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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收購保障措施

發布時間:2021-01-26 00:12:15

1. 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珠海市委副書記、市長鍾世堅主持召開七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會議原則通過了《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鍾世堅強調,要高度重視住房保障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合作,保證《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 珠海市於2005年就在全省率先實行了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廉租住房制度,三年來珠海市享受住房補貼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分別有416戶、645戶和605戶,為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累計發放了399萬元的住房補貼。幾年來,市公產房管理中心共安排了650套公房用於安置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前不久,市政府又將55套廉租房交付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七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再次對廉租住房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決定由市建設局牽頭起草制訂廉租房管理辦法。《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以國家有關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內先進城市的做法,並結合了珠海市的實際,提出了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標准和范圍,完善了退出機制,力求以動態的管理方式,做到應保盡保。 在昨天的會議上,鍾世堅指出,要高度重視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重要性的認識。這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是關繫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問題。要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從政策方面對今後進一步做好珠海市的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從而使2008年底珠海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的目標得以實現。 鍾世堅要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他特別強調,《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還要在六個方面進一步明確:明確准入條件,要做到操作性強;明確面積及房租標准;明確申報路徑;明確收取租金的方法;明確核准程序;明確分配方式。一定要切實解決好珠海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讓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滿意,讓廣大人民群眾滿意。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寧卡,副市長陳洪輝、鄧群芳、金展揚出席了會議。

2. 廉租房建設管理辦法什麼內容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於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第1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
第七條.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第八條.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申請核准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同時廢止。

3. 焦作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是哪一年出台的

看來你是問的廉租住房補貼,相關的政策河間:
「河間市河鄭發在城市和城鎮管理暫行辦法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2005]第5號(2005年1月23日)
保護的基本住房需求的城市地區,最低收入家庭,根據工信部的建設「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相關的政策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領域,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住房困難的社會保障職能負責監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永久居住在上海。
條河間市房地產委員會是一個城市的城市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是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並指導,以及住房保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的住房保障資金,實施,監督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民政部門負責每月的城市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名單,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的職責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實施。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賃住房補貼的支付。
租賃住房補貼是由政府支付的租金補貼申請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規定的標准,其擁有住房租賃市場。
第六條市財政局應建立的住房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用於處理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資金建立專門的收集和分配資金業務,占處理的資金收付業務。
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住房補貼:(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二)家庭無房或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每人均
(三)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實際居住地和住所;
(四)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贍養費,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
建築面積?每人15平方米,每戶最少總樓面面積的?30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總樓面面積的80%的平均市場租金標准第八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
批准和第九條規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和市場租金水平的標准每年調整一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標准結合有關部門的決心房屋管理局,經批准後,由市政府頒布。
第10條申請人家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屋,其產權和使用權,同一人或任何其他成員凡在拆遷安置單位分配的過程中,住房面積,移民安置區的識別。
符合條件第7條的規定的家庭,住房面積應合並;無房戶可以得到一個完整的租賃住房補貼,承租人可以收到?租賃住房補貼的地區之間的差異。這些家庭,孤獨,老,病,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第11條
優先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二條規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提交房屋管理局簽署意見,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申請,並配有戶口薄,身份證,社會保障金領取證的房屋所有權,租賃證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三屆房委會審核完成後十五日內收到的申請工作。審核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索證等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申請的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用程序,房委會應是基本的家庭,在其住處公布之日起15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以登記的市民,住房保障協議支付的租賃住房補貼,收到卡,並從協議簽署之日起下一個月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家庭,並說明理由。家庭住??房保障條件14
需要持有的戶口簿,身份證,獲得許可的租賃住房補貼和住房保障協議,房委會收取租金的住房補貼。
房屋管理局1??5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利益應該是建立住房保障文件。
享受16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受益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房委會每年的基礎上准確地報告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和住房情況的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繼續提供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或每家庭人均住房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租賃補貼。第17條的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
違反,不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由房屋委員會取消其資格;有騙取住房保障的,責令退還收取租金的住房補貼,情節惡劣的,處以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或在決定異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帶來的行政訴訟住房安全,選擇不復議的行政處罰,不起訴,也不履行該房屋管理局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19條
房屋管理局或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利用他的位置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這種方式解釋第20條,房委會負責。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施行。<BR / (這是發送到人民政府的鄉鎮,城市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2005年1月23日

4.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紹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5. 如何申請廉租房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5)廉租住房收購保障措施擴展閱讀: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不得申請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6. 黑龍江省廉租房政策是不是規定低保戶和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就取消廉租房的享受資格了嗎

要點1:具備三條件可申請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含單身)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滿3年,且在市區實際居住;二是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標准;三是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其中,父母與子女同住或子女與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及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30,如果得數小於等於零,則均按零計算。如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有單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兩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論同住與否,均要按上述公式進行核定。要點2:實物配租實行打分正在享受社會租賃實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內優先選擇直接實物配租。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也可享受實物配租。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則不在實物配租范圍。此外,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18周歲以下孤兒,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不實行實物配租保障。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總的原則是評分排隊、按序配租,量入為出、遞次配租。相關部門將對享受實物配租的申請人,依據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狀況評分排隊。按照實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數量和保障對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殘等方面的狀況,從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開始實施配租,逐步擴大到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同一類別家庭按照總分數由高到低的順序排隊配租,如總分數相同,則依次按照孤老病殘、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排序。此外,已確定廉租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租賃協議下月起,停發租賃住房補貼。保障情況要點3:保障標准人均15平方米如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被保障對象可享受哪些廉租住房保障呢?《辦法》稱,石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准為人均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市政府將根據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實時調整並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方面,對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積標准之內的免收租金;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執行。對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積標准之內的按照現行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執行;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准執行。據悉,租金標准執行時不考慮樓層系數、結構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要點4:每套廉租房都得獨門獨戶據了解,新建廉租住房,將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石市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有六大來源,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在城市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區域,利用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閑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等。針對市民比較擔心的廉租住房建設問題,《辦法》對廉租住房規定了一個基本標准:房屋結構安全;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每套獨門獨戶,設有卧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並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境良好。要點5:廉租房租賃合同期1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拆改房屋結構;不得改動房屋的設施;不得擅自進行裝修。租賃期間室內自用部分的維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廉租住房小區按規劃建設的經營性用房只租不售,租金收入主要用於管理經費的不足和房屋修繕。承租家庭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前到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指定的地點繳納下一季度租金。逾期不繳的,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對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並經催交無效的,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並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此外,實物配租的家庭必須與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簽訂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為1年,合同期滿前1個月,廉租住戶經個人申請、逐級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到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續簽合同。處罰措施要點6:七種行為將取消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保障資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並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規定時間入住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行為的。凡是取消實物配租資格的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從第2個月起按市場租金收取租金,並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未在規定時間內騰退的強制清退,不得再次納入保障范圍。此外,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能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各項費用並騰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後又具備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仍可納入保障范圍。各區住房保障局對實物配租家庭的資格進行動態管理,對已經騙租的廉租住房,除收回廉租房外,將按市場租金補交以前房租,並記入誠信檔案。祝你申請順利

7. 公租房是什麼意思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區別

公租房指公共租賃房。

  1. 公租房全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資主體,通過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准。

  2. 面向無房的大學畢業生、引進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難群體出租的住房。

  3. 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租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4.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5.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4. 是對於因收入等發生變化需要從廉租房對象轉換成公租房對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後再申請新的公租房保障,給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5. 根據《通知》,從2014年起各地廉租房建設計劃調整並入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

6.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建設,建成後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兩房並軌後,主要建設小戶型住房,嚴禁面積超標。

8. 廉租住房的房源指哪些

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建設部等九部門日前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於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規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 為促進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統計局等九部門近日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重點

低收入住房困難

全國近千萬戶

辦法明確,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據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仍有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國656個城市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同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方式

貨幣補貼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自定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同時提出,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對群眾關心的保障標准和額度,辦法規定: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該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租金標准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渠道

至少10%土地出讓凈收益作保障金

據了解,2007年全國計劃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但要將廉租住房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每年的資金需求量很大。

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了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於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多渠道增加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也是當務之急。辦法提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騰退的公有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地方面,辦法明確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對新建廉租住房,辦法提出,其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並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對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明確規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落實

公示後公開登記結果

為保障公平、保證廉租住房真正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廉租住房保障將實行輪候制。但對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將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而實物配租將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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