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租賃憑證辦理需要的房屋編碼卡是什麼作用
1、可通過電話向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咨詢。 2、帶你的居住證到所在街道辦去查專,即直接到深圳各房屬屋租賃管理部門查詢,需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及房屋證明信息。 (1)深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證件擴展閱讀 一、辦理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住宅或非住宅)
2.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條約
註:本篇法規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 實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訂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根據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根據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市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市、區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出租屋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暫住人員的戶口管理。
市、區稅務、工商、計劃生育、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管理的領導和協調。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區公安機關、計劃生育部門、稅務部門等職能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租住人員信息登記、戶口申報、計劃生育管理及稅費征管等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第六條 住宅出租屋管理實行《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和《計劃生育責任書》制度。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於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後,有關當事人應於變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等手續。
在辦理租賃合同(住宅)登記或者備案時,應核查出租人與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書》,承租人為暫住人員的,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的計劃生育有關證件。對未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和無查驗合格的計劃生育有關證件的,應登記在冊並及時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應做好對租住人員的信息採集、統計和反饋工作。
第八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租賃合同後,頒發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憑證。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憑證是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有效證件。
第九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根據市場變動的實際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
第十條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三)無房屋權利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對前款房屋出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清理、拆除。有人員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賃行為的,由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住宅出租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條件;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四)出租人應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入住的當天將其基本情況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並在3日內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入住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現出租屋治安隱患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六)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七)對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動予以協助,出租人委託他人協助的,應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賃住宅房屋時,必須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並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其他入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於當天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三)必須於入住3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戶口申報手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暫住證件,並不得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性質,利用出租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傳銷或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七)禁止利用出租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八)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九)發現出租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出租屋的租賃行為是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必要時,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
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在出租屋綜合管理工作中,發現承租人未辦理戶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發現無照經營的,應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反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計劃生育部門;發現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應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出租屋內其他違法情形的,通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證明。申請人以出租屋為居所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監督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公安機關發現有未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的,應及時通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及時通報計劃生育部門。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等經濟組織以租賃房屋為營業地址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未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通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並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年審。
第十六條 房屋權利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合夥等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承擔相應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以及將房屋提供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無償使用等變相租賃行為,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納入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 工商業出租屋附帶有員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按住宅出租屋管理,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業主將房屋出租的,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後,應於10日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稅務部門委託代征有關房屋租賃稅項的,發現有偷稅、漏稅、抗稅等情形的,應及時通報稅務部門。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出租屋租住人員的計劃生育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員會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中介組織受委託代辦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的,應承擔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房屋中介組織必須依法進行經營活動,不得規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規避管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騙、坑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20%的罰款,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報告或未及時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在出租屋內發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未如實填寫信息或未及時變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在出租屋內發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租屋業主或其委託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絕、逃避、抗拒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的合法檢查、管理行為的,管理機關除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外,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當事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礙公務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出租房屋,未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管理有關手續的,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故意阻撓、妨礙開展出租屋綜合管理工作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中介組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可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收繳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不按規定協助其他管理機關進行管理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實施日期:1997年08月06日 (地方法規)
3. 深圳住房公積金,網上辦理提取業務,哪項可以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 住房消費提取,租房方面,能提取多
可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條件為:
原是深圳職工,但是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可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
一、深圳公積金銷戶提取辦理時限
1)、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已結算」的,業務當場辦結;
2)、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未結算」的,先予受理,待結算後業務辦結;
3)、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未結算」的,自受理公積金銷戶提取申請之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停止繳費時間達三個月的,業務辦結;
4)、資金到賬以入賬時間為准。
二、深圳公積金銷戶提取申請材料
A、《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其他情形提取申請表》一份;
B、職工身份證原件;
C、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原件;
D、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或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或者醫療保險《參保憑證》等申請轉移手續證明文件原件;
E、委託配偶辦理的,須提交配偶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委託其他人辦理的,須提交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並同時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租房提取條件及金額:
辦理網上租房提取業務,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必須是沒有住房,而且每個月最多可以提取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一半,但不能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額度。職工一年裡可以提取兩次,連續幾年沒有提取的,還可以累計提取。由於租房提取實行誠信申報,不需提供租賃合同就可以直接辦理。
4. 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 要怎麼辦理
在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時,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提供編碼卡、《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長期租住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深圳市居住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居住證;承租人為育齡婦女的,應當提供經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計生機構查驗的計劃生育有關證明。
出租屋管理實行《出租屋編碼卡》(以下簡稱編碼卡)制度。編碼卡由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統一製作和編號,記載出租屋的位置、面積、戶型和業主的基本情況等內容。出租屋管理相關信息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管理信息互聯互通。
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主動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報房屋出租信息,領取編碼卡。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規定的出租屋,應當及時向其業主或者管理人發放編碼卡。
辦理租賃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4)深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證件擴展閱讀:
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准,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甲、乙雙方的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附件。
參考資料來源:租房合同-網路
參考資料來源: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網路
參考資料來源:深圳政府在線--住房領域--政策法規
5.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物業管理業、燃氣業、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標准,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物業管理發展規劃以及建築節能、建設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燃氣業、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維修、租售和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工作。
(四)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監管責任,確保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承擔建築市場和建設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建築市場;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及市場管理;監管全市建設工程(含勘察設計和與工程密切相關的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和工程合同管理。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使用鑒定的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對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責任。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工作;負責建築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管理;組織制定建設新科技推廣、應用政策;負責建築標准化工作;管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牆體材料改革基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基金。
(八)承擔燃氣(天然氣)行業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燃氣項目建設;負責我市天然氣長輸管線及場站的監管;負責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核發燃氣行業經營許可;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燃氣價格及其他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九)承擔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6.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商轉公怎麼辦理
如需申請公積金貸款,您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手缺神廳預約辦理,或本人直接到公積金中心管理部辦事大廳辦理,並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提供結婚證或無婚姻證明);
(四)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房產證、賣家身份證復印件(二手房);
(五)受託行扣款賬畢虧戶(銀行借記卡或存摺)原件、復印件;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產權登記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產查詢證明(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
(八)非本市戶籍家庭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貸款申請人的父母做為公積金貸款共同申請人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扮含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7. 如何辦理居住登記
居住證一般到實際居住地轄區公安派所辦理。
2016年1月1日實行的《居住證暫行條專例》第二條規定屬: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具體流程如下:
1、登記所需材料:准備居住證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房東房屋不動產權證復印件、租賃合同復印件。
2、登記地點:到實際居住地轄區公安派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並繳納房屋租賃稅,在辦理居住登記半年後,就可以領取居住證了。
居住證持有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滿65周歲及以上)、殘疾人,可由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申報
8.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職能機構
深圳市住房建設局設12個處室。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督辦、接待、固定資產管理、政務公開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統籌協調局信息化建設;承擔機關財務、行政事業性收費、內部審計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承擔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工青婦、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重大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起草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管;組織開展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出售、出租、產權管理、拆遷補償等工作;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承擔市房屋委員會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
參與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報住房基金和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計劃;擬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標准;組織市本級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拆除重建和改造以及住房公共配套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修工作。
(六)物業監管處
承擔物業管理的市場管理及行業管理;擬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管物業管理招投標;承擔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級維修基金的管理;承擔市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建築市場與招標投標監管處
起草招投標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各方主體行為;依法監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承擔建築行業統計工作。
(八)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建築行業發展規劃;實施企業資質許可,查處資質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推行預選承包商制度;指導建築工程應急搶險隊伍建設。
(九)質量安全監管處
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施工現場應急搶險工作;承擔房屋修繕、改造及安全使用的監管工作。
(十)勘察設計與科技處
承擔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建設科技管理工作;承擔工程建設標准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方工程建設技術規范;承擔住宅產業化的具體實施工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建材處
擬訂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建築工業化和建材業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和建築工業化工作;承擔建材行業市場准入、循環利用的監督管理;管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牆體材料改革基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基金。
(十二)燃氣發展與保障處
承擔燃氣(天然氣)行業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燃氣項目建設;監管天然氣長輸管線及場站;監督管理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核發燃氣行業經營許可;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制定和調整燃氣價格及其他收費標准。
9. 深圳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相
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直屬機構
深圳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什麼時候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