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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設調規禁止條件

發布時間:2021-01-25 00:27:32

Ⅰ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的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規定。
水務、文物保護、土地管理、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制止和查處鄉村違法建設。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
公安、國土、水務、農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護、園林綠化、住房城鄉建設以及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或者利用違法建設非法獲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違法建設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本市建立禁止違法建設信息共享機制。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路、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建立禁止違法建設信息平台,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建設,並按照職責查處或者向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告。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全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下列違法建設:
(一)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同意意見的城鎮建設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
(四)其他不屬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違法建設。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前款第(二)項中所列規劃文件的城鎮建設工程。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違法建設,但在撤銷鄉鎮人民政府設置街道辦事處的區域內的鄉村違法建設,已經取得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
第十條 首先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行政機關為首查責任機關,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發現同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情況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報其他行政機關。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在處理決定做出後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
第十一條 發現正在建設的城鎮違法建設,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應當立即報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機關查封施工現場。
第十二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設,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後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設,能夠拆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設,應當在20日內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第十三條 城鎮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拆除決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報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機關實施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並確定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市政公用服務單位等配合單位的職責。
第十四條 發現城鎮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不超過15日。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後,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可以查封施工現場。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設後20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規劃許可,不符合村莊規劃的,限期拆除;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鄉村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縣城管、規劃、國土、農村工作、公安等部門協助,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和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查封施工現場應當在現場公告查封決定。
實施查封施工現場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工具、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並查封,並製作財物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
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應當對查封施工現場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
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製作財物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製作筆錄並攝制錄像。
第十八條 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設,應當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沒收的實物按照有關規定交由財政統一管理。
違法收入按照違法建設出售所得價款計算。違法建設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於同類建築市場價格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照同類建築市場價格確定。
第十九條 違法建設的建築面積,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規劃文件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建築面積數計算;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增加的建築面積數計算;
(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建築高度增加但建築面積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與許可建築高度的比值乘以許可的建築面積數折算;
(四)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建築位置與許可不符但建築面積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
同時有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兩種以上情形的,違法建設的建築面積分別計算或者折算後累計。
第二十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可以通過在公共媒體或者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的形式督促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處理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二十一條 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當事人依法改正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房屋產權證明,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房屋產權證明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二條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在對違法建設調查過程中,可以查閱、調取、復制有關證據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已建成的居住建築(含別墅)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及時向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未履行禁止違法建設相關職責情形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發現違法建設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不履行巡查、制止、報告職責的;
(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為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相關證照的。
第二十五條 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第十二條所稱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設,包括: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已進入規劃審批程序並取得審核同意的規劃文件,且按照規劃文件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但是可以通過改建或者部分拆除達到與許可內容一致的;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符合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第十二條所稱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設,是指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認定,拆除建築物違法建設部分,應用現有施工技術無法保證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的城鎮違法建設。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已經建成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農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規定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規劃許可,但符合村莊規劃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完善有關行政管理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Ⅱ 有條件建設區和允許建設區

允許建設區:城鄉建設項目應當在允許建設區內安排建設用地。

有條件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內安排建設項目的,不得突破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區內土地用途。

建設用地邊界劃定後,規劃范圍內形成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4個區域。

其中限制建設區是轄區范圍內除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建設區是禁止建設用地邊界所包含的空間范圍,是具有重要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價值,必須禁止各類建設開發的區域。

(2)住房建設調規禁止條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在發展戰略上要實施大集中小分散的城鎮空間發展模式。以一個以市場為主導,製造業為帶動,自下而上發展起來的城區為例,既面臨以工業擴張為主的城市快速非理性擴張的壓力,也面臨著城市化水平低、區域發展不平衡發展的現實問題。

在社會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關鍵時期,必須提供一個合理的空間構架和現實的發展空間。在城市以外的地域,根據現狀和未來發展,適當小分散的控制建設發展。

要打破村鎮(街道)兩級行政界限的限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城市建設空間聚集效益和規模效益,對城市空間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只有實施大集中小分散的發展戰略才能從根本上扭轉分散發展的低水平狀態,保證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達到高水平的城市發展階段。

Ⅲ 不符合規劃違法用地的證明如何取得

一是當違法用地屬於批次用地范圍內的,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對照,看其是否在城鎮工礦建設用地區內。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號),從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項相關工作要以經批準的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資料庫為依據。各地編制的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了「三界四區」(即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擴展邊界和禁止建設邊界,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當違法用地位於禁止建設用地區的,應當判定為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違法佔用地塊位於允許建設區的,應當屬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違法地塊位於有條件建設區內的,如不突破允許建設用地區規模,允許建設用地區空間布局可在有條件建設用地區內進行形態調整,原則上也可判定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突破允許建設用地區規模,則必須進行規劃修改程序後方可調整,原則上可判定為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是當違法地塊屬於單獨選址項目范圍的,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單獨選址項目清單或交通廊道比對,凡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廊道內,或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單獨選址項目清單范圍內的項目用地,可判定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在上述范圍內的項目用地,應當判定為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是違法用地佔用未利用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3、24條的規定,不存在是否符合規劃問題。即應當判定為符合規劃.

Ⅳ 國家什麼時候開始規定不讓建別墅了

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中國一律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供地和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對別墅進行全面清理(指獨棟別墅)。同時明確,聯排、雙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屬於別墅范圍,而被劃入高檔住宅范圍。

(4)住房建設調規禁止條件擴展閱讀

日前,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從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加強監管、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五方面著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

《通知》要求,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

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一是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按期開工建設。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通知》規定,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合同。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土地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

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開發建設企業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四類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通知》還要求,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一是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

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

二是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通知》強調,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一是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對企業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

二是嚴格查處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中玩忽職守、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三是嚴格查處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四是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

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季度將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的情況向社會公布,同時將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名單,及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工商、金融及監管、證券等部門。

參考資料: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通知

Ⅳ 5、建設工程發承包,《建築法》作出禁止規定的有()

建設工程發承包,《建築法》作出禁止規定的有(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回承包人超越本企答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Ⅵ 請問改變房屋結構違法什麼法律

改變房屋結構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改變房屋結構要具體視情節輕重確定的。

二、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Ⅶ 什麼是調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就是變更一塊地的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建築限高或者調整地塊內部的市政道路,公共設施等等統稱調整規劃用地性質,只要和原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同,都是調整用地規劃條件

Ⅷ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的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確定的工作任務,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確定的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統一思想,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國發10號文件的指導思想、任務要求和政策規定,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是堅決貫徹落實國發10號文件政策、繼續抑制房價上漲、促進房價地價合理調整的重要任務,是增加群眾住房有效供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城市建設節約用地、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
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從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出發,在嚴格執行法規政策、加強管理監督、認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各項工作中主動協調配合,落實各部門責任,努力開展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向好發展。
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正確引導市場預期。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要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選擇地塊,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房、逐步與廉租住房並軌、簡化並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在房價高的地區,應增加中小套型限價住房建設供地數量。要在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時,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和具備「凈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以及農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確保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上述各類住房用地的供應。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
(一)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監督市、縣按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設任務,盡快編制建設項目、落實資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抓緊做好開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開工建設。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嚴格落實國家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准,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二)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60天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限時進行施工圖審查和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及時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部門要及時互通辦理結果,主動銜接,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應。
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
(一)規范編制擬供地塊出讓方案。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對具備供地條件的地塊,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函件後30日內分別提出規劃和建設條件。擬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出具的時間逾期一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重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完善出讓方案。
擬出讓地塊要依法進行土地調查和確權登記,確保地類清楚、面積准確、權屬合法,沒有糾紛。
(二)嚴格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和建設條件。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確定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合同。對於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套型建築面積的控制標准,並制定相應的套型結構比例條件。要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提出限價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銷售價位,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土地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
(三)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競買人參加招拍掛出讓土地時,除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繳納競買(投標)保證金外,還應提交競買(投標)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根據國發10號文件規定,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下列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1.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的;
2.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的;
3.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
4.開發建設企業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有關規定和上述規定,要及時將發現並核實有違法違規違約企業的名單、問題和查處結果入網上傳到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不執行或弄虛作假的,按有關法規紀律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1
(四)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合同中分別載明商業、住房等規劃、建設及各相關條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違反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應約定的條件、規定和要求的違約責任及處罰條款,連同土地受讓人對上述內容的承諾一並寫入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確保以保障性為重點的各類住房用地、建設和銷售等按照國家政策落實到位。
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
(一)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土地出讓成交後,要協商規范合同約定內容,統一電子配號後方可簽定合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依託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系統,及時清理開工、竣工的房地產項目,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必須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開發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的全程動態監管。應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審核審批,發現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必須終止企業相關行為、停辦相關手續,及時通告並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共同依法依規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加強對住宅工程、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監管,重點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在工程質量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告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
(一)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得力措施,督促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快查清處理閑置土地。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對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轉讓條件轉讓房地產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應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違規違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部門和人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
(二)嚴格查處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已確定的容積率指標對開發宗地進行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竣工核驗。對已供土地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應統一規劃設計,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必須符合容積率指標要求。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等問題,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中玩忽職守、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
(三)嚴格查處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結構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無故拖延開竣工時間、違反預銷售時限和方式要求等行為進行處罰,並及時向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主管部門通報違法違約企業名單。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場動態監管制度,開展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日常巡查和實地檢查,在商品住房預售環節及時發現並嚴肅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哄抬房價等違法違約行為。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聯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等部門,及時查處違反規定向別墅項目供地和未經批准改變項目規劃建設條件建設別墅的行為。
(四)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季度將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的情況,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上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同時將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名單,及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工商、金融及監管、證券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國發10號文件有關規定。每季度末,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向社會通報。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按照國發10號文件的要求,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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