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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中心

發布時間:2021-01-25 16:18:42

❶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可以住多久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第一條 為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管理,妥善解決新錄用公務員等人員的居住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下稱各單位)周轉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供應、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周轉住房採取以下方式供應:

(一)統一組織建設或改造;

(二)各單位經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宅或對筒子樓、招待所等進行改造時予以適當安排;

(三)通過市場統一購買或租賃;

(四)其他方式。

第四條 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中央和國家機關建設規劃,確定周轉住房的建設地點及規模。周轉住房建設項目按現行許可權劃分和審批程序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所需建設資金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周轉住房以單間為主,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安排一室一廳的成套戶型。單間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內,成套戶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配套建設相關公用生活服務設施。

第六條 主管部門對統一建設、改造、購買或租賃的周轉住房實行集中管理。各單位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或改造的周轉住房,原則上實行集中管理;具備自行管理條件的,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相關單位管理。

第七條 統一建設、改造、購買或租賃的周轉住房由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需求調配使用。

委託各單位管理的周轉住房,適度優先考慮本單位的需求,並將一定數量的房源交主管部門在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范圍內統一調配使用。委託管理的周轉住房租住方案須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周轉住房主要面向新錄用公務員出租,適當兼顧外地調京幹部和軍隊轉業人員。

申請租住周轉住房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

(二)錄用或調入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未滿5年;

(三)本人及配偶未在京購買或承租住房。

第九條 申請租住集中管理的周轉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匯總情況後,按系統報送主管部門;

(三)經過審核,確定人員名單及房屋安排;

(四)主管部門與承租人和所在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租住委託管理的周轉住房,由所在單位審核、安排、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周轉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稅金等因素確定。委託管理周轉住房的租金標准,報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周轉住房租金由產權單位向承租人收取,實行專戶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周轉住房的租住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騰退承租的周轉住房:

(一)已購買住房;

(二)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解除工作關系;

(三)已滿最高租住年限;

(四)其它不適合繼續承租的情況。

第十三條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繼續承租集中管理周轉住房,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核准;需繼續承租委託管理周轉住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核准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繼續租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繼續承租的租金,按照屆時同區位、同類別普通商品房的租金標准繳納。

承租人未經批准逾期佔用周轉住房,應責令其騰退,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各單位建設或改造的周轉住房產權,原則上屬主管部門所有,批准後也可屬原產權單位。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自行支付租住周轉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網路服務等費用。

第十六條 周轉住房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和服務。物業費和採暖費的收費標准及收繳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集中建立周轉住房使用和管理檔案信息系統,根據承租人的變化情況,及時變更相關的檔案信息,以加強周轉住房使用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將周轉住房出租、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一經查實,立即收回周轉住房。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全國人大機關和全國政協機關周轉住房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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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❷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全文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按照「統一政策,適當調整;老房老辦法,租買自願;新房新制度,補貼購房;積極穩妥,協調推進」的原則,現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以下簡稱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穩妥地推進部級幹部現有住房制度改革
(一)部級幹部(含享受部級幹部住房待遇的幹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級幹部住房的,可以購買現住房,也可以繼續承租現住房。
(二)各部門專為部級幹部建設、購買的公有住房(簡稱部級幹部住房),除四合院、獨立小樓、按照規劃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則上均可出售。
(三)部級幹部購買現住房的成本價、工齡折扣、折舊率等,按屆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裝修、設備配備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標準的,適當提高裝修設備價。裝修設備價由房屋產權單位報房產主管部門核定。
(四)部級幹部住房出售時,每建築平方米最低限價作適當調整;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屆時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價執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減少1年,每建築平方米最低限價提高20元。
部級幹部購買現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執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價。
(五)部級幹部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標準是:正部級在220平方米以內,副部級在190平方米以內。
部級幹部購房超過上述建築面積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築面積30平方米,作為購房控制面積標准;該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價購買,不享受與個人有關的政策優惠。
超過購房控制面積標准而確實難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築平方米按4000元計價;實際價值低於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的,按實際價值確定房價,但不得低於當年房改成本價。
(六)租住不可售住房的部級幹部,要求購買住房的,可根據房源情況調換住房,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購買;也可在退出現住房後,按有關規定申領購房補貼購買住房。
(七)夫婦雙方均為部級幹部的,只能購買一套部級幹部住房。
省部級幹部外地調京或京內調外地的,只能承租或購買一套省部級幹部住房;因工作需要夫婦兩地分居的,經上級組織批准,可酌情解決異地承租住房問題。
(八)部級幹部購買的公有住房,暫不得上市交易。
(九)穩步提高部級幹部現有住房租金,租金標准和提租時間與普通職工住房同步。提高租金標准與提高部級幹部收入相結合,2000年租金標准提高後,按月發放補貼,正部級為240元,副部級為210元。
(十)提高房租增發補貼後,離休部級幹部在第(五)款規定標准以內的住房新增租金,超過夫婦雙方發放的租金補貼總額部分可以免交。
部級幹部承租住房超過第(五)款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其租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住房補貼制度
(十一)2000年1月1日起,部級幹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對新建的部級幹部住房,部級幹部在個人合理負擔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等購買。
(十二)2000年1月1日後晉升的部級幹部和調整住房的部級幹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按本意見規定以房改成本價購買住房;也可按規定申領購房補貼購買住房,購房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部級幹部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正部級220平方米,副部級190平方米。
(十四)近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統一組織建設部分部級幹部住房,向部級幹部出售。
部級幹部可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購買其他住房。
三、領導幹部遺屬的住房問題
(十五)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配偶,騰退原住房後,可承租或購買一套部級幹部面積標準的住房。
(十六)已故部級幹部配偶,可以依照本意見承租或購買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級幹部面積標準的現住房。
(十七)提高房租增發補貼後,已故離休部級(含)以上幹部配偶承租部級幹部住房的,在(十五)、(十六)款規定的住房面積標准以內的新增租金,超過配偶本人租金補貼的部分可免交。
(十八)已故領導幹部的子女及其他親屬,不能購買現住部級幹部住房,並須及時騰退。本人確無其他住房的,由其所在單位和房屋產權單位積極協商,按《方案》的有關政策予以妥善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嚴肅房改紀律
(十九)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分別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在住房普查的基礎上,建立部級幹部的住房檔案,對部級幹部承租和購買公有住房要加強歸口管理,嚴格執行申報審批等各項制度。
(二十)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部級幹部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嚴格執行房改律和有關政策,如實申報住房情況,按規定承租和購買公有住房;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部級幹部房改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於違反國家房改政策,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低價出售購買部級幹部住房等問題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五、實施范圍及時間
(二十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均按本意見執行。
(二十二)本意見未盡事宜,按《方案》規定的政策執行。
(二十三)本意見中的具體問題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❸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介紹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❹ 北京市如何在網上辦理國管住房公積金提取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

四、提取程序

(一)職工向單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提取手續可由職工本人辦理或單位經辦人員辦理。單位經辦人員可為多名職工辦理提取。

(二)單位進行初審予以核實。除證明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單位應為初審合格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附件3),並組織職工填寫《提取記錄單》。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銀行經辦網點審批同意後,辦理提取手續:

1.購房未貸款的;

2.貸款購房的;

3.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離休、退休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8.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死亡職工有有效儲蓄賬戶(目前職工在建設銀行經辦網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為建設銀行卡、折)的,可劃入該賬戶。

(2)死亡職工無有效儲蓄賬戶的,經所有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由單位出具的《單位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附件4)上簽字同意後,經國管分中心審批後,可將住房公積金劃轉到單位賬戶。

(3)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要求直接提取並劃入其儲蓄賬戶的,應提供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或受遺贈公證書。有2名(含)以上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中應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國管分中心審批同意並開具《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後,到銀行經辦網點辦理提取手續。證明材料復印件由國管分中心裝訂,銀行經辦網點只負責審核、裝訂《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及提取資金入卡時進行身份證號校驗。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4.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集中封存戶提取;

6.職工無法取得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單位已撤並或解散,職工無法聯繫到單位留守人員的,可由上級單位或主要出資單位出具證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詢證明單位已注銷的,可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2)單位不為符合規定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職工可持書面申請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7. 集體提取;

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單位可辦理簡化集體提取:

(1)職工已在國管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職工購買本單位的集資建房的;

(3)職工購買由國管局統一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單位申請將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

(4)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中心擴展閱讀:

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❺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建設服務中心 是個什麼東東的

中央抄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建設服務中心隸屬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部級領導幹部宿舍的建設和物業管理。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設、銷售和物業管理。
(三)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房產和土地資源的實際狀況,開發建設商品房。
(四)指導協調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的相關業務工作。
(五)負責審批所屬經濟實體計劃、利潤分配、財務預算方案;對授權管理范圍內的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對所屬經濟實體運營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按照現代制度的要求,加快推進所屬經濟實體深化改革,提高市場競爭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
職能處:綜合部、資產部、財務部、項目部、工程部、物業部。

❻ 想知道: 北京市 住房公積金國管中心 在哪

北京市 住房公積金國管中心(也就是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甲10號中認大廈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

中心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住房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政策,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在京中央企業(以下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稱售房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辦法。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開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審批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提供住房公積金查詢、對賬和咨詢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和授權,審批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規定的歸集執法工作。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審批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住房公積金支持中央國家機關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管理貸款資產,負責貸款回收。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售房款和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售房款和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審批售房款使用,審核維修資金使用。發放和管理房改資金委託貸款,負責貸款回收。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和資金中心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及統計分析,負責住房資金結息工作。

(六)編制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編制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情況。

(七)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的風險管理及其保值和歸還。

(八)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業務檔案。

(九)對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工作進行政策宣傳、業務指導和培訓。

(十)監督和指導受委託銀行、受委託中介機構的相關委託業務。

(十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二)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❼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是同個辦事機構嗎

我原來公司給我上過住房公積金現在斷了為什麼我查詢不到

❽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介紹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

❾ 北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中心在哪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甲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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