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職時經濟補償金基數沒有包含住房補貼與伙食補貼算不算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在離職時,如果企業沒有將住房補貼與伙食補貼計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內,是無法在勞動仲裁時要求企業不僅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還需支付50%額外經濟補償金?
2、但是如果認為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足的,是可以要求補足的,是否支持補足的請求,要看這個補助的具體的支付方式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⑵ 請問:每個月基本工資以外的住房補貼能否計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里
只要列入工資一起支付的費用,都可以計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裡面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