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官方發布!公租房資產管理辦法出台 不得抵押和擔保
根據暫行辦法,公租房資產,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築物)。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公租房資產管理的原則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范處置;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公租房資產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改擴建)、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公租房資產配置依據主要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或年度計劃、公租房實際需求公租房資產存量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政府財力及債務狀況等。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包括當年公租房資產的增減套數、面積、資金需求和來源、上一年度資產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經營維護等情況。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隨同部門預算一同上報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
在資產使用方面,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資產。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公租房資產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應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承接主體相應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責任和義務,確保公租房資產的合理使用和正常運轉。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區劃的公租房資產建立調劑使用機制,充分發揮公租房資產使用效率。公租房項目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對外出租應當通過公開方式進行招租。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用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公租房交付使用後,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會計賬簿及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等資料建立公租房資產卡片。公租房因合並、分立、改擴建,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套數、建築面積、佔地面積等發生變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資產卡片相應的信息。
此外,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對保障對象使用公租房資產情況和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經濟變化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約定使用資產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回資產,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貳』 關於公有住房的法律問題
如果院騰退房屋起訴方是產權單位,起訴理由是沒有合法手續,那麼在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只是應該看做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執行和解」,也就是產權單位放棄了執行之前判決的權利。因合同是房屋租賃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產權單位拿出曾經中止執行的判決要求法院繼續執行,是對自我的否定。不應得到支持,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叄』 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條
省直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肆』 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伍』 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和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 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七條 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 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本級、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數量、規格、價值等方面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單位資產配置標准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制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資產配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行政單位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准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行政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產購置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後報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項目經費購置同級財政部門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長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長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應當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按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由主管部門在系統內調劑使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應當逐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審批許可權及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報省財政部門審批;省直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或者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部門審批。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國有資產的處置審批許可權,由省主管部門確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省轄市以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規定涉及土地處置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及置換土地、房屋、車輛以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報財政部門核准或者備案後,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前款規定的交易行為,應當在經政府批准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當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者國庫,支出按照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擅自佔有或者處置。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四)合並、分立、清算的;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七)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許可權依據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資產產權關系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二條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並、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序辦理審批事項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車輛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資產的財務及收益管理按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省駐外辦事機構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的《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陸』 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條
資產處置實行分類審批:
(一)無償調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本部門內的資產調撥,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除此之外的資產調出,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出售。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報廢。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需要進行報廢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固定資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進行報廢的,且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固定資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進行報廢的,且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報損。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柒』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存量公有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針對經濟形勢,中央對擴大住房消費進一步作出了部署,特別要求加快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正積極研究制定有關具體措施。建設部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向大家作一介紹。
一、關於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的現實意義
加快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既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從部分省、市試點的情況看,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有著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於搞活市場,擴大住房有效需求,推動住房消費。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時,一般是根據單位分房情況,先住後買,沒有多少可選擇的餘地。隨著居民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當一部分已購公房居民急於進一步改善居住條件,希望通過以小換大、以舊換新,實現住房的升級換代。但這部分居民單靠家庭積蓄來購買商品房往往又是不現實的。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將這部分存量房屋資產轉化為貨幣資金,加上家庭的存款及政策性和商業性的貸款支持,就可以大大增強這部分居民的住房購買力,從而使這部分原來游離於市場之外的住房消費群體進入市場,更廣泛地調動起群眾住房消費的積極性,進而促進增量住房的消化和住宅建設的發展。因此,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將成為拉動住房消費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二,有利於保持房改政策的連續性,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向城鎮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經過十多年的房改實踐,越來越多的職工家庭住房已成為私有財產。而房改的目的是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只有經過市場這一環節,才能最終實現住房的商品屬性。同時,隨著人們產權意識、市場意識的增強,職工在購買住房時,除了考慮其經濟承受能力外,也會更多地考慮其所能獲得的權益。如果長期不能解決再交易的問題,必然會使職工對購買住房特別是經濟適用住房產生後顧之憂。因此,當前穩步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是住房制度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第三,有利於促進存量住房資源的合理使用,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需求。由於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消費能力等差異較大,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就等於把住房市場中最大的一塊資產盤活了。由於住房二級市場量大面廣,在價格、區位、戶型等方面選擇餘地大,有利於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即期消費需求。如,剛步入社會的青年家庭需要的是小戶型住房;住房困難家庭需要的就是面積大一些的住房;而有些家庭住房雖然不困難,但因位置不合適,希望調整住房;等等。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將在相當程度上促進存住房的有效配置,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
第四,有利於相關產業的延伸和發展。將加快房地產中介服務、裝飾裝修、物業管理、房屋租賃等的發展,增加更多的就業崗位。如上海市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住房置換、住房置業擔保等新興業務應運而生,房地產經紀活動也異常活躍。僅房屋置換公司就吸納了800名下崗紡織女工擔當「房嫂」,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從部分省市的試點情況看,廣大居民對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是積極支持的,這一舉措對促進市場流通、刺激住房消費的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如,上海市共有20069戶(其中僅今年上半年就達8963戶)職工家庭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其中有約90%家庭又重新購房,平均每個家庭通過換購增加住房建築面積43平方米,增加投入15.91萬元,僅此一項就增加住房消費量近83萬平方米,新增個人直接住房投資22.54億元。江蘇省南通、常熟、江陰三個城市自4季度開展已購公房上市試點以來,已有4360戶居民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中3850戶(占總數的88%)以舊換新、以小換大,平均每戶增加住房面積40多平方米,新增的購房支出總計6億元,帶動的裝修、傢具等間接消費總計5.67億元。青島市自3月開放二級市場以來,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的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已達1.3萬戶,96萬平方米。(註:上述數據統計截止時間均為6月底)
二、關於出台的有關政策文件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件) 關於「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穩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的精神,在總結部分省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建設部經會簽國土資源部,於四月發布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69號令),該辦法主要規定了開放二級市場的基本條件和上市交易程序,明確了上市准入制度。經國務院原則同意,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又聯合下發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進一步明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讓金繳納和收益分配的有關政策。這兩個文件的發布,是促進和規范住房二級市場開放的指導性文件。鑒於北京市的特殊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參與制定了北京市的相關政策(即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這是三部文件在北京市的具體化。
三、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問題
產權明晰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條件,也是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三部文件及我部69號令明確規定: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同時規定,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個人已領取房屋所有權,但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產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兩步合並為一步,即在該住房出售後,由購買人憑變更登記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對因各種原因,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及時履行有關房改審批等手續,並提供相關資料,積極協助買房個人辦理房產權登記工作。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應按照規定的產權登記發證時限要求抓緊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妨礙個人住房產權登記發證工作,也不得扣壓個人住房產權證書。對此,建設部曾專門下發《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號),進行了部署。
四、關於不得上市的幾種情況
為了保護二級市場權益人的利益,防止在實物分配體制下形成的住房分配不公現象通過二級市場合法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八種不得上市的情形。即;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2、住房面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高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8、其它按照法律、法規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
五、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續
1、由產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2、經審核,符合上市出售條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買賣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3、買賣當事人在辦理完成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原則上應當盡可能簡化程序,降低收費,以方便群眾,減輕負擔。建設部在《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對有關問題已提出了相應要求。
六、關於上市出售價格確定及其管理問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價格,按照政府宏觀指導下的市場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根據三部文件規定,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需由購買人交納。)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應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對所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對需要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並以核實的價格作為計征有關稅費和收費分配的依據。
七、關於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的繳納問題
由於房改成本價及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權價款,因此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三部文件明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均需由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對於經濟適用住房,由於其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購買時價格中不含土地出讓金,因此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其原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按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原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如原單位購買了商品住房(價格中包含了開發商已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再根據房改政策按房改成本價出售給職工,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其上市出售時,不需要再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但因為應由新的購買人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所不同的是這部分價款應當根據原投資渠道分別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土地出讓金和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繳納標准上是一致的,即均為不低於該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考慮到多數地方尚沒有標定地價資料,而二級市場的開放又是當務之急,實際操作中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徵收方式。如北京市經研究論證,並經國務院房改五人小組原則同意,擬按房屋成交價的3%(相當於標定地價的10%)作為應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以便操作執行。
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八、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是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的政府指導價,因此,三部文件明確:居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外,出售收益全部歸出售人所有。這一點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在政策上是有所區別的。
九、關於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由於職工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時享受了各種不同程度政策,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帶來的經濟利益關系較為復雜。這些住房客觀上存在著地段、標准等方面的差異,在個人按房改政策購買時,價格上基本上沒有考慮或很少考慮這些因素。但再按市場價上市出售時,這些因素必然會變化。因此,為了解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因成交價格差異過大來的收入不公平問題,三部文件對已購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作了相應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中,除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外,出售人實際應得收益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出售人應得的基本收益,另一部分則是凈收益分成。
1、基本收益。是相當於其住房面積標准部分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即該家庭中職務較高一方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准與上市出售時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之乘積。這一基本思路的確定,主要是考慮保持新、老房改方案之間的銜接和新、老職工利益的平衡。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是住房貨幣化方案中老職工計發一次性補貼的基礎,也是新參加工作職工按月計發住房補貼的依據。因此,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把住房面積標准以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確定為出售人應得收益基數,相對而言比較合理的。
2、凈收益分成。若因上市出售價格高於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等原因,出售收入高於出售人應得基本收益的,三部文件規定:凈收益部分應按超額累進比例或一定比例繳納所得收益,剩餘部分歸出售人。所得收益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後,按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凈收益分成的兩種處理辦法具體採用哪一種,由地方確定,但原則上房屋成交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採用超額累進方式,房屋成交價格差異相對較小的一般適用於按一定比例繳納。北京市採取了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的方式,即:成交價在4000-5000元/平方米的部分,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出售人;成交價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50%繳納所得收益,50%歸出售人。
凈收益實際上相當於原產權單位購建該住房時實際支付的配套費等土地收益,理論上應當全部返還原產權單位或財政(原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投資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但考慮到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按規定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只能按市場價購買商品房,因此,為了保證其必要的購房能力,調動其購房積極性,將部分凈收益留給出售人是必要的,總的精神是這部分收益越高,單位分成的比例也越高。
十、關地超標住房的處理
超過面積標準的住房須於上市出售前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出售時,除個人已支付的房價款歸出售人外,超標部分的凈收益全額繳納所得收益,出售人不得參與分成。
十一、關於物業管理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經雙方結算後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十二、關於稅收政策問題
為了進一步搞活住房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住房建設、消費和流通,國家將出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十三、關於違規行為的處罰
根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違反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