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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與轉讓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1-25 06:38:56

㈠ 個人出租非住房,代開租賃費發票需要交什麼稅,稅率是多少

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徵收率為6.88%。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徵收率為6.88%。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我區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個人轉讓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能夠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資料,可以准確計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費用的,應依法計算徵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符合規定條件、資料齊全的,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單項稅種優惠。
(二)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資料,無法准確計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費用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1.個人轉讓住房的,核定徵收率為6.6%。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個人所得稅1%。
2.個人轉讓商鋪和其他房產的,核定徵收率為12.6365%。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稅5%,印花稅0.0305%,個人所得稅2%。
二、關於個人租賃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可以准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依法計算徵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符合規定條件、資料齊全的,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單項稅種優惠。
(二)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不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准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1.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徵收率為5%。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
2.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徵收率為6.88%。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2%。
3.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徵收率為5.6%。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5%,印花稅0.1%。
4.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徵收率為11.7%。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稅0.1%,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
三、關於其他政策問題
(一)納稅人租賃的房產所在地不屬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可依法不徵收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人轉讓、租賃房產應納稅款實行核定徵收的,除本文規定外,不再享受各單項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 日起施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改進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164號)第二、三、四條、《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183號)第一條和、《自治區地方稅務關於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補充通知》(桂地稅字〔2009〕88號)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轉讓房產和租賃房屋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6號公告)同時廢止。

㈡ 公房使用權能否轉讓

公房使用權可以有限制的轉讓。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全部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國家以及企事業單位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單位,國家和單位通過適當收取租金或者無償的方式提供給職工或者居民使用。

根據《物權法》、《合同法》的規定,公房使用權可以轉讓,但不得損害產權人的利益。因為使用權人與產權人屬於合同關系,使用權人轉讓使用權,應當徵得所有權人同意。

(2)住房租賃與轉讓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公房的概念: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㈢ 請問公房承租人出國戶籍注銷,承租權如何變更

公有住房的租賃關系跟普通租賃關系有很大區別,本律師甚至認為公有住房不應使用「租賃」一詞。租賃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以意思自治和等價有償為原則,但公房租賃中這兩個原則都不適用。
公房租賃有自己的特點,公房租賃權更接近於物權,承租權可以有償轉讓,沒有期限,出租人不可解除合同,承租人死後可以「繼承」,另外有很強的「戶口」因素。這些特點都跟普通租賃有很大區別。
本案中,承租人出國銷戶,承租權自然喪失。應當變更給有本市戶口的同住人。案例:
原承租人出國定居,同住人有權申請變更承租人 上海市靜安區某處房屋的承租人為丁乙。1990年,丁甲經其姐姐丁乙同意將戶口遷入該房屋內並在該處居住。1994年,丁乙出國定居,並注銷了本市的戶口,但該房屋的承租人仍為丁乙。自丁乙出國後,房屋的租金就由丁甲支付。2002年,丁甲向物業公司提出更改承租人的申請,物業公司經審核同意了丁甲的申請。2006年丁乙回國,發現承租人變成了丁甲,遂提出異議。之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丁甲的承租人資格,仍由丁乙為系爭房屋的承租人。丁甲辯稱:丁乙的戶籍已經注銷,自己又長期居住在該處,是實際居住人,有權利成為承租人。
法院認為,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予變更承租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申請變更;(2)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申請變更;(3)承租人死亡的,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申請變更。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對於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如果自然死亡或離開本地遷出戶口,包括遷往國外居住而注銷戶口的,其原有房屋租賃關系即告終止。丁甲與物業公司之間變更公房租賃關系,是建立在丁乙為原承租人戶口注銷,且丁甲又已成為該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情況下,符合法律的規定。據此法院判決:對丁乙的起訴不予支持。

㈣ 商業用地是否可以轉為住宅用地

近年來,隨著經濟、科技多領域的發展。我國中小城鎮出現不斷興起之勢,大城市的城市化進程也日漸加快。同時,越來越多的外來務工者進入到大城市謀求生存,這使得城市中的住宅用地出現供不應求情況。此時有人提出了疑問:商業用地是否可以轉為住宅用地?這需要哪些手續呢?
商業用地是否可以轉為住宅用地?
1.答案是:商業用地可以轉為住宅用地的。其中,商業用地不能擅自改變用途,若是有轉化情況,則需要申請相應的行政部門進行批准,批准通過即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定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a.居住用地七十年;
b.工業用地五十年;
c.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d.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e.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同時,當商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的時候,是有租賃年限規定的:
a.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商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需要哪些手續?
1.由於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必須經當地規劃管理委員會批准,一般規委會主要成員為書記、市長、分管副市長,因此商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的方案需要規委會同意並通過才能實施。
2.此外,還需要當地規劃局、國土部門分管部門支持並同意該項方案,因此該土地的用途變更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
3.申請流程:
a.申請人土地方向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b.規劃部門審批,並國土部門征詢意見;之後經過規劃管理委員會審核;由國土部門費用核定。
c.審批同意變更的,與國土部門簽訂變更合同—規劃設計條件變更,同時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必須報批。
根據小編以上所述的有關商業用地是否可以轉為住宅用地,回答是肯定的,但需經過一定的申請與審批環節;其次,需要哪些手續呢?由於此次用途轉化涉及到我國土地性質,所以需要辦理的手續較多,流程也較復雜,希望有此想法的購房者們再進深入的了解。

㈤ 個人轉讓自有住房,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抄家稅務總局關於個襲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㈥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房產可以轉讓嗎

你說的不清不楚,我給你兩個選擇自己辨別

如果你說的是單位分配的宿版舍性質房產是,計權劃經濟年代的產物,現在全市這類的房子已經全部辦了綠色房本,擁有永久居住權是可以轉讓的。

現在所講的公租房只有一種,就是國家低於市價租給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人群,按規定公租房禁止轉租、轉借。其中規定了6種承租家庭禁止的行為,包括: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這6種情況只要出現1種,公共租賃房就要收回。

㈦ 關於房屋拆遷時土地性質為「出讓」和「劃撥」的區別

「出讓」和「劃撥」的區別:土地性質的定義,取得方式不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具體如下: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於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

1、都是土地的流轉;

2、土地的性質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7)住房租賃與轉讓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使用權劃撥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資料鏈接:網路-土地使用權劃撥

㈧ 能不能總結下個人轉讓租房具體要交哪些稅個人出租住房要交哪些稅

您可以參考下面的總結:
個人出租住房和出售住房涉及到的稅種:

個人出租住房:

個人出租房屋,營業稅3%減半(這個是現行政策規定,但是今年教材中的規定是3%,考試以教材為准),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個人所得稅10%,房產稅4%,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財稅[2008]24號文件,從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房
(一)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個人出售住房:

個人轉讓房屋,營業稅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規定比例計算。

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不區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勵住房消費。

印花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㈨ 開發商以租賃方式轉讓住房使用權租方是否可以轉購

租方可不可以轉購,權力不在租方,要看開發商後來有沒有出售出租房的打算。如果開發商有意出售,租方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人家永久性出租,沒有出售的打算,那也是沒辦法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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