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軍人住房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住房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時間:2021-01-26 08:49:53

住房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針對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根據該規定,住房公積金應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㈡ 軍人的轉業費中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理說軍人的轉業費領取時未婚,結婚後這筆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時沒特別說明,這錢無形中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它不像房產那樣不變的。如果轉業費用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它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是特定人使用的,離婚時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㈢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能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㈣ 中華人名共和國,婚姻法,第92條轉業軍人的住房補貼在沒有購房之前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2、妻子為家庭付出較多,在離婚時能舉證證明的,法院可以採信並有可能會予以適當照顧。

㈤ 軍人離婚時,軍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又如何分割

1、軍人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㈥ 住房補貼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無疑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㈦ 軍人的公積金、住房補貼離婚時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的公積金、住房補貼,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轉業時,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閱讀全文

與軍人住房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