體系住房補貼,而地方住房公積金貨幣補貼目前只對非農業戶口的地方從業人員,兩者沒有任何聯系,因此,現役軍人根本不可能申請任何地區的住房公積金補貼。
(2)由於現役軍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補貼,也就是沒有地方住房公積金帳戶,所以不可能申請到任何銀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部隊的住房公積金是獨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聯系,在轉業後也是一次性發放。所以要買房的話,使用公積金要等到你轉業之後。公積金這個基金數量多少由軍區和軍兵種自己制定,報總後備案即可,數量很有限的,至今也沒有對外公布演算法。
軍人的住房補貼,採取的是「基本補貼+地區補貼」的辦法。
軍人住房補貼的基本補貼主要依據補貼比例、個人基本工資、服役年限和職級補貼面積等4項因素計算。計算公式為:1999年以前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額=〔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2000年以後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額=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
軍人住房補貼的地區補貼在購房時,或轉業、復員時,或犧牲、病故後結清住房補貼時,另行計算。
軍隊師職以下人員與中央機關各職級人員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一致,具體補貼標准如下:
正師職120、副師職105、正團職90、副團職80、營職70、連排職60平方米;六級士官,軍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滿26年的80平方米;五級士官70、四級以下士官60平方米。
根據軍隊住房面積標准沿革情況,參照師以下幹部住房面積標准提高幅度,軍職幹部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暫按正軍職180、副軍職165平方米計算。

Ⅳ 軍人的住房補貼是什麼

軍人的住房補貼是什麼?

軍隊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及職工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住房補貼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一、下列人員可以享受住房補貼

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以及離退休人員,在其退出軍隊公寓住房,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時,可以享受住房補貼。

二、下列人員可以享受地區住房補貼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購買住房的地區,或離休、退休、轉業、復員安置的地區,或犧牲、病故後合法繼承人戶口所在地區,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於每平方米2300元的,在支取住房補貼時,另給予相應的地區住房補貼。

三、如何計算個人的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主要依據補貼比例、個人基本工資、服役年限和職級補貼面積等4項因素計算。

計算公式為:

1999年以前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額=〔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2000年以後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額=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

地區補貼在購房時,或轉業、復員時,或犧牲、病故後結清住房補貼時,另行計算。

按照上述標准計算(不含地區補貼),工作35年的正軍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24.5萬元,退休前每月還有480元的補貼;工作30年的正師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16萬元,月補貼約400元;工作25年的正團職幹部,一次性補貼約10萬元,月補貼約300元。

四、住房補貼來源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黨委按有關規定解決。

五、住房補貼對象

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六、住房補貼發放范圍

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復員的人員,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發放住房補貼;其他人員不得發放住房補貼。已購住房應計發貨幣補差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對個別批准轉業未離隊需要繼續安排轉業的幹部、士官,確因組織原因的,必須經所在單位黨委集體討論,並分別報大單位政治部、司令部批准後,按其實際離隊時間核定住房補貼;其他原因的,以首次批準的轉業時間為准核定住房補貼。

七、住房補貼方式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住房補貼申請

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符合住房補貼發放條件的轉業、復員人員,按規定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並附個人住房檔案及配偶住房情況調查資料和轉業、復員命令,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營房部門會同軍務、幹部部門審定後,報上一級單位審批。

九、住房補貼發放

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轉業、復員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其住房補貼從停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算;住房公積金支取,從2001年起納入住房資金管理渠道;地區補貼按照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當年公布的地區住房補貼系數計算,未列入公布范圍的城市和地區不計算地區補貼,對在批准轉業、復員以前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購房地安置條件的,可按購房地計算地區補貼。

十、配偶住房補貼

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資料來源——中國軍網網頁鏈接、網頁鏈接

Ⅳ 我是89你參加工作,94年調到國企現在單位2005年公司改制無福利房問一次性住房補貼如何計算

這個沒有固定標准吧,需要勞資雙方協商吧

Ⅵ 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Ⅶ 1994年復原軍人有啥待遇

一、士官退役費
1、基本復員費
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准計發。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3、回鄉生產補助費
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4、醫葯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葯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准發放。
6、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後,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後,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具體金額因個人軍銜工資檔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賬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醫療保險金
退役後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賬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二、義務兵退役費
1、退伍補助費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2、離隊下月津貼
按照當月標准發放。
3、當月剩餘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
根據實際天數和塬享受標准發放。
4、離隊差旅費
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5、退役醫療保險金
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准,將用於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其中, 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准計發。對於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發放醫療補助費,標准為50—200元不等。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從2011年11月起,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標准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為例,如果選擇自主就業,即可在正常計發的退役費之外,領取4.5萬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間如果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發。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三、退休費
退休費是指用於軍官、文職幹部、士官退休後發給個人費用的統稱。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資、地區津貼等為基數按月標准汁發的退休生活費外,還根據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貼費、安家補助費、傢具費、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等。
四、轉業費
轉業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轉業費包括轉業安家補助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回鄉差旅費等。
①轉業安家補助費。按幹部轉業時的職務、等級發放。對正師職(正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服現役11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准計發。
②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發轉業費的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推薦關註:微信查找「戰友之窗」。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轉業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轉業費。士官的轉業費,報領證,由財務部門將轉業費直接發給個人。
五、復員費
復員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經批准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時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它包括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①復員費:凡自願復員的幹部,按軍齡長短計發:軍齡不滿l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按上述標准每滿1年各減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幹部,軍齡在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0.5個月發給);軍齡在2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1個半月發給)。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在上述標准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原工資。
④醫葯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幹部,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葯生活補助費。醫葯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按病情各劃分5個等級發給。
六、退伍費
退伍費是對義務兵服現役期滿經批准退出現役時發給個人的費用的統稱。包括退伍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和退伍差旅費等。
①退伍補助費:按義務兵服現役年限,分服役不滿年限、或滿年限不同標准發給。退伍補助費由財務部門根據軍務部門的通知和現行標准編制領報證,由財務部門直接發給本人。
②醫療補助費:對患有嚴重慢性疾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時,經團以上的衛生部門證明,分一、二、三等酌情發給醫療補助費。
七、離休幹部異地安置安家補助費
軍隊離休幹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跨省、跨市、跨縣異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2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4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計發幹部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計發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是:軍官、文職幹部職務(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及地區津貼(邊遠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艱苦地區補助)之和。
八、退伍軍人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
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
農村退伍軍人補貼
目前針對農村退伍軍人的補貼主要分兩類。
第一類:農村退伍軍人養老補助
凡年滿60周歲的退伍軍人,每個月都可以領取養老補助。國家開設針對退伍軍人的養老賬戶,退伍軍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年數,將從軍年數計算在養老保險繳納的年份,在領取時,依據當地年度養老金發放的相關標准。
第二類:農村退伍軍人老年補貼
根據財政部的相關政策,2017年將採取往年的標准發放補貼,按照規定,凡2011年之後退伍的農村軍人,按照實際服役年數,以10元為基礎,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礎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滿60周歲以後,每個月都可以領取到30元的農村退伍軍人晚年糊口補貼。據了解目前,確實對退伍軍人開始進行登記,退伍軍人帶身份證、戶口本和退伍證的復印件到社區進行登記就可以。
退伍軍人養老金補貼相關政策
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後開始享受養老金。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年裡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作為生活來源由失去勞動收入者定期領取。根據國家既定政策,退伍軍人可享受一定數量的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復員退伍軍人享受四部分養老金,而且其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准發給。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復員退伍軍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相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此外,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還享有優待養老金。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

Ⅷ 國發(1994)43號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4]43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內容
(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變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並存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要堅持配套、分階段推進。近期的任務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到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鎮住房制度,使城鎮居民住房達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提高職工購、建住房能力,促進住房建設。所有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五)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歸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於購、建、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目前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分別掌握在5%,已超過這個比例的可以不變。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六)企業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首先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一律由當地人民政府委託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受委託的專業銀行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審定、發放和回收貸款。住房公積金要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三、積極推進租金改革
(八)要在職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圍內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則上應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按上述辦法測定,租金水平已達到或超過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房產稅5項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場租金計租。
(九)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規劃。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數,要與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統籌安排。有條件的市(縣)或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較快實現向成本租金和市場租金的過渡。
(十)在租金水平達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租金標准可以高於同期現住房的租金標准。各市(縣)人民政府還可以對職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交納租賃保證金和認購住房債券(資訊,行情)作出具體規定。
(十一)租金調整後,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制定減、免、補的具體辦法。
(十二)住房在規定標准之內的職工家庭,用規定的個人合理負擔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補貼,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額可由其所在單位適當給予補助。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補助金在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補助金應先在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列支。
(十三)加強對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歸產權單位所有,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於住房維修、管理、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四、穩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四)城鎮公有住房,除市(縣)以上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鎮職工出售。職工購買公有住房要堅持自願的原則,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房實行先售後租,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十五)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成本價應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確定)、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舊房的成本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目前以成本價售房確有困難的市(縣),可以實行標准價作為過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和標准價由市(縣)人民政府逐年測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現行售房價格已高於規定的標准價起步水平的,不應再降低價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應堅持先評估後出售的原則。住房的實際售價應根據所處地段、結構、層次、朝向、設施和裝修標准等因素區別計價。
(十六)標准價按負擔價和抵交價之和測定。一套56平方米建築面積標准新房的負擔價,1994年應為所在市(縣)雙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市(縣)應高於3倍,具體倍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雙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2計算。抵交價按雙職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內積累的由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貼現值的80%計算。
舊房的負擔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負擔價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舊房的抵交價,可根據使用年限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能低於新房抵交價的80%。
(十七)職工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適當給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為負擔價的5%,今後要逐年減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單位應根據購房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抵交價除以65(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計算。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十八)職工按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准執行,超過標准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
(十九)售房價格要逐步從標准價過渡到成本價。當年的標准價要根據各市(縣)職工上年平均工資增長的水平、單位發給住房補貼和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年增長水平確定,一年一定;新房負擔價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倍數,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達到3.5倍。各市(縣)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加快標准價向成本價的過渡。
(二十)付款方式。職工購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單位可對一次付款的購房職工給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實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的年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確定。經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銀行,應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資金,向購房職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貸款。
(二十一)明確產權。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進入市場,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准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原售房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二十二)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規范住房交易行為。職工購買住房,都要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同時要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並領取統一制定的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應註明產權屬性,按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應註明產權比例。出租和出售、贈與、繼承及以其他形式轉讓所購住房,應按國家規定交納有關稅費。要加強市場管理,規范交易程序,完善稅收制度,堅決查處倒賣房產牟取暴利等違法行為。
(二十三)加強售後房屋維修、管理服務,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職工購買的住房,室內各項維修開支由購房人負擔。樓房出售後應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基金。改革現行城鎮住房管理體制,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物業管理企業和社會化房屋維修、管理服務。
(二十四)加強售房款的管理。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產權關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級財政和留歸單位,分別納入各級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歸單位所有,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於住房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五、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二十五)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經批准原則上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要在計劃、規劃、拆遷、稅費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級建設行政主要部門要切實組織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工作。金融單位在信貸等方面應予以支持。房地產開發公司每年的建房總量中,經濟適用住房要佔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對離退休職工、教師和住房困難戶應予以優先安排,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六)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決定的銜接工作
(二十七)要做好與原有售房政策的銜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須按照售房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重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決定發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決定規定的售房政策進行規范。
(二十八)原有關文件規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標准價和最低價一律停止執行。
(二十九)要繼續做好原住房資金轉入各級住房基金的核定、劃轉工作。劃轉的資金和原有的住房補貼,要逐步理入職工工資或用於列支公積金。
七、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積極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加快住房建設和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兼顧長期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加快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決定規定的統一政策,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斷完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按年度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各市(縣)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要加強對各市(縣)房改工作的檢查督促,保證國家房改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房改工作健康推進。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三十二)企業房改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點,各級人民政府要為房改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應結合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把住房開發建設、分配、管理和維修服務等社會職能逐步從企業中分離出去,加快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
(三十三)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分類指導,在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規定和配套措施,抓緊立法工作,協調解決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問題。有關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盡快制定,抓緊下發。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保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十四)要認真做好房改的宣傳工作。各級新聞單位要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政策和實施步驟,引導廣大幹部、群眾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積極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要嚴肅房改紀律,嚴格執行國務院的統一政策。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紀律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國家統一政策、低價售房、變相增加優惠和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軍隊系統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中央軍委審批。
(三十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決定為准。

Ⅸ 財稅字1994年第2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將個人所得稅的若干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對個體工商戶的征稅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准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期間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證明的,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體工商戶與企業聯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三、關於中介費扣除問題
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提供勞務等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如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四、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Ⅹ 教育部關於做好2014年94號文件 特崗教師讀研報名費和住房補貼到哪報銷

你是問學費和住宿費上哪兒報銷,是么?你們當地教育局轉發教育部文件的時候,回配套規定就答應該一起發了呀?一般情況經批準的學習,學費由個人、學校、教育局各拿三分之一,非批準的,個人全部負擔。其他費用按上級和學校規定由學校負擔。學習期間的待遇,按在職教師外出學習有關規定進行,是否有補貼,省教育廳定。

教育部《關於做好2014年特崗教師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工作的通知》(教師司函〔2014〕94號),又不讓上傳附件了,截圖給你吧。請採納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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