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徽宣城市政府徵收農民土地一畝多少錢
1,負責個人開發企業預售款全部個人侵佔,哄搶了後續項目沒有錢的人 - 倒閉 - 延遲 - 一個遙遠的夢!
2,小區開發商 - 宣城市宏泰房地產公司。
公司的老闆 - 選舉一個月。
李選定的月份 - 走了!
3,公司老闆侵犯預售款使用 - 在澳門賭博(據傳說,沒有正式發布)。
4,的預售款應使用 - 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工程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第3款)。
5沒有預售款,後續的項目建設金融安全 - 不。
什麼保障措施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 - 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 27號),山城名居普通商品住房和商業空間項目
前銷售款監管機構 - 政府房屋委員會
7,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監管部門 - 政府房屋管理局!
8,宣城8月3日市長群眾的網路互動強調處理:
房地產行業的矛盾是開發商的責任是合同的問題,業主找開發商提供者是政府部門的責任,失職,瀆職,政府是負責任的!
9,開發人員負責的公司的錢,入侵並佔領了由他本人,是什麼性質 - 職務侵佔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71第一款)
10犯罪的職務侵佔一句 - 至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數額巨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71第一款)
11「 -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官員貪污發現罪行,報告的情況下或任何單位或個人,受害者舉報或起訴罪犯自首(文章83在刑事程序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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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犯罪嫌疑人已經走了 - 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討還公道。(守則「刑事訴訟法」第123條)
② 宣城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宣城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11月1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銷售,物業版管理,建材、商品混權凝土銷售,建設工程咨詢等。
法定代表人:沈德山
成立時間:2005-11-18
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4250000000500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區錦城南路18號四樓
③ 宣城東方大廈可以辦房產證嗎
宣城東方大廈房產證是在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的,單位地址在宣城市宣州區中山路44號。
一、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來確定,也就是「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開發商延遲辦理產權證的時間超過90天的,業主完全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追究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的標准,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三、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④ 宣城市把房產過戶給子女費用怎麼算
一、宣城市住房過戶給子女,如果是採用繼承過戶,需要提供的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2、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除以上材料外,還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經被公證過的遺囑。
辦理完繼承權的公證,就可以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范的格式)、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到房地產中心進行房地產繼承的登記。
相關費用:按照規定,繼承權公證費按照受益額,即繼承人所繼承房屋經過專業部門評估後的評估價值的2%來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此外,辦理繼承權登記的時候,還需要繳納8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繼承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
二、如果採用的是買賣二手房產過戶,費用如下:
1、登記費
住房,權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轉讓手續費
住宅按6元/平方米繳納,雙方各承擔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繳納,雙方各承擔50%。
3、契稅
首次購買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價格的1%繳納,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1.5%繳納。其它全按成交價的3%繳納。
普通住宅的標准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144平方米以上屬非普通住宅,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
4、營業稅
普通住宅,未滿2年按全額的5.65%繳納,2年外免徵;非普通住宅,未滿2年按全額的5.65%繳納,2年外按差額的5.65%繳納;商業用房按差額5.65%繳納。
5、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滿五年免徵,其它按差額的20%或是全額的1%繳納。
6、土地出讓金
劃撥住宅用地轉讓的按成交價1%繳納。
7、印花稅
產權證按件貼花每件5元繳納。
8、工本費
核發一本證書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證書,按10元/本繳納。
三、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h/2012/0706/c25408-1881404281.html
人民網http://house.people.com.cn/n/2014/1122/c164220-26073938.html
⑤ 宣城市春歸苑房子評估多少錢一平方
二手房評估收費:根據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目前評估費收費標准採取版累進計費率:
房屋總價100萬元以權下(含1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 0.42%;
100萬元到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累進計費率為0.3%;
500萬元到20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12%;
2000萬元到 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06%;
5000萬元以上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012%。
房產評估應考慮的因素
1、所在小區的均價,以及小區內類似房屋的掛牌價和成交價格
2、周邊小區類似房源的掛牌價和成交價格
3、所在小區和所在板塊的房價走勢
4、被估算二手房的特性,包括房型、樓層、裝修、朝向、房齡、小區內位置、景觀等等。
⑥ 安徽宣城郎溪碧水豪庭因該在哪裡辦房產證
安徽宣城郎溪碧水豪庭的房產證是在宣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的,單位地址在宣城市宣州區中山路44號。
一、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二、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來確定,也就是「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三、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開發商延遲辦理產權證的時間超過90天的,業主完全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追究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的標准,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四、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⑦ 宣城聖聯錦城資金由政府監管怎樣的監管方式
截取宣城市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公開文件(網址:http://www.xcfdc.gov.cn),詳情最好去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咨詢(地址:宣州區地稅局斜對面建設科技大廈)。
截取文件如下: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宣政辦〔2013〕42號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1月8日
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交易風險,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總房價款。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承擔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市公積金、人行、銀監等管理部門及金融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銀行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監管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對用於支付建築安裝、設施配套等建設費用的預售資金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標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造價站結合區域、建築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確定後公布,並適時調整。對足額交存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一般監管資金,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方式提取。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房屋初始登記止。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路化管理。
第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資金監管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路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後,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登錄監管系統,填寫並提交監管賬戶申請表、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書及企業基本信息等,並持以下材料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審核手續:
(一)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房屋面積(預)測繪報告書;
(五)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相關資料。
以上材料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
第八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通過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開戶通知書,按照一個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選擇商業銀行開戶行開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多幢開設。監管賬戶開設後,登錄監管系統列印《宣城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並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監管協議。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
(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現金(包括定金和房價款)和通過其它賬戶收存購房人支付的房價款。
購房人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櫃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持商業銀行開戶行出具的繳款憑證或pos機簽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取購房發票。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新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登記備案前,應當查驗並保存購房人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發現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的,應在發現後一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房地產管理局。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工程進度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三條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並留存重點監管資金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一般監管資金,優先用於項目建設和支付稅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提交一般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後,市房地產管理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自行列印同意撥付證明,並持同意撥付證明到商業銀行開戶行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十四條 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以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作為編制依據,按照取得預售許可證、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合格、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等五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在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中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資金使用額度。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以下資金使用節點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後,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30%;
(二)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後,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50%;
(三)主體結構封頂後,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70%;
(四)竣工驗收合格後,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95%;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後,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開具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等材料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交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的申請,市房地產管理局及時審核相關資料,並對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現場查勘,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重點監管資金使用撥付。具體資料為: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的,提交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主體結構封頂的,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四)竣工驗收合格的,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提交《房屋產權登記證明書》。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依據市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撥付通知書及傳輸的電子信息,於當日撥付監管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監管資金的撥付,並組織依法查處。
(一) 已撥款項未按規定使用的;
(二) 未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三) 未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整改或履行處罰的;
(四) 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的;
(五) 存在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預售款行為的。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所轄開戶行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後,及時提供給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一般監管資金中結算退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辦〔2010〕110號)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的項目,暫不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其他違法違規等行為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暫停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並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整改並消除影響後,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及時恢復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改正,並暫停監管資金撥付;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的, 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撥付或者挪用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與該違規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
第二十五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將其違規行為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格式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人行、銀監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對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的項目,可暫不按宣政辦〔2010〕110號文件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
第二十九條 政府承建的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
檢察院,宣城軍分區。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