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建部有哪些分管部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三)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五)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六)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擬訂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部管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國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八)建築市場監管司
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九)城市建設司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村鎮建設司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十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十二)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十三)住房公積金監管司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四)計劃財務與外事司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部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組織制定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職稱標准;按規定承擔組織擬訂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和評估標准。
(十六)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七)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以上來源:住建部)
❷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職能機構
深圳市住房建設局設12個處室。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督辦、接待、固定資產管理、政務公開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統籌協調局信息化建設;承擔機關財務、行政事業性收費、內部審計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承擔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工青婦、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重大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起草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管;組織開展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出售、出租、產權管理、拆遷補償等工作;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承擔市房屋委員會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
參與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報住房基金和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計劃;擬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標准;組織市本級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拆除重建和改造以及住房公共配套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修工作。
(六)物業監管處
承擔物業管理的市場管理及行業管理;擬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管物業管理招投標;承擔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級維修基金的管理;承擔市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建築市場與招標投標監管處
起草招投標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各方主體行為;依法監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承擔建築行業統計工作。
(八)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建築行業發展規劃;實施企業資質許可,查處資質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推行預選承包商制度;指導建築工程應急搶險隊伍建設。
(九)質量安全監管處
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施工現場應急搶險工作;承擔房屋修繕、改造及安全使用的監管工作。
(十)勘察設計與科技處
承擔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建設科技管理工作;承擔工程建設標准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方工程建設技術規范;承擔住宅產業化的具體實施工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建材處
擬訂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建築工業化和建材業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和建築工業化工作;承擔建材行業市場准入、循環利用的監督管理;管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牆體材料改革基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基金。
(十二)燃氣發展與保障處
承擔燃氣(天然氣)行業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燃氣項目建設;監管天然氣長輸管線及場站;監督管理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核發燃氣行業經營許可;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制定和調整燃氣價格及其他收費標准。
❸ 房管局都有什麼部門啊,謝謝
房管局一般設置以下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公務文電處理、文稿審核、重要文件起草、文書檔案工作,以及各類信息的綜合、編發、上報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對外聯系、公務接待、各種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負責落實上級和局系統各項督查督辦工作;
負責政務信息公開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市人大建議、市政協提案的辦理和人民來信來訪的受理和批辦;組織協調局系統信息化工作,負責政務網站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後勤事務、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治安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急管理、雙擁、人民武裝等工作。
(二)行政服務處(政策法規處)
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法規、規章和綜合類政策的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地方性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並做好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行政復議工作、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負責調查處理市區房產違法違規行為,做好房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房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的執行情況;扎口管理局機關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服務事項,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直屬單位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嚴格執行財會制度,維護財經紀律;負責各項經費財務管理、資金調節、資金分配和控制監督;負責制定財務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負責編制財務規劃,制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年度預算、決算編制,監督經費使用;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負責財會隊伍建設和職業技能培訓;負責直屬單位財務的指導和監督;負責開展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統計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指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擬訂市區住房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市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市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
(五)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負責擬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實施房改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房地產業發展的調研,參與擬訂城市住宅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住宅建設計劃,參與擬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
負責擬訂危舊房改造政策,負責擬訂市區危舊房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設,推廣應用住宅科技成果,推進住宅
(3)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內容是擴展閱讀
房管局的工作職業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❹ 房管部門是什麼\\
房管局一般設置以下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公務文電處理、文稿審核、重要文件起草、文書檔案工作,以及各類信息的綜合、編發、上報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對外聯系、公務接待、各種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負責落實上級和局系統各項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公開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市人大建議、市政協提案的辦理和人民來信來訪的受理和批辦;組織協調局系統信息化工作,負責政務網站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後勤事務、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治安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急管理、雙擁、人民武裝等工作。
(二)行政服務處(政策法規處)
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法規、規章和綜合類政策的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地方性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並做好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行政復議工作、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調查處理市區房產違法違規行為,做好房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房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的執行情況;扎口管理局機關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服務事項,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直屬單位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嚴格執行財會制度,維護財經紀律;負責各項經費財務管理、資金調節、資金分配和控制監督;負責制定財務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財務規劃,制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年度預算、決算編制,監督經費使用;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負責財會隊伍建設和職業技能培訓;負責直屬單位財務的指導和監督;負責開展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統計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指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擬訂市區住房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市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市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
(五)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負責擬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實施房改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房地產業發展的調研,參與擬訂城市住宅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住宅建設計劃,參與擬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負責擬訂危舊房改造政策,負責擬訂市區危舊房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設,推廣應用住宅科技成果,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參與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牽頭負責房地產行業宏觀調控有關工作,參與房地產行業管理,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房地產市場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新建商品房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和存量房合同網上備案系統的管理,實施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合同網上備案;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房地產市場數據統計、監測分析和信息發布;負責商品房銷(預)售管理,對預售項目實施動態跟蹤管理;負責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建配套設施配建指標的確定和公建配套設施的驗收,負責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的落實;參與核定部分新建商品房價格,會同物價部門審核重置房價格;負責房產轉讓、租賃等交易行為管理;負責房屋權屬登記、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審核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評估、經紀等企業經營行為管理,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負責房地產評估和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工作。
(七)物業管理處
負責擬訂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確定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方案;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建配套設施配建指標的確定和公建配套設施的驗收,指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承接查驗;指導監督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新建住宅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備案;配合物價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管;指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管理工作;指導老住宅區整治改造和長效管理工作;參與城市長效管理工作;指導物業管理協會工作。
(八)公房管理處(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白蟻防治管理處)
負責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及委託經營、修繕管理,對受託經營管理單位進行指導監管;負責直管公房出售的審批工作;負責市區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和安全鑒定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房屋修繕管理和安全管理,負責房屋維修市場的監管。
(九)組織人事處
負責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交流、任免、管理等工作;負責黨建牽頭工作和黨員管理、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和招聘、考核、工資福利、人事檔案、教育培訓等人事人才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組織協調、聘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執業資格的報名;負責老幹部工作;負責出國(境)管理工作。
(十)宣傳教育處
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制定政治理論學習計劃,組織幹部職工政治學習;了解掌握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指導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討活動;組織開展以文化建設為重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部署開展文明行業、文明單位的創建活動;組織、協調、管理新聞宣傳報道工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處理;負責政工職稱評定;指導全行業職工在職教育培訓。
❺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的發展方向
中心成立後,將通過市場化、專業化運作,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投資。
同時,高標准、高效率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任務。投資中心將主要實現保障房的融資、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這三大職能。
投資中心將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真正破解當前保障性住房融資難題。
這是北京有史以來一次性注資最大的國有企業,也是目前全國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企業。 級別:正局級的國有企業
資金:市財政直接注資100億元
出資: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作為出資人
領導:第一任總經理為金焱
決策:投資中心管理委員會 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真正破解當前保障性住房融資難題。
「十二五」期間北京將建設收購各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其中公租房30萬套。
實現住房保障方式由「以售為主」向「租售並舉」、「以租為主」轉變,努力實現住有所居。 1、保障房融資投資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通過財政撥款、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債券等金融工具,為市級統籌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市政府委託建設的定向安置房項目籌集資金。同時,對區縣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也將給予項目支持。
融資將採用多種方式,如企業債券、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同時,中心還將承接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國開行已同意提供期限為30年的長期貸款,建設銀行北京分行也可以提供15年的長期貸款。將來還會研究信託等多種方式,增加保障房融資的渠道。
2、保障房建設收購
金焱介紹說,中心成立後,將帶動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在規劃設計上,將優選國內外優秀的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方案,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工程管理上,推行設計、施工一體化和工程總承包制度,保證工程總體質量最優。
中心將類似於開發單位,作為一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主體,擔負一些保障房的建設和收購任務。北京保障房建設還是堅持「以區為主、市裡統籌」的原則。中心負責一些市裡的公租房等保障房的開發建設。同時,也可以收購一些區縣的公租房源。
3、公租房運營物業
金焱表示,中心成立後,還將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物業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社區服務。讓群眾住得放心,安心。
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由政府來持有的公租房項目,必須要有一個持有的主體,負責公租房出租後的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保障房建設投資中心就可以成為這個主體。由它來負責的公租房項目,將由其負責租賃管理,公租房的承租家庭與其簽訂租賃協議,另外,它還可以選聘物業公司,為公租房租戶提供物業服務。
❻ 青島市新的限購令具體都有哪些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青政辦發[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1-28發文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印發後,我市及時出台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快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辦發〔2010〕12號),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部署,持續推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限定購房套數政策,嚴格限制投機性購房
(一)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區(市轄七區,下同)實行住房限購措施。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
(二)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限購政策實施期間,購房人在簽訂房屋交易合同網上備案時,應如實填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兩人以上共同購房且共同購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並分別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申報表》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並暫停其網上簽約。
(五)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在受理房地產登記時,應查驗《申報表》和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凡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受理登記。
二、落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應特別是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
(六)繼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2011年全市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保持在1500公頃以上,其中,市區供應總量要達到500公頃以上。建設、規劃、土地、房管等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繼續加強協作,督導已經供地的項目盡快全部落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各類住房的有效供應,穩定市場預期,緩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項目控制和總量控制相結合、以項目控制為主的原則,落實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數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拆遷安置住房的數量由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數量,由城鄉建設部門結合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數量和公共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統籌安排,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附加條件,確保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確保限價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
三、實施新一輪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在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價方面的雙重作用
(八)認真實施《青島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2011-2013年)》(青政辦發〔2010〕31號),堅定不移地實施配建制度,確保政策性住房的規模和進度。2011-2013年,市區新開工保障性住房不少於30000套、限價商品住房不少於30000套,解決不少於6萬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各區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前儲備項目,提前落實規劃指標。2011年開工的項目要做好可行性論證,盡早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6月底前開工建設。統一和規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快七區統籌的步伐,不斷擴大政策性住房建籌規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的同時,發揮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價方面的作用。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須持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銷售代理備案後方可代理銷售。發現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取得銷售代理備案證明即代理銷售、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並在媒體曝光,同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不予辦理銷售代理備案,並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代理資格。
(十)加強房屋銷售和轉讓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認購、預訂、認籌、排號、招募會員、發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購房人在指定銀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預約、預訂,變相預售。依法嚴肅查處未批先售、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恢復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收取標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把握好預售許可審批的總量、速度和時序,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
(十一)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區市政府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產歷史數據遷移整理,8月底前實現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記備案,確保10月底前達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全國40個大中城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實現聯網的要求。
五、落實政府責任,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各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確保本區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落實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目標任務,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的區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附件: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購房人申報承諾 購房人姓名 聯系電話
擬購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購房人家庭擁有市區住房情況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無住房
購房人家庭成員名單 戶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已全面如實填報上述情況,保證遵守青島市關於「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的規定,如有虛假、不實申報等行為,本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購房人簽名:
監護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購房人留存,一份作為購房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2、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戶口簿、結婚證記載為准。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嶗山、城陽、黃島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局各有關處室、單位,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將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准。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擁有本市七區五市戶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市內七區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准。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購房人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為購房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證明。
二、相關規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件1)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附件2);嶗山、黃島、城陽三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予以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六)住房限購政策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應提供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以及《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購房人家庭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原件等作為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七)住房限購政策期間,對不符合限定購房套數政策的,不予提供網簽備案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報給相關貸款機構。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暫停其網上簽約。
附件:1.《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2.《住房情況證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❼ 外地人在杭州申請經濟適用房怎麼申請
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為保障杭州市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行為,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1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的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蕭山區、餘杭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交易管理和實施工作。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價格、財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五、嚴格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條件審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力度,逐步擴大覆蓋面,實現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銜接。
六、禁止任何單位借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開發。
七、市政府定期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其中建設用地計劃應當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普通商品房。
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前期開發實施主體。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應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設、集中配套建設模式為主。
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項目建設主體。參與招投標的開發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招投標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計劃,定期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劃撥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選房銷售:
(一)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二)已正式開工;
(三)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復。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為保證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申請家庭的保障面積,部分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紅線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十五、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確定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十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除物業維修基金等規定代收代繳的費用以外,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費用。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交費登記卡制度。有關部門收費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十九、購買面積在核準保障面積以內的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保障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其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核定。
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收取。
二十、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80平方米。
二十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三)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 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審核時市統計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
二十二、經濟適用住房以一對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屬同一戶籍內的直系血親可作為申請家庭成員。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三、家庭房產面積是指申請家庭已享受實物分房和批地建房,現有或已有過的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所有房產面積。
二十四、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寫《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職工,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其他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由街道出具收入證明,失業人員出具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失業證》。
(三)家庭成員房產情況證明。提供戶籍所在地房產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證明;屬集體戶口的由單位出具有無分房證明;配偶戶口屬外地城鎮戶口的,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房產情況證明。
二十五、經濟適用住房公開銷售實行輪候制,並建立街道(或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公示、區建設(房管)局初審、市房產管理部門復審公示的多級審核制度。
二十六、經濟適用住房的准購證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受理:
(一)採取確定受理周期、限定可受理申請人年齡段的方法進行受理。具體受理周期及年齡段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杭州日報》和杭州房產信息網上公告明確。
(二)申請家庭經街道(或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在其戶口所在社區(或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公示無異議並蓋章後,將《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交戶口所在區建設(房管)局,並領取受理單。
(三)區建設(房管)局將初審後的申請家庭資料交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
(四)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後,將不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家庭的資料退回區建設(房管)局,並附退件單;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受理先後順序進入輪候。
二十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選房:
(一)根據房源數和受理人數,按1∶1的比例確定參加選房人員名單,並將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情況在《杭州日報》上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築面積、地段、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選房人員名單、選房時間和地點等。
(二)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並公示後,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憑受理單到指定地點換領《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以下簡稱《准購證》)。《准購證》號碼順序按照原受理先後順序確定,並按照該順序參加選房。
(三)申購家庭憑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聯系單》和《准購證》,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四)選房結果在《杭州日報》和杭州房產信息網上公告。
二十八、列入選房公告范圍的申請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其《准購證》作廢,且自當期選房開始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准購證》。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三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建成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在繳納契稅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及相關內容,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土地使用證中註明劃撥土地。
三十一、經濟適用住房未滿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滿後,房屋所有權人可對房屋採取以下處置方式:
(一)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的銷售價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超過享受面積部分的經濟適用商品房)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3年後可將房屋轉讓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買受人無房產的,交易時可減免相關稅費。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財政等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二、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購買其它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經批准可向政府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回購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並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三、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佔面積、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關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並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執行。
三十四、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或辦公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三十五、市建設、房產、國土資源、價格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以下行為依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處罰或處理:
(一)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在依法領取商品房預售證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的,由市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四)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住房。
(五)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改為普通商品房建設及銷售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收回其住房。
三十六、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關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市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外,可採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購住房:
(一)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已購住房。購房人拒不退回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由建設單位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並根據購房合同中的相關內容解除合同,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
三十七、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轉讓的,依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三十八、對行政監察對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三十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四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招投標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建設仍按照招標文件和土地開發補償協議、建設項目合同的規定執行。
❽ 國五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了五項具體政策措施:
(一)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內。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容市和除拉薩外的省會城市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並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 國五條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原則上不低於過去五年平均實際供應量。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配套設施要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完善並嚴格執行准入退出制度,確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
(五)加強市場監管。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強化企業信用管理,嚴肅查處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市場監測和信息發布管理。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