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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25 19:18:52

『壹』 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者將受多少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浙江省消防條例》,於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獲得通過,這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2016年5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對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訴、舉報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和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消防公益性專項資金,用於撫恤、救助因參加消防訓練和防火、滅火救援等傷亡的人員。

『貳』 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未按約定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依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應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
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
(三)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
(四)違反約定逾期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五)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
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出租人應負責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的共有房屋維修,由房屋共有人負責。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租賃期間,出租人改建、擴建、翻建、裝修出租房屋,應經承租人同意,按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經批准。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在租賃期內轉讓出租房屋的,受讓人應繼續承擔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出售出租房屋的,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出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房屋產權合法繼續人應繼續承擔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第三十條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並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承租房屋及其設施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經批准。
第三十四條租賃期間,承租人徵得出租人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並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後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後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第三十七條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該戶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租用房屋。
第三十八條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十九條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叄』 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周圍房屋出租

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周圍房屋,獨房價格在600~800左右,一專室一廳在1500~2000左右。
如果要屬再便宜的,那要跑遠一點,離浙大至少2公里以外,才有500左右的房子,如下三處可參考:
紫蝶苑 振華路 西湖科技園 一室一廳,30平,1500元/月
三墩 天虹公寓 秀月家園 劍橋公社 1室1廳|40㎡ 1800元/月
望月公寓浙大紫金港綠色校區邊上, 1室 26平 850元/月

『肆』 浙江嘉興地區房屋出租涉及繳納的稅費如何計算,詳細一點謝謝

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內-速算扣除數實發工資容=應發工資-四金-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扣除標准:個稅按3500元/月起征標准算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8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8000—3500-2000)×10%—105=145(元)。

『伍』 杭州居住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一、杭州居住證辦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相片

證明文件驗正本;近照兩張。材料出具單位為公安機關、申請人。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當地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證明文件驗正本,提交復印件一份;

(二)當地規定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證明文件驗正本,提交復印件一份;

(三)當地規定的連續就讀證明:證明文件驗正本,提交復印件一份;

(四)當地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證明:證明文件驗正本,提交復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出具單位為國土資源局/學校/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1、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2、屬於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的,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三、收費項目及標准

首次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或者補領的,繳納證件工本費20元/證.(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浙江省居住證〉工本費標準的復函》(浙價費〔2017〕21號))。

四、辦結時限

承諾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15日(如時間單位為「天」,則指自然日)

附加說明: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發放《浙江省居住證》。

五、結果送達

送達時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快遞送達。

六、監督投訴電話

0571-12345/浙江省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

(5)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一)受理。

申領人填寫《<浙江省居住證>申領(簽注)表》(申請郵政速遞寄送證件的填寫《省內郵政快遞<浙江省居住證>申領表》),提交本人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相片,就業、居住或者就讀的證明材料。材料齊全,出具回執。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審批。

符合申領條件,生成制證數據。不符合申領條件,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三)制證。

省公安廳製作證件。

(四)發放。

受理窗口領取或郵政速遞寄送。

『陸』 浙江嘉興平湖新埭出租房屋

新埭鎮上那裡有房子出租,價格在三百左右

『柒』 浙江省舟山市勾山街道哪裡有房屋出租

你可以在58同城或者趕集網上查看 有很多出租信息哇

『捌』 浙江海寧有房屋出租的嗎,本人剛到,對這里不熟悉,月租在300到500之間,最好是在市裡。知道的說一

市裡300到500?鄉下都5.600了

『玖』 浙江台州路橋區邵家村有沒有房屋出租

當然有!不可能沒!

『拾』 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三)租賃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的約定;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可委託他人代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託人應持有授權委託書。境外當事人的委託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十七條租賃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為生效。當事人應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二)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第十九條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當事人一方需延續租賃關系的,應在合同終止前提出,在合同終止前由雙方當事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解除的,租賃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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